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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律师--刑事辩护技巧
  发布时间:2012-05-04 00:00 浏览次数:11354 
论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2008-12-29 14:16:12 许兰亭 靳学孔
  

  [作者] 许兰亭 靳学孔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
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角度对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为视角 

  (一)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一个独立的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是法庭调查的一部分。 

  庭审中,律师要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对被告人发问,以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
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无罪事实。所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主导的程序。 

  庭审中,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只要律师提问的方式不受法律禁止,只要律师的提问对查清案件事实有帮助,审判人员就不能阻止或干扰律师的发问。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案件事实的程序。 

  虽然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有一个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程序,但一般情况下,该程序比较简单。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回答没有异议就行了;如果有异议,被告人只要简单指出对哪些事实有异议、有什么异议就可以了,审判人员一般不会让被告人展开表述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即使审判人员让被告人充分表述,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指导,被告人很难思路清晰、系统、重点突出地把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表述清楚。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在律师发问前,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还没有充分地向法庭展示。通过律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发问,被告人才有条件和机会将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全面地展示给法庭。 

  (二)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具有以下功能: 

  1、有利于查清无罪和罪轻的案件事实。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据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的一种,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哪些情节是对他有利的被告人自己最清楚;如果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一般情况下,哪些事实和情节能够证明自己无罪被告人也最清楚,因此,对被告人的充分发问是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无罪或罪轻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开庭前,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的讯问中,也会多次供述和辩解,但如果讯问时没有律师在场、没有录音录像等相关措施的保障,庭审前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是值得置疑的,更不能保障被告人有机会进行充分的辩解。 

  所以,庭审过程中,在中立的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控辩对立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无论是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还是辩护律师的发问,都能够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自愿、真实地供述或辩解,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2、有利于律师示证、质证和辩护。 

  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是律师庭审辩护的主要内容。无论是质证还是辩论,都离不开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有效质证和辩论,必须建立在律师对案件事实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方面,被告人自己应该最清楚,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案件的很多证据一般都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一定的关系,要么相互能够印证,要么相互矛盾。律师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会经常提到哪些证据或某一份证据的哪些内容与被告人的某一辩解相互印证;也会提到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互矛盾,因此,这份证据是否真实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核实。律师这样质证的前提就是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辩解。 

  在法庭调查中,律师可能还要出示自己调查的证据。在没有发问被告人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律师出示证据往往显得有点突然。在律师发问和被告人进行了一定解释的情况下,律师的发问对律师的示证就有一定的铺垫作用。 

  律师在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公诉人讯问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可能会出现被告人没有解释或没有解释清楚的情况,这时,律师就要借助发问让被告人澄清这些问题。 

  在律师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发问引导下,加上庭审前与律师必要的沟通,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都能够作出充分的辩解。被告人充分的辩解是律师在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程序中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 


  二、庭审中,律师怎样对被告人发问??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巧为视角 

  (一)庭审前的技巧--准备充分 

  1、认真阅卷 

  (1)认真阅卷有利于帮助律师确定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 

  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充分、有效的发问,必须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透彻掌握的基础上。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律师才能确定哪些问题需要通过发问让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辩解。所以,认真的阅卷对律师确定需要发问的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2)认真阅卷有利于律师准确判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 

  如果律师在庭审前没有认真阅卷并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即使在庭审发问时律师向被告人提出了问题,被告人回答后律师也无从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事实、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相矛盾。 

  (3)对重要证据的审查有助于律师的发问重点突出 

  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在庭审前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一些重要证据。比如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比如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比如审查被告人在庭审前是否提出了无罪的辩解或某一罪轻的辩解,如果提出了,侦查和审查起诉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对这些关键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有助于律师确定发问时应当提出的重点问题。 

  2、庭审前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1)律师应当为被告人解释清楚庭审中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的程序 

  律师应当给被告人具体解释庭审的程序,特别是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程序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其发问的程序。 

  (2)律师应当就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 

  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什么问题,应当在庭审前先向被告人提出,听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时让被告人进行解释。律师还可以向被告人讲明庭审中会向他发问什么问题,律师想通过提出这一问题查清哪一方面的案件事实,让被告人考虑好并做充分的准备,这样可以保证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律师的发问有正确的理解和充分的准备,避免被告人因没有准备或没有考虑过这一问题而不知所措,也可以避免被告人因不了解律师发问的意图和目的而答非所问。 

  有可能让被告人不知所措的问题和有可能引起被告人误解而答非所问的问题,是律师发问中应当极力避免的。律师发问的主要目的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自我全面辩解的机会,让审判人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 

  (3)律师应当将发问的思路和重点与被告人沟通 

  被告人只有了解了律师发问的总体思路和重点问题,才能全面理解律师发问的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充分的准备。律师发问的目的和希望达到的效果应当向被告人解释清楚。 

  (4)律师应当全面了解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异议 

  律师还应当向被告人了解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样,有助于律师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提纲。 

  3、拟定书面的发问提纲,并标明被告人曾经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情况 

  在认真阅卷和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之后,律师应当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书面提纲。在拟定提纲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发问的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 

  (2)律师发问重点应当尽可能与辩护重点一致 

  律师发问的重点应当与律师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的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尽可能与辩护重点相一致。 

  (3)律师发问应当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 

  对于无罪辩解,发问首先应当是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犯罪的证据和理由,其次应当是被告人不具备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包括没有犯罪动机、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没有犯罪的手段、没有犯罪的工具等。 

  对于罪轻的辩解,应当对公诉人没有讯问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发问;对于公诉人讯问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的,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发问,让被告人及时予以澄清。 

  (4)律师发问尽量避免重复 

  律师发问应当考虑到公诉人可能讯问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内容,在尽量避免重复的情况下,尽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点突出的发问提纲。 

  (5)应当注意避免诱导式讯问 

  发问时需要做铺垫的,要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辩解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的异议和对公诉人讯问的回答。需要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辩解的,发问提纲上可以注明是哪一次笔录,或笔录所在的卷宗和页码。 

  (6)标明相关证据 

  对于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和有矛盾的证据,在发问提纲上应当标明其名称和所在卷宗的页码,以便于律师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二)发问的技巧 

  1、发问方式和语气与辩护职能相适应 

  庭审中,辩护律师绝对不能板起面孔,一脸严肃、语气严厉地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希望和依赖,应当通过发问将律师对其友善的态度和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责任感及时传递给被告人。因此,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应当缓和,让被告人感觉他终于有机会充分阐述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还应当亲切,让被告人感觉到还有人愿意、有人准备听取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发问时,直接提被告人的名字即可,律师没有必要在称呼时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发问,在被告人感到备受压抑的法庭的紧张气氛中,为被告人争取自由、充分表达真实意思的机会。 

  2、针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采取让被告人理解的方式发问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不能出现被告人不理解律师发问内容和意图的情况。除了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外,律师还要注意在庭审中发问的语言表达方式。律师的发问一定要让被告人听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误解和歧义。 

  3、紧紧围绕发问目的进行发问 

  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主要目的就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进行充分辩解的机会,并通过律师的专业引导,让被告人的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完整、清晰、重点突出。 

  律师在庭审发问,目的是让第一次接触被告人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辩解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并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立场有明确的认识,在接下来的审理程序中给予关注。所以,在庭审发问中,律师发问的对象虽然是被告人,但律师绝对不能只管按照自己的发问思路一路问下去,不注意发问的效果,特别是不注意自己的发问是否引起了审判人员的注意。律师的发问和借此表达出来的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只有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才能说律师发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4、注意发问的方式,尽量避免公诉人的反对和审判人员的制止 

  (1)不要用诱导的方式发问 

  诱导式发问,指律师在发问时,通过铺垫,将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在发问中直接表述出来的发问方式。这种发问方式,是任何调查事实程序明确禁止的。律师在发问时,应当避免用诱导式发问。 

  (2)不要重复发问 

  在发问时,要充分考虑到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提出的异议,不要有明显的重复。特别是对同一个重点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时更要注意问题的设计,要让审判人员理解到每一个角度和每一个层次的发问都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5、要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 

  对于无罪辩解的,被告人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异议程序中,在接受公诉人的讯问中,应该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无罪辩解。但这种无罪辩解一般都是比较简单的概括。被告人即使想展开,也往往因为没有清晰的思路而表达的不充分、不理想,或者在表达时被审判人员打断或制止。 

  被告人已经无罪辩解的,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就可以采取直接发问的方式,问被告人既然你否认实施了犯罪事实,你无罪的理由是什么,然后,就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等事实以及怎么证明这些事实、有哪些无罪证据进行系统的发问。 

  对于罪轻辩护的,发问的重点是被告人具有哪些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因此,律师的发问应当重点突出,对重大的情节和一般的情节,发问应当详略得当,该详的则详,该略的必须简短。对于重大的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除了应当证明该情况确实存在外,应当充分揭示出该情节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问清楚该情节确实存在即可。另外,对于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一项一项列举清楚,在详略得当的基础上不要有遗漏。 

  6、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发问的思路和重点 

  律师庭审前拟定的发问提纲可能不能完全适应公诉人讯问后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思路的调整和重点问题的调整。律师的发问既不要和公诉人的讯问有重复,同时还要针对公诉人的讯问及时设计出有针对性的问题。 

  7、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每个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条件可能都不相同。在发问时,律师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对于不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发问时就应当将要发问的问题一个一个分解成具体的问题;对于不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内容逻辑严密地表达出来,让被告人确认;对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能够说明一个主题意思的一组几个问题同时提出,让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表达出来,有时被告人还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实来印证自己的陈述,这样,被告人以自己的语言对案件事实的充分陈述可能更具有说服力;对于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问题,让被告人自己表达,这样被告人对事实的叙述可能更生动。 

  总之,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中查明有利于被告人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程序,精彩的发问,能够在法庭审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能够把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明确态度和系统思路充分地展示给审判人员,为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做好充分的铺垫和准备,以达到有效辩护、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 
论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2008-12-29 14:16:12 许兰亭 靳学孔
  

  [作者] 许兰亭 靳学孔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
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角度对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为视角 

  (一)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一个独立的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是法庭调查的一部分。 

  庭审中,律师要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对被告人发问,以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
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无罪事实。所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主导的程序。 

  庭审中,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只要律师提问的方式不受法律禁止,只要律师的提问对查清案件事实有帮助,审判人员就不能阻止或干扰律师的发问。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案件事实的程序。 

  虽然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有一个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程序,但一般情况下,该程序比较简单。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回答没有异议就行了;如果有异议,被告人只要简单指出对哪些事实有异议、有什么异议就可以了,审判人员一般不会让被告人展开表述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即使审判人员让被告人充分表述,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指导,被告人很难思路清晰、系统、重点突出地把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表述清楚。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在律师发问前,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还没有充分地向法庭展示。通过律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发问,被告人才有条件和机会将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全面地展示给法庭。 

  (二)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具有以下功能: 

  1、有利于查清无罪和罪轻的案件事实。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据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的一种,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哪些情节是对他有利的被告人自己最清楚;如果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一般情况下,哪些事实和情节能够证明自己无罪被告人也最清楚,因此,对被告人的充分发问是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无罪或罪轻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开庭前,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的讯问中,也会多次供述和辩解,但如果讯问时没有律师在场、没有录音录像等相关措施的保障,庭审前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是值得置疑的,更不能保障被告人有机会进行充分的辩解。 

  所以,庭审过程中,在中立的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控辩对立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无论是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还是辩护律师的发问,都能够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自愿、真实地供述或辩解,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2、有利于律师示证、质证和辩护。 

  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是律师庭审辩护的主要内容。无论是质证还是辩论,都离不开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有效质证和辩论,必须建立在律师对案件事实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方面,被告人自己应该最清楚,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案件的很多证据一般都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一定的关系,要么相互能够印证,要么相互矛盾。律师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会经常提到哪些证据或某一份证据的哪些内容与被告人的某一辩解相互印证;也会提到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互矛盾,因此,这份证据是否真实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核实。律师这样质证的前提就是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辩解。 

  在法庭调查中,律师可能还要出示自己调查的证据。在没有发问被告人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律师出示证据往往显得有点突然。在律师发问和被告人进行了一定解释的情况下,律师的发问对律师的示证就有一定的铺垫作用。 

  律师在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公诉人讯问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可能会出现被告人没有解释或没有解释清楚的情况,这时,律师就要借助发问让被告人澄清这些问题。 

  在律师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发问引导下,加上庭审前与律师必要的沟通,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都能够作出充分的辩解。被告人充分的辩解是律师在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程序中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 


  二、庭审中,律师怎样对被告人发问??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巧为视角 

  (一)庭审前的技巧--准备充分 

  1、认真阅卷 

  (1)认真阅卷有利于帮助律师确定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 

  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充分、有效的发问,必须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透彻掌握的基础上。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律师才能确定哪些问题需要通过发问让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辩解。所以,认真的阅卷对律师确定需要发问的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2)认真阅卷有利于律师准确判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 

  如果律师在庭审前没有认真阅卷并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即使在庭审发问时律师向被告人提出了问题,被告人回答后律师也无从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事实、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相矛盾。 

  (3)对重要证据的审查有助于律师的发问重点突出 

  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在庭审前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一些重要证据。比如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比如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比如审查被告人在庭审前是否提出了无罪的辩解或某一罪轻的辩解,如果提出了,侦查和审查起诉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对这些关键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有助于律师确定发问时应当提出的重点问题。 

  2、庭审前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1)律师应当为被告人解释清楚庭审中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的程序 

  律师应当给被告人具体解释庭审的程序,特别是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程序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其发问的程序。 

  (2)律师应当就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 

  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什么问题,应当在庭审前先向被告人提出,听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时让被告人进行解释。律师还可以向被告人讲明庭审中会向他发问什么问题,律师想通过提出这一问题查清哪一方面的案件事实,让被告人考虑好并做充分的准备,这样可以保证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律师的发问有正确的理解和充分的准备,避免被告人因没有准备或没有考虑过这一问题而不知所措,也可以避免被告人因不了解律师发问的意图和目的而答非所问。 

  有可能让被告人不知所措的问题和有可能引起被告人误解而答非所问的问题,是律师发问中应当极力避免的。律师发问的主要目的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自我全面辩解的机会,让审判人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 

  (3)律师应当将发问的思路和重点与被告人沟通 

  被告人只有了解了律师发问的总体思路和重点问题,才能全面理解律师发问的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充分的准备。律师发问的目的和希望达到的效果应当向被告人解释清楚。 

  (4)律师应当全面了解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异议 

  律师还应当向被告人了解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样,有助于律师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提纲。 

  3、拟定书面的发问提纲,并标明被告人曾经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情况 

  在认真阅卷和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之后,律师应当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书面提纲。在拟定提纲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发问的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 

  (2)律师发问重点应当尽可能与辩护重点一致 

  律师发问的重点应当与律师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的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尽可能与辩护重点相一致。 

  (3)律师发问应当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 

  对于无罪辩解,发问首先应当是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犯罪的证据和理由,其次应当是被告人不具备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包括没有犯罪动机、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没有犯罪的手段、没有犯罪的工具等。 

  对于罪轻的辩解,应当对公诉人没有讯问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发问;对于公诉人讯问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的,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发问,让被告人及时予以澄清。 

  (4)律师发问尽量避免重复 

  律师发问应当考虑到公诉人可能讯问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内容,在尽量避免重复的情况下,尽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点突出的发问提纲。 

  (5)应当注意避免诱导式讯问 

  发问时需要做铺垫的,要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辩解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的异议和对公诉人讯问的回答。需要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辩解的,发问提纲上可以注明是哪一次笔录,或笔录所在的卷宗和页码。 

  (6)标明相关证据 

  对于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和有矛盾的证据,在发问提纲上应当标明其名称和所在卷宗的页码,以便于律师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二)发问的技巧 

  1、发问方式和语气与辩护职能相适应 

  庭审中,辩护律师绝对不能板起面孔,一脸严肃、语气严厉地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希望和依赖,应当通过发问将律师对其友善的态度和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责任感及时传递给被告人。因此,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应当缓和,让被告人感觉他终于有机会充分阐述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还应当亲切,让被告人感觉到还有人愿意、有人准备听取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发问时,直接提被告人的名字即可,律师没有必要在称呼时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发问,在被告人感到备受压抑的法庭的紧张气氛中,为被告人争取自由、充分表达真实意思的机会。 

  2、针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采取让被告人理解的方式发问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不能出现被告人不理解律师发问内容和意图的情况。除了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外,律师还要注意在庭审中发问的语言表达方式。律师的发问一定要让被告人听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误解和歧义。 

  3、紧紧围绕发问目的进行发问 

  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主要目的就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进行充分辩解的机会,并通过律师的专业引导,让被告人的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完整、清晰、重点突出。 

  律师在庭审发问,目的是让第一次接触被告人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辩解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并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立场有明确的认识,在接下来的审理程序中给予关注。所以,在庭审发问中,律师发问的对象虽然是被告人,但律师绝对不能只管按照自己的发问思路一路问下去,不注意发问的效果,特别是不注意自己的发问是否引起了审判人员的注意。律师的发问和借此表达出来的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只有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才能说律师发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4、注意发问的方式,尽量避免公诉人的反对和审判人员的制止 

  (1)不要用诱导的方式发问 

  诱导式发问,指律师在发问时,通过铺垫,将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在发问中直接表述出来的发问方式。这种发问方式,是任何调查事实程序明确禁止的。律师在发问时,应当避免用诱导式发问。 

  (2)不要重复发问 

  在发问时,要充分考虑到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提出的异议,不要有明显的重复。特别是对同一个重点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时更要注意问题的设计,要让审判人员理解到每一个角度和每一个层次的发问都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5、要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 

  对于无罪辩解的,被告人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异议程序中,在接受公诉人的讯问中,应该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无罪辩解。但这种无罪辩解一般都是比较简单的概括。被告人即使想展开,也往往因为没有清晰的思路而表达的不充分、不理想,或者在表达时被审判人员打断或制止。 

  被告人已经无罪辩解的,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就可以采取直接发问的方式,问被告人既然你否认实施了犯罪事实,你无罪的理由是什么,然后,就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等事实以及怎么证明这些事实、有哪些无罪证据进行系统的发问。 

  对于罪轻辩护的,发问的重点是被告人具有哪些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因此,律师的发问应当重点突出,对重大的情节和一般的情节,发问应当详略得当,该详的则详,该略的必须简短。对于重大的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除了应当证明该情况确实存在外,应当充分揭示出该情节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问清楚该情节确实存在即可。另外,对于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一项一项列举清楚,在详略得当的基础上不要有遗漏。 

  6、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发问的思路和重点 

  律师庭审前拟定的发问提纲可能不能完全适应公诉人讯问后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思路的调整和重点问题的调整。律师的发问既不要和公诉人的讯问有重复,同时还要针对公诉人的讯问及时设计出有针对性的问题。 

  7、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每个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条件可能都不相同。在发问时,律师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对于不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发问时就应当将要发问的问题一个一个分解成具体的问题;对于不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内容逻辑严密地表达出来,让被告人确认;对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能够说明一个主题意思的一组几个问题同时提出,让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表达出来,有时被告人还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实来印证自己的陈述,这样,被告人以自己的语言对案件事实的充分陈述可能更具有说服力;对于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问题,让被告人自己表达,这样被告人对事实的叙述可能更生动。 

  总之,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中查明有利于被告人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程序,精彩的发问,能够在法庭审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能够把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明确态度和系统思路充分地展示给审判人员,为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做好充分的铺垫和准备,以达到有效辩护、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 
论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2008-12-29 14:16:12 许兰亭 靳学孔
  

  [作者] 许兰亭 靳学孔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
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角度对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为视角 

  (一)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一个独立的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是法庭调查的一部分。 

  庭审中,律师要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对被告人发问,以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
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无罪事实。所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主导的程序。 

  庭审中,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只要律师提问的方式不受法律禁止,只要律师的提问对查清案件事实有帮助,审判人员就不能阻止或干扰律师的发问。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案件事实的程序。 

  虽然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有一个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程序,但一般情况下,该程序比较简单。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回答没有异议就行了;如果有异议,被告人只要简单指出对哪些事实有异议、有什么异议就可以了,审判人员一般不会让被告人展开表述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即使审判人员让被告人充分表述,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指导,被告人很难思路清晰、系统、重点突出地把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表述清楚。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在律师发问前,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还没有充分地向法庭展示。通过律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发问,被告人才有条件和机会将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全面地展示给法庭。 

  (二)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具有以下功能: 

  1、有利于查清无罪和罪轻的案件事实。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据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的一种,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哪些情节是对他有利的被告人自己最清楚;如果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一般情况下,哪些事实和情节能够证明自己无罪被告人也最清楚,因此,对被告人的充分发问是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无罪或罪轻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开庭前,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的讯问中,也会多次供述和辩解,但如果讯问时没有律师在场、没有录音录像等相关措施的保障,庭审前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是值得置疑的,更不能保障被告人有机会进行充分的辩解。 

  所以,庭审过程中,在中立的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控辩对立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无论是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还是辩护律师的发问,都能够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自愿、真实地供述或辩解,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2、有利于律师示证、质证和辩护。 

  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是律师庭审辩护的主要内容。无论是质证还是辩论,都离不开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有效质证和辩论,必须建立在律师对案件事实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方面,被告人自己应该最清楚,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案件的很多证据一般都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一定的关系,要么相互能够印证,要么相互矛盾。律师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会经常提到哪些证据或某一份证据的哪些内容与被告人的某一辩解相互印证;也会提到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互矛盾,因此,这份证据是否真实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核实。律师这样质证的前提就是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辩解。 

  在法庭调查中,律师可能还要出示自己调查的证据。在没有发问被告人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律师出示证据往往显得有点突然。在律师发问和被告人进行了一定解释的情况下,律师的发问对律师的示证就有一定的铺垫作用。 

  律师在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公诉人讯问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可能会出现被告人没有解释或没有解释清楚的情况,这时,律师就要借助发问让被告人澄清这些问题。 

  在律师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发问引导下,加上庭审前与律师必要的沟通,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都能够作出充分的辩解。被告人充分的辩解是律师在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程序中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 


  二、庭审中,律师怎样对被告人发问??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巧为视角 

  (一)庭审前的技巧--准备充分 

  1、认真阅卷 

  (1)认真阅卷有利于帮助律师确定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 

  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充分、有效的发问,必须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透彻掌握的基础上。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律师才能确定哪些问题需要通过发问让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辩解。所以,认真的阅卷对律师确定需要发问的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2)认真阅卷有利于律师准确判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 

  如果律师在庭审前没有认真阅卷并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即使在庭审发问时律师向被告人提出了问题,被告人回答后律师也无从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事实、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相矛盾。 

  (3)对重要证据的审查有助于律师的发问重点突出 

  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在庭审前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一些重要证据。比如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比如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比如审查被告人在庭审前是否提出了无罪的辩解或某一罪轻的辩解,如果提出了,侦查和审查起诉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对这些关键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有助于律师确定发问时应当提出的重点问题。 

  2、庭审前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1)律师应当为被告人解释清楚庭审中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的程序 

  律师应当给被告人具体解释庭审的程序,特别是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程序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其发问的程序。 

  (2)律师应当就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 

  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什么问题,应当在庭审前先向被告人提出,听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时让被告人进行解释。律师还可以向被告人讲明庭审中会向他发问什么问题,律师想通过提出这一问题查清哪一方面的案件事实,让被告人考虑好并做充分的准备,这样可以保证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律师的发问有正确的理解和充分的准备,避免被告人因没有准备或没有考虑过这一问题而不知所措,也可以避免被告人因不了解律师发问的意图和目的而答非所问。 

  有可能让被告人不知所措的问题和有可能引起被告人误解而答非所问的问题,是律师发问中应当极力避免的。律师发问的主要目的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自我全面辩解的机会,让审判人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 

  (3)律师应当将发问的思路和重点与被告人沟通 

  被告人只有了解了律师发问的总体思路和重点问题,才能全面理解律师发问的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充分的准备。律师发问的目的和希望达到的效果应当向被告人解释清楚。 

  (4)律师应当全面了解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异议 

  律师还应当向被告人了解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样,有助于律师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提纲。 

  3、拟定书面的发问提纲,并标明被告人曾经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情况 

  在认真阅卷和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之后,律师应当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书面提纲。在拟定提纲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发问的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 

  (2)律师发问重点应当尽可能与辩护重点一致 

  律师发问的重点应当与律师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的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尽可能与辩护重点相一致。 

  (3)律师发问应当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 

  对于无罪辩解,发问首先应当是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犯罪的证据和理由,其次应当是被告人不具备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包括没有犯罪动机、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没有犯罪的手段、没有犯罪的工具等。 

  对于罪轻的辩解,应当对公诉人没有讯问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发问;对于公诉人讯问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的,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发问,让被告人及时予以澄清。 

  (4)律师发问尽量避免重复 

  律师发问应当考虑到公诉人可能讯问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内容,在尽量避免重复的情况下,尽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点突出的发问提纲。 

  (5)应当注意避免诱导式讯问 

  发问时需要做铺垫的,要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辩解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的异议和对公诉人讯问的回答。需要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辩解的,发问提纲上可以注明是哪一次笔录,或笔录所在的卷宗和页码。 

  (6)标明相关证据 

  对于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和有矛盾的证据,在发问提纲上应当标明其名称和所在卷宗的页码,以便于律师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二)发问的技巧 

  1、发问方式和语气与辩护职能相适应 

  庭审中,辩护律师绝对不能板起面孔,一脸严肃、语气严厉地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希望和依赖,应当通过发问将律师对其友善的态度和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责任感及时传递给被告人。因此,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应当缓和,让被告人感觉他终于有机会充分阐述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还应当亲切,让被告人感觉到还有人愿意、有人准备听取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发问时,直接提被告人的名字即可,律师没有必要在称呼时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发问,在被告人感到备受压抑的法庭的紧张气氛中,为被告人争取自由、充分表达真实意思的机会。 

  2、针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采取让被告人理解的方式发问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不能出现被告人不理解律师发问内容和意图的情况。除了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外,律师还要注意在庭审中发问的语言表达方式。律师的发问一定要让被告人听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误解和歧义。 

  3、紧紧围绕发问目的进行发问 

  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主要目的就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进行充分辩解的机会,并通过律师的专业引导,让被告人的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完整、清晰、重点突出。 

  律师在庭审发问,目的是让第一次接触被告人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辩解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并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立场有明确的认识,在接下来的审理程序中给予关注。所以,在庭审发问中,律师发问的对象虽然是被告人,但律师绝对不能只管按照自己的发问思路一路问下去,不注意发问的效果,特别是不注意自己的发问是否引起了审判人员的注意。律师的发问和借此表达出来的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只有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才能说律师发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4、注意发问的方式,尽量避免公诉人的反对和审判人员的制止 

  (1)不要用诱导的方式发问 

  诱导式发问,指律师在发问时,通过铺垫,将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在发问中直接表述出来的发问方式。这种发问方式,是任何调查事实程序明确禁止的。律师在发问时,应当避免用诱导式发问。 

  (2)不要重复发问 

  在发问时,要充分考虑到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提出的异议,不要有明显的重复。特别是对同一个重点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时更要注意问题的设计,要让审判人员理解到每一个角度和每一个层次的发问都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5、要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 

  对于无罪辩解的,被告人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异议程序中,在接受公诉人的讯问中,应该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无罪辩解。但这种无罪辩解一般都是比较简单的概括。被告人即使想展开,也往往因为没有清晰的思路而表达的不充分、不理想,或者在表达时被审判人员打断或制止。 

  被告人已经无罪辩解的,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就可以采取直接发问的方式,问被告人既然你否认实施了犯罪事实,你无罪的理由是什么,然后,就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等事实以及怎么证明这些事实、有哪些无罪证据进行系统的发问。 

  对于罪轻辩护的,发问的重点是被告人具有哪些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因此,律师的发问应当重点突出,对重大的情节和一般的情节,发问应当详略得当,该详的则详,该略的必须简短。对于重大的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除了应当证明该情况确实存在外,应当充分揭示出该情节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问清楚该情节确实存在即可。另外,对于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一项一项列举清楚,在详略得当的基础上不要有遗漏。 

  6、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发问的思路和重点 

  律师庭审前拟定的发问提纲可能不能完全适应公诉人讯问后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思路的调整和重点问题的调整。律师的发问既不要和公诉人的讯问有重复,同时还要针对公诉人的讯问及时设计出有针对性的问题。 

  7、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每个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条件可能都不相同。在发问时,律师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对于不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发问时就应当将要发问的问题一个一个分解成具体的问题;对于不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内容逻辑严密地表达出来,让被告人确认;对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能够说明一个主题意思的一组几个问题同时提出,让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表达出来,有时被告人还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实来印证自己的陈述,这样,被告人以自己的语言对案件事实的充分陈述可能更具有说服力;对于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问题,让被告人自己表达,这样被告人对事实的叙述可能更生动。 

  总之,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中查明有利于被告人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程序,精彩的发问,能够在法庭审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能够把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明确态度和系统思路充分地展示给审判人员,为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做好充分的铺垫和准备,以达到有效辩护、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 
论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2008-12-29 14:16:12 许兰亭 靳学孔
  

  [作者] 许兰亭 靳学孔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
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角度对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为视角 

  (一)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一个独立的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是法庭调查的一部分。 

  庭审中,律师要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对被告人发问,以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
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无罪事实。所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主导的程序。 

  庭审中,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只要律师提问的方式不受法律禁止,只要律师的提问对查清案件事实有帮助,审判人员就不能阻止或干扰律师的发问。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案件事实的程序。 

  虽然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有一个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程序,但一般情况下,该程序比较简单。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回答没有异议就行了;如果有异议,被告人只要简单指出对哪些事实有异议、有什么异议就可以了,审判人员一般不会让被告人展开表述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即使审判人员让被告人充分表述,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指导,被告人很难思路清晰、系统、重点突出地把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表述清楚。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在律师发问前,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还没有充分地向法庭展示。通过律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发问,被告人才有条件和机会将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全面地展示给法庭。 

  (二)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具有以下功能: 

  1、有利于查清无罪和罪轻的案件事实。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据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的一种,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哪些情节是对他有利的被告人自己最清楚;如果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一般情况下,哪些事实和情节能够证明自己无罪被告人也最清楚,因此,对被告人的充分发问是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无罪或罪轻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开庭前,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的讯问中,也会多次供述和辩解,但如果讯问时没有律师在场、没有录音录像等相关措施的保障,庭审前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是值得置疑的,更不能保障被告人有机会进行充分的辩解。 

  所以,庭审过程中,在中立的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控辩对立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无论是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还是辩护律师的发问,都能够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自愿、真实地供述或辩解,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2、有利于律师示证、质证和辩护。 

  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是律师庭审辩护的主要内容。无论是质证还是辩论,都离不开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有效质证和辩论,必须建立在律师对案件事实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方面,被告人自己应该最清楚,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案件的很多证据一般都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一定的关系,要么相互能够印证,要么相互矛盾。律师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会经常提到哪些证据或某一份证据的哪些内容与被告人的某一辩解相互印证;也会提到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互矛盾,因此,这份证据是否真实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核实。律师这样质证的前提就是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辩解。 

  在法庭调查中,律师可能还要出示自己调查的证据。在没有发问被告人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律师出示证据往往显得有点突然。在律师发问和被告人进行了一定解释的情况下,律师的发问对律师的示证就有一定的铺垫作用。 

  律师在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公诉人讯问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可能会出现被告人没有解释或没有解释清楚的情况,这时,律师就要借助发问让被告人澄清这些问题。 

  在律师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发问引导下,加上庭审前与律师必要的沟通,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都能够作出充分的辩解。被告人充分的辩解是律师在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程序中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 


  二、庭审中,律师怎样对被告人发问??以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巧为视角 

  (一)庭审前的技巧--准备充分 

  1、认真阅卷 

  (1)认真阅卷有利于帮助律师确定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 

  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充分、有效的发问,必须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透彻掌握的基础上。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律师才能确定哪些问题需要通过发问让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辩解。所以,认真的阅卷对律师确定需要发问的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2)认真阅卷有利于律师准确判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 

  如果律师在庭审前没有认真阅卷并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即使在庭审发问时律师向被告人提出了问题,被告人回答后律师也无从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事实、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相矛盾。 

  (3)对重要证据的审查有助于律师的发问重点突出 

  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在庭审前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一些重要证据。比如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比如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比如审查被告人在庭审前是否提出了无罪的辩解或某一罪轻的辩解,如果提出了,侦查和审查起诉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对这些关键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有助于律师确定发问时应当提出的重点问题。 

  2、庭审前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1)律师应当为被告人解释清楚庭审中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的程序 

  律师应当给被告人具体解释庭审的程序,特别是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程序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其发问的程序。 

  (2)律师应当就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 

  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什么问题,应当在庭审前先向被告人提出,听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时让被告人进行解释。律师还可以向被告人讲明庭审中会向他发问什么问题,律师想通过提出这一问题查清哪一方面的案件事实,让被告人考虑好并做充分的准备,这样可以保证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律师的发问有正确的理解和充分的准备,避免被告人因没有准备或没有考虑过这一问题而不知所措,也可以避免被告人因不了解律师发问的意图和目的而答非所问。 

  有可能让被告人不知所措的问题和有可能引起被告人误解而答非所问的问题,是律师发问中应当极力避免的。律师发问的主要目的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自我全面辩解的机会,让审判人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 

  (3)律师应当将发问的思路和重点与被告人沟通 

  被告人只有了解了律师发问的总体思路和重点问题,才能全面理解律师发问的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充分的准备。律师发问的目的和希望达到的效果应当向被告人解释清楚。 

  (4)律师应当全面了解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异议 

  律师还应当向被告人了解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样,有助于律师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提纲。 

  3、拟定书面的发问提纲,并标明被告人曾经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情况 

  在认真阅卷和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之后,律师应当拟定庭审发问被告人的书面提纲。在拟定提纲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发问的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 

  (2)律师发问重点应当尽可能与辩护重点一致 

  律师发问的重点应当与律师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的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尽可能与辩护重点相一致。 

  (3)律师发问应当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 

  对于无罪辩解,发问首先应当是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犯罪的证据和理由,其次应当是被告人不具备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包括没有犯罪动机、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没有犯罪的手段、没有犯罪的工具等。 

  对于罪轻的辩解,应当对公诉人没有讯问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发问;对于公诉人讯问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的,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发问,让被告人及时予以澄清。 

  (4)律师发问尽量避免重复 

  律师发问应当考虑到公诉人可能讯问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内容,在尽量避免重复的情况下,尽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点突出的发问提纲。 

  (5)应当注意避免诱导式讯问 

  发问时需要做铺垫的,要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辩解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的异议和对公诉人讯问的回答。需要利用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辩解的,发问提纲上可以注明是哪一次笔录,或笔录所在的卷宗和页码。 

  (6)标明相关证据 

  对于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和有矛盾的证据,在发问提纲上应当标明其名称和所在卷宗的页码,以便于律师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二)发问的技巧 

  1、发问方式和语气与辩护职能相适应 

  庭审中,辩护律师绝对不能板起面孔,一脸严肃、语气严厉地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希望和依赖,应当通过发问将律师对其友善的态度和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责任感及时传递给被告人。因此,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应当缓和,让被告人感觉他终于有机会充分阐述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辩护律师发问的语气还应当亲切,让被告人感觉到还有人愿意、有人准备听取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发问时,直接提被告人的名字即可,律师没有必要在称呼时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发问,在被告人感到备受压抑的法庭的紧张气氛中,为被告人争取自由、充分表达真实意思的机会。 

  2、针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采取让被告人理解的方式发问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不能出现被告人不理解律师发问内容和意图的情况。除了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外,律师还要注意在庭审中发问的语言表达方式。律师的发问一定要让被告人听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误解和歧义。 

  3、紧紧围绕发问目的进行发问 

  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主要目的就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进行充分辩解的机会,并通过律师的专业引导,让被告人的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完整、清晰、重点突出。 

  律师在庭审发问,目的是让第一次接触被告人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辩解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并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立场有明确的认识,在接下来的审理程序中给予关注。所以,在庭审发问中,律师发问的对象虽然是被告人,但律师绝对不能只管按照自己的发问思路一路问下去,不注意发问的效果,特别是不注意自己的发问是否引起了审判人员的注意。律师的发问和借此表达出来的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只有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才能说律师发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4、注意发问的方式,尽量避免公诉人的反对和审判人员的制止 

  (1)不要用诱导的方式发问 

  诱导式发问,指律师在发问时,通过铺垫,将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在发问中直接表述出来的发问方式。这种发问方式,是任何调查事实程序明确禁止的。律师在发问时,应当避免用诱导式发问。 

  (2)不要重复发问 

  在发问时,要充分考虑到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提出的异议,不要有明显的重复。特别是对同一个重点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时更要注意问题的设计,要让审判人员理解到每一个角度和每一个层次的发问都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5、要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 

  对于无罪辩解的,被告人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异议程序中,在接受公诉人的讯问中,应该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无罪辩解。但这种无罪辩解一般都是比较简单的概括。被告人即使想展开,也往往因为没有清晰的思路而表达的不充分、不理想,或者在表达时被审判人员打断或制止。 

  被告人已经无罪辩解的,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就可以采取直接发问的方式,问被告人既然你否认实施了犯罪事实,你无罪的理由是什么,然后,就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目的、没有犯罪时间、没有犯罪地点等事实以及怎么证明这些事实、有哪些无罪证据进行系统的发问。 

  对于罪轻辩护的,发问的重点是被告人具有哪些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因此,律师的发问应当重点突出,对重大的情节和一般的情节,发问应当详略得当,该详的则详,该略的必须简短。对于重大的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除了应当证明该情况确实存在外,应当充分揭示出该情节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问清楚该情节确实存在即可。另外,对于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一项一项列举清楚,在详略得当的基础上不要有遗漏。 

  6、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发问的思路和重点 

  律师庭审前拟定的发问提纲可能不能完全适应公诉人讯问后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思路的调整和重点问题的调整。律师的发问既不要和公诉人的讯问有重复,同时还要针对公诉人的讯问及时设计出有针对性的问题。 

  7、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每个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条件可能都不相同。在发问时,律师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对于不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发问时就应当将要发问的问题一个一个分解成具体的问题;对于不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内容逻辑严密地表达出来,让被告人确认;对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能够说明一个主题意思的一组几个问题同时提出,让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表达出来,有时被告人还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实来印证自己的陈述,这样,被告人以自己的语言对案件事实的充分陈述可能更具有说服力;对于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问题,让被告人自己表达,这样被告人对事实的叙述可能更生动。 

  总之,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中查明有利于被告人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程序,精彩的发问,能够在法庭审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能够把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明确态度和系统思路充分地展示给审判人员,为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做好充分的铺垫和准备,以达到有效辩护、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 
钱列阳律师--刑事辩护技巧
2008-4-25 13:41:12

 

()刑事辩护的心理定位

  作为辩护律师,面对的是国家的强权,面对的是一个很强的有压倒性优势的公诉机关,这时辩护律师的心理定位是什么?

  第一,辩护律师是田径运动员,不是拳击运动员。田径运动员是谁先跑到红线谁赢,辩护律师是谁向法庭把观念说清楚谁就赢,而不是把公诉人驳倒。所以,当公诉人把你驳得哑口无言的时候,你已经把自己想说的观点已经说清楚了。

  第二,在民商案件中双方都是律师,法官可能会比较中立地裁判,而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天生站在公诉人一边,所以不要指望法官有绝对中立的心态,要抱着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心态,即使输也不要紧,也要把输降到最低点。当你有了这种心态以后,心里会觉得非常轻松。走进法庭,不去想结果,要的是过程,把自己想说的问题说清楚,至于法庭判决结果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第三,对于有名分的案件,为了平息民愤,先超越辩护律师之外讲几句包括有一定同情的话,对稳定法庭的气氛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河北沧州卫生局长玩忽职守的案件:一个当事人在卫生局的大楼里把一桶汽油从头浇到底然后一把火把自己烧死了,由于死者死在了卫生局的大楼里,所以判卫生局长玩忽职守罪来追究责任。死者的家属认为死者是跟卫生局长谈完话后在楼道内自焚的,对我也是怒目而视。那次轮到我做法庭辩论的时候,已经到了晚上6点半,我一看那样的气氛,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我先讲:"我作为个人,不以律师,对被害人的死亡以及对家属带来的痛苦表示同情,无论怎样,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是一个人性上、情感上受到伤害的事件。"然后我把话一转:"但是我作为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要对这个案子做出辩护,这是我们法治的需要,人性不能代替法治。"这对平息当时死者家属的情绪起到了一定作用。

  "德国牙医案"一口气开了8天庭,轮到我法庭辩论的时候是第6天晚上,我讲:"我们今天为什么坐在这里,就是因为我们今天已经是法治的社会了,如果倒退50,被告人戴着高帽子游街一圈,大家喊打,然后一枪毙了人心大块,可是今天法院为了这个案件花了50万添置了这么多录音、录像设备,为什么?因为这是法治社会的需要,我们人情不能代替法治。"这样一讲,使几百号被害人的家属的情绪稍稍稳定了。

()案头上的准备

  案头上准备的东西应是最快捷、最方便、最实用的。

  第一,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定要粘上口取纸,能把需要用的东西信手拿来;

  第二,涉及本案的法律条文要完完整整地打印出来,放在手边上,如果你不能把条文背下来,讲道一半可以马上把条文念一遍,使整个语气是连贯的;

  第三,涉及本案的法律概念要从学术专著上摘下来,打印在一张纸上,有时在法庭辩论时会突然引用;

  第四,涉及本案的大事年表按时间顺序列出来;

  第五,有些案子需要画一张法律关系的联络图;

  最后,准备好一张白纸、一个铅笔头,它们非常简单、非常实用,而电脑的页面太冷,重点不突出。

()眼神的重要性

  只要你在法庭上,声音必须传到每一个击落里。怎么测试?就看离你最远的人是不是在看着你。如果有些人在底下睡着了或者看别的了,那就说明你不仅打动不了人,连声音都不够好,只起到一个催眠的作用。所以,你的声音必须要顾及法庭上所有的人,这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备的要件。

  再就是眼神上的交换,在不同的法庭阶段眼神又有讲究。对法官要扫视,不要盯着某一个法官看;讲法理时可以更多地盯着法官看,这三个法官——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他们一定都看着你;适当的时候顾及一下法庭、公诉人,但最主要的是冲着法官;在辩论的时候,眼睛不是扫视,而是盯着公诉人;讲到个人情感的时候,你可以看一眼被告人,你要用眼神鼓励被告人,被告人这时非常希望你能够在眼神上鼓励他,在你们辩论时候有一种极强的心理依赖。

  前几年,有一个台湾间谍案,不公开审理,我们看到非常滑稽的一幕:在法庭辩论时,每当公诉人讲的时候那四个台湾人都在摇头,每当辩护人讲的时候,四个人都在点头,非常整齐,要是在电视上播放出来,大家会觉得简直像在拍动画片一样。

  实际上这反映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心理最弱的时候,无论他的官位有多大,权力有多大,当他坐在被告席上的时候,他是最弱的,这时辩护人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是他最大的心理依靠。所以,你在法庭辩论时候,适当地多看他一眼,你在说话的时候,他的眼睛一定在看着你,只要回馈他一个眼神,就是对他的支持和鼓励。在这方面,我觉得几乎屡试不爽。

  有时开大庭时济济一堂,这时讲到人情的时候,带有一点法治宣传的味道:法律为什么这么制定,被告人有错误但同时又不当在哪里。这时眼睛要扫视,但你要明白你的受众是谁,你的眼神跟到这些人的眼睛里的时候,就是把语言的作用发挥到极致的时候。

()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就是公诉人举证,然后辩方举证,这是目前整个刑事庭审中最原始、最落后、最跟不上法治需要的阶段,因为证人不出庭,只有书面证言,这种法庭调查基本上形同虚设。

  客观地说,在这样的法庭调查中一个好律师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公诉人宣读的证言是一组一组的,是断章取义、支离破碎的,有些是庭前通过法院给你的,有些是压根儿没有给你的笔录。公诉人可以把一些你没有看到的证据断章取义地为其所用,来证明某些问题。在这方面,北京相对规范一点,全国各地各不相同,完全没有统一的证据规则。

  这个问题我相信很快会解决,就是证人要出庭。在国外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法人不出庭其证言不能采信。1997年刑诉法定下的"一证一质一辩一清"原则在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根本没有被真正地运用,原因就出在这里。

  一旦证人出庭,接下来的问题是询问证人的规则——交叉询问。控方的证人由控方先问,这叫主询问,然后控方的证人由辩方来问,这叫反询问;接下来辩方的证人出庭,由辩方进行主询问,然后由控方反询问。主询问和反询问规则目前还没有真正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出来,但在国外已经是一贯非常成熟的询问规则,比如主询问时不可以诱导性发问,只能是陈述性发问;反询问时可以进行诱导性发问。

  询问中要注意:

  第一,一次问一个问题,不要一次问两三个问题,否则被询问人就会避重就轻。所以,最难、最重要的是询问证人的时候一次问一个问题,要他简明扼要地回答。

  第二,把关键问题藏在其他问题里。如果你有两个很关键的问题要问,把它们放在5个问题里,先问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接着问一个重要的问题,然后第三、第四又问无足轻重的问题,突然第五又问一个重要的问题。当你问完5个问题以后,你就会发现第一个问题和第五个问题可能是矛盾的,你替证人归纳总结,然后问:你的这个问题是矛盾的,对还是不对?因为证人非常紧张,心里压力非常大,其情绪的紧张还是放松实际上捏在辩护律师手里,但要驳倒控方证人的最好的办法是让他说出前后矛盾或者不合常理的话。

  例如迈克尔·杰克逊"娈童案",最后陪审团裁定迈克尔·杰克逊无罪,很重要的一条是被害人的母亲在接受辩护律师询问时出了大错:第一,她面对陪审团讲话时用手指指点点,这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社会都是很不礼貌的;第二,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辩护律师问她:你的儿子有一次受了伤,你报了警,你跟警察说孩子是被迈克尔·杰克逊的保镖打伤的,有没有这回事?她说:是。辩护律师:今天你在法庭上又说你儿子的伤是被迈克尔·杰克逊本人打伤的,那么这孩子的伤到底是谁打伤的?辩护律师一下子抓住了控方证人与证词中的前后矛盾点。结果她说:上次讲的是假话,这次讲的是真话。仅此一项,她个人的诚信度在陪审团心目中荡然无存。这就是辩护律师问得巧妙,公诉律师没有搞好岗前培训。

  所以,我们自己的证人出庭本身是很危险的事情,要做好岗前培训:第一,一定要给自己的证人放下精神包袱;第二,提醒证人有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你向你的证人主询问的时候,问的都是一些很简单的问题,让他多说几句话是为了让他适应法庭上的气氛。你想要驳倒对方的证人,很重要的一条是让他简洁、鲜明地回答,你要尽量采取诱导性发问,只要求对方回答""""

  例如,江西"德国牙医案"中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当时看守所为了推卸责任,专门取了一份笔录,记录了被告人的伤势及形成原因、进入和离开派出所的时间等等,我要求看守所的警察就是否有刑讯逼供出庭作证。我问是否有笔录这件事,警察说有,我说那份笔录在哪里,他说已经销毁了。我问:每个被告人离开看守所你们都做笔录吗?他说不是。我问:那为什么章俊理回来你们要做笔录?他不回答。我说:是不是因为他有伤,你们为了防止责任归到你们头上做的笔录?他还是不回答。我说:第一,你确实承认做了笔录,跟被告人讲的一致;第二,你说笔录已经丢掉了,有这样的先例吗,取了笔录随便丢掉?(他答:没有)那么现在做笔录的动机是什么,是不是为了推卸责任?请你回答""还是""

  然后我就不说话了,看着他,这时我的眼睛是盯视,不是扫视,他的眼光马上发散,说不出话来。这时我不能再说别的话,否则就把气氛给打破了,他看着我,我看着他,全场上下一点声音也没有,时间过得非常慢。最后,检察官终于绷不住了,:"证人你是不是想不起来了,如果想不起来,你想起来再说吧,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吗?"然后法官接上:"辩护律师你还有其他什么问题吗?"我说没有了,这时我不再问别的问题了,全场上下已经清楚了证人想说而不敢说的真实内容,此时无声胜有声。

  所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证人,当证人回答"""",问完一遍打住,留出一个针掉下来都能听得见声音的空间,是对证人最大的心理压迫。整个法庭的操作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上、意识上的压力,远远超过语言本身,这就是一种""、一种""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基本上是这样:在开庭之前辩护词已经写好了,你可能准备了5条意见,但经过法庭调查等程序以后,经常会发现其中3条没有用,根本不需要确认、重审,比如有自首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这些在辩护词里必须写出来的东西,如果在法庭上公诉人已经替你说了,你再重复就一点意思都没有了,这时只需要用一句话——"同意公诉人的意见,被告有重大立功表现,我认为公诉人是客观公正的"就可以了。

  然后你会发现法庭调查中又多出了4点是你根本没有准备的,这时就需要那一支铅笔、一张白纸,用只有你自己看得懂的方式记下来。所以,公诉意见完了以后,在法庭辩论第一轮要开始的时候,千万不要读辩护词。换句话说,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最后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和你在法庭上说的其实有很大出入的。

  如果下了法庭还要写一个补充辩护意见交给法官,该舍的你一定要舍,把那5条里没用的3条舍掉,抓住其中2,再加上刚才白纸上写的4,加起来一共是6,这是你辩护时要用的。至于这6条怎么用,当法庭公诉意见快读完的时候再去想先说什么后说什么,程序上一定要灵活掌握,而这个先后顺序几乎90%和你当初辩护词上的先后顺序不一致,这就是这张白纸的一个重要性。

  这张白纸上还要记几个可能的矛盾点:

  第一,公诉人最后念起诉意见的时候,十有八九是在低头念公诉意见,这个起诉意见和法庭调查中发生的新的变化内容可能相矛盾,检察官照本宣科几乎是他们的通病,不会灵活地把某一个公诉意见立即拿掉,衔接不上法庭调查,如果有这种情况,你在法庭辩论时要一下子点出来。

  第二,公诉意见里往往把双方证人出庭以后发言的重要内容忽略掉,或者和公诉内容、被告的陈述有矛盾,这个矛盾点要找出来,记在白纸上。

  公诉人往往过于死板,当你找出这几个矛盾点以后,你接着替公诉人归纳公诉意见,向整个法庭把你要归纳总结的这几个点提炼出来。有的优秀法官很聪明,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先讲:"本案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已经清楚了,现在围绕着这样几个点我们来讲这些问题。"但大部分法官现场提炼不出来,整个法庭辩论就容易打散,这时你来提炼,谁把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提炼出来,谁就占领了制高点。法律功底的深和浅,相当程度上不在于他说了多少,而在于他提炼了多少。所以,归纳总结、提炼案件焦点是辩护律师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归纳总结、突出焦点以后,针对这个焦点,开始一二三反驳。这反驳的一二三就是辩护词上剩下的2点和新增加的4点。在这过程中要注意:重点问题可以重复两遍,但不能重复第三遍,其他语言简洁不重复,直接说出对方想说的,点到为止,不必重复。当你面对下面观众的时候,不要过多地讲法言法语,要讲通俗的话,注意不要用脏话、口语。法庭辩论的收尾要简洁利索,当你认为你要说的话说完了,可以直接宣布"辩护人到此发言完毕"

  前几天,有同学问我做女刑事辩护律师行不行,这个问题出自北大在校学子之口,我是大为感动。北京有1万名律师,女律师占了4400,但做刑事辩护的女律师少之又少,我始终也没感觉到女律师做刑事辩护律师有太大的优势,但是一直到迈克尔·杰克逊的案件,他的律师团4个律师中有一个女律师苏姗·,这个飘飘长发的华裔女律师在法庭中起到了任何男律师都没起到的作用——用一种女性特有的鼓励眼神稳定了迈克尔·杰克逊的情绪。因为越是强人、明星这种被人捧的人一旦落到弱势的时候,其实非常需要抚慰,所以在法庭上辩护很激烈或法庭拖得很长的时候,迈克尔·杰克逊总是把眼光投向女律师,这时候女律师的眼神给他一个安慰,鼓励他。

  这在局外人看来好象不太重要,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觉得非常重要,因为被告人的情绪非常紧张,你给他什么岗前培训都不行,他对你的最大的支持是精神上的稳定、心理上的平和,这是对辩护律师最大的支持。而在这方面男律师可能太硬,就像一个人受伤的时候需要的是软的纱布,心灵受伤的时候也需要这样的抚慰。所以,有女同学问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说:你要是有兴趣就干刑事辩护吧,我也是刚刚才发现原来女律师能够起到稳定被告人心态情绪的作用,这在很多时候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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