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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绍政:也谈法院的公开审理
  发布时间:2012-06-16 09:41 浏览次数:5732 

          也谈法院的公开审理

              贵州大学 杨绍政

   

   感谢青石律师及时每天在网上公开从2012年6月8日开庭审理的黎庆洪涉黑案件的庭审过程
[2],让我了解了我国我国司法审判公开制度的实践情况,下面就司法审判公开制度发表我个人的浅见。

   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质就是存在利益分歧的双方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通过相互质疑和反驳,将双方主张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虚假揭示出来,合符案情真相的逻辑关系彰显出来,由审判方——法院作出有依据、有逻辑和体现正义和公正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方到什么程度,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主要援引先例判决,而在大陆法系,主要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不管什么法系,法院审案就是个说理的地方,通过双方的辩理,揭示案件真相和真实的逻辑关系,裁定各方的责任担当,维护当事各方的法定权益。

   一个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讲理、辩理,然后第三方依据事实、证据和双方辩论逻辑,推论出有证据支持和法理依据的判决结论的审案现场,是一个充满理性、公道和正义的地方。这样一个地方在彰显、传播理性、公道和正义。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只要愿意到这个地方来学习、见证甚至质疑和监督审判过程,法院都有义务和责任提供庭审现场的旁听。

   一个案件的现场容纳空间有限,或者关心特定案件的社会公众由于时空关系,不能来现场,那么由新闻媒体行业从各方面、各视角全方位来报道和分析案情,甚至提供现场直播,将案情、案情的审理过程等完全真实地告诉社会公众,最后的判案及其依据符合逻辑和理性,令公众信服。请问这样的公开审理案件,公众对法律有没有信心?公众会不会还以审判方在徇私舞弊?在这样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裁判方敢不敢提供虚假证据,敢不敢罔判?答案都是否定的。

   只要原、被告和审判方是依据各方都认可的规则来辨别证据的真伪,辨明逻辑关系的可靠性,那么庭审的整个过程就是一个真相和正义显现和彰显的过程。既然没有虚假,是真相和正义的过程,法院无论如何也不会害怕公开审理。

   对于特殊的案件,旁听的人员多,法院会安排更大的场所。确实场地受限,法院会在庭审过程中及时进行临场处置——庭审现场旁听席如中途空位,可以中途让场外人员进场,当然要不影响庭审现场秩序。

   如果是上述我的分析结论成立,那么请问出现“旁听席上,空着不少位置,但是场外却有不少想旁听的人进不来,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公开审判。”“晚上,张颖来告别,因为她被被告人不明原因的解除委托,也因法庭严格限制旁听而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可是法庭的旁听席上明明有很多空着的座位),只好先回成都去。朋友,后会有期。”和以下律师和法院管理方对话——“我说我的理解是要按照法律本来的精神去执行公开审判去实现真正的公开审判,而不是加以条件去限制旁听,如果旁听的人足够多,法院应当使用最大的法庭,如果有几百人想旁听就应当想办法设置大屏幕同步播放,如果全国人民都有旁听需求,就应当通过电视台直播庭审,这才是公开审判的本来意义。朱庭长笑笑说不可能。”[3]这些现象说明我的分析结论成立吗?

   我们的分析结论是如果案件审理是在彰显真相和正义,那么就绝不会怕公开。这个结论的另一种意思完全相同的说法是如果法院管理方害怕公开,那么就一定有没有彰显真相和正义的地方。小河法院管理方存在的这些现象说明他们忌惮和害怕完全公开审判,公众有理由怀疑案件审理的真相和正义。

我相信小河审理黎庆洪案件怕完全公开庭审过程,在全国不是个案。为了法律的尊严,法官和法院的职业荣誉,原被告双方的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正义的信任,请法官群体和法院机构,保持您们的独立性,只对案件的真相和公正审判负责,将您们彰显真相和正义的行为通过公开化,为社会公众对法律和审判的公正和正义增添信心。这有这样,这个社会才会走向理性、法治、正义和人类文明。不如此,我们社会的每一个人,包括法官,最终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为了自己和他人,请有思考能力和掌握乾坤的人一定要有智慧、远见和行动能力,推进体现司法独立、公正和正义的法制改革进程。

                         

                     我有一种想哭的感觉作者:shaozhengyang

   
   
   我有一种想哭的感觉。2012年6月14月上午贵州大学主管维稳的党委副书记和我所在学院的党委书记就我在网上关于贵阳黎庆洪涉黑案件发帖交换了意见。他们明确地告诉我希望我在敏感问题上不要再发帖了,希望理解学校的难处。说实话,他们既是我在贵州大学的领导,又是我的同事,从私人情感来讲,我应该理解他们的难处和善意,而且在谈话中他们对我的态度是和蔼的,友善的也是爱护和理解我的。

   正因为如此,我给他们提出了我的三点意见:1.我发帖内容所提的批评意见是希望法院能够认识到他们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能够主动改进工作,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而不是把我的批评意见当做反面的意见,在找他们的麻烦,在挑刺。2、我的所有发言都是受宪法保护的,是我的宪法权利,这没有任何质疑。3、两位贵州大学的校级和院级党委领导是我在贵州大学的领导和同事,从私人情感出发,既然有难处,我要理解他们,给他们脸面,确实不希望我再发帖的话,我可以在敏感时期不发贴有关小河黎庆洪涉黑案件的帖子了。

   回到家后,我心里一直很纠结,有隐隐作痛的感觉。在黎庆洪案件问题上,如果小河法院真的可以改进工作,为什么不通过改进工作来赢得包括我在内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和理解,却反而要让我所在的大学的领导和我都很为难和痛苦呢?建设和谐社会,依靠的是疏导而不是封堵,法院真心诚意接受批评意见,改进工作,难道不是通向真正和谐社会的阳关大道吗?

   很遗憾,小河法院一方面方让我和我所在贵州大学的领导兼同事为难,另一方面又在网上通过五毛对我行人身攻击,将我污蔑为“信谣言、瞎起哄、图名利的伪教授。”这让我感到非常难受、伤心和无法理解。

   说实话,我们的社会要有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公平、正义和做人要有基本的良知。如果没有共识,而且知错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地胡说八道,无知加无耻,那么我希望社会和平转型通向合符常识的社会看来是一厢情愿的幻想了。难道上天真要让这多灾多难的民族雪上加霜?

   一定要记住,一个不懂得尊重知识、见识和认知能力的族群,绝对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族群,一定是一个通向毁灭的族群。愿苍天蒙宠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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