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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单位犯罪大数据分析报告(2017年-2021年)
来源: 万益说法  编辑:周化冰、黄川南   发布时间:2022-12-07 21:01 浏览次数:1046 
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所搜集案例数据,以网络检索方式,通过Alpha数据库,以“单位犯罪”“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对应年份为关键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法院在2017-2021年期间所作出刑事裁判文书进行搜集,共搜集到裁判文书370份,其中判决书272份,裁定书93份,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5份。剔除与单位犯罪无关的干扰项后,与单位犯罪有关的裁判文书共322份,其中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169份,共163个案件,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的153份,共152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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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大数据洞悉单位犯罪案件的秘密


(一)

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通过对所搜集的案例进行分析,其中法院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裁判文书共169份,共163个案件,具体罪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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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表格可见,就具体罪名而言,涉及30个具体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0个)、单位行贿罪(28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1个)是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要罪名,占单位犯罪案件的48.47%。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构成单位犯罪最多的具体罪名,案件数量达30个,占单位犯罪案件的18.40%。但具体到某一犯罪类型,则贿赂类犯罪数量最多,总计共41个,占单位犯罪案件数的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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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对单位犯罪如何惩处

1.对单位处罚情况

在163个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中,法院对其中98个案件的被起诉单位进行了定罪处理。其中有95个案件对共计101个单位判处罚金,3个案件对共计3个单位免除处罚。

2.对自然人处罚情况

在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163个案件中,涉及被告人数(仅自然人)共271人,其中被免除处罚的11人,仅被判处罚金的15人,被判处拘役的1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230人。被判处自由刑的245人中,被适用缓刑的84人,被判处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为155人,被判处3年以上、5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为36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为3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人均刑期为40.01个月,无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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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得到一定采纳

本次所搜集322份涉及单位犯罪的裁判文书,辩护人均有提出构成单位犯罪作为抗辩意见,其中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裁判文书169份,未采纳单位犯罪抗辩意见、否认构成单位犯罪的裁判文书153份。综合来看,以构成单位犯罪进行抗辩的辩护意见采纳率为52.48%,辩护人主张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超一半得到采纳。具体分析而言,律师想提高此类案件的辩护效力,应重点考察犯罪行为是否可由单位构成、是否可体现单位意志、单位是否因此获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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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所涉罪名以及所处刑罚总体较轻

在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163个案件中,共涉及30个具体罪名,其中起步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5年以下及拘役或者有期徒刑3年以下及拘役的轻罪罪名达28个,共157个案件。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处理的案件为6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罪案件少。

在被判处自由刑的245人中,被适用缓刑的84人,缓刑适用率达34.29%。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人均刑期为40.01个月,其中被判处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为155人,占总人数比例的63.27%。

总体上,因单位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较轻,对于单位犯罪的涉案人员所判处刑罚不重,实际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较多,且适用缓刑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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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双罚制并非绝对采取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惩处形式,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则判处刑罚。

但在本次检索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163个案件中,仅有95个案件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处罚率仅为58.28%。即使对于相关涉案单位可能因为注销、合并等原因而无法起诉,又或者已经另案处理而未体现于相关裁判文书中,该处罚率与真实情况可能有所出入,但考虑到此类情况不可能过多,即使有出入也不至于过于悬殊,可见实务中对于单位并非绝对起诉或者判决处理,双罚制并非必然采取的单位犯罪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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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对单位犯罪如何认定


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单位是否因犯罪而获益,是司法实务中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标准。这一认定标准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认定单位犯罪的要求相契合。若行为不能体现单位意志、犯罪受益不能归于单位,则不可认定为单位犯罪。

但在实务中,对于一些具体情况下的单位意志与单位获益认定具有特殊性,有必要予以说明分析。

(一)

单位犯罪中的股东意志与单位意志的区分

对于单位员工接受股东指令从事某相关业务的案件,司法机关会区分股东意志与单位意志,认定股东意志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从而否认构成单位犯罪。

如(2020)桂0924刑初147号廖某某、梁某、吴某等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被告人梁某、余某某、黄某三人共同成立广西南宁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人均为该公司股东。后梁某经他人委托而承接了一款网络赌博软件开发业务,梁某将承接此业务事宜告知余某某、黄某某,二人对此事知晓。随后梁某安排其他被告人黄某、廖某某等公司技术人员进行研发,完成后交付给委托人开设赌博网站使用,相应收入也进入公司账户。对于该案件事实,法院认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其实质是通过区分股东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否认存在单位意志从而否认构成单位犯罪。

股东意志与单位意志具有明显差别,股东意志仅为股东个人的意志,一般需要经特定形式方能形成公司意志,实务区分股东意志与单位意志的做法具有合理性。但具体到上述案件,法院对于股东意志与单位意志的区分认定则过于拘泥于形式上的单位意志形成,未实质认定单位意志。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梁某已经将所承接业务告知其他两位股东余某某和黄某某,两人均未表示反对,则实质是以默示方式认可承接该业务,尽管未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或者由各股东出具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但在各股东已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便应当认定实质已经形成单位意志,否则便否认了公司意志实质为股东个人意志集合的内涵。如要求必须经过一定形式方可形成单位意志,则极大限制了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也不利于实务打击单位犯罪,毕竟难以想象现实中公司各股东会通过正式的内部决策程序或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从上述案件处理的内涵出发,也不得将合伙制企业内某一合伙人的意志认定为单位意志。如(2020)桂09刑终424号陈某东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法院认为涉案单位为多人占股,虽一直由陈某东负责该矿区的管理运营,但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石的行为系陈某东一人作出,未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能体现该行为系在单位整体意志的支配下实施,故而不能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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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单位意志认定

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出现混同,且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或无法举证以区分两者时,司法机关有可能会否认单位意志,仅认定构成自然人犯罪。

如(2017)桂1227刑初160号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法院认为韦某作为巴马浩长商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韦某有义务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然而韦某未证实。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而不是单位所有,且一人公司的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从而丧失独立人格,故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司法实务以财产混同否认单位意志与单位获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0条:“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则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在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所谓单位意志也就无从谈起,单位犯罪也就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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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位犯罪中的实控人意志与单位意志区别

在某公司有多个股东时,即使由一人作为实控人全权负责公司运营、决策,也不得将实控人意志等同于单位意志,并以此认定构成单位犯罪。

如(2016)桂0103刑初392号蒋某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被告人蒋某富以美源公司名义,虚构贷款申请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美源公司在案发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蒋某富、侯某二人。其中蒋某富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侯某不参与公司的运营,亦对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一事不知情。法院据此认为,蒋某富虽为实控人,以单位名义向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申请贷款,但其伪造贷款材料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体现的是其个人意志,并非单位整体意志,不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否认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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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单位犯罪量刑要素考虑


根据笔者已检索案例来看,在单位犯罪案件中,法院对于量刑的确定,一般会比照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量刑之区别,考虑涉案单位、行为人在单位犯罪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对法益侵害性的作用力大小进行量刑。

在具体的单位犯罪案件中,可能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或者由单位内部多人,如公司股东、实控人、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多人共同实施。每个单位、具体个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不同,对法益侵害的作用力也因具体行为不同而有所差异。基于个体对法益侵害的作用力差别,法院在对具体的涉案单位、行为人量刑时,会对个体的作用力进行区别、予以考虑,这不仅与刑法仅处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的规定相符合,也与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作用而区别量刑处罚的立法目的相符合。如(2020)桂04刑终28、30号王某松污染环境罪、(2019)桂刑终304号莫某木、黄某南、骆某雄等走私废物罪,法院均区分各个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主从犯地位后进行量刑。

主观上的非难性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针对于自然人的量刑要素,但本次检索案件中,未见有裁判文书在量刑时考虑非难性这一责任要素,可能导致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不当,不能与其罪责相适应。在单位犯罪中,具体的实行行为人往往是单位底层的工作人员,收到上级指令而实施犯罪行为,出于个体生存上的考虑,其对于上级指令一般难以违背,其非难性可能性较低,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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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处理的影响


刑事政策一直是影响刑事案件处理的重要因素。尤其在疫情影响的当下,企业经营受到影响,部分企业因业务无法开展、经营难以为继,为保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就业民生,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更体现出其对于刑事案件处理的重要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多份文件,强调要妥当处理疫情期间刑事案件,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发展,谨慎处理涉企案件,慎重采取财产性强制措施,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涉企案件可以依法不起诉,以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

尽管具体裁判文书并不会引用到上述刑事政策文件,但分析案件数据,仍可见上述政策已经对检察机关减少起诉单位犯罪产生影响。所检索的163个单位犯罪案件中,2017年判决27件,2018年判决44件,2019年判决32件,2020年判决45件,2021年判决15件,2021年所判决单位犯罪案件远低于其他年份。可见上述刑事政策已经促使检察机关对部分单位犯罪不予起诉,导致审判机关判决处理减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0月22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但分析审判机关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的量刑处罚,却难以发现上述刑事政策在量刑处罚方面体现的影响。

2021年判决案件所涉被告人共23人,其中被免除刑罚1人,仅被判处罚金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9人,其中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1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平均刑期为40.79个月,其中仅3人被判缓期执行。从数据来看,上述政策对于审判机关量刑处罚未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出现此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广西高院所出台的政策文件更多是从打击单位犯罪、正确定性涉企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等定罪角度出发,未明确提及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的量刑处罚,故而未能对审判机关的量刑处罚产生影响。但考虑到所检索到的2021年案件数量较少,不排除个别数据的异常导致刑期平均数趋高、缓刑适用率趋低,从而导致相关数据未能真实反映政策对于量刑处罚的影响。进一步分析,202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里,有4个的刑期在7年以上,远远高于平均刑期,且19个被告人的刑期方差为28.97,说明被告人之间的刑期存在较大差异,个别重罪案件的被告人刑期拉高了平均刑期数以及降低了缓刑适用率,导致数据可能未真实反映刑事政策对于量刑真实影响力,故而真实情况可能仍需进一步收集案件数据、观察法院后续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理才能准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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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单位犯罪的风险应对建议


(一)

规范权力运行管理,加强权力行使监督

根据所检索案例来看,部分涉单位犯罪的出现原因在于单位内部权力运行管理不规范,对于权力行使的监督不足,导致单位内部人员滥用权力,构成单位犯罪,损害单位利益。

例如(2020)桂1281刑初289号河池市宜州区刘三姐镇良村村泵村村民小组、周某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以及(2017)桂0903刑初121号谢某宁、庞某强、黎某军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涉案单位的内部管理不规范,对于被告人行使单位权力未制定有效规范予以规制,在实际的权力行使过程中未进行监督,最终导致被告人随意行使权力,侵害集体财产以及国有资产,构成单位犯罪,极大损害了单位的利益。

合理的单位内部授权以及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有助于避免单位犯罪,维护单位利益。单位自身应当注意其内部管理,向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咨询、了解自己在内部授权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合理安排授权事项、内容,形成良好的权力架构、防止出现结构性风险。同时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内部监督,必要时设立专门风险防控岗位,以避免因监督不到位,相关人员随意行权,导致构成单位犯罪,损害单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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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视刑事法律风险,开展事前风险预防

根据所检索案例来看,部分单位犯罪案件的发生并非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所希望,而是未注意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故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以本次案件检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例,涉案的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犯罪结果,但在开展业务时大多未注意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没有认识到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以及自己占用土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导致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在进行日常运营时,应当重视事前的刑事风险预防。律师应当了解所服务企业的组织结构、人事情况、业务范围等情况,以妥当进行企业合规业务。律师可通过谈话、问卷调查、搜集企业原案件、审查岗位职责和流程、审查日常管理制度等方式,了解企业情况,进行风险识别,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刑事风险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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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注企业刑事合规政策,了解罪刑认定风向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刑事政策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处理具有重要的影响,不管是单位还是法律从业人员都应当把握刑事政策风向,以妥当预防、应对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提出对于涉企业单位犯罪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犯罪可依法不起诉。后又于2021年4月出台《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并多次发布涉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以指导案例形式述明该刑事政策的适用,肯定对于符合刑事合规考察条件的企业,经过第三方机构考察、评估合格后,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对于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以及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检察机关均在进行刑事合规考察后,对通过合规考察的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刑事政策的出台、适用,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且从现实情况来看,此类刑事政策在将来仍将发挥其作用,司法机关也有可能继续出台类似刑事政策。单位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在预防、处理单位犯罪风险时,应当掌握刑事政策的最新动态,重视刑事政策的实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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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单位犯罪是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犯罪形式,其犯罪形式的复杂化以及法条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导致了认定单位犯罪上的争议。同时,结合当下的社会大背景可见,刑事政策的变动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如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犯罪的依法不起诉、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等,都值得单位负责人及法律从业者重视,以有效预防、应对涉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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