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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涉嫌传销犯罪案开庭:涉事老总曾是杰出外商
  发布时间:2012-12-25 14:17 浏览次数:7899 

中国最大涉嫌传销犯罪案开庭:涉事老总曾是杰出外商

2012年12月25日 04:1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冯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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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四天的激辩,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仍未得出结论。

12月21日,这起号称“全国最大涉嫌传销犯罪案”的案件因第二被告刘葆华因病倒在法庭上导致紧急休庭,开庭时间另定。

精彩公司通过“太平洋[5.44 3.82% 股吧 研报]直购官方网”进行电子商务,曾一度直接销售商品2000多万种,是中国电子[0.70 -2.78%]商务财务平台业务中超常规发展的企业。至案发时,精彩公司一案共涉及客户保证金60多亿,涉及会员达676万,中间集群消费的渠道商12万多个。

四天的控辩之后,社会上甚至公检法内部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以电子商务的名义拉人头,涉嫌传销活动,且公司实际亏损高达13.77亿;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方向和最先进的模式,同现在法律规定的“传销”完全不同。

多名律师认为,这是中国第一例特别重大的电子商务涉罪案,面对的是没有先例可循的电子商务全新模式。

而精彩公司董事长唐庆南,同样经历着从“江西十大杰出外商”到阶下囚的复杂转变。

反复立案

3年时间,太平洋网从一个寂寂无名的电子商务网站做到数十亿的规模。

据精彩公司内部人士透露,由于太平洋网是采取了直接将供货商价格公布,将所有商业利润基本上返回给消费者,只能靠保证金的承诺预支的现金流来获利。因此引起了其他直销商、电子网络销售商的恐慌和围剿,从国内到国外,不断有人举报控告精彩公司传销。

2008年12月18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上线。最鼎盛之时,太平洋网曾与中国移动[89.70 -0.50%]中国联通[3.49 2.95% 股吧 研报]中国电信[4.27 0.47%]等大型企业及当当网、凡客等大型购物网站建立了联盟关系,合作商家更包括韩都衣舍、美国骆驼、afu阿芙品牌及波司登[2.34 1.74%]等众多商家,可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种类达2000多万种,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010年10月29日,由江西省工商联主办的“江西十大风云人物暨十大杰出外商”评选中,唐庆南获选。彼时正是他春风得意之时,殊不知危机也正悄悄潜伏。

2010年6月24日,南昌工商局以涉嫌传销为由,向南昌市公安局移送本案要求刑事立案侦查,南昌市公安局随后立案。经过五个月的调查取证,2010年11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向精彩公司和唐庆南送达了“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的决定。

据接近唐庆南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唐庆南与南昌市政府关系很好,精彩公司亦是南昌市重点扶持的企业。因此那一次并未对唐庆南构成打击。

12月18日的庭审上,唐庆南表示,公司之所以被误解为传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与公司合作的渠道商户在推广中为了利益进行夸大宣传,二是部分与公司合作的渠道商户采用了培训与推荐这种类似于直销及保险营销的方式。

不过时隔两年之后的2012年4月15日,南昌公安机关突然改变定论,再对本案立案。

上述接近唐庆南的人士暗示:“唐做过25年警察,为人正直。某些人无法从唐身上获得私利,因此又动起了打击他的念头。”

法律空白

庭审过程中,除对太平洋官方直购网bmc模式本身的辩论外,争论焦点更在于该模式的法律定性问题。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关键是如何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信息社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新型经营模式的定性问题,即这种全国首例的bmc模式是否属于我国禁止的传销行为的范畴。

从去年以来,精彩生活bmc模式,在全国就出现了不同看法,有的地方法院支持了这种商业模式,有的地方则对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据商户统计,全国已经拘留了近600人。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已达2.03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达8019亿元。

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对现行法律提出了严峻挑战。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活动规则。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认为:“这个案例极有示范意义,将影响整个中国将来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问题,我们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探讨和辩析,是非常有必要的。”他同时建议,本案能够通过高级法院,向最高院就本案法律定性问题进行请示。

据记者了解,今年6月,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全面启动,并已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这意味着我国首部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已全面启动。

本次立法涵盖了电子商务市场中的c2c与b2c网络零售、o2o网络团购消费、移动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交易、b2b网络贸易、大宗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代购、小额外贸)等诸多细分领域,是我国目前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层面的首次立法。

中国首例电子商务被控传销案辩护词    

 

       [陈有西按]中国电子商务被控传销第一大案、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公司“太平洋商城直购网”案件,从12月18日开始,在南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已经进入第四天。辩方举证后,进入最后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词,唐庆南、刘葆华、程芳英、徐兴春进行了自辩。徐兴春自辩时,身患重病、肺萎缩、心萎缩一直咳血的第二被告刘葆华突然倒在法庭上,法庭紧急休庭。开庭日期另定。开庭第一天,我即建议法庭对刘取保就医,他的辩护人向法院当庭提交了取保申请书,今天其他律师又联名申请取保。法庭没有重视,认为能够坚持庭审,终于酿成隐患。刘生命垂危。这是南昌法院桂松案监狱医院开庭后的又一起事件。法庭安保工作严密,400多旁听的大法庭秩序尚好,旁听者在律师劝说下有序离开,没有酿成事件。刘已经送医。

    南昌太平洋电子直销商城案被控传销,不但在社会上,而且在江西省公安、检察、法院内部,都一直有巨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方向和最先进的模式,同现在中国法律规定的“传销”完全不同。因此2010年11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根据侦查五个月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无罪,同检察院、法院一起研究,并报公安厅、公安部经侦局研究决定后,向精彩公司送达了“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的结论。但是,在撤销案件一年半后,今年4月,南昌公安局在没有任何事实改变、模式改变的情况下,抓了八人,检察机关帮助强行起诉。法院组织了认真的公开审理,法庭调查进行了三天,检察院举证即用了两天。今天上午,辩方十多位律师进行了举证。法庭并传三位鉴定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进行了发问。鉴定意见漏洞百出。鉴定人回答律师发问时违反基本的财务知识,对关键问题都不敢正面回答。最为错误的意见是,将一个盈利一亿多,公安查封还有账户资金16亿多的公司。审计鉴定成亏损13亿的公司。其原因,是将商城收取的客户保证金,不作为进项收入剔除,但将返还给客户的保证金,按公安要求“调账”成“管理费用开支”,导致出现巨亏的虚假结论。当我发问鉴定人,一个30人的公司怎么会出现13亿的管理费用,将公司原来正确做账的“应付款”会计科目,调整为“管理费”,财务规定和事实依据何在?两个鉴定人都无法回答。在我发问时,检察官不断反对阻止救驾。

    该案涉及客户保证金60多亿,涉及会员遍布全国,达676万;中间集群消费的渠道商12万多个。太平洋直购网上的直接销售商品达2000多万种。是中国电子商务财物平台业务中超常规发展的企业。

    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原名为江西精彩生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并于2008年推出太平洋直购网。2009年 5月,公司在网站的基础上研发出bmc经营模式。

    今天出庭的唐庆南的辩护人是我和京衡律师集团刑事部主任王军。林明明律师参与了电子商务模式的研究和数据图表的整理。辩护词长达30000余字。今天紧急休庭,还没有发表。为让全国一直关注的670多万太平洋商城消费者知道案情,现将我们三个律师共同写的辩护词先全文发表。由于我今晚要连夜飞珠海参加明天的“广东打黑第一案”“海霸案”辩护,辩护词法庭上形成,还没有仔细校对。可能有文字差错,有时间时再校对,请大家谅解。

  唐庆南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一审辩护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京衡律师集团依法接受唐庆南先生的委托,指派陈有西、王军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本案,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本月十八号开始对本案进行了相对扎实的法庭调查,法庭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我们对此表示感谢。

结合我们会见以及被告人唐庆南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无罪辩解,再对照庭审查明的案情,辩护人认为本案关键除了查清事实问题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信息社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新型经营模式的定性问题。即这种全国首例的bmc模式是否属于我国禁止的传销行为的范畴。以及这种行为如果有不规范的地方,是应当用《民法》、《行政法》的手段进行引导和规范,还是直接用《刑法》去惩处的问题。即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定性之辩。这个案例极有示范意义,将影响整个中国将来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问题,是全国第一例,我们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探讨和辩析,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同时建议,本案能够通过高级法院,向最高院就本案法律定性问题进行请示。

经过辩护人对本案事实真相的庭审和法律要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原南昌市公安局和江西省政法委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再次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是错误的。我们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决定为唐庆南和他创新的bmc模式新型经营行为作无罪辩护。其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和组织传销的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我们的辩护意见详述如下。

 

一、 认真查明本案真相,正确界定罪与非罪,意义重大

 

(一)    本案是中国第一例特别重大的电子商务涉罪案

面对的是大家都没有经验的电子商务全新模式

    从接手本案到现在,我越来越感到,精彩公司和被告唐庆南,就象孤独地走在高山顶上的一个人,深深地陷入了不被人明白、不被人理解的痛苦。

bmc模式太超前、先进了,普通电子商务都还不被很多人理解。今天我们在参加审理本案的控辩审各方,真正网上购物、精通电子商务的并不多。中国法律界对电子商务还非常陌生,立法的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规范,全部是空白。我们今天在审理这种电子商务传销案,是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在进行类推对照。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全部是空白。能够把刑法的构成要件,同电子商务的知识,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人,需要两个领域的基本知识和不断更新接受新事物的思想。如果做不到,就有可能出现失误。

bmc电子商模式,是近年中国出现的最新型的电子交易商务模式。新生事物出现,总会充满艰辛和争议。法院、公安、检察、律师、政府、法学专家、电子商家,都没有经验,没有现成的法律界定,需要我们特别慎重。对于这样的案件,出现不同看法,甚至失误,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把各界都没有经验、把不准的案件,直接用刑法手段处理,肯定是不妥当的。

(二)    公安、检察、法院对本案一直有争议

本案公安机关最早在2010年5月立案侦查,经过慎重研究,报省里公安、检察、法院集体研究,再报省政法委,报公安部经侦局,确认bmc模式不属于传销行为,公安机关正式作出无罪撤案决定,并于11月11日送达给精彩公司。随后,江西省商务厅于12月报商务部推荐精彩公司为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人保部培训中心将电子商务师培训基地授给精彩公司。其他政府部门也一直支持肯定。2011年7月,山东聊城公安机关拘留加盟商刘葆华、童年,检察机关审查把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当地公安索取数百万“取保金”后释放两人不了了之。2012年4月,本案侦查机关突然改变原来定性,拘捕本案八人,查封精彩公司近20亿资产。先不论对错,这些现象至少说明,这是一个连政法机关内部,包括公检法都无法把握、基本认定为无罪的案件。bmc的定性根本不是工商、司法机关的特长。好多办案人员根本不知道什么叫电子商务,不知道什么号电子商务中的传销,基本特征没有任何先例可循。

(三)    商务专家、法学专家主流意见支持这种新型电商模式认为不构成犯罪

 工信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专门提出,要探索建立网上和网下交易活动的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促进在线信用服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服务,满足电子商务活动中多元化、个性化的支付需求。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支撑企业加强合作,促进物流、支付、信用、融资、保险、检测和认证等服务协同发展。针对本案,国内参与刑法、民法立法的五位法学专家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刘仁文教授;杨立新教授论证后,于2011年9月出具专家意见认为: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bmc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问题比较复杂,社会各方对该商业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识,这是正常的。在有关部门没有对bmc商业模式的性质进行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宜对该商业模式按照传销活动来对待。 

(四) 电子商务市场客户也有争议,观念对立

由于太平洋网是采取了直接将供货商价格公布,将所有商业利润基本上返回给消费者,完全挤干了商业环节的利润,只能靠保证金的承诺预支的现金流来获利,引起了其他直销商、电子网络销售商的恐慌和围剿。因此,从国内到国外,不断有人举报控告精彩公司传销。这也是本案的由来原因。因此,网商诋毁的很多。另一方面,正面肯定太平洋电子直销模式的商家更多。全国一年半中676万商户会参加到这个直购网来,是真正认可这一模式的。因为这不同于限制、控制他人的传销,而是所有资料上网供人反复研究比较,设定了十五天冷静期,十个月转让期的,都是商户充分了解了太平洋直购的模式后,才加入的。因此,这个案子在电子商务界的看法也是毁誉参半,幕衷一是的。

(五)  本案判决将对中国电子商务产生重大影响,有示范意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3月发布数据称:截至2011年12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已达2.03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达8019亿元;本案涉及全国各省676万已经加太平洋直购网商户的权益,有10多万加盟渠道商,30多亿资产。还涉及南昌和其他省区的关系。如果处理得好,可能成为中国未来电子商务的一种全新模式,因为事实已经证明了他的巨大的扩张能力;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司法权调整新型市场经济行为,准确把握定性,显得十分重要。法院的责任更重大。

(六)   将影响全国各省600多相关参加人的定性问题

从去年以来,精彩生活电子营销模式,在全国都出现了不同看法,有的地方把关守住了,有的法院明显支持了这种商业模式。但有的地方开始直接用刑事手段抓人。据商户统计,全国已经拘留了近600人。因此,本案的判决处于龙头的示范的意义。有的地方已经中止审理,等本案的判决。因此,南昌中院对本案,请从不单是个案的角度,进行宏观全局性的认真讨论把关。有必要的时候,从法律性质上再层报最高法院把关。

(七) 本案判决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要十分慎重

     本案涉及人数过大,达676万,地址全国性,冻结资金数十亿,据渠道商介绍,已经有人在公安第二次立案查封公司资产后,自杀和其他意外死亡。因此处理不当酿成事件,是要高度警惕防止的。需要指出的是,南昌有关部门围绕本案所做的一些舆论应对的策略是错误的。开庭第二天的12月19号,法庭调查都刚开始,就通过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晚上的《晚间新闻》,20日南昌的《南昌晨报》,进行大力度的宣传定性,代表法院进行未审先判、舆论审判,说本案就是性质恶劣的传销,涂黑各被告。同时动用公安机关,限制网络上的不同声音,组织删贴,传唤发贴人,搞“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涉及这么多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么大的几十亿的财产,想高压解决、压服群众的思路是错误的,只会导致更大的全国性的反感和反弹,引发群众性事件,进一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建议对本案的审理判决,要特别慎重。

 

二、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错误及情节异议

 

下面,为便于法庭掌握应关注焦点,我对《起诉书》中的事实错误、情节错误、观点错误一一指出,供审查参考。

 1.关于犯罪起源牵连,指控不实。《起诉书》的第一个情节,以美国“立新世纪”被查处来铺垫,认定事实是错误,企图以唐庆南参与过被查处过有污点国外传销组织来归类唐庆南的背景。在质证中我们已经指出深圳福田工商局处罚的只是利用立新世纪产品搞传销的高亮和陆华个人,而非《起诉书》所说的查处美国立新世纪公司。查处的时间是2004430(卷28《处罚决定书》),也不是《起诉书》表述的“同年年底”。同美国立新世纪公司无关。因为此时这个公司根本没有进入中国。而唐庆南是在2007年才购买了立新世纪公司的600万保健品,想做省区代理商。很明显与以上人员的个人的违法传销行为毫无关联。立新公司没有在中国受处罚的记录,没有任何证据。刑事审判必须坐实证据。更不能由此推论唐加入过传销公司,并学会了传销模式。也同后来唐创办精彩公司的bmc电子销售模式也没有任何关联。将一个人人生经历来作为认定被告人品行及案件起因的方法是毫无根据的,这是一种牵强和血统论。相反,《起诉书》只字不提唐庆南出身警察世家,其本人二十五年的警察身份,来证明他根正苗红。因此,这一节完全无关情节,应当在判决认定中删除。

2.关于移用保证金的指控不实。《起诉书》指控唐庆南与刘辉“合谋”将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借给刘辉,用于精彩公司的增资。而事实并非唐庆南一个人就决定了此次借款行为。在由唐庆南担任法人代表的精彩公司,任何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行为都是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商讨同意后才能够实际实施,是公司行为而不是唐庆南个人行为。另外,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和《会计通则》相关规定,公司将合法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合法的公司资金运作是合法的。

3.关于将公司资金转移的指控没有查清真相。《起诉书》指控“在江西精彩公司账户被公安冻结后,深圳精彩公司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江西精彩公司转移银行接口收取保证金和支付返利”。《起诉书》所指控的案情属实,然而导致精彩公司转移银行接口的直接原因,是公安机关不顾企业存亡,冻结了企业账户,全国电商客户无法结算。这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还有可能导致群体事件,因为精彩公司的全国有数万客户。精彩公司为了按约定退还渠道商的到期返利,而不得已开展的自救行为。再者说,公安机关当时的冻结行为,已经被2011年11月11日的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予以销案的决定所否定,该冻结行为不具合法性。因此,这种为了公司目的资金异地结算,完全合法。

4.关于pv计算按层级的指控不符合事实。《起诉书》认定“唐庆南依托太平洋直销官方网设计的1pv=7元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的积分返利制度,并以此为核心,推出了以购买商品或是缴纳保证金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是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的经营模式。渠道商缴纳了保证金购买了pv积分就可以向下批发,即转移给下级渠道商……2010年8月,全国省、市、县(区)级代理商基本推广完毕后,唐庆南等人为了继续吸引人员加入,从而骗取保证金的目的,对渠道商层级作出调整。”这是对规则和唐庆南商业目的曲解和歪曲。理由如下:

(1)太平洋直销网经营模式的规则不是以人员数量为计酬,而是锁定未来一定时间段内的购买群体,以可以预期未来真实发生的订单量和实际消费的量为计酬依据,而不是以人员数量来计酬,人员并不直接反应出消费的能力。当然,任何商业行为都是需要人气的支撑,但不能任意曲解bmc规则的初衷。

(2)公司设计了一套退出机制以保障渠道商的利益,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在订立合同初期有45天的冷静期可以随时放弃履行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还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保证金无条件退回;即使过了6个月,渠道商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满足合同所附条件及时退回保证金。合同是这么签订的,实际上也是切实履行的,没有发生一起不能退回保证金的事件。无论是公司还是唐庆南本人全面履行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事实发生。

(3)对规则的调整是为细化不同消费水平的渠道商利益,《起诉书》认定的规则的调整是为了骗取保证金之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5.对渠道商按传销级别区分的理解不符合事实。《起诉书》认定“截止2012年4月9日精彩公司共发展渠道商”121474名发展其他会员6767553名。其中最高级别的全球诚信商47人,最低级别的合格渠道商56784名,各级渠道商之间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然而事实是,公司与符合条件的渠道商之间直接调用过太平洋网结算的,都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没有谁高于谁和先来后到,大鱼吃小鱼的规则,后来的渠道商也可以通过实际消费或是转让自己的订单迅速的超越推介自己的先到者,不存在有序的层级关系,也没有规则约束一个层面对另一层面的控制和剥削,所有的渠道商在公司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源于合同,也灭于合同,不受制于其他渠道商。所有的渠道商实际上都是在同一个层级上成为太平洋网的合作相对方。所谓级别,只是组合“联盟商”的地域关系,和购买消费业绩的大小,享有不同比例的返利。不是一层层返。保证金也是直接结算,没有层级关系。不可能形成层层传销。

6.获得诚信渠道商的数据严重错误。《起诉书》认定:“通过单纯消费的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的人数为137人”数字失实。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向江西精彩公司调取的数据表明完全通过自然消费完成1000pv的有1800人,消费总共完成订单数量3000余单,同时该组数据也再次说明bmc模式是建立在一个真实的购物网站上的,与传销的无实际消费完全不同。而且,由于大多数商户选择了交纳保证金同时消费的模式,已经实际返还保证金的人,有3万多户。见唐庆南、徐兴春的当庭陈述。但公司查封公司账册后没有统计鉴定这一数据。只是断章取义地说只有137人。

7.pv获得举例不客观全面。《起诉书》还列举了两个不带有普遍性的例子:“消费获得自然1000pv在太平洋网站上消费平均要花费97.635.54元,要是选择自己充话费平均要花费617.500.00元”来佐证通过实际消费获得pv,很难得到。这是选择了利差最小的商品和服务。太平洋网有2千多万种商品,交话费只是众多消费中量大利薄的电商服务特例,不具有现代高消费特征。消费者充100元话费,消费电信实收97元,网上卖98.5元,只有1元多的利润,所对应的pv积分自然比较少(0.2pv)。但如果消费价值较高的商品,比如买五粮液酒10箱(每箱六瓶,一瓶网上只卖398元约2400元)给渠道商,市场上卖520元,有1000多元的利润,一箱的利润就达到了100pv,十箱就有2万多元利润值,就能达到1000pv。

上述例子同样也可以推翻《起诉书》第8页第二节中,关于“通过消费累计pv不仅花费时间长,而且积累周期长,难以实现”的指控。因为,依据规则,每一位自然消费者,通过累计,都是可以百分之百的实现积分和成为渠道商。因为精彩公司的所有积分是不过期一直有效累计的。

8.关于bmc模式不会产生真实利润只有虚拟利润、只能用保证金返利的指控不实。《起诉书》中对“精彩公司返利分配的所谓的利润即pv只是虚拟的利润,并未形成,各级渠道商获取的返利实际上是后加入者的保证金。”这一指控表明公诉人并未真正了解bmc 模式。bmc模式下,利润产生是真实的。因为生产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同消费者购买价格的利差是事实存在的。为了获得大批量销售,所有生产商都会低价供货让利。国美、苏宁连锁店就是这样的。区别只是传统销售同网上销售的不同。精彩公司所有的供货商都是有低于市场价供货的协议的。只要产生真实的销售,就会有利润产生。因此pv积分的利润是客观存在的。并不需要用保证金去填补。只是交保证金买积分时,销售利差还没有发生,因此先用保证金预支现象有发生,而公司运用这种保证金是合法的。后面分析。

精彩公司的利润来源还是消费。预定消费是为将来的消费预付金额,虽然渠道商之间可以转移,但是无论转移多少次,该预订消费的保证金始终由公司收取,只是支付给公司保证金的主体发生更迭而已。因此,实际消费还是预定消费均可以给公司带来利润,而公司据此才将自己的部分利润以返利的形式分配给消费者和渠道商。返利使用保证金的问题我们在前面是已经论证过,依据合同收到的保证金企业可以用作经营资金,这符合《合同法》《公司法》和《会计通则》的相关规定。

9.关于保证金使用权的财务知识理解错误。本案公安、检察机关都有个财务常识性的错误。以为收到的保证金是不能由公司支配使用的。受公安指示进行鉴定的审计所,也违背常识作出这样的鉴定。导致扣除了保证金部分,结果说公司有10多亿的亏损。

公司的保证金在企业财务处理上,属于暂收暂付款,可以纳入企业流动资金。这同房产公司收取客户预售房款、向银行贷到贷款性质是一样的。收取保证金,进入企业的流动资金,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是一种负债,到期或者到约定条件成就时,必须归还。而不是锁定不能用。只有双方约定银行监管的资金,才受合同的《起诉书》指控“唐庆南收取渠道商和会员的巨额保证金被其个人控制、支配、并肆意挥霍.”。收取保证金是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对保证金予以理财投资是为了让企业沉淀资金能得到保值和增值。对钱的支配和调度绝大部分是公司借款行为,有借条可查,在公安对唐庆南和精彩公司其他股东的询问笔录也证明,虽然股东决议过程没有全部形成文字记录,但每一次公司的借款行为都是经全体股东商讨并通过的,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唐庆南个人将其中800万元放贷给刘辉个人使用,指控唐庆南挥霍保证金与客观事实不符。

唐庆南实际控制公司,有几十个亿的资金可以使用,他不仅没有通过分红给自己谋取私利,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自己及其他公司人员擅自使用公司资金(详见卷34“市场规范相关资料”,卷36“诚信保证金监管资料”)。

10. 虚假和欺骗性宣传的指控是无中生有。《起诉书》指控唐庆南先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公司模式基本制度和经营状况大肆进行虚假和欺骗性宣传。这不符合事实。

首先,精彩公司的宣传无论书面和口头都只有一套内容,而这些内容都公布在太平洋网上,让所有人可以反复查阅。特别是通过网络公布,没有另外的一套宣传内容。网络公示的可以反复比较研究讨论的特性,意味着不可能隐瞒真相。

 

其次,这些宣传多数通过中央电视台、江西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推广,这些宣传都是通过正常渠道公开进行的,所有的宣传都是实事求是,没有虚假及夸大的成分;如果指控唐庆南虚假宣传,央视这些媒体岂不成为了帮凶和同案犯。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这些内容存在虚假和欺骗的成分。

第三,公安查明,该公司没有任何限制客户进行控制性宣传的任何行为。公司敞开接受考察,全部如实介绍。没有误导性控制性培训。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部分的辩护

 

(一)bmc电子商务模式

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原名为江西精彩生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并于2008年推出太平洋直购网。2009年 5月,公司在网站的基础上研发出bmc经营模式。

bmc商业模式是由太平洋直购官方网首创的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所以还没有办法让社会都理解。这也是本案复杂、大家观点众说纷纭,包括公安检察机关内部也反复争议的原因。bmc模式,实质是建立在一个真实的电子购物平台(太平洋直购网)上,由供货商(b)、渠道商(m)和消费者(c)组成的经营模式。首先,供货商与太平洋直购网达成协议,供货商提供商品在网上销售。接着,消费者在太平洋直购网上注册并消费。与一般的购物网站不同的是,bmc模式允许预订消费,即将消费者分成两类:自然消费者和预定消费者。自然消费者就是在太平洋直购网上实际购物的顾客,预定消费者则是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预先约定未来的消费量,保证金支付到位后即成为网站的渠道商。实际消费积分到达规定水平后的自然消费者也可以成为渠道商。

bmc是英文business-medium-consumer的缩写,b=business,指企业;c=customers,指消费者,终端;m=medium,在这里指的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搭建的一个空中的纽带与桥梁。整合了量贩式经营(如沃尔玛)、连锁经营(如麦当劳)、人际网络(如人人网)、传统电子商务(如阿里巴巴b2b、b2c、淘宝网c2c)、金融等模式的所有优势,将网站与消费者、机构与终端、企业与渠道代理商,根据不同的需求有机、立体地结合的平台。模式追求的是“省钱+赚钱、就业+创业的电子商务目标,压缩商业环节利润,将生产商让给商业环节的利润,直接返还给消费者。一部分让利,体现在直接公开的网上实物低价;一部分让利,体现在消费到一定额度后的返利。而返的计算按积分pv换算。从而把消费者、供货商、诚信渠道商的商品资源、服务资源、资金资源、人脉资源整合到一起,将消费者都吸引到太平洋网上进行交易。实现交易规模利益。如消费预存保证金,做大了资金沉淀好处很大,以商品让利消费者,实现预期资金占用好处,(如中国移动的手机套餐业务、高尔夫球场会员卡预售),太平洋网自身的获利也是能够保障的。利润来源包括承诺消费预交保证金、管理费、商业留利部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实现生产商(销售了产品)、商家(获得了交易量附加好处)和消费者(低价真货加返利)共赢局面。

bmc设计了积分计算返利的pv概念。1pv=7元,即消费100元,预期产生商家利差10元,将其中的7元承诺返还给消费者,即一个pv。但这个返还,是以一定的太平洋网上购物消费额度为前提的,消费越多,pv值比例越大,达到100pv即可以按比例返利,退还预订消费的保证金。以此吸引消费者都到太平洋网上来购物,买到真实的低价货物,享受折扣低价的同时,同时还可以得到返利。

太平洋直购网上有2000多万种商可以直购。以五粮液为例,市场价每瓶520元,太平洋直销网上销售价一直保持398元,精彩公司同生产商供货合同进价160元。每瓶的利差达238元。生产商和市场销价的差价利润,就是太平洋网的利润空间,电子商务,减轻了商业流通成本,太平洋网将中间利差绝大部分让利返还给消费者,换算为pv值,消费到一定额度,就可以按pv值返利。这是利差高的商品。利小量大的,如中国电信的电话充值服务,100元的话费,太平洋网同供应商的协议价格,是97元,太平洋网上销售充值为98.5元。消费者得到低价1.5元的好处,太平洋网再将另外的1.5元利差,换算为pv值,让利给消费者.只要达到一定消费值,就可以享受返还。

根据消费积分贡献的大小,太平洋直购网根据pv的多少,把渠道商分为12级。这种级别不是根据人的管理层级,而是根据消费额度进行的返利比例差级别。结算也直接同太平洋网上进行,没有中间层级。消费额度越多,级别越高,享受的返利比例和商品折扣也越高。不管是全国的,还是县级的,还是个人的消费者,谁的消费大,谁就直接同太平洋网直接结算优惠标准。

欲获得pv,消费者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通过直接购买网站上的商品,累计积分;二是一次性购买1000pv所对应的商品,同时直接享受返利;三是缴纳保证金(例如7000元保证金可以获得1000pv)。第三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积分。pv还可以在渠道商之间转移。一种即“集群消费者”,也称“联盟商”。多个消费者归纳到一起,形成地区汇总;二是退出转让延续,在某一渠道商不愿继续同太平洋网合作购物想退出的,可以将pv累积转让给别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将对应的保证金退还该渠道商,而由新的渠道商向网站缴纳。一个渠道商只能就自己预定的pv量中获得利益,其预定pv量实际消费或者转移之后,不能再享受实际返利。因此,他的保证金和返利,都是没有层级的,直接同太平洋直购网上进行结算,不可能产生传销一样的层层吃“入门费”、骗取最末端消费者保证金的现象。因为他的保证金是直接在结算平台自己帐户上的。

为了保证到太平洋网上消费的渠道商(集群消费者)的声誉和交易安全。精彩公司对渠道商采取入门资格审查,限于合法注册的商业企业。审查工商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保障终端消费者的安全。并采取“假一罚十”、网上同步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保证金和pv信息等办法,保证交易的真实和安全。

(二)精彩公司经营状况

根据《起诉书》,从2009年5月开始(误为2007年始),到2012年4月,三年中,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公司共发展渠道商12万余人,在太平洋网上登记加入的商户达676万余家,收取保证金近37亿。(见《诉》p7)购物消费返利已经有6500万;退还保证金(起诉书表达为“推广返利”,实为新加入后的保证金置换性退回)14亿元。(见《诉》p8)营业利润7700万,其中营运费净收入1.02亿。(见《诉》p8) 到2012年4月公司被公安机关第二次立案查封,账上冻结现金高达11.6亿。网上银行用于结算的流动资金有6亿多,广东1亿多买的投资房产已经价值6亿多。总净资产就达20多亿。公司发展非常健康、正常。公安委托的审计认为公司亏损13亿,是审计鉴定机构受有罪侦查的影响,完全搞错的基本概念,将收入的保证金作为负债,认为是不能返还动用的,于是出现收支不平衡,产生亏损。实际上,这在账的保证金就是准备返还的。完全是财务概念的错误。公司根本没有亏损。收保证金以事后有实际消费进行结算的模式,也不可能亏损。

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5月,南昌公安机关接到一些竞争对手举报,对精彩公司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认为涉嫌组织传销。经过五个月的侦查,并报省公安厅、省检法、政法委认真研究后,认为bmc模式合法不构成犯罪。南昌市公安局正式通知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撤销本案”。随后,公司正常恢复经营,在公安机关发银行帐户进行监控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开支都要公安机关同意,渠道商从1万多户发展到10多万户,保证金增加了11亿多。2011年7月,山东聊城等公安机关对精彩公司的渠道商刘葆华、童年以传销罪立案抓捕,随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得不撤销案件。公安以各纳交160万保证金的方式取保释放了童年、刘葆华。到2012年4月,南昌市公安局在经营模式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根据有关部门的错误的指导意见,突然立案,抓了江西精彩公司8人。但矛盾的是,被控犯罪方法的bmc模式,精彩公司的太平洋直销网,却一直继续在公安机关监控下运营。受此侦查影响,营业额下降了90%以上,但是在这样艰难的环境下,每月的商品营业额利润,除了用于消费积分返利,税收和百余人工资外,仍然还有盈余,说明了这种经营模式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三)关于本案经营数据的异议

本案中的经营数据涉及到保证金,保证金有两种,分别为渠道商诚信消费保证金,和供货商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的所有权不属于精彩公司,但是占有使用权属于资产,公司可以将保证金作为流动经营资产使用。保证金的义务,只是到期后,或者约定条件成就后,按期按约定比例返还交纳人。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将保证金通过资本运作后获取利润的部分属于公司所有。精彩公司已经将其收取的保证金用于bmp贷款以此收取利息,且目前bmp贷款运作十分良好。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审计认识错误十分明显:一是将保证金扣除出公司存量资产,直接违背财务常识。二是没有对公司的预期可实现利润、债权,比如消费pv每天在发生和增加,列为公司可得利益;三是对公司的无形资产,比如太平洋直销网的市值,作出客观评价。于是就轻易地得出了亏损的结论。这种结论是完全错误的。前期投入阶段,消费订单产生阶段,利润产生还不明显,即使这样,精彩公司实际的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仍然是盈利的。

(四)关于本案查扣资产的异议

    公安机关查扣了精彩公司的资产、冻结了企业账户的行为,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另外由于精彩公司的客户众多,还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精彩公司为了按约定退还渠道商的到期返利,而不得已开展了自救行为——转移银行接口,到深圳精彩公司以支付返利,可见在企业危难存亡之际,精彩公司还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始终把用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有一点指出,当地南昌公安机关对待本案,一开始是客观冷静的。能够反复讨论,把不准时上报上级公检法研究,最终能够把关于2010年11月撤销了案件。同时,为了防止出现社会稳定问题,公安机关一直监控、并直接审批精彩公司的财务支付问题。这虽然是直接干预了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是仍然是必要的、理性的。但是,不能长期一直监控,而且支持发展到全国,保证金又进了十多亿。既然监控中都允许发展,就意味着并不是清算式关闭式监控,而是支持发展型的监控,意味着公安机关是支持这种模式,可以合法经营的。后来,在其他省区开始抓加盟商、追查财产时,南昌公司机关为了稳定和控制现金流,又匆忙立案抓人,这就是没有立场和法律标准的出尔反而。因为精彩公司在撤案后,经营模式没有任何改变,行为性质都是同样的,怎么会同一公检法、原来认为无罪,现在又认为有罪了呢?这样的法律标准,叫百姓如何遵守呢?这是滥用了刑事侦查权在保护地方利益。是非常不妥当的。

(五)关于本案审计鉴定报告的异议

公安机关为了定案,委托的关于精彩公司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的审计报告,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案证据使用。

1、鉴定报告不具备真实性。必须指出本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不是第一次对精彩公司的财务账册做司法鉴定了。南昌市公安局早先曾对同一事实,做过几次鉴定,鉴定结论均为有盈利,健康,企业无罪,而这次突然认为有罪。对同一事实作出的鉴定竟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而根据的财务基础数据没有任何变化。因此此次鉴定结论同数据没有关联性,不具备真实性。

 2、鉴定报告不具备客观性。对同一事实作出的鉴定竟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而根据的财务基础数据没有任何变化。因此此次鉴定结论同数据没有关联性,不具备真实性,鉴定机构是受到办案机关先入为主的影响,有罪引导,作出迎合性倾向性结论。

3、鉴定报告不具备完整性。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本案鉴定报告中2011年、2012年的年度会计鉴定数据缺失。 

4、鉴定报告不具备专业性科学性。公安机关选择了不了解电子商务和直销财务特征的审计鉴定人员,业务不熟。一是对“客户保证金”的性质,不具备审计的基本知识。二是对pv返利积分业务模式不熟悉。三是精彩公司的营业模式特殊,会造成公司每天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变化极大,而且是早期大投入建立交易承诺,每天产生真实消费获得折扣利益,后期产生利润。而鉴定报告却是以正常企业审计的年为单位做出的。辩护人认为,在鉴定此类流动资金变化巨大的公司财务收支情况时,应当至少以月份为单位来计量。

5、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刑诉法》规定,鉴定报告必须送达当事人听取意见,由其提出异议,再由审计机构作出审核修正。本案唐庆南、徐兴春等人都提出了异议,指出审计结论完全错误,同以前的审计结论完全不符,保证金的性质理解和计算方法违背基本的常识。但是公安机关不记录,审计鉴定部门没有任何采纳,没有审核复议。连异议意见材料都没有附卷。

因此,我们已经在庭审之前,向法院申请调取南昌市公安局查封的2010年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的司法鉴定报告。法庭也已经调取。可以证明后一鉴定的荒唐和错误。请法庭对本案鉴定结论重新进行科学真实的鉴定,以防止错案。

(六)关于本案有没有真正意义受害人

    本案一个奇怪的现象,没有明确的报案受害人。案卷中没有见到这样的材料。这同真正的传销案大批末端消费者上访要求追究被告形成鲜明对照。所有来参加旁听的群众,即渠道商,本应是最恨唐庆南的受害人,来旁听的都是支持被告并为其喊冤的。

以唐庆南为法定代表人的精彩公司自创办以来,一直诚信经营,致力于打造一个有价值的平台体服务于社会。太平洋直购网的运营完全做到了公开与透明,关于bmc模式的所有规则也完完整整地公示在网站上。另外,为了避免用户误入歧途,精彩公司还专门开了各种培训以及录制了光盘,以此来让用户们完全地清楚规则。

在渠道商的队伍日益壮大的形势下,为了规范市场推广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渠道商进行处罚,精彩公司还组织渠道商组建了“道德与规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渠道商自行推举。接受监督。这完全是正规电子商务大公司的做法。如果传销公司这等于自找烦恼。

在唐庆南及其公司的共同努力下,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渠道商去报案投诉精彩公司及唐庆南本人。由于渠道商的队伍比较庞大,只有极个别渠道商户违规或违法推广的行为受到过投诉,这不属于公司行为,不是公司的责任,更不是唐庆南的责任。

(七)关于本案有没有造成损失

    无论是精彩公司股东,还是精彩公司的员工,甚至渠道商,无不例外地认为在bmc模式下运营的太平洋直购网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公司不存在亏损。

目前太平洋直购网站还在正常营业,还是用原来的消费积分返利表格进行消费返利,虽然营业额下降了90%以上,但是每月的商品营业额利润,除了用于消费积分返利,税收和百余人工资外还有盈余。证明这一商业模式是可以正常经营并合法产生利润的。

    然而,公诉人却仅凭一份授意的有罪推定的不真实性《鉴定报告》,就企图认定精彩公司“已经造成巨额亏损”,显然这一结论是完全违背事实真相的。一个例子就是,公安查封的公司账上现金达11亿,广东房产6亿,这在《起诉书》中有记载;另外有网上结算现金6亿多。这样一个有20亿优质资产,而没有到期负债的公司,在中国当前是不多见的。哪里是一个亏损公司?

()关于本案有没有造成客户损失

    网上购物如果欺诈,是无法包庇住的。会马上被曝光。只要在太平洋直购网上体验过购物的会员,基本上都会认可这个诚信购物的平台。网站保证所提供的一切商品都是正品,且商品普遍比市面上的价格低,随着用户等级的升高,不但购买商品的折扣将更高,且用户还能享受到返利。可以说,所有加盟太平洋直购网的客户都可以从中获利。至今为止,不但没有客户投诉过精彩公司,在精彩公司股东被控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抓之后,客户们纷纷表示愿意为其作证自己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精彩公司目前没有出现一例实现约定消费而不退还保证金、不返利的事例,一例都没有。《起诉书》记载,已经完成约定消费、达到约定pv额度的、已经退回的保证金和返利款,已经高达14.6亿。如果真有欺诈损失,客户不可以不投诉,不可能一笔都不出事。这么大的交易量和现金流,没有出现一笔支付不能,说明这个公司的信誉,不是一般的好。

    显然,公诉人指控“骗取保证金”的指控事实不能成立,所有客户的消费等都是自愿的,并且广大太平洋直购网的客户还从中获得了低价购物的利益、再返回pv利润的利益。这样,这个模式才会有这样爆发性的增长。其奥秘,是其他商家和赚利,精彩公司将这一块利益都让度给了消费者,只占有预期消费保证金的现金流。而保证金是到约定条件保证返还的。这就是这个模式的科学性和生命力。

(九)关于本案有没有造成市场冲击和混乱

    传销,一个最主要的犯罪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

精彩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与客户的协议约定:网上商城提供质量过关的正品;每月的25日及时将返利金额打入客户的账户;渠道商一旦达到消费额度即一定的积分pv值,满足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即时地将保证金返还。

太平洋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一直物流正常、结算正常,程序井然。货物真实,价格低廉,假一罚十。而且都设定了供货商质量和发货保证金,保障消费者利益。所有的到货和收到消费pv积分返利、收回保证金,都没有出过差错。这对一个676商户的交易平台,能做到是非常不容易的。

即便目前在股东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司账户被查封之际,公司员工仍然坚持没有工资自愿上班,太平洋直购网照常运营。从精彩公司的财务报告上显示,截止2012年4月为止,公司至少已经为社会创造了上亿的营业净利润。这在《起诉书》中也已经体现。

    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唐庆南创办的精彩公司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唐庆南说的没有冲击正常市场,只冲击了其他经销商,是有道理的。由于他将供货价格和商家利润都在网上公布出来,导致其他赚取高额利差的公司的恐慌和怨恨。市场被挤占,于是不断有其他电商和传统经销商,作为市场竞争对手,投诉控告太平洋网在进行传销。这也就是本案惹祸的由来。

(十)关于本案发案经过

2010年6月24日,南昌工商局以涉嫌传销为由,向南昌市公安局移送本案要求刑事立案侦查。29日,南昌市公安局立案。在国家公安部经侦局、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指导下,市公安局经过五个月的调查取证,仍然无法认定精彩公司有“骗取财物”情形,与《刑法》相关规定不符。南昌市公安局还邀请了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法制处、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共同探讨该案的定性问题,最终认定“精彩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0年11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向精彩公司和唐庆南送达了“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的决定。11月15日,南昌市公安局向南昌市工商局发出《关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件的移送函》,明确告知经过省市公检法研究讨论协调,并报公安部经侦局同意,本案不构成传销犯罪,将案件退回工商局。

2011年5月,河南商丘梁园工商局以涉嫌传销,查处江西精彩公司,申请法院查封公司账户200万财产,公司起诉工商局。工商局审查后,最终认定不构成传销,不能冻结公司财产,向法院申请撤销案件解冻财产,5月10日,法院裁定解冻精彩公司账户财产。6月7日,工商局撤销行政查处立案。

2011年7月,因江西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就精彩公司是否传销有不同看法,省公安厅向省政法委报出《关于协调有关部门对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定性的请示》(赣公综[2011]9号)。7月11日,江西省政法委书面《复函》答复:鉴于南昌市公检法研究已经有一致意见,公安厅也已经请示公安部经侦局,并无分歧,因此无需再由省政法委协调。工商系统不服,自行再向国家工商局反映。

2011年7月11日,山东聊城莘县公安局抓捕华北区总代理刘葆华、华东区总代理童年,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该bmc电子商务模式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没有办法,于是对童年以160万保证金取保候审释放,“监视居住”,没有任何销案手续,不了了之。刘葆华也交了50万取保金和“退赃”454给万后释放,“不再处理”。直到2012年7月3日,在江西再抓两人后,莘县公安局出了个《说明》说“移送给江西处理”,而所有的查扣的钱和案卷都没有移送。充分体现了山东当地公安机关,利用法律模糊界线,利益执法,讹取企业钱财的事实。

2012年4月15日,南昌公安机关突然改变经过省市公检法慎重研究的定论,在精彩公司没有任何新事实和模式改变的情况下,在自己一直监控精彩公司财务支付审批的情况下,再对本案立案。唐庆南再次被南昌市公安局采取刑拘措施,2012年5月22日,唐庆南被正式批准逮捕。其背后真正动因,是工商局个别人受某种利益驱使,不认真分析定性,不断通过北京有关部门错误干预公安机关的专业判断,公安机关没有能够坚持原则,进行错误重新立案。所以,这个案件根本不是从事实出发,不是相信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由不了解刑法构成的工商机关的强势干预,错误地回头看的一个错案。

 

四、关于本案指控证据的质疑

 

法院用了两天的时间进行了法庭调查,相关证据的质证意见,法庭已经记录在案,请审查采纳。主要的证据体系,无法证明指控的事实,有点直接矛盾,无法证明犯罪。有的可以证明原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的意见的正确性。

《起诉书》指控本案证据的六类证据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用来证明唐庆南无罪,控方有部分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有些证据没有证明力,有罪证据之间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辩护人依照起诉书排列的证据排序逐一发表辩护意见:

1、被告人供述难以证明本案存在传销。

本案的所有被告口供,都不承认bmc模式存在传销。只有童年在审讯20天后,改变了第2天一直坚持的没有传销的说法,“分析”出了精彩公司的六个传销特征。但是公开开庭时,他当庭再次否定了传销。他的改口供,是因为刚被山东抓过,化了160万保出来,又被南昌抓了,进行通宵审讯。另一个曾经有罪供述过的刘葆华,也同样,他被山东公安抓了,化了500万才保释出狱,结果又被江西抓了,进行通宵审讯。他是一个左肺已经萎缩经常咯血的人,心脏也开始萎缩,这样审讯根本受不了。因此即使有这种有罪供述的,也不能按照被告口供定罪,还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再过十几天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就正式实施了,其中有一条就是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两最司法解释精神,已经要求审判中遵守新刑诉法。

其实,本案的口供并不重要。因为本案主要是法律性质之辩,客观事实上没有大的争议。而法律性质并不在乎被告是不是承认犯罪,逼取他们的口供并没有什么用。根据客观的发生经过和方式,就能够分析出精彩公司有没有传销特征。

唐庆南、程芳英、董思等多名被告自始至终在为自己做无罪辩解和陈述,无法证明全案构成犯罪。

2、司法鉴定报告无法证明有层级传销和亏损损失。

本案的若干份司法鉴定意见,是需要重点注意的可能直接导致错案的证据。我们认为,这些鉴定不真实、不客观、不全面、不科学,不能反映本案真实情况,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详述如下。

(1)不能保持独立审计,受公安有罪推定意图指挥,将一个盈利1亿多的公司,通过错误科目调账,鉴定为亏损13亿。被直接写进起诉书作为指控依据。这是这个鉴定意见错得最为离谱的地方。

这个错误是怎样来的呢?就是对商户保证金的理解上,出现了违反基本财务知识的难以置信的调账。

精彩公司累计收到客户的37亿保证金,原来做账科目为暂收款应付款,这是很正确的。这个保证金,公安机关理解为是不能用的。经过我们的当庭质证,公诉人已经修正了这一错误,当庭表示保证金是可以使用的。保证金,是预期消费的保证,比如交7000元购买1000pv,是保证自己的消费能够达到1000pv的积分,一达到100pv,就可以返还700元,直到全部退还。在刚交到精彩公司时,这相当于贷入的流动资金,不享有最终的所有权,是要还的,但是享有暂时的占有使用权。这同移动公司的手机套餐,先交5000元送手机,然后保证使用移动的网,每月产生电话费消费,一年后,这些钱都以抵扣话费方式还清。移动公司先收到的这5000元,当然是可以用的。还有如高尔夫会员卡,先购后消费;房产公司预售房的保证金;健身房的事先购买折扣消费会员卡,都是可以将收到的保证金即卖卡的钱进行使用的。再提供不断的后续服务。pv积分也一样,先交了保证金,然后根据达到的消费值,按不同比例返还,直到全部归还。这个先收的保证金,当然是可以由精彩公司使用的。bmc的成功模式,就在于将商业利润基本上让利给消费者,而运用规模优势沉淀客户保证金,产生附加利益,实现双赢。如果不能使用保证金,公司根据无法运营。

而这些审计报告,就是听了公安机关“保证金不能动用”的意见,进行错误的科目调整,从而得出了公安需要的巨额亏损的结论。[2012]701号《鉴定报告》第3页说:“其招募诚信渠道商户的业务不产生经营性收入,”“返利支出4.16亿,该公司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借方)中,经鉴定,本中心将其调整计入管理费用”。第5页说,“将记入往来账中的已经支付的返利款13.6亿,调整计入管理费用”,“调整后,主营业务收入11.25亿,主营业务成本10亿;营业及管理费用支出14亿,调整后公司实际亏损13.7亿。”13亿亏损于是被公安、检察写进了起诉书。一个30名员工的公司的管理费高达13亿,这个天方夜谭是怎么来的呢?

就是将进项的保证金暂收款,视而不见,不能用,“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然后把归还保证金理解为返利,说成是“管理费开支”。这样公司亏损13亿的故事就被这个鉴定中心编出来了。其实,保证金计入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科目是正确的。计入其他应付款,返利时归还了保证金,从应付中减少,公司的资金平衡表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不但没有亏损,相反已经盈利1亿多。直到公安立案,查封现金就达11亿,电子商务保留结算账户中留5亿多,公司根本没有亏损。这种鉴定直接违反了会计准则中“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要求。

(2)鉴定依据不完整,断章取义。

鉴定书第1页明示鉴定的资料和数据不完整。“无法确认2007年到2010的经营成果”(《补充鉴定情况说明》第2页)。“由于不断更新,数据覆盖无法确认商城订单数据,无法确认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在鉴定结论中又没有声明保留,被公安机关直接采用。直接违反了“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审计原则。

(3)鉴定不科学,基本概念没有廊清。

《补充鉴定情况说明》最后一页中说:“应支付返利2.2亿,其中消费返利738万,推广返利2.16亿,推广返利占96.7%”。这一结论同样被公安、检察机关采用来作为指控,以证明精彩公司就是靠保证金来返利的,因此是传销公司。其实,精彩公司根本没有“推广返利”的概念,只有消费返利。达到消费积分,返还保证金,同时享受消费pv返利。这个推广返利,就是客户已经达到消费1000pv后,归还7000元。集群消费中,渠道商吸引了其他人一起消费或者交保证金加盟,资金到公司后,渠道商自己早先承诺消费的保证金就可以拿回去,比如7万购买了1万pv,有了其他人同他一起消费,或者愿意交一份保证金,先加入的人就可以拿回自己的相应保证金。这根本不是拿别人的钱,而是拿回自己原先交的钱。根本不是“推广返利”。

(4)鉴定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根据证据规则中对鉴定结论的鉴定事项必须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鉴定结论回答的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回答的问题,而不是案件性质问题和其他专业问题。象层级有没有,不是鉴定能够解决的。基本的区分,是按业绩区别返利比较,还是按人头结算返利比例。这不是审计能够解决的,是按合同、协议、规则、实际结算方法来确定的。《鉴定书》的返利级差等级,实为按消费量大小确定各人的返利优惠条件的不同,被公安机关理解为人头传销层级。

5、鉴定出尔反而前后不同。

南昌公安机关2010年撤销案件时,也是进行了审计鉴定的。那一次认定为无罪。 该案相同事实南昌市公安局曾做过的前几次鉴定所依据的是同一财务账册。这次认为有罪,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鉴定机关,都无法自圆其说。完全是根据领导需要,来编审计结论。

6鉴定程序违法应当重新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本案鉴定报告由于实在错得太离谱,公安机关给唐庆南和徐兴春看时,他们都指出了大量的错误,不认可亏损结论,并直接提出了要求南昌以外的会计审计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公安机关不记录也不重新安排鉴定。一直到法院。这是明显违反刑诉法的。

司法鉴定是关键性的证据,这些前后矛盾并违背基本财务常识的鉴定结论,明显受到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的引导。唐庆南在侦查机关告知他本案的该鉴定报告结论时,就曾郑重地要求应由江西以外的中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我们各被告的辩护人在庭前、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也一再申请重新进行司法审计鉴定,其他有几位同案被指控被告和辩护人也当庭提出要重新鉴定。所以,恳请法庭能组织重新鉴定工作。我们申请法庭,向南昌市公安局调取2010年得出的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的司法鉴定意见。并委托江西省以外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客观鉴定。

3、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有传销行为。

本案没有报案人。很清楚,立案原因来自于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层的分歧意见,一种无罪意见占上风,就撤销案件;另一种有罪意见占上风,就立案抓人。没有真正的传销案中,有大量末端消费者被骗上访闹事的现象。

太平洋网有676万购物消费者,产生十几个有意见的人是不难理解的。关键在于他们有没有被骗和损失保证金。渠道商都是充分了解后才签订合同,并有十五天的无条件反悔期,所有资料和合同义务条件,都是网上可以事先查阅并反复研究的。合同必须遵守。而且,这些人的保证金返还是有保障的,只要按照合同条件进行消费累积,没有一个消费者达到条件而没有返还。提前反悔要求拿回,是合同违约行为,并不是真的有被害。

证人万壮丽、汪爱国、张靖等人的证言。这几个证人多是公司员工和部门主管,他们的证言只能证实公司正常经营和基本制度,他们与公司的关系和薪酬都是正常的劳动关系和合理报酬,在证言中,他们并不认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或是犯罪行为,也没有从公司获取不法利益。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只能对自己知道的事实如实作证,不能发表评论性和推测的证言。本案却将对个别证人自己都不清楚和搞不懂的问题,提出推测性和评论性证言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江西精彩公司购买的汽车、宣传资料、银行账户明细、等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无法证明进行了传销。

1.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精彩公司进行了限制人身、集中封闭培训、对人进行洗脑等传销惯用的手法。宣传培训机构是国家人保部批准的电子商务师挂牌培训基地。各地渠道的培训都根据网上云南的资料一致,是完全向社会公布的。

2、江西精彩公司的购置的汽车等正常的办公用品,是该企业的合法资产,不是犯罪工具,江西精彩公司不是涉案被指控被告,所以用合法公司的资产充当物证来指控个人犯罪与案件没有对应和关联性,用扣押公司合法资产,指控个人犯罪,本身是公权力破坏公司合法经营的行为,该物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指控唐庆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定案证据使用;

5、外地已生效刑事生效判决在本案中没有证据效力。

个别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能推定为公司的行为公司的bmc模式有不当。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各案件事实情状不同,没有可比性;在案的刑事判决从认定事实的内容上不能准确的涵盖bmc模式的全部,存在着个人操作不规范或是背离bmc模式宗旨的情况;刑事判决中对其他案件判决认定的事实,只能作资料参考,不能按《民事证据规则》作为直接定案的依据使用,这一点同刑事审判不同,提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6、精彩公司的宣传资料没有虚假。

这些宣传资料同网上一直公示的,没有任何不同和虚假,是全民监督的公开内容,不同于传销的封闭引导的口口相传,不能证实唐庆南从事了虚假宣传和做了假账,反过来,这些内容真实的书证,能够证明唐庆南是在进行真实的合法经营。视听资料是精彩公司为了规范经营,严防渠道商把bmc带进传销的误区,而辛苦拍摄的bmc模式的介绍。视听资料不但不能证明精彩公司在从事传销,反而是证明唐庆南无罪的证据。相信无论谁都不会去耗费巨资来固定自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过,这种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三、 关于本案罪与非罪的法律定性

 

法律定性,是本案的重点。因为本案的精彩公司基本行为,是公开进行的。没有大的争议。关键是法律性质上的争议。这种争议,不是控辩双方的争议,是司法机关内部也一直存在的争议。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从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两个罪里,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其侵犯的客体,一是扰乱市场秩序;二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即通过层级传销引人上当,侵吞入门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辩护人认为:判断bmc模式下的营销行为是不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性、统一性要求去综合考虑,只有在这种模式全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bmc模式行为规则构成犯罪。

(二)组织传销罪的法律界定标准

我们国家针对损害市场程序的传销打击,是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标准有行政执法标准和刑罚标准。行政执法标准不能适用于刑罪标准,只能作为参考。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活动通知》,国家工商局发出落实通知。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出55号禁止传销的通知。

2005年,国务院正式出台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而刑罚标准,《刑法》96条,只规定了限于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规定。工商机关的规定只能参照。因此,法律要件分析,只能限于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来确定罪与非罪。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bmc模式与传销的区别

对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bmc模式与法定意义上的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不构成组织传销罪。

第一、公开而没有误导。公司的运营从一开始就完全做到了公开透明,不仅网站的信息、利润分配制度、风险提示、合作协议、冷静期细则等公开透明,而且最重要的是公司财务一直做到了完全的公开透明。从两次立案、两次司法审计中可以证实以上所述。这些对一个民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难得的,根本不存在任何欺诈诱骗行为。

第二、商户的选择和鉴别。不是只交钱就可以加入。与公司合作的所有诚信渠道商户,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与公司签订法律合同后予以合作,否则不可以进行合作。这充分证明公司开拓市场不是拉人头的行为,是法律合同约定的合作行为。

第三、保证金的自愿选择性而非强制性。676万商户,绝大多数是没有保证金的直接消费客户。达到消费量就可以享受积分返利。没有任何人强迫他必须预交保证金。12万渠道商是反复考察、比较、论证后,自愿选择采用迅速达到返利条件的预交保证金模式。诚信渠道商户所缴纳的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是根据企业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约定收取的。为了防止客户被误导和欺骗,公司设计了15到45天的无条件退还保证金的“冷静期”和半年的“帮助转让期”。完全保证自愿和合同行为。以及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实情况,告知投资风险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商户的利益。这同传销的诱导加入是完全不同的。

第四、保证金能够保证实现返还。在商户履行合同后,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将100%全额返还,从100pv即开始返还。而且,在案证明证明,该公司已经实际返还11.18亿。(起诉书p8),说明这个模式是完全诚信的,与传销骗取“入门费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五、没有人头层级,也没有人头费。这个问题下面专门阐述。

第六、商品真实,所有交易真实,才能产生pv积分。网站所列商品都是按市场价的1——5折销售,不仅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消费pv积分,并且承诺、履行假一赔十,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因此,不存在任何客户,被骗走保证金而拿不到货、或价值完全不符的货。这同传销完全不同。消费者不会受到任何侵害。截止目前,公司在三年多的运营中,没有出现一起消费者上当受骗或欺诈的投诉,没有发生一例合同纠纷。

为便于对照分析,将两者特征比较如下。

bmc模式与传销的形式上的区别:

传销六大特点 电子商务模式bmc营销特点

1

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1

企业依法成立、网络公开经营:参加经营的人在自己所在地自主经营,凭合同相互制约,以总店、分店形式公开联系,分店自选商品经营。

2

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2

以网络实有产品寻求共同经营:参加者根据自己所在地的需求,进行市场化运作,按需经营,产品丰富多样。只依赖市场。

3

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3

以网络实有产品的质量、价格优势显示利润空间:企业对产品销售价格和返利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有利润空间,bmc是通过劳动的致富手段,多劳多得。

4

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4

以诚信为本:除了拥有诚信理念培训以外,和所以企业一样,还有产品技术培训,市场走向培训,让经营人知其知彼,走正确的发展道路。

5

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5

共同经营中的可见利润分配:一切返利条件在网上公开,依法合同加盟,返利笔笔落实,依照法律规定,合作来去自由。

6

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6

实有10多万多种商品、优质低价:商品是实物,价格低于批发价,销售是使消费者获得实惠,产品来源于知名企业或优质低价的合作企业,产品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货真价实。

传销是为了某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来损害大家利益的行为;参与者基本上是受害者。是上线制造假象迷糊下线,来达到骗去钱财的目的。宝塔形式的个人(或小集团)敛财。bmc营销模式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社会经营活动,信息公开,无需制造假象,利益点pv,完全透明,即劳即得,多劳多得。企业利润企业所有,没有宝塔形式的敛财。唐庆南说:“我公司之所以会被误解为传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与公司合作的渠道商户在市场推广中为了利益进行了夸大宣传;二是部分与公司合作的渠道商户采用了培训与推荐这种类似于直销及保险营销等方式。

围绕bmc商业模式是新模式还是传销问题,2011年9月,五位刑法、民法专家赵秉志、陈兴良、杨立新等分析了精彩公司的所有资料,对bmc模式进行认识分析论证,得出“不宜以传销评价的结论。

(四)唐庆南公司经营模式会不会崩盘,最终损害消费者?

即bmc模式下利润是不是能够真实产生。传销由于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或者由低劣不等值的物为晃子,靠层层人头费骗取下家,所以最终都会崩盘,造成严重社会事件。因此分析会不会崩盘是区别罪与非法的界线。

2011年底太平洋直销网站上的真实商品达2000余万种,月消费营业额最高突破1.7亿元。只是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的起步阶段,这个快速发展和增涨的时间,正是省市县代理大量批发分解转移积分的时间,证明公司的bmc模式让没有做一分钱广告的太平洋直购网站,得到了惊人的发展,同时也证明了太平洋直购网站是整个bmc模式大厦的底部基础,所有的pv积分最后将在网站消费中落实和产生。pv积分的预定和转移符合国际惯例并不为中国现行法律所禁止。唐庆南引入了国际上市场营销学中的“pv”作为计量单位。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设定1pv等于7元人民币的产品或服务售后利润。在未来消费尚未发生时,无论未来消费的产品、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何,1pv对应的利润价值都是固定的,是可以预期实现的利润,渠道商之间相互自愿的转移债权债务,是私权力财产权的处分,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国家公权力不应粗暴干预。正如杭州的淘宝商城现在每天超过60亿元的营业额,2012年11月11日光棍节当天一天的销售额达到191亿,可以兑现27亿pv;精彩公司预定的所有消费量也只是目前淘宝半个月的营业额。

精彩公司商城营业额增长率

精彩公司商城返利增长率

 

 

精彩公司商城营业额增长率与返利增长率对比图

20099----201112月)

图表说明: 以上图表系根据精彩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有公安查封的账册为据。从20099月开始至201112月期间每四个月计算一次增长率。图标的曲线显示,营业额增长率都要高于返利增长率。经营正常,而且这是投入期,公司不可能崩盘,这个图表清楚地显示,公司收支一直出现正数,最后精彩公司营业额高企,导致利润提高,而返利任务减少,公司进入稳定盈利期。

(五)关于bmc模式保证金的性质

唐庆南创新的这种bmc模式依据与渠道商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收取诚信渠道商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将全额退还。我国《民法通则》支持承认并保护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先收保证金,后面提供服务,享受折扣,这在我国的企业经营模式中大量存在。象高尔夫会员卡消费、房产预购消费、理发店的买卡消费、中国移动的手机套餐消费,都是同一模式。消费者预交了保证金,保证承诺消费到一定额度,以换取更大的折扣优惠。这种保证金,收取方都是可以使用的。是一种企业流动资金。在会计科目中,属于暂收款,计入应收应付科目。作为企业负债,做账为“应付款”是正确的。归还保证金后,应付款减少,企业负债减低。因此,《鉴定报告》将退还保证金列为返利款是不符合事实的,将“应付款”科目调整到“管理费开支”栏目,是错误的。公安和鉴定单位的两个错误,导致企业出了13亿的虚假亏损:一是将收入保证金,理解为企业没有收入,不能动用的,这样就没有了进开支来源;二是将归还保证金的行为,错误地调整为管理开支。一方面隐瞒了来源,一方面虚列了开支,于是得出了亏损13亿的错误结论,被检察机关拿来进行错误地指控。这既违反事实,也违反会计准则,更违反法律概念。这种做法将直接误导法庭。事实上,这个公司账上资产达16亿,固定资产6亿多,根本没有亏损。对保证金的误解,直接导致指控错误。

这种消费保证金,同人头费完全不同,因为是有2000多万种商品网购真实存在的。不会买不到货返不到利。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传销骗取的只收不退的“入门费”有天壤之别。按消费者消费达到100pv,即返700元。1000pv,就能够全额返7000元。现有公安法庭证据和被告徐兴春的当庭陈述,证明已经返还的达3万多个商户。被检察机关《起诉书》第8页认定为“推广返利”的13.87亿,绝大多数就是退还保证金。根本不是《鉴定报告》和《起诉书》认为的所谓推广费,精彩公司从来不做硬广告,没有大投入。

因此,指控说精彩公司骗取保证金,是不符合真相的主观猜测。公司帐上被公安查封的现金达11.58亿,结算电子帐户上的结算资金还有6亿多,说明所有收取的保证金都是有保障返还的.由于加盟商有消费,达到100pv时,已经有利差产生,公司必然有利润,因此保证金的退回也能够保障的。

这也是原来南昌公检法和江西政法委认为不够构成传销罪的主要依据,这种模式规则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嫌疑,保证金收取符合《合同法》的约定和我国会计制度,收取的保证金对应的会计科目记入公司其他应付款,这钱最终是用来返还的。

公司在保证金使用上与渠道商、中信银行签署《帐户监管协议》来保障保证金的安全。目前为止,尚没有一起符合附条件不能清退保证金的纠纷和事件,也印证保证金制度在该电子商业模式中的可行性。

(六)关于bmc模式企业合作与层级传销的区别。

公、检环节和法庭审理中,层级问题一直有很多误解。将消费折扣优惠率比例级别,直接误解为人头传销的级别。直接将消费额度的不同,折扣率不同的层级,直接理解为是传销的层级。bmc模式,是基于在太平洋网上的消费额度积分,不论是什么人,消费多就返利多,享受最优惠的折扣率级别。而不是人的控制级别。所谓大区渠道商,只是承诺消费额度大的人,愿意多消费的人。他所有发展的人,都是以真实消费为基础的。并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任何控制。一个角落里的消费者,如果能够消费到很大,他就可以达到最高的消费折扣。即也可以享受大区渠道商的返利率。产生的利润严格按消费量进行分配。

经营中虽然有人的运作,但“人是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不是按简单的人头数量及层次来进行分配的。比如10000 pv消费,有可能是一个人消费的,也可能是10个人每人消费1000pv,也可能是10000个人每人消费1pv,跟量有关系,但跟人头数量没有任何关系,与传统团购做法一样。不存在直接或是间接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是返利,pv的转移不等同于买卖,一个渠道商只能是自己预定的pv量中获得利益,所有的渠道商都是和太平洋网结算,渠道商与其推荐招来的渠道商也不存在利益上的层级关系。结算的利润不是简单的靠与层级,跟人头数没有关系,跟量有关系。后加入的渠道商为推荐他的渠道商贡献仅是取得更高优惠的资格。

这种bmc模式下,渠道商的收入不是直接来源于介绍他人抽取的佣金,在制度设计上设计了积分和返利适当分离制度,避免渠道商根据推广人数拉人头来获得现实利益,渠道商的利益是固定的,建立在真实有消费的基础上,只能在渠道商和消费者之间分配,不存在发展下家越多,收入越多的问题。比如规则中设计了三分之一市场的概念,目的就是消除渠道商的层级化,渠道商在推广发展时不能全部发展,除了联盟团队积分以外,渠道商自己必须要通过发展新的渠道商来完成受要求等级积分的三分之一,才能升级成为相应的等级,获得全额的联盟积分;而传销的层级是分明的。bmc模式理论上采用了市场倍增学利用口碑推广的力量的创新模式,注重团队合作,团队计酬的方式。

我国《刑法》规范的组织、领导传销的对象是自然人。精彩公司合作的渠道商主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注册的以经营为宗旨的公司,能独立的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是企业与企业间的合作。否则,不予合作。这客观上保证了合作双方的真实交易实力,同时也规避刑法的风险,在实际运行中设计华北区、华东区、华南区也是为了更好的团队合作和计酬。在客观方面《刑法》所打击的仅限于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前两项的行为,即发展成员复式计酬和发展成员收取入门费的行为。没有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发展成员形成层级,并以下层级销售业绩作为计算或是给付上线报酬的情形列为犯罪。bmc强调企业团队合作这种模式与传销模式中的“拉人头”的方式明显不同。

(七)关于bmc模式规则有无隐瞒真相

唐庆南创新的这种bmc模式拥有诚信的理念培训,理念公开,有据可查,渠道商可以依靠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消费能力综合预期市场选择发展道路,所有的培训公开并保留视频资料,没有隐瞒真相,向各级政府的汇报,以及两会的人大政协提案都是一模一样,没有任何夸大,更没有任何欺骗。公司的财务管理及几百万笔的进出款没有一例遗漏和错误,网站的商品销售几年来没有一例假货出现,这也是电子商务领域很难做到的,一家犯罪公司怎么可能有如此透明真实的财会信息和健全的制度!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也是如实陈述,没有对司法机关隐瞒真相。

(八)bmc模式没有也不可能欺骗渠道商和消费者

渠道商和消费者预付定金消费是电子商务的趋势,已广泛应用在电信、移动、美容、健身等行业,公司的保证金收取完全符合《合同法》,是正规的商业行为。公司拿出71%进行返利和传统的电子商务网站拿来宣传推广是一样的道理。网站可以永久地保证任何消费交易。目前通过网站自然消费返还保证金的有近2万底层渠道商户和便利店,占整个十二万渠道商的1/6.渠道商户把保证金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交给公司,是因为相信公司的文化理念和使命,公司发展这么快的速度和我们抓住本质走正确的价值方向有直接的关系,而不是靠欺骗虚构来骗取代理商大量保证金,那样做是不能不长久的。能够交出100万,500万,甚至上千万的渠道商,他们的智商,法律意识,鉴别能力和风险意识都不用去怀疑。关于电子商务市场经营行为的发展趋势是21淘宝商城现在每天超过60亿元的营业额,唐庆南先生预定的所有消费量也只是目前淘宝半个月的营业额,所有的推广出去的pv拿到淘宝上也许只是不到一年的销量。

(九)关于bmc模式下的行为有没有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归结到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唐庆南创新的这种bmc模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发挥团购价格优势。供货商向精彩公司、太平洋网让利,最终让通过太平洋网将利润让渡给消费者,四方(供货商、太平洋网、渠道商、消费者)各取所需,尤其是对渠道商和消费者而言,多消费、多推广就能享受更多的折扣优惠和更多的返利,自身利益最大化,也符合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阅卷时我们对外地一些渠道商印象十分深刻,他们据理抗争,哪怕是自己吃官司或是面临判刑也坚称自己没有受骗,认为公司合法,看好该种商业模式。凭良心说合格的渠道商可以回头,来去自由,通过自然消费能使保证金得到返还,没有侵犯到渠道商的财产利益,经营的模式也没有证据表明对国家或是南昌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冲击。而传销的受害者往往则上当受骗,遭受威胁或是人身受限制,结果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引发大量的社会稳定事件问题。

(十)bmc模式是创新型经营模式,需要合法引导保护

江西精彩公司创立迄今一直合法经营,公司创建登记合法注册的太平洋直购网目前正常在线运行,bmc开创电子商务新模式,为全国首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bmc电子商务师”培训考试机构,列为国家就业创业的重点项目。2008年12月成立的网站上线仅两年,有十万多合作渠道商遍布全国,月经营额突破两亿元人民币。这种商业模式与国家禁止的传销活动有明显的区别,这也与唐庆南先生的二十几年从警执法生涯和法律功底有关,他借鉴了合法直销的可取经验,摒弃了传销的欺骗性。运行中有些规则可以日趋完善,对于一些渠道商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若在渠道商有些行为中出现夸推广收入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先关部门行政处罚,而不是要累加把罪责都归咎于这种模式的创始人唐庆南先生,由数个渠道商的涉嫌行政违法直接推动出唐庆南先生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这样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传销行为在很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是合法行为,其实并不可怕,我们国家复关加入wto承诺市场经济主体,在不仅的将来取消传销这个罪名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若干年后,回归头来看我们对唐庆南先生的抓捕和起诉是多么愚蠢的一件事情,这就向我们刚改革开放初期还在打击投机倒把罪,当时的认识差异和投机倒把最终被平反教训的道理与今天是一样一样的。

由于我们为被告作的是全案无罪辩护,因此对犯罪地位和量刑情节不作辩护。但是,对第二被告刘葆华和第六被告童年的认罪和表达投案意向问题,需要说几句。童年原是一直不认罪的。20天审讯后变得认罪。在法庭上,他表示,如果公司是犯罪的,他帮助公司进行了宣传、推广,以为犯罪了。如果公司无罪,他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刘葆华法庭上一直不认罪,但是又提出了想投案的愿望。这是矛盾的。原因是,一是他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不知道法律概念,不能既无罪又有罪从轻;二是他被山东公安抓后,扣走了504万,认罪后没有判罪,释放,不了了之。这种驱利执法,让他误以为中国是没有法律标准的。法律是可以交易的。因为现实已经教育了他,他是实实在在碰到的。结果今年又被南昌公安机关抓捕,20万的劳力士手表和手机被扣,也不知去向,都不见记录,他想只有服软,才有可能减灾。因此,这两人的认罪,都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言不由衷的。现实教育他们中国的司法是容易被干扰扭曲的,他们没有办法,只想低头。

四、关于本案的程序和案外影响问题

(一)本案重复立案程序违法

1.本案立案受不正常因素影响

本案江西当地政法机关经过反复论证,一直认为bmc模式不构成传销行为。最后动手抓人,是因为全国各省渠道商出了一些问题,担心其他省的公安机关先动手抓人查封扣划财产,才匆忙立安抓人,将人和账户财产查封在南昌当地。bmc模式确实是在探索、打造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电子商务平台,与国家禁止的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南昌市司法机关对这些区别,不是没有注意到,曾共同一致认定不构成犯罪。在案件再次立案遭到质疑时,有关侦查人员脱口而出:“再不动手,南昌“希的”(什么)东西都落不到!”正是有这种心理动机,有事没事先抓了再说。冻结了精彩公司在正常运营的11.5亿现金和广州等地的6亿多房产。阻击了其他省公安机关的查封扣划措施。因此这一立案动机就是有保持当地财产利益的目的,并不是因为确认了犯罪才立案。因为太平洋网购现在仍然一直在运营。

2.本案立案没有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方法办理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先进行行政查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先进行教育引导,(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才进行公安刑事追究。

(二)执法出尔反而没有合理的解释

在案证据显示,南昌市市一级的公诉机关依据南昌市市一级公安局对已被江西省政法委同意,报国家公安部经侦局的指导下,依据《刑事诉讼法》撤销的案件,又重新立案侦查材料,重新提起公诉,没有经过行政执法的告知和警告,直接逮捕起诉,程序不当。

(1)早在2010年6月,南昌市工商局认为唐庆南创办的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精彩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将案件移送南昌市公安局同年6月立案侦查五个多月,经过调查取证无法认定该公司商业模式有“骗取财物”的行为。在定性问题上,南昌市公安局邀请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南昌市工商局、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法制处、江西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共同研讨。公、检、法三家一致认为这种经营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2)2011年7月,江西省政法委书面复函同意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协调有关部门对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定性的请示》中书面同意:南昌市公检法等政法单位认定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撤销案件的正确决定。并报国家公安部经侦局同意,南昌市公安局20111111正式撤销了该案。

(3)在目前江西精彩公司经营模式没有变化,正常合法经营中,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在线运行中,在没有新事实,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对公司和网站创办人唐庆南先生以个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程序违法是显而易见的。

显然,南昌市的公检法违背自己曾共同一致作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正确结论,出尔反而重新立案,办成这样影响巨大的案件,肯定是受到了案外力量的影响。到底是什么力量在影响了我们南昌的公安、检察两家又在违心的抓捕和起诉唐庆南等人呢?

审判长、审判员:

感谢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四天的扎实审理。我们认为法庭审理程序是公允、合法、严格的。我们希望本案的实体判决能够根据查明的真相,公正判决。

全国确有部分省市对与江西精彩公司合作的渠道商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出现极个别地区大面积侦查抓捕渠道商的现象。这就更加需要南昌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面对全新的大家都没有经验的电子商务新事物,特别慎重,保护民营企业新型经营模式,不轻易动用刑法规范,来对付把不准的市场行为。

目前在河南驻马店和吉林极个别的地区出现了错捕、错判渠道商的案件。但是也有像我们江西政法委同意公安销案的案件,河南商丘梁园区法院解除查封裁定不认为是传销的案件。有的地区在观望南昌对唐庆南案处理的定性和处理结果。但遗憾的是,南昌没有能够坚持原先慎重研究过的立场,反倒是被外界的错误形势影响,重新立案,抓人,冻结财产。因为只有精彩公司所在地的南昌,才有可能真正查明bmc模式的真相,确定性质。

辩护人认为,在公司合法合规能正常经营,太平洋网站在线经营的情况下,公诉方指控唐庆南个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实际上是认为bmc这种模式,涉嫌利用新型电子商务平台从事传销活动,是不够慎重的。国家重视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的作用,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及其平台发展。我们却在这里审判探索改革的先锋,一种行业的带头人,这不是仅仅关乎唐庆南个人也关乎一种电子商务时代的新型创新,关乎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期望法庭慎重合议,考虑我们的意见,判决本案各被告人不构成组织传销罪,对唐庆南无罪释放。同时我们也建议检察机关,撤回对唐庆南等人的指控,将案件由公安机关退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他们组织有资质认证机构对bmc模式是否违法进行认证和监管,指导完善。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唐庆南委托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律师

  军律师

                                                                   2012年12月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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