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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西贿赂案件量刑情况大数据分析
来源:万益说法 周化冰 零阳川   发布时间:2016-07-26 17:55 浏览次数:18357 

广西贿赂案件量刑情况大数据分析(2015)


                        周化冰 零阳川


                                                           

   随着司法公开逐步推进,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示,普通公众均可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了解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基于此,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对2015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经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法院审理涉及受贿罪、行贿罪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分析,形成此份报告

在互联网+时代,刑辩律师如何展开有效的辩护,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除了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娴熟的辩护技能、高度的责任心外,掌握审判规律,分析法官自由裁量的思路和价值取向,无疑有助于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公开促公正,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最高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之后,海量的裁判文书正在持续不断地上传、公布。基于此,我们对这些公开的文书进行研究分析,本身即为司法公开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掌握审判规律,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思路和价值取向的最重要的路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全国各地各类案件浩如烟海,囿于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深耕本土。因此,先选取广西范围内最敏感、最受老百姓关注的贿赂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以有助于我们进行有效的辩护。我国97年刑法采取的是以固定数额为标准的定罪量刑的立法模式,对受贿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老百姓长期不满,各地法院对受贿十万以下和受贿十万以上刑罚处罚的不平衡、不合理一直饱受公众非议。《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贪污贿赂案件量刑原则发生了变化,由简单以数额为量刑标准改为“数额加情节”的量刑标准。同时,2015年又是不断推进打“老虎”拍“苍蝇”,持续加大对行贿打击力度的一年。因此,我们聚焦2015年,截取裁判文书网中2015年度所有广西法院审理的行贿罪、受贿罪的案件,对该类案件量刑的情况进行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及汇总数据分析,广西法院2015年度共审理行贿罪案件31件,受贿罪案件92件,共123件,无无罪的判决,无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无《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的判决。

一、行贿罪部分数据分析

(一)各区域法院行贿罪分布表:

(二)案件审理与裁判结果:

审判

程序

案件

数量

行贿数额

案件

数量

裁判结果

案件数量

减轻

从轻

一审

25

20万以下

20

缓刑

12

3

8

免于刑事处罚

6

5

1

有期徒刑

2

1

20-100

4

缓刑

4

3

1

二审

6

20万以下

4

维持原判

2

1

1

免于刑事处罚

1

1

有期徒刑

1

20-100

2

维持原判

2

一审25件,二审6件,共31件;

行贿数额20万以下24件,占77.4% ,20-100万6件,占19.4%,100万以上无;

免于刑事处罚7件,占22.6%;

缓刑16件,占51.6%;

二审6件,上诉率19.4%;改判2件,上诉改判率33.3%;

具有自首或立功减轻情节的13件,占41.9%。

二、受贿罪部分数据分析

(一)各区域法院行贿罪分布表:

(二)案件审理与裁判结果:

审判

程序

案件

数量

受贿数额

案件

数量

裁判结果

案件

数量

减轻

从轻

一审

56

5万以下

28

缓刑

13

4

8

免于刑事处罚

6

4

2

有期徒刑

9

4

5

5-10

7

缓刑

1

1

有期徒刑

6

4

2

10万以上

21

缓刑

1

1

免于刑事处罚

1

1

有期徒刑

19

11

8

二审

36

5万以下

12

维持原判

10

2

6

免于刑事处罚

1

1

有期徒刑

1

1

5-10

8

维持原判

8

2

6

10万以上

15

维持原判

13

5

6

有期徒刑

1

1

一审56件,二审36件,共92件;

受贿数额5万以下40件,占43.4% ,5-10万15件,占 16.3%,10万以上36件,占39.1%;

免于刑事处罚8件,占8.7%;

缓刑15件,占16.3%;

二审36件,上诉率39.1%;改判3件,上诉改判率8.3%;

具有自首或立功减轻情节的38件,占41.3%。

三、量刑趋势分析及应对策略

从裁判文书可知,法官不仅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高度重视及大部分予以采纳。

(一)刑罚处置轻缓化的趋势

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共23件,占74.2%;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共23件,占25%。这充分说明法院对贿赂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相对还是较高的。这类犯罪的量刑常常受到大众的关注,部分公众往往对贿赂犯罪非监禁刑的适用颇有微词,认为适用率过高不利于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不利于反腐败。其实,尽量减少监禁的刑罚处置充分体现刑罚人道性和谦抑性的原则,顺应国际刑罚轻缓化的趋向,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刑事律师应最大限度的进行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要实现非监禁刑的目标,除了在法庭上展开实体的辩护外,要重视程序的辩护,特别是要坚定不移的将程序辩护前置,在侦查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及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减轻审判机关作出无罪或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压力,进一步扩大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

(二)上诉改判率较高

根据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广西2015度行贿罪上诉改判率33.3%,受贿罪上诉改判率8.3%,行贿罪上诉改判率远高于受贿罪。对当事人拟上诉的案件,律师秉着诚信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事,根据上诉法院裁判的规律和逻辑预测二审的结果,以便当事人藉此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不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提升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在互联网+时代,通过大数据分析上诉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结果,掌握审判规律及法官裁判的逻辑,特别是找出上级法院的同类案例或最高法院此类案件的指导案例,以取得满意的结果。

(三)自首、立功是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

行贿罪具有自首或立功减轻情节的13件,占41.9%;受贿罪具有自首或立功减轻情节的38件,占41.3%。行贿罪和受贿罪具有自首或立功减轻情节占的比率基本相当。无疑,自首或立功减轻情节是实现非监禁刑适用的最重要的基础。之前,行贿罪非监禁刑适用的比率比受贿罪高得多。究其原因,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比较隐秘的情况下进行,侦破难度较大,基于对职务廉洁性的要求,人民群众对腐败的痛恨,侦查机关为了攻下对合犯,对行贿者往往法外开恩作为污点证人,即使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适用非监禁刑。可干部被“围猎”,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搞利益输送,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非常艰巨,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由于97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特别自首条款,对于行贿罪非监禁刑大幅度适用功不可没。呼应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上述特别自首条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免除处罚的情形进行了限缩,回归《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对自首的处理,但仍然是当事人争取实现非监禁刑的最惯常有力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判断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标准的唯一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两高出台的意见对认定自首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具体化,条件亦相对宽泛,也是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结束语

也许贿赂案件较为敏感的缘故,或者其他原因,部分的裁判文书应还没上传,因为在强力反腐的当下,2015年度,来宾区域法院共办理贿赂案件3件、贺州2件、北海4件、,贵港4件,这应不符合常态常理。另外,颇感遗憾的是2015年度没有一例无罪的判决,这说明彻底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任重而道远。令人兴奋的是《刑法修正案九》采用“数额加情节”量刑标准,改变过去以固定数额为标准作为定罪量刑的僵硬模式,相对避免刑事处罚不平衡、不合理的状况,给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遗憾的是暂时没有此方面公开的裁判文书供分析研究。由于裁判文书不全且只截取一个年度的数据,据此作出的分析难免不够客观准确,本量刑情况大数据分析仅供参考,希望对阅读者有所助益。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周化冰

                         零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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