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黎庆洪案法律专家顾问团
关于黎案现状的五点声明
贵阳黎庆洪案法律专家顾问团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关注黎庆洪等被控“涉黑”一案的审判进展。2012年7月12日,根据已公开的案件材料和部分辩护律师及顾问团成员反映的庭审情况,顾问团对黎案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会商,特就黎案现状择要发表五点声明如下:
一、程序乃司法之规尺,违反程序必然危及司法公正。
顾问团了解到,贵阳公安、司法机关在黎庆洪案侦查、起诉、审判诸环节均存在严重违法嫌疑,可能违反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审判监督原则,破坏法定管辖制度、审级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尤其是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审判管辖权“下沉”至小河区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机制将因此形同虚设,必然导致事实上的“先定后审”、“一审终审”,当事人如果蒙冤将难以得到有效司法救济,释放出公安司法机关忽视人权保障、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不良信号。我们因此对黎案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持有异议并表示严重关注,希望有关方面尽快依法纠正可能存在的种种程序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证据乃审判之基础,非法证据难以指控犯罪事实。
顾问团了解到,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 院提交的黎案“筑小检刑诉[2011]第86号”《起诉书》多处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贵州高院发回重审后原来二审期间的40名证人或知情人被突然增列为共同被告,检方300余名证人中仅有的8名出庭证人所作证词多数竟有利于被告一方,法庭上众被告“惊天一跪”只求允许证人出庭作证,辩方2名证人当庭陈述在公安机关作证时遭到吊打,3名被告当庭陈述法
院工作人员动员其解聘原辩护律师并许以较轻刑罚,检方起诉书指控黎庆洪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却对该罪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所涉部分事实放弃举证,已经随卷移送法院并未确定密级的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报告书》被当庭宣布为国家机密并不允许辩护律师当庭出示质证。而作为旁观者,我们认为,辩护律师要求当庭举证、质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凡此种种,我们有理由怀疑黎案检方所指控的黎庆洪等“涉黑”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非法证据实难指控案涉犯罪事实。
三、司法乃国家之公器,公权滥用必成冤狱温床。
顾问团注意到,由于公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地滥用,不仅导致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卷入其中,甚至裹挟和绑架了上级机关。长官意志、有罪推定、先定后审、政法一体、联合办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职业歧视、刁难律师这些司法顽疾在黎案中均有体现。更有甚者,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竟遭多次无端训诫或驱逐,几创历史之最;在黎案程序违法一再曝光的情况下,有关方面竟以当事人的自由和法律的尊严为交易筹码以维护个别领导和政法机关的“脸面”。在黎案中,民营企业家可能被假以“打黑”之名无辜构陷,律师权利可能被假以“司法权威”之名剥夺有加。对此,我们认为,公权力决不能私有化、地方化、利益集团化,司法机关决不能成为个别领导的“私衙”;黎案可能存在的所有错误均应依法予以纠正。我们希望有关决策者和上级机关审慎对待此案,可作程序监督,但不能实体介入;一旦发现并查实枉法徇私者,不妨壮士断腕、刮骨疗伤,以便还无辜者以清白,还社会以真相。
四、民意乃执政之根基,逆违民意则必离散民心。
顾问团注意到,虽然国内主流媒体对黎案基本噤声,但是网络上关于黎案的热议可谓民意汹涌,已成翻江之势。舆论所以多支持辩护律师的坚守而质疑公安司法机关的作为,实因法律底线不可破,是非界限不可违。“律师兴则国家兴”,律业凋敝则法治式微、民权不举、百姓遭殃。面对错误,打压律师、封锁舆论不是办法,依法纠错才是上策。常言道:政之所兴,在顺民意;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我们注意到,黎案司法在错误的轨道上一路滑落,民心向背已然若揭。我们相信,今天枉法审判者,明天必被正义所审判;唯有坚守法律底线,顺应民意、尊重律师、公开审判、严格司法,纠正已经出现的司法错误,才能拨乱反正,收复渐行渐远的民心。
五、当世乃法治之天下,依法治国必为大势所趋。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变了中国的命运,建立法治国家成为宪法规定的大政方针。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文明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践行法治方略还是因袭人治余孽将决定中国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命运,也是考验执政者政治智慧的试金石。渝黔比邻,殷鉴不远。就如重庆李庄案一样,贵阳黎庆洪案必将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道标杆;究竟是以公正审判的楷模还是枉法裁判的恶例载入法治史册,社会公众正拭目以待。在明确宣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实施之际,我们呼吁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审时度势、择善而从,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律师的宪法与法律权利,保障审判独立,恪守职业操守,捍卫辩护制度,确保司法公正;惟其如此,才能以法治抑人治,遏制公权力的膨胀与滥用,营造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所迫切需要的法治环境,并真正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谐与稳定。
法治潮流,浩浩汤汤;逆之者亡,顺之者昌。谨以此语与参与、关注黎案的各界诸君共勉。
江平、张思之、贺卫方、田文昌、赵长青、殷爱荪
张千帆、童之伟、孙笑侠、范忠信、徐昕、李轩
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