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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卡拉OK版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1-06-01 00:27 浏览次数:6375 
 

广西首例卡拉ok版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http://www.sznews.com   2011-5-31 14:56  来源: 南国早报    【字号:  

  广西首例卡拉ok版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好歌城ktv败诉

  记者 李岚

  5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首例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广西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歌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歌曲从曲库中删除,并向版权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5.6万元。

  去年9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语公司)在广西掀起大规模“维权风暴”,南宁有30多家卡拉ok经营场所陆续收到音集协发出的律师函;11月,北京天语公司以《super star》、《北欧神话》等14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被侵权为由,将好歌城告上法庭。

  30日当天,法院对广西首例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公开宣判,多家媒体到场追访。部分广西ktv经营业主、柳州市娱乐协会的代表也到场旁听。

  扮“消费者”秘密取证

  2010年8月2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南宁市朝阳路的好歌城量贩ktv915包间,扮成普通消费者用摄像机取证。他们依次点播了《super star》、《北欧神话》、《半糖主义》、《河滨公园》、《长相思》、《落雨大》等14首音乐电视作品,并现场对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还取得了该营业场所出具的发票。

  尽管在庭审中,好歌城认为北京天语公司委托的公证部门来南宁秘密取证时,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偷偷到他们的包厢消费,对诉争曲目进行拍摄保留,其整个取证过程存在“欺骗性,违背了以公证、合法等为前提的业务准则”。但法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侵权案件,受侵权一方到侵权人处取证时,并不需要告知对方,所以这种取证方式不涉及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法官:应尊重知识产权

  法院审理查明,好歌城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使用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北京天语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广西经济水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裁定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赔偿标准为4000元,14首共计5.6万元。另外,还判定好歌城赔偿北京天语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1973元。

  该案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后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审判长表示,广西首例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意义深远,此案与全国各地同类案件的判决均相差不大,只要ktv经营业主成为被告,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构成侵权的话,往往就会败诉。

  双方律师仍存分歧

  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典清律师。王律师说,他本人并不反对维权,但他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不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娱乐场所的点歌系统是在vod供应商那里购买的,里面一开始就包含了曲库,经营业主也没有能力去删除。所以维权还应当从源头、从vod供应商那里去制止”。

  王律师透露,一审判决后好歌城是否提出上诉,还要经过商量才能决定。

  原告代理人李颖健律师称,好歌城的败诉在“意料之中”,但赔偿金额与预期有一定差距。“我们原来提出每首歌1万元的赔偿金额,这只是一个大概的估算,这个金额所代表的意义,不仅仅是考虑到其损失,更考虑到如何抑制侵权,给侵权人法律上的震慑力。如果赔偿金额过低,势必给侵权人一个暗示,即侵权成本很低,完全可以花一点点赔偿金去换取高额的侵权利润回报,侵权变成一件很值得做的事情;相反,对于权利人来说,维权成本还大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势必也会挫伤创造更好更多作品的积极性,助长了侵权人的气焰,不利于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李颖健表示,无论如何,广西首例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判决,无疑已经为广西娱乐业亮起一盏“红灯”。更多ktv经营业主应该以此为戒,主动交纳卡拉ok版权费,避免成为诉讼对象。

  音集协:下一步要在广西全面维权

  音集协委托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广西天合公司的霍波经理表示,著作权人与ktv经营业主本应可以坐下来好好商谈,双方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实属无奈,“比如这个案子判决下来后,被告除了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是要按照规定交卡拉ok版权费。下一步,音集协在广西的维权将全面展开”。

  霍波向记者透露,广西首例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开庭后,已经有不少ktv经营业主主动找上门,签约并缴纳了版权使用费。目前,按照中国音集协制定的广西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每个包房每天征收8.3元,但天合公司对主动上门的商家会给予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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