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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卡转账成罪犯?这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万益说法  编辑:邓文景、汪姿伶   发布时间:2021-12-29 20:47 浏览次数:10531 

引 言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的发展,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网络诈骗活动也越来越猖獗。网络新闻经常出现某高校老师被电信诈骗数十万、某年轻女子因网络诈骗跳楼自杀等等消息,引起社会对该类案件的重视。为此,国务院开展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断卡”行动部署,最高法、最高检不断更新相关司法解释,各地高院发布典型案例,目的就是将诈骗分子绳之以法,接受法律制裁。



但即便如此,在实践运用中也遇到了许多难题。主要体现在各地法院在审理网络诈骗案件时,对相关罪名的判定没有统一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所得罪便是电信诈骗中比较常见且难以区分的罪名,笔者将通过对比两罪提出自己的看法。



案 例


(2021)黑1002刑初49号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龚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周某的指示下,通过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将陈某某(另案处理)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进行网上转账操作,两张银行卡共计收取陈某某转入的资金共计350996元,并按照周某的指示分别转给刘某、丁某等多人的银行账户。经xx部反电信网络诈骗平台查询,上述资金已关联多起刑事案件。

2020年11月6日,黑龙江省刘某某接到诈骗电话,对方冒充公安局的警察称其涉嫌犯罪需要转账以证实自己清白,刘某某信以为真后,陆续18次转账给户名为韩某某的银行卡共计1819284元,后刘某某发现被骗立刻报警。上游犯罪人员将上述赃款中的10万元转账至被告人邓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上游犯罪人员并指令周某等人转账及取现,周某通过某app告知邓某后,邓某明知是赃款仍按周某的要求在长沙市高桥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取款2万元、柜台取现5万元,共计7万元交给周某。

法院认为周某、邓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龚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下,龚某通过网络转账的形式将资金转移,邓某则是通过取现进行资金转移,这两种不同支付结算方式,得出完全不同的审判结论,这是否合理?



两罪的异同



共同点



不同点



如何区分两罪


确定上游犯罪为诈骗罪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笔者有如下观点:

01

事先有通谋的情况下


提供网络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分子(以下按照约定俗成,简称“卡农”)与上游犯罪分子(诈骗罪)如果事前进行通谋,那么卡农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共谋共同正犯),不构成帮信罪。

02

事先无通谋的情况下


①如果卡农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并无通谋,虽然客观行为是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网络帮助,但是主观上并无故意心态,此时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如果卡农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并无通谋,主观上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此时提供网络帮助的卡农,构成帮信罪。

卡农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03

明知程度不一致


帮信罪通常意义是指该罪的犯罪分子虽然没有直接从事上游犯罪,但是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出借、非法出租银行卡、手机卡或者银行卡的行为,本质上是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所以帮信罪行为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低,收取的好处费也较少,上下游的人员、买主都不清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参与犯罪活动的程度较高,至少知道上游犯罪已经实施完毕,再进行销赃、转移,对犯罪人员的认识更明晰,收取的好处费较多。

04

明知内容不一致


帮信罪的明知是指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帮信罪的明知内容不当然等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内容。

05

不应当用上游犯罪既遂区分两罪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可能分一次或者分几次转入指定的银行卡,此时犯罪仍然进行中,此时再通过支付结算,将财产转移,才到上游犯罪分子手里,完成既遂,此时会构成帮信罪。

对于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后再提供支付结算,将财产再次转移的情形,在司法实务操作中,没有统一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应当定帮信罪,行为人为除网络犯罪之外提供帮助的,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6

从刑法谦抑性、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


在提供网络支付结算帮助转移财产情况时,应当从行为人主客观实际出发,综合犯罪次数等情况考虑,帮信罪明知内容不能类推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可扩大处罚范围。


参 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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