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冰律师网
首页 时事资讯 律师随笔 化冰行踪 经典案例 刑事辩护 刑事风控 刑事要文 留言板 关于我们
   经典案例
 

韦某故意伤害罪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1-03-27 14:49 浏览次数:12924 

韦某故意伤害罪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接受韦某故
意伤害罪案被害人朱某父母朱xx
、黎xx的委托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经过
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
韦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被告人韦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具有以下五种从轻、减轻的情节与
事实不符,依法应对被告人韦某予以严惩。兹
为维护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协
助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
韦某做出罪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现依据事实和法
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 辩护人辩称朱某的死因不是被告人韦某的行为直接造成是错误的。

首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患有“急性肝炎”而并不是如广西金桂
司法鉴定中心所鉴定的“重型病毒
性肝炎”,这是两种不同的临床型肝炎。

其次,患有急性肝炎可引起死者生前肝功能包括凝血功能的严重障碍,对加速
损伤局部出血具有促进作用。但
由于个体的差异,在临床中也有虽患急性肝炎但不影
响凝
血功能,对损伤局部出血不具有促进作用。亦即,本案中患有急性肝炎并不必然
引起朱某生前肝功能包括凝血功能
的严重障碍,不一定对损伤局部出血具有促进作用
退一
步来说,即使朱某不患有急性肝炎,根据被告人对朱某施暴的强度,也必然导致
朱某死亡的结果;

最后,南宁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明确外力打击是朱某死亡的原因。退一步来说,
即使朱某患有急性肝炎,该疾
病影响凝血功能,则这导致朱某死亡的原因力也是极小
的。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说明,朱某符合在患急性肝炎病变的基础上,因钝
性暴力作用致肝门撕裂伤、腹腔大
量积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中,钝性暴力作用
所致的
肝门撕裂伤、腹腔大量出血是主要原因,自身存在的肝炎病变是辅助死因。

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朱某父母朱xx、黎xx没有明确告知朱某患
有肝病
与事实不符。根据庭上三方均无异议的病历资料证据证实,朱某在梧州红会医
院、
广西区民族医院做过检查、进入被告人韦某夫妇开办的特殊儿童教育活动中心寄
宿就读时也做过检查,均未发现
朱某患有肝病,朱某父母朱xx 、黎xx怎么可能
向被告人
告知朱某患有肝病呢?

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韦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

对此,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我们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
见。另外,被告人韦某虽然拨打
110报警,但其报警是在朱某父母的要求下报警,并且
其
报警时仅是告知朱某死亡这一结果状态,对于朱某死亡的原因即被告人本人对朱某
的暴行丝毫没有涉及,并未主动如实告知公安机关其犯罪事实,并不符合自首的特征
因
此,被告人依法不构成自首。

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对朱某积极抢救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韦某在2010年7月7日晚凶狠的对朱某拳打脚踢、鞭打,致使朱某身上有
50多处挫伤,并且当场导致朱某肝门撕裂伤、肝被膜下、右肾被膜、肠系膜、胰腺被

膜、结肠被膜出血。被告人明知或应知其对一年仅八岁的朱某所施暴力的部位、强度
、次数会导致朱某出现极其严
重后果,其应知朱某受伤严重跌坐在厕所的情况下还对
朱
某又打又骂,并且,当其看到朱某连走路都摇摇晃晃、在床上胡言乱语、神志不清
时,其也不送去医院抢救,竟安
然入睡,错过了抢救朱某的时机,致使朱某伤情不可
逆转。
第二天,被告人在该中心负责人的要求下才将朱某送至广西区民族医院,但送
到医院的时候,朱某已经无呼吸心跳了。因此,被告人不存在积极抢救被害人朱某的
事实。

四、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赔偿29000元是事实,但不能成为其酌情从轻的理由。

朱某父母为处理本案往返梧州南宁之间十多次,花去了差旅费10000多元、鉴
定费
23945元、丧葬费17895元,而今被告人只赔偿29000元,仅够丧葬费和差旅费,至
于
鉴定费和误工费分文未赔,更遑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第二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被告人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还应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广西有的中级
法院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支持被害人提请的死亡赔偿金,但贵院释明贵院目前还
不能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被害人亲属该项诉请。至今,被告人缺乏悔意,仅赔
偿
29000元,为此,朱某父母将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另行提起民事侵
权诉讼,这无疑会给被害人亲属带来二次伤害,由
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
其已赔偿的一点点钱不
能成为其酌情从轻的理由。

五、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与事实不符。

根据法医鉴定,朱某身上有50多处挫伤,胸、腰部暴力作用造成肝脏肝门撕
裂伤、肝被膜下、右肾被膜、肠
系膜、胰腺被膜、结肠被膜出血。在庭审中,被告人
轻描
淡写只承认对朱某拳打上腹部两次,脚踢后腰、鞭打脚部及用手掌打脸部。据此
可知,被告人只是供
述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但还未如实全部的供述自己对朱某施暴的
强度、
部位、次数,其认罪态度一般,依法不能视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而对其予以
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对朱某拳打脚踢、鞭打,致使朱某身上有50多处挫伤,
最后导致朱某肝脏破裂、继发失
血性休克死亡。对于这样凶狠的被告人应依法予以严
惩,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以上五种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法不能成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中年丧子,难以想象的是朱x
x
、黎xx年仅八岁的宝贝儿子竟在被告人韦某夫妇开办的教育活动中心寄宿就读时
被被告人打死。而且,朱xx 、黎xx夫妇由于身体的原因不能再要孩子,这于他
俩无疑雪上添霜。因此,我们请求法
庭依法严惩凶手韦某,以伸张正义,彰显法律的
尊严,告
慰朱某的在天之灵。谢谢!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周化冰    律师

韦承延    实习律师

二0一一年二月一十八日

重大刑事案件咨询 周化冰律师 电话:13607864020
Copyright @ 2010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化冰律师网 桂ICP备100050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