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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莫XX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案 发布时间:2014-12-16 10:53 浏览次数:17481
化冰按:本案的发生是偶然中的必然,不管谁担任所长都难以独善其身。本案触目惊心展示了体制性塌陷式的腐败。我的当事人上任前该地已赌风泛滥,该地公安局的个别领导、治安大队、巡警大队、缉毒大队、刑警大队、法制大队及市局的个别干警都涉嫌接受赌场的贿赂……当地赌场因各种利益纠葛而火拼便不可避免的发生,由此拉开了一批干警走上被告席的序幕。法庭依法采纳了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对指控我的当事人犯徇私枉法罪判定不成立,对指控受贿100000元部分判定受贿60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苍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xx,原xx公安局城x派出所所长。因涉嫌犯受贿、徇私枉法罪于2013年10月22日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a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化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坚,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4 ] 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xx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因需要补充侦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本院根据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作出了延期审理,并于2014年l0月14日恢复法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建武、代理检察员林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xx及其辩护人周化冰、吴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2012年7月至2 0l 3年1月,被告人莫xx利用担任x县公安局城x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为梁xx等人在城x派出所辖区内的x县x州镇江滨路11号开设赌场(社会称为“葡京赌场”)提供便利条件,并先后非法收受梁xx等人所给好处费人民币共l00000元。 (二)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莫xx任x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期间,于2012年8月2日、8月28日、12月26日,x县公安局城x派出所三次出警对辖区内的x县x州镇河西“北市场赌场”进行查处,明知“北市场赌场”参赌的人数累计超过20人,已经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被告人莫xx徇私没有立案侦查,仅对参赌者每人处以治安处罚人民币500元、 公诉机关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莫xx身为国家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ooooo元,明知他人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而没有立案侦查,故意包庇他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受贿罪数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且所收受的款项基本上已用于办公开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询私枉法罪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徇私枉法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辩护人周化冰、吴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x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指控其收受贿赂100000元证据不足,本案中有证据证实莫xx收受了梁xx60000元后基本用于办公开支,且被告人莫xx属于自首。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x犯徇私枉法罪有异议,认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莫xx在对北市场赌场涉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不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莫xx也没有明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徇私没有立案侦查的行为。指控被告人莫xx犯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莫xx利用担任x县公安局城x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为梁x等人在城x派出所辖区内的x县x州镇江滨路ii号开设赌场(社会称为“葡京赌场”提供便利条件、并先后非法收受梁xx所给好处费人民币共6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对受贿罪部分的处理意见 1、被告人莫xx受贿数额认定问题。 经查.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莫xx受贿数额100000元,主要依据行贿人梁xx及“葡京赌场”部分股东的证言。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证人之间的证言只能证实梁xx每次都从“葡京赌场”的“水篮”里拿20000元说是送给莫xx。实际上梁xx是否送了,送了多少钱,其他股东都不知道。梁xx于2013年8月15日的证言“从2012年7月份起至“葡京赌场”被查处前,也就是2012年12月份,按照每个月20000元的标准,大概交了120000元的“管理费”给莫xx,于2013年i0月15日证言“从2012年7月或者8月开始至2013年1月止,除了8月或者9月没有送,其余每月都送了20000元给莫xx,送了5个月或者6个月共100000元或120000元”,于2013年10月23日证言“从2012年7月起到2012年底,由其每月送20000元给莫xx,其送5次,总金额是100000元。其记不起具体给线的时间和地点了”,梁xx多份证言之间相互矛盾。证人店武证言梁xx每月都拿20000元,说是送给莫xx的,一共是120000元,证人唐x证言梁xx每月都拿20000元送给莫xx,共100000元,其不知道梁xx实际上有没有送,也不知道具体送给谁、送多少,赌场是没有记账的,具体数目要问梁xx才知道。证人唐x证言听说每月要给城x派出所莫xx20000元,至于是否真的用了那么多钱,他们没有办法知道。证人唐x证言从20l 2年7月开始至2012年12月底,由梁xx每月送20000元给莫xx,共送了5次,总金额是100000元。上述证人证言之间也相互矛盾,并且都是听说每月要送钱给莫xx,属二「传来证据。莫xx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人证言之问也相互矛盾,不能排除梁xx从“葡京赌场”的“水篮”里拿20000元后,不是全部送给莫xx的合理怀疑,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链条。莫xx庭审中表示第一次收受梁xx的钱是20000元,以后每次是10000元,共收了5次,共60000元,莫xx曾供述受贿数额为30000元,也供述过受贿数额为70000元。第一次受贿数额为20000元和共受贿次数为5次,莫xx供述与梁xx证言相一致。剩余4次,莫xx说每次10000元,梁xx说是每次20000元,基于上述证据的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莫xx收受贿赂第一次是20000元,以后4次每次是10000元,共60000元。被告人莫x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莫xx是否属于自首问题。 经查,公安机关在侦查x县“2. 03”案件中发现,x县“葡京赌场”股东梁xx等人通过送钱给莫xx等公安人员后,其辖区内公安人员对“葡京赌场”不予查处。梧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一10月1}日对莫xx实施禁闭之后,梧州市检察机关专案组对一梁xx、莫xx等人进行了询问,莫xx于2 013年10月21日进行了供述。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1日指定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于同年10月2 2 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力、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一认定.为自首一。因此莫xx被实施禁闭之后,在办案机关对其调查谈话后才供述,不是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莫x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夹纳。 3、关于被告人莫xx受贿后,部分赃款用于办公经费开支问题。 被告八莫xx是否用赃款垫付办公经费开支,与本案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被告人莫x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对徇私枉法罪部分的处理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x犯徇私枉法罪是否成立问题。本院认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询私、拘情枉法的行为。一是徇私行为,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承办案件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二是枉法行为,即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 综观全案证据,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莫xx犯徇私枉法罪。 1、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xx徇私行为 徇私枉法罪以“徇私”为必要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x在对“北市场赌场”进行查处中,具有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有被告人询私的证明,即证明被告一人在主观上具有徇私、徇情的证据。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莫xx20i3年10月21日的供述收受了“北市场赌场”股东“阿七”的9000元,但.莫xx在其他多份笔录和庭审中均否认一。莫xx供述其不认识“北市场赌场”股东,也没有收受“北市场赌场”股东的好处费。“北市场赌场”工作人员梁x证言证实“北市场赌场”没有人叫“阿七”的人;“北市场赌场”股东苏某证言证实不认识“北市场赌场”叫“阿七”的人。股东苏z证言证实“北市场赌场”没有叫“阿七”的人。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即使被告人一直供述其收受了“北市场赌场”股东“阿七”的900。元,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莫xx与北市场赌场”股东、涉赌人员之前互不认识,没有任何的私交,公诉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莫xx与“北市场赌场”人员有特殊的私情,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莫xx收取“北市场赌场”股东或涉赌人员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如金钱、物品等有形的具有价值的物品,还包括能给莫xx带来好处的无形利益,如荣誉名声、职务升迁等。因此公诉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莫xx在对一“北,市场赌场”进行查处中,主观上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2、没有证据一证实被告人莫xx有枉法的行为 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莫xx供述其不认识“北市一场赌场”股东,也没有证据证实“北市场赌场”股东是谁,谁组织了赌博。只有赌博人员单一的证言说当时在场的参赌的人有20多人,没有其他书证证实。也没有证据证实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一达到 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也没有证据证实参与赌博的人员以赌博为业。民警黄w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当时“北。市场赌场”案的承办人,按当时的材料不构成刑事案件.李x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当时“北市场赌场”案的承办人,按当时的材料,林c、潘b不构成刑事案件。各承办+北场赌场”案的民警都证实制作笔录时基本上都是沿用旧的询问笔录模板,故询问内容不够详细。莫xx在各办案民警制作笔录时并没有明示或暗示要问哪些内容,不问哪些内容‘,根据城x派出所在查处“北市场赌场”中的证据材料,2012年8月2日抓获的梁x、龙x想、胡t、孙r,8月28日抓获的蔡g、林t,12月26日抓获的潘x均只是参与赌博的..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参与赌博的人员以赌博为业。公一诉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梁x、龙x、胡x、孙x、蔡x、林x、潘x己经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李x、何x的证言、被告人莫xx的供述及书证《城x派出所禁赌情况汇报》证实莫xx于2012年12月2日提交了一份《城x派出所禁赌情况汇报》,请求x县公安局组织警力查处。莫xx不认识“北市场赌场”股东,也没有明示或暗示办案民警违法办案,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莫xx主观上有明知的故意。故被告人莫xx在办理“北市场赌场”案时没有明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枉法不予立案的枉法行为。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x犯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莫x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莫xx身为国家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厂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_民币6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小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x犯徇私枉法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莫xx受贿数额人民币60000元,应当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莫xx在立案前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一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莫xx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并上缴国库。 (以上所处的没收财产和追缴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一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娟 燕 代理审判员 周思 文 人民陪审员 罗 西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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