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陪酒死亡,酒店应否赔偿
董某之女(有心脏病史)系钱某经营的迎宾酒楼雇用的服务员。根据该酒楼规定,酒楼服务员每月底薪700元,同时按照其负责的包间客人消费酒的数量提成,每消费一瓶白酒最低可以提成5元,消费一瓶啤酒可以提成5角。2009年4月1日晚6时许,梁某、孙某等人至酒楼就餐,席间董某之女在其服务的包间,以陪顾客饮酒的方式向梁某等人促销。董某之女在饮用约半斤白酒及三、四瓶啤酒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酒楼老板钱某立即将其送至某中心医院抢救,董某之女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在支付了医药费后,拒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赔偿其女儿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之女被钱某经营的迎宾酒楼聘用后,从事酒楼的服务工作,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某之女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为促销而陪客人饮酒,其主观上对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可减轻雇主20%的赔偿责任。故而判决酒店赔付原告女儿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4.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