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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风险防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4-13 20:35 浏览次数:18249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风险防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视角

2016-08-24 胡旭日 广西万益说法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也给国税部门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与挑战。特别是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层出不穷,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而一些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2013年吉林“4.08”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29名税务人员因违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侦查。2014年,江苏省泰州市国税局有两名税务干部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因出具虚假的核查报告导致国家财产流失,被法院认定玩忽职守罪。税务人员如何在日益繁重的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避免身陷牢狱之灾?下面,笔者根据多年国税机关工作经验,对税务人员在该类案件中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的风险进行提示,并就此风险如何防范提出建议。

一、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构成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本罪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即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为过失,即涉案的税务人员对犯罪后果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税务人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玩忽职守,往往是因为思想上不重视,责任心不足,业务不熟练所致。此类犯罪涉及的税务人员工作岗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发票发售、代开及税务稽查等环节。

二、涉案岗位风险分析及防范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1.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风险点:

(1)不应认定而认定。根据现行有效政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认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除外):a.纳税人申请;b.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新开业的纳税人;c.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风险分析及防范:主管税务机关不妥善保管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档案,导致案发后,找不到相应的档案资料。更容易忽略的是前述条件c,即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掉以轻心,不收集该资料。那么,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什么资料证明纳税人符合上述c项要求呢?实践中,收集该资料,无法定形式要求,可由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表中勾选会计核算健全即可。

(2)应认定而没按规定认定,或认定后不全额征税

风险点:认定条件及程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认定: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具体划分,生产性企业50万,非生产性企业80万,营改增试点纳税人500万;b. 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未按时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程序: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后果:主管税务机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风险分析及防范:实务中,容易搞错认定条件中年销售额的计算及不按工作日认定。该 “年”的计算,指在最近的一次申报期往以前推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纳税人应按时办理,故,主管税务人员应建工作台账,及时跟踪,防止遗忘。同时,告知内容应包括提示纳税人,逾期仍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全额征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管、稽查岗位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

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二)》。

2.风险点:

(1)违反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a.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b.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c.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b.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规定。

风险分析及防范: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除了在电脑征管ctais系统上,逐级报批外,必须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单书面资料;b.除省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c.一次领取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容易忽略的是原来符合条件,但近2年内发生了不符合条件情形,主管税务人员应加强与管理、稽查部门信息沟通,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即不予一次发售。

(2) 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营改增规定的销售、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条件及程序为申请人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全额申报缴纳税款,代开岗位税务人员按规定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

风险分析及防范:代开岗位税务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适格,是否全额缴纳税款,并建立工作台账,按时将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以防不征税或少征税、多开票。

(3)稽查部门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行政策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纳税人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应予移送公安。移送环节,可在稽查中移送也可在稽查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移送程序:经办人员提出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风险分析及防范:自2009年2月28日起,《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且规定了对扣缴义务人外的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初犯不究”,即,除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外,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纳税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偷税,符合上述“初犯”条件,某些税务人员就仅仅以逃税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不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这种错误的做法就涉嫌玩忽职守罪,因为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特殊法条且处罚更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责任。

总之,为避免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应熟悉岗位业务,切实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贯穿全部工作过程,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作者简介:胡旭日,中南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梧州市国税局从事税务稽查等工作,期间荣获广西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称号,入选广西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现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税务法律事务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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