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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责任追究:谁追究,追究谁?
来源:贺卫方博唠阁   发布时间:2010-06-07 11:00 浏览次数:4517 

冤案责任追究:谁追究,追究谁?

商丘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建民对赵作海说:这是政法机关的耻辱,要追究涉案人员在责任。但是,据报道,当年在检察院提出证据有重大疑问时,正是商丘市委政法委集体研究,要求司法机关起诉和判决。若说耻辱,首先是政法委的耻辱;若说追究责任,首先必须追究王书记领导下的政法委的责任。可是,你如何能够追究这个机构的责任?另据报道,本案审理时的政法委书记已经移居美国。(图片来源:中新社)

 

作者按本文发表于今天的《南方周末》,刊出稿略有删节,这里是全本。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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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赵作海冤狱得以申雪,不免想到河南邻省河北的聂树斌冤案。

 

记得河北省委政法委曾信誓旦旦地说要迅速查清聂案真相,到现在五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却是渺无音讯。难道说,就是因为聂树斌已经被杀,有关部门便决心硬撑到底么?蒙冤者未死则可以纠正,已死者却知错不改,只能理解为,一种冤屈之所以得到纠正,只是因为这冤屈严重程度还没有达到极端的程度。

 

与近年来广为人知的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人的冤案比较,赵作海案虽然一样令人震惊,但案情却了无新意。

 

这类故事情节雷同,内容老套。先是发生了凶杀案,接着是无辜的嫌疑人遭到警察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然后就是检察院以及法院审查中发现证据存在缺陷。在若干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疑窦重生。这时往往见得到政法委介入其中,进行所谓协调。最终法院在证据有重大疑问的情况下居然作出有罪判决,判决书里却总是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悲惨者如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被直接判处并执行死刑。“幸运者”如佘祥林、赵作海则逃过一死。但是,确定故意杀人成立,又不存在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的却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或者像佘祥林案那样,索性判处无期徒刑,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无论如何,终审判决之后,身陷囹圄的主人公命运如何就取决于真凶何时落网,或者虚拟的被害人何日现身……

 

问题是,此时此刻,在高墙铁牢之中,还有多少因刑求而蒙冤者在等待着真凶落网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更可怕的是,在上述办案过程依旧是操作常态的今天,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是否还在不断地制造着新的赵作海、佘祥林?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在更具体的操作规范方面,司法机关却受制于党的政法委员会。依据《中国新闻周刊》今年3月报道,全国省级党政权力架构中,仍有一半以上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部门首长。这导致了人大代表吴晓灵今年在两会上所批评的那种吊诡现象:被监督者实际上控制了监督者。严格地说,公安局长主导法院、检察院的体制安排就是一种违宪行为,它使得公安机关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法院完全不可能对于警察行为作出司法审查。即便在公安局长不同时担任政法委书记的地方,他在党内的地位也往往高于法院院长以及检察院检察长,因而拥有比后者更强势的政治权力。

 

近年来,一些媒体报道显示,对于那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政法委已经越来越走向前台,成为实际的决策者。湖北的邓玉娇案,检察机关起诉之前,身兼公安局长的政法委书记高调定性,后来的判决证明,法院必须照旨办理。另外某一案件,政法委不仅操控审判结果,而且深夜组织相关学者开会论证,规定媒体的宣传口径,一切尽在如来佛的手掌中。赵作海案正是说明这种扭曲体制常导致冤案发生的典型例证。据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透露,在检察院对案件证据提出怀疑时,“公安机关将此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经过大家集体研究,认为此案具备了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才决定受理此案。”但宋明确地说:“这个案件我们认为有重大缺陷,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明明看到其中“重大缺陷”,但是检察院还要起诉,法院当然也照判不误。指望这样的司法机关不制造冤狱,不是空想又是什么?

 

有关报道说,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出要求,对于这起错案,“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假如案件的判决是按照商丘市政法委的决定作出的,河南省高院是否可以连同政法委不负责任的责任也一并追究?显然,河南高院若追究政法委的责任,那可不仅是越权,简直是作乱。就政法委的决策方式而言,即便放胆追究,也是无从下口;那是个委员会,是所谓集体决定,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压根儿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如此这般,恐怕也只好把几个具体办案人员拿出来处分完事了。但是,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只是傀儡,仅仅追究他们,是否公平?不独此也,这种司法决策主体与其权责裹缠不清的状况,也正是导致法官责任心淡化、冤案频频发生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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