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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刑辩律师再获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律师有效辩护,当事人无罪释放终获自由
来源: 万益说法  编辑:江舟   发布时间:2022-08-11 00:04 浏览次数:5823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2日,覃某香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5年3月份,在其经营的农业生态旅游公司工地被一名叫覃某汉的男子敲诈勒索要5万元人民币,但其不理会覃某汉,汉就威胁工地工作人员不得施工并不断以其的工地存在乱搭乱建乱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多次来核查后并没有发现问题,致使工地工期受影响。其遂覃某汉理论,双方发生冲突致使覃某汉受伤,报警后双方调解不成,覃某汉扬言称要覃某香赔偿15万元才肯罢休,不然就继续去举报公司。

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6日对覃某汉刑事拘留,同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

万益刑事辩护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覃某汉,听取覃某汉的辩解和诉求,积极与案件承办人员沟通,并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万益律师认真全面的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重大疑点。经与覃某汉沟通,万益律师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本案争议焦点





(一)在案是否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2015年3月-2019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汉曾向报案人覃某香敲诈勒索5万元。

(二)2019年2月1日之后,被告人覃某汉要求覃某香支付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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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律师观点




争议焦点一





万益律师认为本案中报案人覃某香控告覃某汉敲诈勒索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属孤证。

在案证据显示只有报案人覃某香一人说覃某汉向其敲诈勒索5万元。而被告人否认曾与覃某香有过相关对话。公安机关还找了其他5个证人询问,佐证覃某汉曾经有勒索的行为,但万益律师发现这5位证人所说的敲诈勒索一事全是听报案人覃某香说的。本质上仍只有报案人一家之言,证据匮乏。

其次万益律师发现,被告人覃某汉确实对覃某香的公司存在的违章建筑和滥伐树木等问题进行了举报,有关部门也已对这些违法事实做出处罚。报案人并未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全部事实。





争议焦点二





万益律师认为,并非被告人覃某汉向报案人覃某香主动索要财物,而是被告人覃某汉被报案人殴打之后报警,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才提及赔偿问题。

2019年2月1日,覃某汉在家中被覃某香带人殴打致伤,为证明此事,万益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家中的监控录像和当时公安机关处罚报案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覃某汉被打后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覃某汉在调解过程中提出了赔偿5万元的方案。后因覃某香不同意赔偿,双方并未达成协议。这可以看出覃某汉是一个信赖司法机关,遇事依法维权的人。覃某汉与覃某香调解谈判时要求赔偿,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民事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       

自此之后,两人并没有过直接的对话。双方各有一名亲友作为居中调解人,互相商量了几种调解方案,赔偿的数额也始终未能敲定。最终的结果是:覃某香不同意赔偿,而覃某汉不同意调解。既然覃某汉最后不同意调解,更能进一步证明覃某汉没有勒索覃某香财物的意思。


法院判决结果

广西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汉犯敲诈勒索罪,于 2020年1月14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桂0126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覃某汉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桂01刑终791号刑事裁定撤销(2020)桂0126刑初78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21年12月21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益合伙人、万益刑事辩护部律师江舟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覃某汉撤回起诉。最终宾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撤诉理由成立,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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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判决书部分内容


办案手记

万益刑事辩护部在接受本案被告人覃某汉的委托后,担任辩护人的江舟律师细致研读案卷、多次会见上诉人反复核实证据。刑事辩护部对本案高度重视,召开案件研讨会,群策群力。万益律师在办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多次向司法机关提出本案存在疑点和问题,全力以赴为被告人争取其合法权益。被告人最终得以无罪释放,有效地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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