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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0-06-07 22:56 浏览次数:4900 

 

  年轻的顾某参加朋友张某的生日聚会后,独自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身亡。顾某家人认为张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在明知顾某醉酒的情况下还放任其独自驾车,置其安全于不顾,与顾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组织朋友聚会饮酒虽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应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尽到合理照顾的义务。张某在本案中明知顾某驾车来参加聚会,在顾某醉酒后,理应有效地劝阻和制止顾某驾驶车辆。但是,张某却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按其责任程度赔偿合理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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