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陈平福的起诉。 网友包正忠供图
原标题: 陈平福发帖被控颠覆国家政权案撤诉
■ 关注焦点
陈平福,55岁,原是一家国有企业子弟学校的教师,企业破产后,在兰州街头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因为在互联网上发布和转载文章,今年6月被警方监视居住,8月,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提起公诉。
12月14日,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新京报讯(记者宋识径)12月14日,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兰州失业教师陈平福收到法院裁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陈平福重获自由。陈平福的辩护律师何辉新认为,这个案件是法治的胜利。
2007年以来,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新浪、天涯等网站实名注册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部分文章,批评有关部门。今年6月27日,陈平福因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曾三次延期审理
今年8月14日,兰州市检察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平福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该案于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律师何辉新为陈平福作了无罪辩护。
审理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在审限内无法审结”,兰州市中院报请延长审理期限。9月27日,甘肃省高院批准延期1个月。之后,兰州市检察院分别于10月24日、11月22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12月13日,兰州市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陈平福案的起诉。
律师何辉新表示,他没有看到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书,也不了解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为何。
“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何辉新提供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兰州市中院认为,兰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何辉新认为,陈平福在博客上发布和转载的内容,主要是对人生际遇的不满,发发牢骚;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对社会现实的感悟,对一些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和腐败问题的批评。他行使的是言论自由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何辉新说,如果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很荒唐的,政府应该容得下批评。
对于目前的处理结果,何辉新认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这个案件是法治的胜利。
“我想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一点”
“对我的指控违反宪法”
新京报:案件撤诉了,这几天你在忙什么?
陈平福:这两天在忙一些朋友聚会的事,一起简单吃点饭,这个事结束了,大家坐一起都很高兴。
新京报: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
陈平福:我没有罪,最终结果,还是他们撤诉了。
新京报:之前司法部门有没有你联系沟通案情?
陈平福:没有。9月4日开庭审理之后三个月,没有任何动静,不知道检察院要撤诉。
新京报:你的案子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陈平福:今年3月,警察说我涉嫌犯罪,要把我带到公安局。走到半路,我心脏病犯了,他们把我拉到兰州空军总医院,做了检查。大夫说我有生命危险,让我住院观察。他们说,那把你送回家养病吧。
新京报:你知道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吗?
陈平福:我大概知道,他们认为我言论过激,对政府的影响不好。
新京报:他们向你出示证据了吗?
陈平福:他们打印了一些博客网页,一共34篇文章,问是不是我写的。我承认,并签了字,摁了手印。
新京报:监视居住期间,你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陈平福:警察让我不要离开兰州市,随时等传唤,不要再发博客。每过一段时间,会打电话问一问情况,警告一下,不要再写文章。有一次要把我家电脑收走。那是我儿子的电脑,我说你们收走,儿子回来骂我怎么办?我死活不让。结果没拿走。
新京报:9月4日,法院开庭,你在法庭上说了什么?
陈平福:我在法庭上主要说,这个指控是违反宪法的。我写的都是亲身经历的事,咱们的社会道德素质在下滑。生活中、文化中,确实遇到了很多不好的东西,应该说出来,让大家看看,不好的根源是什么,为什么出现这些情况,最终让社会更好一点,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我没想着让大家造反,这不是我的初衷。
外出打工被跨省遣返
新京报:你从什么时候开始在大街上拉小提琴卖艺?
陈平福:2005年,我患心肌梗塞,做手术,在心脏里放了一个支架,欠了5万块钱的债。那时一个月工资才400多元,为还债,出来卖艺。
2008年,我所在的企业(在企业子弟学校任教)破产,给了6万多元安置补偿金,我把钱交给了儿子。第二年,儿子按揭买了房子,他每月工资才1400多元,每月按揭款要交1700多元,有困难。我爱人退休工资刚过1000 元,我没有退休工资,只能卖艺挣钱。
新京报:卖艺挣了多少钱?
陈平福:3年,把欠的5万多块钱还了。
新京报:什么时候学的拉小提琴?
陈平福:1980年左右,在大学里,跟同班同学学的。我最喜欢小夜曲,喜欢贝多芬和莫扎特的曲子。我在大街上拉的也是那些古典乐曲。
新京报:卖艺时,遇到了什么事?
陈平福:百姓都比较善良,他们会帮助我,没有他们,我这几年不知道会怎么过。但政府不让卖艺。在大街上,各样的执法人员都来找我,有保安、公安、城管,最后是救助站。救助站的人说我是街头卖艺,属于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他们管理范围。
新京报:他们把你送到了救助站?
陈平福:没有,把我拉到郊外,放下就走了。
新京报:为什么不让卖艺?
陈平福:说影响市容。我很难理解,为什么百姓都那么善良,而政府就不容纳我。其实我什么都没有影响,我是拉琴的,又没有跪下磕头要饭。这是艺术,是街头艺术。我认为卖艺应是文明行为,不是一种丢脸的事。
新京报:没想过到别的地方当老师?
陈平福:在兰州我找过两次,都失败。去年正月十五,原来的同事在云南当老板,让我去上班。觉得挺好的,管吃管住,云南环境也好,准备在那安心当个教师,不再上网,从此不写东西,就是打工挣钱,养活自己。但是,他们联合执法,把我跨省遣返了,让我呆在家里,不让我打工。
新京报:为什么遣返你?
陈平福:因为我网上发表的言论。
“我写的东西对社会进步有利”
新京报:从什么时候开始写博客?
陈平福:写博客是从2007年开始的。我看到这个社会有不公正。我要把这些东西写出来,告诉世人,还要分析里面的原因,不好的事情是怎么产生的,原因在哪,怎么才能根除。我写的都是些现实问题。
新京报:为什么要写博客?
陈平福:没有别的方式。别的方式就是上访,我觉得行不通,没作用。有一次有执法人员抓我。他们折腾我,恐吓我,不让我吃饭,学习他们的各种通知。为这事,我跑到信访办,我还没说完,就被轰走了。
新京报:你觉得那些文章有害吗?
陈平福:没有害,都是真实存在的。我看到我们教育中、文化中存在的不好东西,就要分析,这个东西不好,要改变。我写的东西可能对政府形象不好,但是对社会进步是有利的。但他们考虑的问题是,你写的这些东西都是揭露社会阴暗面,有损政府形象。
“关心社会进步就是公民意识”
新京报:什么时候知道你写的东西惹了麻烦?
陈平福:2008年。那时候我在上班,他们跑到单位找我,说我在网上发的那些东西,对政府形象不利,以后要注意点,让我删掉。有好多网站,把我的博客关掉了。我当时开了100多个博客,都是实名注册。最后,就剩下两三个可以发表。
新京报:博客里,你提到公民意识,什么是公民意识?
陈平福:大家要关心政治,关心社会进步,这就是公民意识。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生活经历,每个人的生活经历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思想就不同,这是很正常的。
新京报:有人说你心态不正、太偏激、太消沉、过于消极,你怎么看?
陈平福:我觉得我心态很正常,偏激是他们的看法,我怎么想的就怎么说。
新京报:你对生活还有信心吗?
陈平福:当然有信心,只要我在大街上拉小提琴,就能生活下去。
新京报:今后还会写博客吗?
陈平福:会写。他们应该做一些实的东西,应该行公益,施怜悯。我想社会进步本身是行公益。我讲的都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 相关链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一审辩护词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尊敬的法庭: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平福之委托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陈平福的辩护人。我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陈平福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兰检公诉一诉[2012]12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陈平福的罪名指控,该指控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陈平福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79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79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也可以用在陈平福身上。
今天,79年后的辩护人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平福有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55岁,白发苍苍看起来近60岁的,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部分【理论常识辩】
第一、国家政权决不会通过言论煽动,进而被颠覆;陈平福涉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2、【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在中国民国时期,统治权属于中国国民党,所以称为“党国”。在当下,根据《宪法》,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我们的国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国家政权】基于以上,国家和政权是分开的,合并起来,国家政权就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军队、国家机构、主权组成的混合物。因此说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混合物,无异是痴人做梦,绝无可能。
国家政权从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归属和行使。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叫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我证成。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按照宪法之规定和外交部对外所称,中国是民主国家,国家机构都是选举产生。
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就辩护人浅陋的所学所知:无论中国共产党的任何领袖,俱无共产党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宪法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如何发展,我们不得而知。
5、【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更不能从言论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一介书生,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政权,显然是天方夜谭。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那么,《宪法》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规定,情何以堪!这个问题,辩护人在后面会专门论述。
第二、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批准该《公约》,原因复杂。但是至少说明国务院这个国家机构是认同该国际公约的。该《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在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第二部分【事实辩】
1、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大兴文字狱,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或被捉拿,株连族人,身陷囹圄,饱受酷刑,尝尽辛酸,如此,国无良士,内忧外患,豺狼虎豹,觊觎华族,烽烟四起,外敌入侵,同胞受难,民族蒙羞。这种惨痛的经历,殷鉴不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平福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关于这一点,有2011年3月11日,兰州市公安局国宝支队警员***、兰州市公安局皋兰县县局国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都是什么内容?
问:你对什么不满?
答:我是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不是对某个人不满。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陈平福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平福“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陈平福反对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陈平福的言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与私而言,甲行使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若涉及诋毁、造谣、诽谤,公民可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权利篇章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则不然.一个党派和政府,在一个国家执政和为人民服务,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所谓千秋功过,任评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有诗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阐述自己对民主、自由的追求;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渴望生存下去,发泄对现实不满之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之评论,对事实之看法;其核心思想是,追求自由、民主、法治、宪政。
辩护人认为:陈平福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和41条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依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
(二)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言论不能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陈平福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2、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起诉书任意扩大解释,认定陈平福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进而认为陈平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书》用“诋毁、污蔑”词汇来指控被告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诋毁、污蔑”与“造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家的立法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诉机关绝对没有立法这个权力。
3、即使陈平福发表的文章中有对中国共产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党和政府罪”,更没有“诽谤政府工作人员罪”。
第三、陈平福撰写、发表文章,从本质上讲,是在捍卫人权,捍卫公民的生存权和自由。至于转载他人的文章,公诉机关也用来指控,这完全是莫名其妙的。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解释道:从我们出生那时起,政府即须帮助我们实现某些事物,因为我们是人。我们对政府的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权,无论男人、女人、还是儿童,人皆有之。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陈平福被指控的33篇文章中,除去转载别人的文章,就是在不断重复他要生存。在一个疾病缠身,没有其它技能,文弱的读书人来说,他唯一的生存技能是拉小提琴,或者教书。他在兰州街头拉小提琴,在街头卖艺,靠技能生存,何错之有?!辩护人不否认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可是城管的野蛮执法,社会评价极为低下,举世皆知,他们以自己的行为自证了的。陈平福遭到城管野蛮的塞进囚车里,被抛弃在荒野。他一个公民,一个纳税人,凭啥接受这种野蛮的行径。他一个读书人,一个从事教书育人职业几十年的公民,如何忍受这种羞辱!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何曾授权他们如此野蛮执法?!他当然愤懑,他的委屈无法向公权力机关诉说,他只能写成文章,从心理学上的角度,他是在泄解压力!他的遭遇,谁去安慰了?他憋屈,他当然必须说出来,说出来,自然会好受些。他在本辩护人的办公室对我说:“我觉得一个人活着,一辈子都不敢说真话,我觉得活着窝囊!”他就是想说他认为的真话。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曾经说:“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不让他说话,不让他打字,难道把他嘴堵上,把他手绑住吗?
陈平福去云南打工,养活自己,却被兰州国宝跨省捉拿,遣送回家。他一个55岁的知识分子,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读书人,一个清流,一个被买断工龄,一个没有收入的老人,让他如何活下去?难道让他去乞讨?难道靠别人施舍?难道逼他像网络上广为流传的一个老人那样,故意抢劫,然后坐牢,活下去?!生命是如此的可贵!活着是多么的美好!不让他教书养活自己,他怎么活?——谁能告诉他!谁能告诉我!
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奸佞覆乾坤,千古伤心文字狱,罗织何曾铭法治。
人们不该忘记,文革在它最初策划于密室的时候,就是从构筑文字狱开始的。历史学家吴晗的一部《海瑞罢官》,就是点燃文革罪恶之火的导火线。那种从字里行间断章取义、牵强附会、任意上纲、罗织罪名的卑劣手法,杀了多少国士!捕风,捉影,抱残,守缺四式连环的招式,中国人并不陌生,想来,何其愤怒!!文革早已被否定,今年在两会出席记者招待会上,中国政府行政首长温家宝先生还在忧虑和担心“文革”有重演之势。
我们的国家绝不能再搞文革那一套。坚决要防止文革复辟!我们要阻击这种苗头!
“文革”斩断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根脉,对我华族文明摧残之甚,中外罕见,古今独步!毁人不倦,谁与争锋!那些史料所呈现的残酷,让人肝胆欲裂,悲愤万分。痛恨极了!从此以后,国士近乎绝迹,人人恐惧,噤若寒蝉,唯唯诺诺,但求自保。
多年以来,我们以生命亲友为借口,以生计饭碗为托词,以洁身自好为由头,卑微甚至卑怯地回避着暴力。官员的贪腐行为加重了整个社会的不公,吞噬着普世皆准的正义,深化了民族内心的势利与黑暗。我们的怯懦忍看,不敢挺身而出的谴责,就是一种对邪恶的默许甚至纵容。凡此种种图景,“文革”功不可没!
“金粉东南十王州,万重恩怨属名流。牢盆狎客操全算,团扇才人踞上游。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田横五百人安在?难道归来尽列侯?
好在我华族文化内在气质和自生力量,每到历史的关头,总会有人站出来,捍卫民族尊严,恢复民族元气。
人类追求文明是相通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下是大同的。所以,法律,犹如自然科学一样,是有规律的,是适合不同政体的。法律最能体现民主、自由的精髓。宪法规定“依法治国”,陈平福追求民主、自由有何不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从来就没有拒绝过民主和自由,拒绝一党“独裁”,这种历史文献比比皆是。陈平福认为国家应该实行民主宪政,起诉书竟然认为是“煽动性观点”,辩护人极为震惊!宪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国早就有了宪法,有了宪法,就会逐渐实行宪政,有了宪政才有法治,从政治伦理和逻辑上讲,陈平福何错之有?遑论犯罪!
辩护人认为:国家、社会必须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必须找回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的善良、正直、诚实、勤奋的核心价值,必须找到民族内心的归属感,民众的族群自豪感。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必须彰显出高贵的国家气质,在世界上广受尊敬。这样的一个国家,一定是一个民主、自由、实现宪政的国家,人人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多么美好!陈平福位卑未敢忘忧国,深怀感恩之心,对待周遭的一切,他深爱着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忧国忧民,忠于自己的内心信仰,认同自由、民主、宪政,是公民的典范。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
基于以上论述,本案公诉人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湛然无据,请审判长依宪法精神,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宪法之精神,省释无辜之讼累。今陈老而多病,谅无他逞,自应悯其拳拳之心,径行省释。实为公德两便。
谨辩!呈送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