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过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倘若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
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
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1)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2)有立功表现。
其中(1)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认罪悔罪;
②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
注意:④⑥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立功包括以下情形:
①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④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⑥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⑦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注意:④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⑦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三、假释的实质条件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人。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审判机关将已生效判决的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时间(即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确定时间(判决生效时间)或服刑人员被羁押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