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宣判
华龙网6月28日11时40分讯(记者 阙影) 今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后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区委书记。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以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2008年2月,雷政富被肖烨等人以不雅视频相要挟,肖烨以借款为名索要300万元。在明知被设局敲诈情况下,为防止不雅视频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帮忙“借款”300万元给肖烨。在“借款”到期且肖烨不予归还时,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表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为避免事情败露,雷政富与肖烨共谋,以还款为名,由肖烨公司转账100万元给明某公司。
2011年,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发展有限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同年6月,雷政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给予的美金1万元和手表一块。之后,雷政富将手表上交给北碚区委办公室。
2012年初,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范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之后,范某通过雷政富的妻子转送感谢费10万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后予以收受。
关于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烨30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雷政富在明知被肖烨等人设局敲诈的情况下,仍要求明某支付所谓的借款给肖烨。虽然,肖烨的公司与明某的公司之间关于300万元的“借款”有约定,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至案发长达四年之久,除掩饰不法行为而退还100万元之外,肖烨及其公司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置约定承担每日数千元逾期还款利息和损失费的风险于不顾,将资金用于购买高档轿车等,拒不归还此款。明某在借款到期之后至案发,也不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找肖烨及其公司还款,与客观情理不符,不是正常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在雷政富提出由其本人归还时,明某表示不让雷政富归还,要求雷政富支持其公司发展,雷政富表示同意,明某和雷政富双方行贿、受贿的意图进一步明确。雷政富具有接受明某为其支付敲诈勒索款300万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退还100万元,属掩饰犯罪而被动退还,不影响其受贿构成。
关于证人范某、聂某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二人在庭上均称范某行贿的10万元已退还,但二人在还款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款的具体位置等重要情节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根据雷政富此前的供述,证人范某、聂某此前的证言,以及聂某驾驶员周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该10万元未予退还。
法院认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雷政富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华龙网6月28日14时33分讯(记者 阙影) 6月28日下午,肖烨等人敲诈勒索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肖烨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许社卿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严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红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谭琳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建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六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烨先后于2005年9月、2008年3月设立重庆华伦达服饰有限公司、重庆永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下半年,肖烨邀约许社卿,采取以女员工色诱官员,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之后,肖烨邀约严鹏、王建军参与。肖烨、许社卿、严鹏还先后劝说赵红霞、谭琳玲参与。
2008年初,赵红霞通过群发短信方式联系上时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雷政富,偷拍了与雷的不雅视频并交给肖烨。同年2月14日,赵红霞与雷政富在宾馆发生性行为时,被肖烨、严鹏等人设局“捉奸”,并向雷播放不雅视频,后由肖烨出面假意调解。同年2月16日,肖烨以借款为名,向雷政富索要300万元。随后,雷政富让重庆某公司董事长明某通过该公司向华伦达公司转账300万元。肖烨收款后,部分用于购买房产,并给赵红霞4万元。后雷政富与肖烨商量,为避免事情败露,永煌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明某的公司转账100万元。
2008年底,肖烨、许社卿、严鹏、谭琳玲、王建军等人以同样方式拍摄谭琳玲与时任重庆市地产集团董事长周天云的不雅视频并设局“捉奸”。2009年9月,肖烨以借款为名,向周天云索要200万元。同月15日,周天云因害怕不雅视频曝光,让其亲属转账200万元到永煌公司。
2009年上半年,许社卿、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因不满肖烨未兑现承诺的利益,相继离开公司,并将谭琳玲保管的肖烨银行卡内8万元予以分配。
关于肖烨等被告人提出涉案的500万元系民间借贷的意见,法院认为,肖烨等人设局拍摄不雅视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通过要挟“强借”巨资后,并未投入所谓的“项目”或正常的经营活动,在“借款”到期并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置高额利息和损失费不顾,将巨资用于购置高级轿车、借给他人获取利息,长达数年拒不归还。其间,虽有划款100万元的事实,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掩盖犯罪事实。故涉案的500万元名为“借款”,实为敲诈,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许社卿等被告人提出对肖烨找雷、周二人帮忙借款的事情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六被告人均供述偷拍不雅视频的目的就是以此为把柄“找钱”,且为实现此目的,各被告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肖烨所实施的索要钱财行为是在偷拍不雅视频、“捉奸”基础上进行,并不违背许社卿等被告人当初的意愿,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烨、许社卿、严鹏、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肖烨、许社卿、严鹏参与索取500万元,赵红霞参与索取300万元,谭琳玲、王建军参与索取200万元,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对许社卿系主犯的指控,法院认为,许社卿虽有参与犯罪共谋、提供通讯录、购买偷拍设备、参与“捉奸”等行为,但均系肖烨邀约及安排下实施,且未直接实施索要钱财,犯罪所得赃款亦由肖烨控制、支配,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法院认为,共同犯罪中,肖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许社卿、严鹏、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对许社卿、严鹏从轻处罚;对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六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前,应当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肖烨、许社卿、严鹏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