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庭审现场
薄熙来对身份、任职情况无异议
庭审细节节选: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公诉人首先就薄熙来的身份、职务任职情况,向法庭出示有关薄熙来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审判长,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任职情况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
全部庭审实录: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意见本庭已听明白,法院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好审判权,依法审判好你的案件。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现在你可以坐下。
审判长:鉴于本案指控的事实较为复杂,法庭将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以及本案案发和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这五个方面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有关你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对这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我是具体案件一个一个的讲。
审判长:现在第一部分审理你的起诉书指控中涉及你当时担任的职务的情况。也就是如果起诉涉及的相关职务都是属实的,你不用发表意见。
被告人:我所担任的职务都属实。我的身份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我身份的认定,我相信他们。
审判长:公诉人及辩护人有无讯问、询问的?
公诉人:被告人对主体身份无异议,我方不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没有发问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的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可。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大量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将按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将证据分组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诉人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真地审查,确认合法有效。鉴于庭前会议已经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研究确认,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将不再对每份证据的取证过程进行详细地说明,请合议庭准许。
审判长:可以。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某一份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可以在质证时直接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举证。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公诉人首先就薄熙来的身份、职务任职情况,向法庭出示有关薄熙来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
审判长: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任职情况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之二庭审现场
薄熙来称曾在中纪委审查期间违心承认受贿
庭审细节节选:
审判长: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被告人: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全部庭审实录:
审判长: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被告人:需要向法庭陈述。
审判长:陈述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具体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你和你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会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被告人现在可以陈述。
被告人: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分三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1、鉴于唐肖林在多次证言中对于请求薄熙来帮忙及送钱的过程陈述一致,侦查人员还在对其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现公诉人要求要当庭播放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该录像于2013年5月31日10:34一10:50所做,并制作了笔录。见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地点: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询问人:孟建成记录人:胡涛)。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可以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认识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肖林吗?
被告人:认识,我在文化革命期间在一个小工厂里,他和我都是那个工厂的工人。
被告人:他为了工作的事曾经找过我。
审判长:他为了工作的事找你,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对唐肖林说如果你愿意可以到大连来工作。
审判长:大连国际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府有何关系?
被告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直属企业,是大连市政府驻在香港的窗口公司。
公诉人:根据起诉书指控,唐肖林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大连驻深圳办事处要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事找你帮助,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不是他找我帮忙,实际上据我回忆,是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黄子茂跟我主动提出的这个事,这个驻深圳办事处经费不足,既然政府养不起这个公司,还不如撤销掉。
公诉人:唐肖林是否找你帮助过?
被告人:他不是找我帮助,他只是找我谈过,说了一些他对深圳办事处也好,大连国际也好,具体情况的一些想法,谈不上帮忙。
公诉人:大连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后,大连国际公司还把在深圳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关于土地开发一事,唐肖林是否找你提供过帮助?
被告人:帮助的性质有公有私,不是他让我提供,他当时找我明确讲这是为了大连的利益,因为深圳和大连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办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来,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让大连已经得到的土地长期闲置,他给我提出的问题我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也让有关方面进行了协调解决,同时我也给深圳市长于幼军写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军重视和大连的友好关系,所以对该事公事公办,予以了批示,于幼军之后没有给我任何回应。
公诉人:开发项目名称是什么?
被告人:大连大厦,是大连的一个窗口公司。
公诉人:大连大厦建成后唐肖林为了感谢你是否给你过钱?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被告人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对于唐肖林3次给被告人送钱的事实,公诉人将在之后以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唐肖林给你汇报找于幼军协调土地是为了驻深办还是为了他个人?
被告人:为了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如果是为了个人我是完全不会同意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证据,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与收受唐肖林钱款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原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大连国际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组成。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证言,唐肖林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
之三庭审现场
薄熙来称行贿人唐肖林隐瞒真相以求减刑
庭审细节节选:
唐肖林的证言: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他看后表示同意。……2004年底项目竣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汽车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
全部庭审实录:
唐肖林的证言: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的证言;出示了原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的证言;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证实了为合作建设大连大厦,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并以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报告,薄熙来在报告上签给了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事后给唐肖林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好处费;出示了大连国际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出示了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证言主要证实,薄熙来在大连驻深圳办事处报告上给其写过对大连大厦进行支持的话,其在大连大厦报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实;出示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的证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证实了落实于幼军市长批示的过程。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汽车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我以为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办了。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我还有一个证据,他实际已经犯了贪污受贿行贿的大罪,他实际上是想以此立功减刑,实际上他就像疯狗一样乱咬,以此立功。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唐肖林欺骗隐瞒了两件事情的主要情节,这本身就是唐肖林实施的阴谋,十几年前运作的阴谋今天拿到法庭作证,我认为这是亵渎法庭的神圣。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一个是关于大连大厦的建设和批复,另一个是送钱,我认为最好能分开。
辩护人:有关大连大厦公司,被告人也讲黄子茂,刚才没有读他的证言,他的证言中讲了一些话,和被告在法庭上能印证。他说在2000年左右,我曾向薄熙来提出大连驻深办资金紧张,而且驻深办也没什么意义,如果市政府没有能力养活这个机构,不如把这个机构撤掉。这与被告人庭上讲的意见是一致的,由于公诉人出示证据太多,我希望先就大连大厦土地规划和建设出示证据,然后就钱的问题再出示。
审判长:关于送钱的问题稍后再调查。
辩护人:就唐肖林本人证言内容来看,我方有疑问:第一,在整个证言里面未提出他与张文胜是提前如何商量大厦建设及分成的事,这点未与被告人讲过,赚钱后张文胜如何把钱给其个人的,也未对被告人讲过,关于证人张文胜自己的证言也能证实这一点,其与证人如何商量建设大厦,如何向唐肖林行贿的事情从未与被告人说过,唐肖林本人也未讲过,而且这个钱是给唐肖林个人,被告人并不知道。就连大厦竣工之后,按唐肖林的说法大连驻深办取得了钱款。强调一下,唐肖林找被告人给张文胜批示是为了大连公司驻深办。
公诉人:公诉人在出庭举证之前已经说明关于收受唐肖林贿赂的事情我方将分别举证,下面我方将专门对收受贿赂进行举证。关于辩护人所提大连大厦无正当利益的事情我方并未提。关于建设大连大厦大连国际获取的钱款,请辩护人注意。对被告人提出的辩争,说唐肖林证言不真实,首先从出示唐肖林证言来看,其有数份证言有七笔证词,我方在以后还将播放录像,证人的证言非常稳定,并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也说了与唐肖林的工友关系,而且其也未否认唐肖林为建设大连大厦的事找过他,唐肖林对给予被告人钱款的事实是否客观我方以下证据可以证实。如果认为唐肖林自己有问题就否定其证言是不客观的,根据在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证言是可信的。即使是公事公办,被告人也有收受了唐肖林贿赂的事实,唐肖林作为大连国际的总经理、负责人,其本人与大连国际两者本身就密不可分,仅因与被告人的老感情,唐肖林才能找到被告人,并且答应了他所提出来的请托事项,即便是公事公办里面有对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唐肖林获利之后又给予了被告人钱款,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是被告人所辩称公事公办,也不影响其犯罪的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陈述?
被告人:第一,刚才公诉人讲他们并未说我为唐肖林谋取个人私利,但是谋取利益,我是为了国营企业窗口单位来推动他的发展。第二,唐肖林从趋利避害的角度也会诬害我,既然他与我感情那么好,为什么不将底子漏给我,这本身说明他对我并不好,如果他真是对我感情亲如一人,为什么不把所有的这几件事情的阴谋告诉我呢?我觉得这本身就说明问题。只要他对我指控就会减刑,唐肖林检举我符合检举立功的条件,唐肖林怎么不可能诬陷我来趋利避害呢?
辩护人:被告人当时根本不知道唐肖林会从中获利,公诉人刚才说公司和个人是不可分的,这样判断是有问题的,如果是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人是可以不分的,但本案中现在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和个人是要分开的,公司营利1600万元这就是国家的钱,个人和公司不能混为一谈。当时被告人也讲过不能把给公司的利益说成给唐肖林个人的利益。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补充发问。
审判长: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对唐肖林的证言极力否认,而且把唐肖林说成是骗子,说成是为检举他而达到立功目的,这些说法有的是被告人自己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还有,被告人说唐肖林检举他,这不是事实,我们公诉机关宣读唐肖林的证言,是依法取证,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唐肖林作证时,司法机关也已明确告知他作证的义务,因此唐肖林的证言是合法有效的,唐肖林的证言不仅在取证程序上合法,而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也就是说,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刚才辩护人及被告人一再强调的唐肖林谋取的利益是私利还是公利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刚才辩护人强调,这个利益到底是给唐肖林谋取的,还是给大连国际公司谋取的,刚才公诉人已经做了解释,起诉书指控的也已很清晰,唐肖林作为请托人向被告人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一是将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然后再利用驻深办原有的土地进行开发,这就是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此外,后面还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唐肖林请托倒卖汽车配额的事,对此,公诉人之后也会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审判长,我有话要说。
审判长:可以发言。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讲我说唐肖林是骗子的事是我的猜测,对此,起诉书也已写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连大厦上是倒卖谋利,他在汽车配额上是倒卖,这个本身已经是明白无误的证实了唐肖林本身就是个骗子,就是个投机倒把分子,我说他是骗子这并不过分,因为有证据摆在这儿。刚才公诉人讲,不管被告人为唐肖林是为公,还是为私,之后收钱都是构成受贿的,这犯罪链条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这样理解?还有,请托人给我说事的时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为私还是为公,唐肖林当时其实在背后是有阴谋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卖,那么这个链条是怎么接起来的?
辩护人:公诉人谈到的受贿罪牟利的说法,我认可这个说法,但是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根本没有牟利,唐肖林的请托都是为了他个人。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简介》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57一58页。
2、侦查部门在大连市档案馆提取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4、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69页。
该材料有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5、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日给薄熙来的报告。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70页。
该份材料显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又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薄熙来于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5卷第81页。
7、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薄熙来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批示,见侦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页。薄熙来批示是“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
8、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签批件,见侦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页。
9、下面公诉人出示以下书证:
(1)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见侦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页。
(2)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1996)第0135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页。
(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01一2002一0088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41页。
(4)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编号为“深地合字(2003)第0005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认为这组证据、书证都是客观的,但这些证据和我犯罪关系不大,都属于外围证据,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我对大连国际我愿意支持,因为我是大连市长,我对唐肖林的使用也认可,因为当时我没有识破唐肖林的背后阴谋,我认为这个人还是能干点事情的,所以我也表示了赞成。所以这些批示我都认同,有这些文件的存在。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我表达三个意见,第一,刚才出示的书证中有一个是华明辉公司与大连国际的合作合同,合同中可以反映大连国际公司要占获得的13%。第二,所有的书证,尤其是深圳规划土地、国土部门的一些批准文件,说明是正常批准的项目。第三,我不同意公诉人刚才最后总结的,说上述书证证明了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大连国际不是唐肖林而是大连市政府的,为公司牟利并不是为唐肖林牟利。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
公诉人:刚才被告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在此不予答辩。对于辩护人认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不作答辩。刚才辩护人所提,不同意公诉人总结的上述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大连国际牟利益的事实。答辩如下:结合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已明确证实了唐肖林为建大连大厦,首先要接管驻深办,于是找了薄熙来,薄熙来给予了帮助,让他写了一个报告。而上述这些书证恰恰印证了唐肖林这一过程。
审判长:对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书证可以反映唐肖林要将驻深办合并至大连国际,但黄子茂证言已经说了,是干不下去了。
被告人:我补充一句,刚才公诉人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唐肖林为了获取利益,第一步先申请驻深办,拿掉了驻深办再来申请用地。第三步他就牟利了,所以我就受贿了。实际上这个链条根本连接不起来,申请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合并,是有合法理由的,而且黄子茂也提出来了,而且大连国际建大连大厦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顶多我没有眼光,当时没看透唐肖林的阴谋,但所有的这几件事都是正常合理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见侦查卷第三卷71第90页,侦查起诉卷第20页。上面几份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于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2002年,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大连大厦”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我,并给我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并保留至今,很不容易,大连应尽快行动起来。希望我将此件批请深圳市长于幼军给予支持。我同意并批转了。于市长很重视,不久就协办好了。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这个事情,这个我刚才没有太听清楚。
审判长:请公诉人再次说明一下。
公诉人: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刚才主要说的是证实的内容及其中的节录。
被告人:没有说是钱的事儿吗?
公诉人:没有。
被告人:那行,那就可以。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姬巍、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等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唐肖林证言,唐肖林对该事实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及2份亲笔证词,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17、32、59、64、67,第7卷第2页,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
鉴于证人唐肖林的多份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该部分事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证人唐肖林2012年10月24日证言节录,侦查卷第5卷第41页。
2002年上半年,我们大连国际公司原来的员工姬巍(当时他已经离开了我们公司)对我说:现在市场上倒卖进口汽车配额比较赚钱,能不能批一些进口汽车的配额,薄熙来现在是省长,夏德仁是主管汽车进口指标的副省长,你去批最有方便条件了,这事办成了,大家都有好处。我说:你准备申请材料,我去试试吧。有一天,我去沈阳友谊宾馆薄熙来住的别墅给他送东西,临走的时候,我跟薄熙来说:明天我想找夏(指夏德仁副省长)批一些进口汽车配额,你跟他打个招呼。薄熙来说: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第二天,我拿着进口汽车配额申请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办公室,我说:夏省长,有个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麻烦您给批一下。夏德仁什么都没有说,当场就在申请上审批签字了。夏省长当时签批的原话我现在不记得了,大概意思就是让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我表示感谢后拿着批文就离开了。回来后,我告诉姬巍夏省长给批了,并给他看了批件。过了十多天,我和姬巍一起去沈阳找的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当天中午我们在一起吃的日本料理。吃饭过程中,我把夏省长的批件拿出来给吴江看了一下,吴江简单的看了一下,说这件事他知道了,让我们先等等。吃过饭之后,吴江副厅长领我去了省外经贸厅见了一个女的,是机电办的主任,具体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吴江副厅长指着我向机电办主任介绍说,他是来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是夏德仁副省长介绍来的,一定要办好。
又过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吴江副厅长给我打电话说:你们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资质,你们的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你们去找这个公司的副总孙立克就行。我对吴江表示感谢后就挂了电话。我将情况告诉了姬巍,让他去大连汽贸公司找孙立克副总经理办理。后来这件事就办成了。大约是2002年8、9月份,姬巍到我办公室送给我85万元人民币,钱是用一个深色的纸袋子装的,都是百元票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是8捆,还有一些散的,1万元一把,一共是5把,总金额是85万元。当时姬巍对我说:进口汽车配额的事办成了,这是给你的钱。我将钱收下之后,又将这些钱陆续分几次给姬巍让他帮我换了一些美元,一般每次换2、3万美元,加上我自己手里已有的一些美元,一共凑了5万美元,我送给了薄熙来。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夏德仁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一9页。主要证实,薄熙来曾让其对唐肖林多给予支持,安排省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为唐肖林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自己也做了批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7一34页,主要证实: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比较好,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批进口汽车配额,办成后获利,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
4、下面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平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42一49页。
其证言主要证实,姬巍想用他公司的名义申请进出口汽车配额指标,整个申请过程也都是姬巍和唐肖林出面具体办理,并告知其和有关领导都打完招呼了,他们当时找的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姬巍介绍过唐肖林与薄熙来关系不一般,就同意他们用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去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指标。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一16页;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郭秀芬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8一26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按照夏德仁的安排,让机电办主任郭秀芬为唐肖林办理了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手续。
(3)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36一40页;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杜世岩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51一54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2002年8月份,辽宁省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替姬巍申报了24个进口汽车配额,申请下来后姬巍让把这24个进口汽车配额给杜世岩的百事佳公司使用。按照市场行情,杜世岩支付给姬巍105万人民币。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第一,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言可以说95%以上均是唐肖林自身运作的过程,与我无关,与本案无关。第二,核心问题是我不知道唐肖林在倒卖,包括大厦的事包括汽车指标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在倒卖。第三,我对夏德仁打招呼,我记不清这个情形,但是我坦率的讲,我对夏德仁讲过应支持大连国际的发展,因为这是大连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我对大连有感情,我当然愿意大连的事情做得越红火越好,所以我认为夏德仁应予以支持,但具体的汽车指标是否跟夏德仁说过我记不清楚了,以夏德仁证词为准。
辩护人1:第一,唐肖林当时只是口头说,并没有拿着文件,没有拿着指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实际上被告人薄熙来也是没有见到过什么公司申报进口汽车配额,被告人当时同意,只是因为当时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政府的窗口公司,被告人认为唐肖林是给大连国际公司办事;第二,被告人当时到底有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被告人讲自己说现在已记不清给相关负责的省长夏德仁打过招呼,夏德仁的证言自己也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其也只是说被告人当时给其讲过让其给唐肖林予以支持,但夏德仁在后面的证言中又说,被告人薄熙来当时是其的省长,且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的窗口单位,也应当支持,打没打过招呼两个人现在都记不清了,辩护人认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人都是从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的发展角度来批准唐肖林汽车配额的。第三,至于在具体的过程中,唐肖林偷偷地用其他公司申请配额自己赚钱,被告人和夏德仁都不知道,都是唐肖林自己偷偷干的。第四,整个唐肖林收钱的过程,都是汽车卖完后,在2002年9月中下旬,杜世岩的证言说,他拿了105万元给了姬巍,姬巍后把85万元给了唐肖林。
辩护人2:关于唐肖林证言的真实性,在之前已经提到,辩护人认为其证言真实性,因为取证形式不合法,值得怀疑。第二点,唐肖林在其证言中,第一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要从中谋利的事实,第二他也证明不了被告人是不是给夏德仁打过招呼,他只是说可能打,仅是一种推测,这种猜测是不可靠的。姬巍的证言虽然能证明事先唐肖林有预谋,但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这一事实,也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们倒卖汽车的事实,被告人都是不知道的。
辩护人1:对于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唐肖林并没有给被告人讲过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后,我办了这件事后,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以及刚才休息之前提到的唐肖林去找被告人时,也没有讲过办了这件事之后,唐肖林会给被告人好处,以及将来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唐肖林在两件事上都有这种解释。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4卷第1页。
2、出示孙立克工作日记,记录了其公司2002年获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7页。
3、出示: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使用进口汽车配额的《许可证明细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见侦查卷第13卷第54一59页;海关货物报关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见侦查卷第13卷第60一126页。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4个汽车配额审批、倒卖情况。
审判长:该组书证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完全不了解,这个也不是省长市长需要了解的情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组证据被告人讲了他没有参与,和他没有关系。我们不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个事情待会我要结合我自己之前曾经违心认可的事情一块向法庭说明,我要把为什么当时我违心地认可这个事情结合起来讲,所以我现在不必在这里再重复了。这些情节简而言之是办案人员给我的提示,我当时有机会主义,有软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人对之前自己在侦查阶段笔录有意见,包括对其这个自书材料,这个材料里面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大连国际公司并不是这个其他的公司,二是被告人讲给夏德仁省长打过招呼,根据夏德仁的笔录对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时是没有打过招呼的,这个记录是错误的。
之四庭审现场
薄熙来: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民币。
全部庭审实录: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薄谷开来证言。
1、鉴于唐肖林在多次证言中对于请求薄熙来帮忙及送钱的过程陈述一致,侦查人员还在对其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现公诉人要求要当庭播放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该录像于2013年5月31日10:34一10:50所做,并制作了笔录。见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地点: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询问人:孟建成记录人:胡涛)。
(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讲讲你的情况。
唐肖林:唐肖林,香港国际公司董事长。
侦查人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你作为证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一下。
侦查人员:如了解请签字。
唐肖林:(签字)
侦查人员:你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吗?
唐肖林:愿意。
侦查人员:今天的询问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同意?
唐肖林:同意。
侦查人员:你简要讲一下薄熙来给你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你先把和薄熙来的认识经过说一下。
唐肖林:我和薄熙来是70年代在北京市二轻局汽修厂做同事时认识的,关系特别好。84年他调到金州后,93年当了大连市长,94年经过他的安排,我到大连国际公司工作。99年我当了公司总经理,后来又当了董事长。
侦查人员:从哪年到哪年给你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唐肖林:从99年到05年期间,几件事情给了我帮助和支持。一个是99年左右大连……准备上市并购,知道我和薄熙来认识,就找到我帮忙。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写了个报告,请薄熙来批准,薄熙来批准以后,县市区很多工作也顺利完成了。这件事完成以后,我得到了房子和现金250万元人民币。还有一件事是,在02年左右当时我们原来的同事姬巍,说倒卖汽车批额比较赚钱,让我和当时任辽宁省长的薄熙来打个招呼,让副省长夏德仁批一下。我和薄熙来打完招呼后,夏德仁给我们批了大概20多个进口配额。
侦查人员:让谁批的?
唐肖林:让辽宁省副省长批的,批了大概25个,批完后在这笔交易中,我得到了8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
侦查人员:得到的汽车指标怎么处理的?
唐肖林:我就把批文给了姬巍了。
侦查人员:这个是卖还是其它?
唐肖林:姬巍对外卖不卖我不清楚。
侦查人员:就薄熙来对你提供帮助的事,还有什么?
唐肖林:2000年左右,我听说大连国际驻深圳办事处管理的比较混乱。而且有一块地闲置多年。
侦查人员:什么地?
唐肖林:有一块市政府批给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地,闲置多年,没有开发利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办事处并购过来,利用土地赚点钱。后来我就给薄熙来写了个申请,要求深圳办事处给我管理,薄熙来同意了,并批准了这个事。
侦查人员:后来你是否接管办事处?
唐肖林:接管了。接管后我们找人开发这块土地,叫大连大厦项目。开发后04年建成的。当时我们和其它方合建的,但深圳市政府不允许。
侦查人员:为什么不允许?
唐肖林:不允许合建,变更了原来的规划,就不同意。后来我找了薄熙来批一下,薄熙来批了,当时深圳市长于幼军也在这个批文上同意了,然后这个项目就成功了,04年完工。
侦查人员:后来呢?
唐肖林:后来就卖了,卖了后我拿了200万人民币和1万美元的好处。
侦查人员:除此之外薄熙来对你还有无支持和帮助?
唐肖林:其它是工作上的支持。
侦查人员:讲一下你给薄熙来送钱的经过。
唐肖林: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万美元,包括汽车配额的8万美元,后来我又添了5万美元。当时我对薄熙来说进口汽车批好了,事办成了,我把钱放沙发上,薄熙来点点头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侦查人员:钱怎么装的?
唐肖林:两个信封,一个2万,一个3万。当时没有人在场。
侦查人员:还有无其它的?
唐肖林:在04年我发现薄熙来住处比较简陋,便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和一些礼品,用深色袋子装到了商务部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会我告诉他袋子里有5万元人民币给你用的,他笑着点点头说不缺钱用。05年初我又给薄熙来送的8万美元,当时我进入薄熙来办公室后,把它和办公用品装在一起后,到他办公室里。我说这些钱给你,他点点头。
侦查人员:你作证是否受到威胁、欺骗等?
唐肖林:没有。
侦查人员:请你签字。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有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证言,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25一31页、第7卷第25一30页、第13卷第28一34页、第15卷第2、17、28页。
(1)鉴于唐肖林的证言对于给被告人薄熙来送8万美元的来源在刚才播放录像中未详细解释,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唐肖林证言节录,见侦查卷第6卷第25页。
主要内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给他送信纸、信封等高级办公用品,这些东西都是薄熙来安排我在香港为他购买的,一并将8万美元给了薄熙来。当时,我将这8万美元和办公用品都放到一个纸箱子里给了薄熙来,放在了他的办公室里办公桌边,这8万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万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没有单独包装。我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签的报告于幼军特别给面子,盖这个楼在深圳也是个特例,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这8万美元的来源分三部分:一是张文胜给我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我兑换的美元,我和姬巍倒卖进口汽车配额赚的钱,除了当时给薄熙来5万美元,还剩下一部分人民币,再加上我自己平时攒的一些人民币,陆续让姬巍帮忙兑换了几笔美元放到了办公室,这次也一并拿出来放在这里面;三是我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凑了8万美元给的薄熙来。该组证据举证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对这组据你什么意见?
被告人:我简单说两句,刚才看到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一个人出卖灵魂的人的丑态,我没有想到。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发表意见的过程当中不要发表贬损证人人格的语言。
被告人:好的。我很有感触,因为几十年前,我还把他当作一个比较正经的工友。这里面我提出几个问题,唐肖林在这里讲了很多话,但是核心问题他讲了吗?他讲没有讲他跟我说拿了房子就去倒卖?拿了指标也去倒卖?这个核心的情节他记了没有?实际上这是本案的关键,再有,刚才唐肖林讲一会说瓜瓜在场一会说没有人在场。他说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起因是因为听说我的住房简陋,该5万元人民币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吗?再有他说给我5万美元、8万美元,到底有我什么反映?我和他至于默契到那种程度他把钱往那一放,我什么也没说,这符合人之常理吗?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刚才同步的录音录像,对应的补充侦查也有录像。询问笔录并未完全反映审讯当时的真实情况。还有一个在10分46秒时,唐肖林讲时间是2005年4、5月份,但他又讲一句话大连大厦竣工之后,2005年4、5月份笔录里有,但大连大夏竣工之后笔录里就没有。那么对唐肖林刚才的证言和播放的录音录像,关于送钱的情节,我们认为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首先,大家也看到录像唐肖林陈述自然,并且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映证,不像被告人所说情况,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要求唐肖林简要陈述一些内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进行了陈述主要的情节,对唐肖林证明的其他内容,公诉人已当庭宣读笔录,这个问题不再重复。对于录像与笔录差异问题,公诉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证人唐肖林当场已签字确认,而且个别的细节问题,像刚才所提到的笔录中说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记录大连大厦竣工之后的细节,我们知道,这个情况与事实是不矛盾,大连大厦竣工是在2002年之后,4、5月送钱与事实是一致,记录能客观反映唐肖林证言的内容。
被告人:公诉人讲唐肖林之所以没有提到核心的情节,是因为办案人只要求他简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笔录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没有提到唐肖林背着我在大厦和汽车指标的问题上投机倒把,在本案中要确定事实的真相,这一个非常自然的正常的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应该提出的问题。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薄熙来一再强调唐肖林作证时未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说出倒卖汽车配额和倒卖房子指标的事实,认为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公诉人认为这是薄熙来对受贿犯罪要件不了解,这两个问题都不影响受贿犯罪构成,受贿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当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来提出的请托是请你帮忙找夏德仁省长批汽车配额,这就是为唐肖林的请托,在此基础上满足,然后夏德仁省长同意并签批,这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将该指标进行倒卖,不影响受贿罪构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获利多少,薄熙来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被告人:我发表一点意见,就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诉人不去询问唐肖林不告诉薄熙来这些情节就能够认定薄熙来受贿的事实。公诉人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很满意。唐肖林投机倒卖建房和汽车指标,隐瞒了我,然后说我受贿,而且然后又说感谢我,这话无法联系起来,不合日常生活逻辑。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审判长: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轻罪重,本庭会给予充分时间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各方是否明白?
均: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原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8页。证实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获利后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唐多次让其帮忙兑换美元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宋振军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见侦查卷第7卷第25一30页。
主要证实以下二点:①2004年左右,唐肖林称薄熙来当商务部长,让其从大连国际的账外资金拿出5万人民币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从账外资金给他5万,并以“付唐总香港费用”记账,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记账材料;②2002年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唐肖林单独去见薄熙来。
(4)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是其与大连国际公司唐肖林协商共同开发大连大厦,双方在合作开发建设大连大厦过程中,唐肖林和其约定由其公司付给他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05年6、7月份,其给过唐肖林1万美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证据我都一无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讲他给我钱都是他自己一人所为,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背后的这些运作对于证明我有罪,没有关系。实际上这都是外围一些可有可无的东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姬巍的证言,我们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讲他拿到85万元人民币是杜世岩2002年中下旬给的。对于宋振军的证言基本是没有关系,也不可信,因为,第一,他说送唐肖林去……,这与送钱没有关系,因为唐肖林也没告诉我是什么钱。第二,关于5万人民币唐肖林也讲是宋振军给了唐肖林,但宋振军作证时说唐。总香港消费5万元,这可能有几个5万元,还可能有8万元、10万元,倒底哪个是给薄熙来的?因此该证言没有可信性。对于张文胜的证言,张文胜说的深圳大厦竣工是2005年6月,并不是刚才公诉人说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后他给的这些钱。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
主要内容:
我和薄熙来在大连的家里、沈阳的家里、商务部的家里、重庆的家里都有一个共用保险柜,我们共用的保险柜只有一个,这个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能打开。
当时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每年都回来三次,每次走的时候都会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钱带到英国去花。我记得我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一共拿过三次钱。在沈阳家里拿过5万美元,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但应该是2002年或2003年,因为2004年薄熙来就调到商务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从北京家里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过一次人民币,有几万人民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在北京东城区新开路71号的家里拿过两次,一次是几万元人民币,一次是8万美元,拿走8万美元的时间我记得比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从保险柜里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额的。
这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因为这是我们两个人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才能打开,别人是打不开的。我把这些美元都陆续带到英国,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国的开销了。我拿走的人民币也被我陆陆续续花了,用在我们的开销上。
我们家在大连有一个保险柜放在书房内,是我和薄熙来共用的。调到沈阳工作后,一起把保险柜搬到了沈阳家中的书房内,后继续搬到了北京家中的书房内。柜中存放过美元和人民币。这些钱我每次出国都会带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从中取出过5万美元、8万美元和几万人民币。除了随身带去的部分,余下的存入我在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中。从保险柜内拿走的钱都在国外生活中花了。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民币。
审判长:你首先要发表公诉人刚才的证据你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谷开来所具备的钱远远高于5万美元、8万美元、5万元人民币,她有那么低级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净净?
我觉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实上她的钱远远超也这个数字。而且她对那么大笔钱都说不清楚,怎么能可能把5、8、5说得那么清楚。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我们对谷开来作证能力提出质疑,谷开来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第二按照在案的证据显示其有精神障碍,这样一个精神状态的人能否作证,作证时是否清醒不得而知,这些证据能否可信,都值得怀疑。谷开来的证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开来不应该这么巧就记得这三次拿钱,大致的时间也能对得上,数额大致也能对得上,如果没有谷开来的证言,光唐肖林和薄熙来两个人,我认为还可以再推敲,谷开来是2000年去的英国,其出国前一直作律师,其当时的人民币至少有4000万,就是到2002年的时候谷开来有这么多钱,有这么多钱,其单纯就记得这5万人民币、8万美元,这实际上是不可想象的,这不符合一般人的逻辑推理。第二点刚才被告人也讲,他们共用一个保险柜,而谷开来有很多的钱,这个保险柜里只薄熙来往里放钱吗?谷开来会不会是不是也往里放钱?怎么有判断她拿出来钱全是薄熙来进去的?她说我带到了境外,我们国家对境外的带外汇是有限制的,每个人每次出国只能带5000,大家可以设想一下,2002年的时候5万美元要带5年,带到境外要带到2007年,她怎么能够说到那里一看有5万美元?她讲把将钱分别存在银行卡,办案人员到相关银行的钱打出来了,在谷开来的相关银行卡的当中,没有任何一个涉案钱款相吻合的证据。谷开来其没有作证能力,谷开来说的全部的话都是假的。
辩护人:因为杜世岩的证言可以证明,时间可以断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后,唐肖林送钱是在被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告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告人薄熙来在友谊宾馆住的时间是2002年6月份,也就是说到了2002年9月份被告没在友谊宾馆,那么唐肖林说的这次见面是不存在的。还有,唐肖林说当时送钱的时间薄瓜瓜也在家,但现在我们的案子中没有薄瓜瓜出入境的记录,但是有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我们对了一下,2人出入境的时间是一致的,但薄瓜瓜早于9月份就到英国上学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说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家是不正确的。还有,薄谷开来9月1日就出国了,直到11月5日才回来,不可能去拿这5万美元,所以,关于这5万美元的证言不可靠,唐肖林在说假话。还有,关于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这个事情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对于宋振军的证言,说在香港消费的事,但该证人对到底消费在哪,是没有证言证实。另外,对于2004年5、6月份5万元人民币,这个事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关于8万美元的证言不可信,因为8万美元的证据,唐肖林几次笔录都说是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录像中,他说的是4、5月份,但这件事情是有证人是张文胜证实的,刚才讲唐肖林8万美元,张文胜给了他1万美元,张文胜说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月份后他给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给被告人送这个钱绝对不可能早于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2005年6月以后,那么对于唐肖林说的这个事件是有矛盾的。
公诉人:辩护人说到证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而认为她的证言是非法的,公诉人认为不成立。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的相关作证条件,谷开来作证时是2013年3月作证,当时她已在服刑,根据其精神鉴定,结论是她控制能力减弱,但不能证明其的思维和证明能力减弱,且她在作证时已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辩护人认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不能作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讲谷开来证言内容不真实,谷开来的证言是很清楚的,她说到她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只有这一个,且这个保险柜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且这个保险柜随着薄熙来工作调动一直搬迁最终到北京,在这种两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开来从中拿这钱证实是薄熙来的钱是很正常,只有他们2人能打开的前提下,她的证言是真实的,至于辩护人说薄谷开来曾为律师,很有钱,即使是她挣钱再多,这也不能说她这3次她没有拿钱,关于辩护人称唐肖林证言不可信的问题,公诉人认为不能成立,对于5万元送钱的地点问题,唐肖林多次证实是送到被告人沈阳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谊宾馆的住所,公诉人又为此再次和唐肖林进行了核实,唐肖林说之前说的友谊宾馆是其的口误,且还有大量证据能证实薄熙来家庭搬迁是2002年6月份搬到沈阳,所以说,唐肖林的证言对具体时间地点的个别的差异已进行了纠正,2005年8、9月份送8万美元的问题,录像中唐肖林说时间他也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也符合记忆的规律。还有,谷开来在证言中讲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里拿了5万美元,所以辩护人以此来否定谷开来的证言也是不客观的。对于宋振军证言的怀疑,认为到香港消费的钱是其他的钱,需要强调的是宋振军的证言能够印证唐肖林的这一说法,从账单上可以证明给他拿了这5万元人民币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这笔钱就是其他的钱。综上,唐肖林证言是可信的。
之五庭审现场
薄熙来称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受到压力并被诱导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
被告人: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
全部庭审实录:
被告人:我补充一两点,第一个,刚才公诉人讲唐肖林讲友谊宾馆、市府大院他是口误记错了,这是不可能的。沈阳的友谊宾馆是别墅区,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单元五六层楼,这个都能记错,那五万八万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第二个,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这个情况搞错了。再有一个,说唐肖林跟宋广仁打过招呼,这个钱给薄熙来的。如果这也算证据,那任何行贿的人在行贿前找个人,打个招呼,这个钱我给某某人,然后他贪了,这也可以成为证据了。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新意见?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完全可以作证,我们质疑会不会导致她的记忆力减弱。第二,公诉人说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们也提供了很多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还有两个具体的事实,一个是送钱的地点友谊宾馆,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口误,但笔录里没有这个记录,没有记录纠正这个,对于8万美元的送钱时间,他说记不清了,但刚才录像中说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证言他又说8、9月份。最后,关于宋振军的证言,我认为我们的怀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诉人说控制力减弱并不影响证言真实性,一个人在容易激动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说。随后我们有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有多次说谎的习惯,所以不能说控制力减弱对证言没有影响。公诉人称现在已经完全好了,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在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已经痊愈。薄谷开来虽证明说先后三次在保险柜里拿过钱,但侦查人员从来没有问过她是不是往保险柜里放过钱。换句话说,如果薄谷开来往里面放过钱,那就无法证明他拿出来的钱到底是薄熙来放进去的还是薄谷开来本人放进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由相关书证组成。
(1)出示证人宋振军提供的记载“2004年6月,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元”的账外资金记账页,第7卷第32页。
(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美元外汇牌价表,见侦查卷第7卷第35一41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27.66。
(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表,第7卷第42一57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07.02。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不了解这些事。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对此我们不了解。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节录。被告人薄熙来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5万美元、人民币5万元及8万美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且内容基本一致,见侦查卷第3卷第71、90页、审查起诉卷第20页,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我应向组织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从中学时代就到英国读书,我妻子谷开来去“陪读”。唐肖林就以他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需为由,曾先后两次送钱,一次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里,送了五万美元,钱交给了开来。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送了八万美元,钱拿回了家,放在了家里我和谷开来公用的一个保险柜里。
此外,2004年,我刚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曾专程去办公室看望我,并捎去了五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这八万美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跟开来打了招呼,未说明来源,让她需要时自取。以后她告我,为瓜瓜曾动用过保险柜里的钱。
唐肖林还多次从深圳、香港给我捎过办公用品、护发素、小电器、玩具等。
过去三十多年,我内心的原则是拒收钱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难时相处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华北局的干部,有个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十分后悔!向组织诚挚地悔过!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为了保证这个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们一样,都能坚持一下。
被告人:行,没问题。我觉得审判长的主持给我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
被告人: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
审判长:辩护人讲。
辩护人: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答辩?
公诉人:有。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目的是要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才的质证中薄熙来提出在中纪委期间其自书及供认在受到了压力下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当中,公诉人已经向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辩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使用的证据是被告的自书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笔录,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中,经过公诉人的依法审查,不管是中纪委的办案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文明,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对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说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个谈话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状态。这些说法都在庭前会议记录为证。我们的办案是严格的依法的。第二点被告人自书材料,在7月26日及检察机关10月25日被告人对自己收受唐肖林的贿赂的事实及收受徐明贿赂的事实都写了自书材料,大家应当知道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
公诉人:关于收受徐明贿赂事实,被告人当时是都写了自书材料的,且没有办案人在场,当时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且自书材料在没有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被告人当时可以选择写或不写,既然选择了写就应当对自己所写的内容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对这份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按照被告人刚才说的其是被迫所写、诱导所写的辩解,试想,被告是有着多年从政经历的国家高级干部,如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话被告人是应当坚持原则的,应不写才对,从刚才公诉人所说的材料形成的过程,反映了是被告人自愿写的,没有受到逼迫。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出具了大量证据,包括证言书证,足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的自书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上推翻了原来在中纪委阶段、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庭翻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采信其庭前的供述。
被告人: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刚才公诉人说因为是自述材料,所以是真实的,你应当负责。这个逻辑关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自述材料有真心的,有由衷也有违心的,如果违心的也推定为真实的,就要他负责任的话,这种逻辑是说不通的。刚才讲的“当庭推翻自己的供述,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话,仍然以之前的供述为准。”这个法律规定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但如果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之间有冲突,或者按公诉人的说法是当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述。那同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庭供述是真实的,那当庭的供述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审判长:各方意见本庭已听明白,尤其本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能否采信发表的意见,合议庭下一步将对这一部分专门进行研究,对此证据能否采信做出决定。
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4时庭审继续进行。
济南中院: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本院将在吉华大厦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由本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上午庭审的有关情况。
【通气会】
济南中院发言人:大家好!我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刘延杰。首先,欢迎大家来到济南,感谢记者朋友们对济南中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在,我就今天上午薄熙来案通报会进行情况说明,由于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这次新闻通气会只通报情况,不提问。
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件,济南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薄熙来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本人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薄熙来,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本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证据材料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济南中院发言人: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今天上午8:43分,本院在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薄熙来的亲属5人,媒体记者19人、各界人士86人旁听了庭审。
济南中院发言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求,为相关个人和单位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及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余万元,金额特别巨大。
济南中院发言人: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薄熙来成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其妻故意杀人及王立军叛逃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及杀人案重新审查。
济南中院发言人:法庭将分别对被告薄熙来主体身份,以及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以及本案案发和特案返物扣押等五个方面事实进行调查。今天上午法庭主要对薄熙来的主体身份,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贿赂折合人民110.9446万元进行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明,薄熙来主体身份相关文件,用于证明薄熙来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请示报告。薄熙来审批文件,以及用于证明薄熙来上述受贿事实证人唐肖林、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薄熙来的供述,并播放了录像。控辩双方对上书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通过本院微博播发了,我在这里不再细说。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庭审过程中情绪稳定,身体状况正常,法庭旁听秩序井然,本案庭审坚持司法公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为保证庭审公开透明,本院通过播发了庭审情况。
济南中院发言人:为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我们将在案件庭审期间,每半天召开一次通气会,通过微博及时把庭审情况向收回公布。第五审判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最多容纳一百余人,今天的法庭坐无虚席,本案受理举办后,各界人士非常关心,包括在座各位记者无法进入法庭请大家谅解。
济南中院发言人:下午14:00本院继续开庭法案,下午庭审结束后,我们将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今天上午的情况就通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薄熙来案庭审情况通报会已经结束。
【庭审现场】
证人唐肖林作证音频公布。
【8月22日下午】
审判长宣布开庭。
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之六庭审现场
薄熙来:对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提供资助不知情
庭审细节节选: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被告人:这段指控是完全不实的,他涉及到两个部分,一个是说徐明对我儿子薄瓜瓜有所资助,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不错,谷开来、徐明、薄瓜瓜都未向我提过这方面的事。法国尼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认过。至于说对瓜瓜学习上的资助我不知情,谷开来仅仅是提到过徐明对瓜瓜不错,也就如此而已。瓜瓜从来没给我提过,徐明更没有提过。
公诉人: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提供的资助,现有证据证明谷开来向你明确提出过,属实吗?
被告人:不属实
全部庭审实录: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这段指控是完全不实的,他涉及到两个部分,一个是说徐明对我儿子薄瓜瓜有所资助,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不错,谷开来、徐明、薄瓜瓜都未向我提过这方面的事。法国尼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认过。至于说对瓜瓜学习上的资助我不知情,谷开来仅仅是提到过徐明对瓜瓜不错,也就如此而已。瓜瓜从来没给我提过,徐明更没有提过。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有。被告人,你认识徐明吗?
被告人:认识。大概得到九十年代末认识的,当时徐明开了实德公司,我认识徐明时任大连市的市长。我与徐明认识以后,徐明与谷开来关系密切,与我的关系一般化。
公诉人:对起诉书中陈述的你对徐明的帮助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这需要具体分析,我都是公事公办,没有任何个人私利在里面。在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的事情上,我不记得徐明找过我,谷开来向我提过俱乐部的事,但不是最先提的,好多人都向我提过,但谷开来只是其中之一。大连是大连市民引以为豪的足球城,大连队在联赛中多次夺冠军,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原来主持这个球队,其主动向市政府提出要把足球队出让。大连市民对足球充满梦想,这时王健林率先与徐明说将球队转给他,还有一些人对我提过这个事并且鼓动我,包括谷开来对我提到过这个事。
公诉人:收购俱乐部后实德集团有何利益?
被告人:具体得到什么利益我不清楚,但得到冠军大连市民会称赞他们,如果没有能力得到冠军那就更赔钱。
公诉人:薄谷开来有无给你提到过直升飞球的事?
被告人:模糊印象中谷开来给我说过这件事,这个球核心问题也是和足球城形象相联系,也能突出大连足球城全象,只要是能突出大连的特点,我都是同意的。
公诉人:飞球地点选择在哪?
被告人:星海湾。
公诉人:它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你知道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这不是市长职责。
公诉人: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是否找过你?
被告人:直升飞球规划问题,我和主管副市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看的地点,大家认为这个地方不错,至于最后怎么办,我没给出过意见,我也只是后来看材料才知道这个地方占地有3000平方米。
公诉人: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到底有无来找过你?
被告人:找过,因为当时大连正处于改革开放推进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有关键项目,这个石油化工项目对大连来说,我认为是适合的,基于此,我才愿意推进这个项目的。
公诉人:你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被告人:召开一些现场会和政府办公会研究讨论,具体有案可查。
公诉人:你到商务部担任商务部部长期间,徐明为实德集团申请的成品油进口资格备案名单的事情找过你吗?
被告人:我不清楚了,我没有多少印象,这件事情要办也完全是按程序办。
公诉人:你知道实德集团最后获得这项批准吗?
被告人:我知道,据我了解,成品油进口资格在实德获得后不久,我国都放开了,再追究这件事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
公诉人:刚才你说尼斯房产一事你不知道,但起诉书指控你是有大量证据的,请你向法庭如实讲一下你和谷开来、徐明一起看枫丹别墅幻灯片的事?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现场看数码照片你还有没有印象?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检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在场,且知道购房款由徐明出资。此外,你说过徐明为薄瓜瓜和谷开来提供各种资助,数额同起诉书,对此事实你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被告人:没有了。
公诉人:你刚才说帮助过瓜瓜,但从来没提过钱的事,那徐明是怎么给你提的?
被告人:我没有在意过徐明,我只知道他是谷开来的朋友,我和他没有共同语言。
公诉人: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提供的资助,现有证据证明谷开来向你明确提出过,属实吗?
被告人:不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你回答公诉人问题时说到万达足球队当时是先要卖?
被告人:对。
辩护人:你做的决定是因为王健林和徐明两人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你才同意的。
被告人:是。当时王健林不愿意再经营足球队,他已经先行找到徐明商量卖足球队的事了,并且找到过大连当时分管领导也反映过相关问题。
辩护人:飞秋项目是在你去之前还是你去之后办理的手续?
被告人:当时大家只是一起去星海湾看了看地方,具体过程我并不清楚,从管理和手续上讲这项目占地很小、且是旅游项目,它由主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批就可以了。
辩护人:你当时在现场有没有说过违规也要建的话?
被告人:没有,当时大家只是在一起说星海湾这个地方不错。
辩护人:石油项目最后做成了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公诉人指控你有四件涉嫌谋利的事,这几件事是否都是徐明本人找的你?
被告人:不都是徐明本人找的我,这些事情本身事关大连的发展,且都有不同方面的人给我反映过类似的事情,但具体当时谷开来是否给我提到过,我不排除。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收回足球队的时候,徐明有无直接和你见面?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薄谷开来有没有说过这话:“这事帮他办成,徐明将来感谢我们。”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徐明直接给你说过直升飞球一事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徐明有无说过要感谢你?
被告人:更没有了。直升飞球我隐约听说是个赔钱的项目。
辩护人:有无说过给你好处?
被告人:绝对没有,我还鼓励过他,这事你要办成了是对大连的贡献。
辩护人:成品油事项有没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说徐明为薄瓜瓜和薄谷开来报销费用的事,你没听薄谷开来、徐明、薄瓜瓜他们中任一人说过?
被告人:他们都没提过钱的问题。
辩护人:在案证据显示有一次徐明在商务部停车场和你有此谈话?
被告人:在我记忆里完全没有这个事。
辩护人:在相关证据中,薄谷开来本人讲过,证人徐明也推测过,关于费用是可能给你说过。证人薄谷开来讲在吃饭散步时给你讲过。你简要讲一下你们的家庭结构以及你们家成员之间的相处时间多少。
被告人:讲到薄谷开来,我认为有几个不可能。一、我始终认为薄谷开来还是一个有文化品位的人,是一个现代知识女性,她每次见到我总要谈一些和我有共同语言的事情,而我和她的接触很有限,07年以前她一直在国外,偶然回国和我接触的时间就更有限了。07年前我在商务部工作,非常繁忙,我在京时间也有限,薄谷开来从国外回来,我从外地回来,见面机会本身就很有限,见面后不可能再谈徐明报销机票、住宿费的事,薄谷开来也不可能在我面前表现得那么低级。08年以后我到重庆工作,和薄谷开来相遇的时间也极其有限,不可能在一起她就跟我谈机票住宿报销的事,更不可能谈瓜瓜花了多少钱。
辩护人:第二个问题,你讲你平时对徐明不是太好,你认为徐明是薄谷开来的朋友?
被告人:对。
辩护人:他是不是你的朋友?
被告人:他不是我的朋友。
辩护人:平时你和徐明有无单独来往?比如相互请吃饭、喝茶。
被告人:没有。比如说沙特国王来中国访问,他想请有关领导接待,以推动项目。这个事我办过。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就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徐明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徐明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证人:42岁,汉族,大专,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通过工作原因认识的被告人。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听明白了。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贿赂的事实进行调查。
证人徐明继续就被告人薄熙来受贿事实当庭作证。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之七庭审现场
徐明和薄熙来当庭对质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你对薄瓜瓜的支持,给他报销机票、信用卡、电动平衡车,跟我讲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谢谢你实事求是。你给薄谷开来买的贵重东西,给薄瓜瓜买的贵重手表,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薄瓜瓜、薄谷开来在外一年要好几百万,这个概念你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那次,你在旁边,薄谷开来有没有跟我提过那个房产的大小?
证人:没有。
被告人: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
证人:没有。
全部庭审实录: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你以前多次说过薄熙来给予你一些帮助、支持,请你再简要说说都是在哪些方面的帮助与支持?
证人:1、2000年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时我得到了被告人的帮助。2、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支持。3、双岛湾石化项目。4、商务部石油专卖许可权。我与万达谈好 做足球队,但要有被告人的批示,在2000年l月2日大连市政府重点会议上,被告人宣布大连万达球队以后就叫大连实德足球队。后来我们为了做个足球形状的品牌,谷开来 说让被告人办,后来在被告人全力推动,项目进展得很顺利。双岛湾石化项目中,我找到被告,希望得到其帮助,后来也得到了其推动,关于成品油专卖项目,我们由大连 市政府上报到商务部,希望被告人关注一下。
公诉人:薄熙来给予帮助和支持,都是你自己直接找他说的吗?你为什么后两个项目不再请薄谷开来转达而是自己找薄熙来?
证人:因为一方面2000年以后谷开来陪儿子到英国留学,为了搞足球我与被告人相对也熟了一些,所以可以直接找被告人,不需要谷开来代为转达。
公诉人:通过这些项目你的企业获得到哪些利益?
证人:品牌价值得到了提升,我们搞足球以后,在2001年前后全国有一个品牌价值的评比,我们排在前面,我们的无形资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主要是希望得到事情的确定性和提高办率效率,所以想到找被告人。
公诉人:你与薄熙来或其家人都有哪些不正当的经济来往?
证人: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2000年谷开来提出其在法国买别墅,我为其提供了323万美元,以及一些在旅游门票和在国外的费用帮助了一些,其儿子及朋友去非洲旅游,我也提供了10万余元。瓜瓜喜欢一个电动车,大约8万余元,也是我给其买的。2001年10月期间薄瓜瓜信用卡大约30余万元人民币是谷开来找我后,我帮着其支付的。
公诉人:你说的为薄谷开来购买尼斯房产支付323万美元的事,薄熙来是否知道?请你简要说明薄熙来知情的情况?
证人:大概在2002年8月的时候,我在被告人沈阳的家里,谷开来用电脑给我看了我给其购买的法国房产的情况,谷开来说房子的事情时,被告人在旁边听见但没有说话。2004年8月的一天晚饭后,8点以后的时间,被告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我到被告人所在商务部的办公室,被告人就带我到商务部的停车过道散步,被告人和我说谷开来说我对他们都很好,这些事被告人都记着。
公诉人:在薄熙来家里一起看的幻灯片你又看过吗?
证人:看过,侦查阶段我也看过,是我原来看的。
公诉人:在商务部与薄熙来散步时还有没有别人在场?对于在商务部散步这件李情,你为什么记这么清楚?
证人:被告人亲自嘱咐我的,也是我们交往中比较大的事情,所以这个事情我记忆比较深刻。
公诉人:买房的过程你知道吗?薄谷开来为买房除了找你出资之外,还找过你吗?
证人:我没有参与,我只是出钱者。
公诉人:薄谷开来2006年、2011年两次给你商量让你代持枫丹·圣乔治别墅的原因是什么?
证人:2006年8、9月份期间,她给我说过那个房子希望找个可靠的人代持,我就安排我们当时新加坡公司总经理李秀凤女士去法国找人帮忙,后来法国方面忙,这事就不了了之。2011年4月期间,在重庆谷开来家里,谷开来说外国人不可靠,再找别人办这个事情。谷开来给王立军打电话,说他有个法国朋友德威尔在北京,让他们控制好,别让他跑了。我当时就说我有个朋友很可靠,还是个英国公民,我说让我的这个朋友去办手续好了,谷开来说好,我就把他们相互之间的电话给了对方。
公诉人:说外国人不可靠是怎么回事?
证人:当时她就这么一说。
公诉人:不可靠是指对她的房子产生了威胁吗?
证人:不好说。当时通国际电话不方便说这么多,我就说有个房产需要办到你的名下,当时是2011年6月份,我去欧洲看比赛时见到了我的英国朋友,我明确给我英国的朋友讲了代持的事。
公诉人:你前面所说的为薄谷开来他们支付的费用,是按照谁的要求支付?
证人:都是谷开来要求报销的,电动自行车是瓜瓜给我提的。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答应他们的要求?
证人:我们在交往中比较熟了,我的一些事情也还需要经过被告人的帮助以得到支持。
公诉人:薄家的人员是否向你表示过归还这些费用?
证人:从来没有说过要归还费用的事。
被告人:你刚才说的大石化、飞球、万达队和商业银行的事,这些事你有没有给我说过小话,表示我给你办了这些事,支持你,你就给我什么好处?
证人:我没说过。
被告人:直升飞球、足球队赚钱了没有?大石化办成了没有?
证人:足球队和飞球我介绍过,对我们的品牌价值和无形资产有提升,大石化到现在还没有批准,如果未来能申办成,会有八九十亿的利税。
被告人:足球队是否赚钱?
证人:没有实际经济利益,只是无形资产的提升。
被告人:直升飞球是我定的么?
证人:具体审批过程我不清楚。
被告人:你对薄瓜瓜的支持,给他报销机票、信用卡、电动平衡车,跟我讲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非洲的丰情你给我讲过没有,你支付他们的费用?
证人:没有。
被告人:谢谢你实事求是。你给薄谷开来买的贵重东西,给薄瓜瓜买的贵重手表,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薄瓜瓜、薄谷开来在外一年要好几百万,这个概念你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自己有没有什么时候对我说过尼斯房产的事?
证人:我刚才已经表示过了,一是在你家餐桌前那个情形,再就是商务部。
被告人:除此之外还有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我曾经任何时候给你提过关于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我提过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那次,你在旁边,薄谷开来有没有跟我提过那个房产的大小?
证人:没有。
被告人: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
证人:没有。
被告人:薄谷开来在办尼斯房产的过程,你听她说哪个情节给我说过?
证人:没听说过。
被告人:商务部见我之前,过去的两年你和我单独说过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2000年之后,你有没有和我谈过尼斯的事?
证人:除我刚才讲的两个情节,再没有过。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薄谷开来说了那一番话,我有什么表示?
证人: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
被告人:关于尼斯的事,2004年我具体是怎么跟你说的。
证人:你说什么事情你都不知道,就这一句。
被告人:你说04年商务部那次,我跟你讲你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怎么样,我都知道或我感谢你?
证人:你原话是,开来说我这个人很好,对她和瓜瓜都很好,这些我都记着。
被告人:说支了没有?
证人:原话是你都记着。就这一句话。
被告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你收购万达足球队,王健林是否愿意卖?
证人:愿不愿意我不好判断,我们俩坐着说的时候,他说球队他也干了这么多年,我提出来你要觉得干着没意思我可以做,他说那好,你可以做。
辩护人:王健林说养一个足球队很烧钱,你是否同意?
证人:球队对品牌价值的提升很有帮助。
辩护人:收购万达足球队和直升飞球你和开来说过,除了开来外你还给别人说没说?
证人:我只和薄谷开来说过,和其他人没说。
之八庭审现场
徐明陈述与薄谷开来、薄瓜瓜间经济往来
庭审细节节选:
辩护人:你是不是替开来存过一笔钱?
证人:对,保存过150万美元。
辩护人:你说你曾给开来买房出过钱,也报销过钱,那么,这150万美元是不是可以用来抵账?
证人:这完全不是一回事。辩护人:你公司的法律顾问是谁?
全部庭审实录:
证人:当时我说好要收购这个球队,王健林就先跟市委书记怀忠民和贺昊讲这个,他们听了我们对球队未来经营的想法,他们明确给我讲要经过市长薄熙来的同意。
辩护人:详细解释一下找被告办事更有确定性和效率的含义?
证人:就是办事情更有把握一些。
辩护人:也就是这个事情可办?足球队不都收购完了吗?
证人:办这个事情的实际过程就是我现在向法庭讲的过程。
审判长:辩护人本庭提醒提问要具体明确。
辩护人:我现在提问很明确。请你向法庭解释你所说的确定性和办事效率指什么?
证人:办这个事情的把握性和效率。
辩护人:关于尼斯房子的幻灯片,你向法庭说你看过几次?
证人:两次吧。一次在沈阳他们家里,第二次是侦查人员调查时我说看过。
辩护人:也就是本案发案之前,你看幻灯片只看过一次?
证人:对。
辩护人:你能确认这一点吗?
证人:是。
辩护人:按照你的证言,你看幻灯片是2002年,侦查人员找你看幻灯片是2012年,事隔十年的时间,你只看过一次,你怎么能记得确定?
证人:我在第二次看幻灯片我也讲了对这件事情的印象
辩护人:现在我问你,你是否看过房屋的图片?
证人:我就是看了幻灯片和幻灯片打印出来的图片
辩护人:原来你在中纪委4月19日的笔录中说,你看过房屋的图片,你怎么记得?
证人:我是经过长期仔细的回忆
辩护人:你陈述看幻灯片时是2002年,你怎么能知道和记起来是2002年?
证人:因为在02年的时候,这个房子基本上成形了
辩护人:你对这个房子很关心?
证人:我没有关心。谷开来告诉我房屋差不多了
辩护人:你们三人看幻灯片时,谷开来向被告人讲的那段话,我现在想问你,按你的理解,你对房子的理解和这个事情的理解,你是 不是认为你了解这个房子比被告人要多?
证人:我没有什么理解不理解,我只知道这么多,已向法庭陈述
辩护人:站在你的立场,你认为谷开来说的那一段是不是能让被告人清楚房子的情况?
证人:我只是向法庭原始的来说这个情况
辩护人:你刚才说给薄瓜瓜买过一个电动平衡车?你是安排谁去买的?
证人:当时薄瓜瓜和我说国外兴起了手扶的电动车,他很喜欢,我说我安排人给你买吧,他说他已订好,只要我付钱就好,我就安 排我的司机李家忠去付的钱,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辩护人:你当时让你新加坡公司李秀凤去联系过把房子转给别人一事,这事办没办成?
证人:第一次,在06年去法国找人未找到。
辩护人:后来转给姜丰办成了?
证人:姜丰是代持。
辩护人:签代持协议了吗?
证人:没有文字的协议。
辩护人:如果姜丰不同意给谷开来了,怎么办?
证人:我们之间会有一些信任的。
辩护人:就凭你们之间的信任?
证人:对。
辩护人:你记得04年曾经在商务部的停车场与被告人有段谈话,这个时间是白天还是晚上?
证人:晚饭后。
辩护人:你当时怎么进入商务部的?
证人:我有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我也没有经过秘书联系被告人。
辩护人:但根据本案相关材料记载,侦查机关把你车证的资料调出来了,你刚才讲你和被告人的谈话是在2004年8月,但你的车证是 05年1月才办的,04年8月份你是不可能有车证,你怎么解释?
证人:我一直就有那个车证,至于你们怎么调查的我不知道。
辩护人:关于报销机票的费用,你每一次为谷开来、瓜瓜报销费用,是不是每次他们都 给你说。
证人:最初是开来给我说,后来是他们家的勤务人员张晓军来办这件事,而且不管是瓜瓜、张晓军找,界限都不是很清楚。
辩护人:也就是说,每次他们都会给你说,你再交待下面的人去办?
证人:是。
辩护人:每次买票等,都是他们三人之一来给你讲,那么反过来说,他们三人没有给你讲,你就不会办?
证人:是。
辩护人:其他的费用报销是不是也要通知到你?
证人:是。
辩护人:你是不是替开来存过一笔钱?
证人:对,保存过150万美元。
辩护人:你说你曾给开来买房出过钱,也报销过钱,那么,这150万美元是不是可以用来抵账?
证人:这完全不是一回事。
辩护人:你公司的法律顾问是谁?
证人:有很多。
辩护人:开来是不是法律顾问?
证人:不是。
辩护人:开来有没有给你提供过法律咨询?
证人:没有。
辩护人2:你是什么时间认识薄谷开来的?
证人:大约在99年。
辩护人:你是先认识薄谷开来还是薄熙来?
证人:薄熙来在大连当市长,普通市民都知道薄熙来,但私人交往是先认识谷开来。
辩护人:除正常工作交往外你和被告人有没有交往?
证人:有时我会在他家里碰到他回家的时候,在他家里吃过饭。
辩护人:你们有没有单独外出吃过饭?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被告人称得上朋友吗?
证人:朋友概念是双方认定,从我的角度讲我很尊重、敬重薄熙来,无论什么时候。通过这么多年的交往,他对我、对瓜瓜、对事情的看法,都对我很有帮助,我内心深处不简单地把他当作朋友、市长、领导。
辩护人:你刚才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我能从你的话听出来您对被告人的人品是认可的,你很敬重他,能不能这么讲?
证人:我表示过了。
辩护人:凭你主观判断,你认为他是谨慎的人还是粗率的人?
证人:我今天只是陈述事实,不做任何评价。
辩护人:王立军是不是通过你认识的谷开来?
证人:是。
辩护人:你讲一下认识的过程。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请你如实回答。
审判长:辩护人说明一下你为什么问这个问题。
辩护人:因为后面的滥用职权罪会与这个问题有关。
公诉人公诉人反对,因为下面的滥用职权犯罪中徐明不是证人。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人2:这个问题你能回答还是不能回答。
证人:好,当时谷开来家里工勤人员有案子,谷开来对办案人员很不满意,我去谷开来家里时,谷开来给我说过她不满意,她问我有什么办法,我给她推荐的王立军,她让我约王立军见面,他们就认识了。
辩护人:被告人发问时,你说从来没给他讲过你给薄谷开来、薄瓜瓜报销费用的事?
证人:他们是一个家庭整体。没有人给我说过。
辩护人:你刚才讲你在薄谷开来的家里看幻灯片时,被告人也回家了,你们还碰到了,谷开来当时还说了一段话,但薄熙来当时什么都没有讲?
证人:对,他没有讲话。
之九庭审现场
徐明讲述王立军侦办尼尔伍德被杀案
庭审细节节选:
辩护人:在2012年11月10日询问你的时候,涉及到被告人滥用职权,你讲了这样一段话:在2012年1月27日,王立军一直想通过你找薄熙来给薄谷开来讲讲,不要让她飞扬跋扈之类的事,你没有去。这时王立军给你讲:你要是说了就是为了党和民族大义办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不去就是发生一件惊天动地的爆炸事件,覆水难收,我感觉王立军很强硬。你解释一下当时王立军说这话的意思。
证人:这是王立军给我讲的原话,我没做过分析。
辩护人:证言中你还讲,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向薄熙来汇报完工作回到办公室,我到王立军办公室,当时马标也在,我感觉王立军很兴奋,他说给薄熙来汇报了薄谷开来的四大罪状,包括杀尼尔伍德,还说参加办尼尔伍德案的人都要辞职,这些事都是他压的,他觉得和薄熙来谈得很成功,我当时就觉得王立军心眼太坏,这不是要挟领导吗?这是你的证言吧?
证人:是
全部庭审实录:
辩护人:钱是不是你送的?
证人:送钱是事实。
辩护人:送钱是什么行为?
公诉人:这应该由法律回答。
审判长:本庭认为证人可以不回答。
辩护人:我的当事人是个谨慎的人,面对这种事他无动于衷一笑了之,什么都不讲,这不符合常理。
证人:我只是陈述事实。
辩护人:你以前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属实吗?
证人:你问的太宽泛了。
辩护人:这个问题很具体。
证人:对,他没有讲话。
证人:所有事情以我这次出庭作证为准。
辩护人:在2012年11月10日询问你的时候,涉及到被告人滥用职权,你讲了这样一段话:在2012年1月27日,王立军一直想通过你找薄熙来给薄谷开来讲讲,不要让她飞扬跋扈之类的事,你没有去。这时王立军给你讲:你要是说了就是为了党和民族大义办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不去就是发生一件惊天动地的爆炸事件,覆水难收,我感觉王立军很强硬。你解释一下当时王立军说这话的意思。
证人:这是王立军给我讲的原话,我没做过分析。
辩护人:证言中你还讲,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向薄熙来汇报完工作回到办公室,我到王立军办公室,当时马标也在,我感觉王立军很兴奋,他说给薄熙来汇报了薄谷开来的四大罪状,包括杀尼尔伍德,还说参加办尼尔伍德案的人都要辞职,这些事都是他压的,他觉得和薄熙来谈得很成功,我当时就觉得王立军心眼太坏,这不是要挟领导吗?这是你的证言吧?
证人:是。
辩护人:证人徐明,你说一下你现在状态是什么?
证人:我现在在羁押状态。
辩护人:涉嫌什么罪?
证人:非法经营。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时,你在我中午12点回家之前,你和开来商量过没有,准备把你们的计划告诉我?
证人:没有。
被告人:搞这套房子的目的是什么?薄谷开来给我说了经营收入的概念没有?
证人:我记得是这样的。
被告人:徐明,这个房子,当时开来讲为什么目的搞这个房子?
证人:搞这个房子时没讲这么具体,说有这个房子不错。
被告人:讲到为瓜瓜了么?
证人:没讲这么具体。
被告人:我也认为不会这么具体,当时瓜瓜还是中学生。再一个,开来说你出了资,这个出资是什么概念?是白送?无条件?合伙?合伙经营?你当时怎么理解的?
证人:就是开来买房需要钱,我白送给她。
被告人:你说你是白送的,开来又当你面说,你当时有什么感想,对我有什么感想。
证人:我当时没想什么。
被告人:你给尼斯这个房子,在看幻灯片这个情节之前,我向你要过什么钱吗?要过什么东西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你单独见我谈过家里的事吗?
证人:被告对我谈过对瓜瓜要严格要求,对我说工作二十年很累了,在未来的时间 要多陪陪开来,我不知道这些算不算家里的事。
被告人:沈阳看幻灯片以后,开来在事后对你是否讲过我有什么意见吗?
证人:那件事之后很长时间没有说,2004年咱俩在商务部见面前谷开来和我说过,说瓜爹最近要找你。
被告人:2004年那次,开来对你讲没讲我有什么担心的事吗?
证人:没有。
审判长:(征询审判员有无发问)。
审判长:证人退庭,核对笔录。
审判长:公诉人对刚才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片我走了之后,谷开来对他未转达我的任何态度。对商务部这个情节我没有任何印象,徐明的证词也未提到在那次谈话中我对瓜瓜和开来的支持,徐明谈到沈阳看幻灯片时未提到房屋大小及产权,徐明的回答已经将问题说明白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徐明的证言,清楚的证明了一点,就是指控他谋利的四件事,他都没有任何关于说做了这个事情要感谢、要回报等类似谋利的约定;关于费用的问题,证人徐明已向法庭讲清楚了所有的费用的结算必须给他说才能算数;关于沈阳幻灯片的问题,徐明向法庭一再陈述只看过一次,且他今天的证言和他之前的笔录相矛盾;关于停车场的谈话,根据停车场的车证,能证明证人徐明对于这次谈话可能是自己记错了,也或者是就没有发生过。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与收受徐明贿赂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的证据
(一)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由薄谷开来、石某某、贺某、怀某某、辛某某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事实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刚才出庭作证时证实了上述内容,且与卷内证言一致,在此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其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主要证实,她向薄熙来推荐让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这个项目,让薄熙来积极促成这件事,薄熙来也常去看大连实德的足球比赛,而且还参加了大连实德夺冠的庆祝宴会,这样大大增加了实德队的名气和知名度,为该集团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体委主任辛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根据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职业俱乐部的成立必须有体委的批准手续,大连实德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最终必须要经过市长的批准同意。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委副书记怀某某的证言。上述两人证言证实,薄熙来非常重视足球,足球俱乐部的转让必须经他同意,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转让给大连实德集团是由其决定的。薄熙来作为市委书记、市长对俱乐部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万达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石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万达足球队转让是经薄熙来同意的,实德集团借收购球队由收购前一个不知名的公司在收购后因实德足球俱乐部打开了企业的知名度,从而使实德的品牌得以推广。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怀某某、贺某,都走了他们的程序,最后也是由市长点头,我认为这是个好事。
辩护人:对徐明的证言不讲了。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1、出示大连市体委《关于调整全市足球管理体制、改进与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建议》。
2、出示大连万达集团与大连实德集团签订的转让万达足球俱乐部股份的《合同书》、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出示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批复》。该组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大连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证据都是外围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举证之前,公诉人就刚才被告人所说的证人证言的问题结合书证的出示,作以下质证,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证明收购万达足球队是需要市长同意的,没有其他证据,而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及贺某和王某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徐明当庭的证言,说必须要经过市长的同意。在此情况下,徐明才去通过薄谷开来找的薄熙来。这一事实是已经确认的。
被告人:我再补充一点,收购足球队绝不是肯定盈利的,这是风险和名利并存的,现在中国这么多球队,谁去收购一支球队都有风险。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该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是大连实德董事长,与我很熟悉,是谷开来的至交,是薄瓜瓜在美国留学的主要支持者。实德集团进入公众视野是从足球开始的。当时全国搞“甲a足球联赛”,大连人喜欢足球,先是万达队,后是实德队,相继在全国夺得冠军,大连人引以为荣,我也就认识了徐明,并比较赏识。在1999一2000年左右,我推动并批准了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方案,还出席了实德的庆功酒会。当时,这不仅在大连,在中国球界也是大事。以后,我又多次去看球,给他们鼓励,实德队也几次在全国甲a联赛中夺冠。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事,谷开来曾鼓励我,觉得一个城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支球队就不简单。说徐明有实力。记得此事是万达王某某先提出办球队开销大,确有压力。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一,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是在中纪委做的,和今天上午唐肖林的材料是一个背景,我说违心办的两件事,这是其中之一。这个事情涉及到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仔细看起来也是没有具体内容的。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表示原因和相关的理由和上午一致,本庭将结合上午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你可以继续发言。
被告人:足球队的事就是这样。其他的事,刚才徐明也明确表示过他从没和我提到过 钱。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二)为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是证人徐明、证人薄谷开来、张晓军、元某某、刘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后该项目建成的事实。(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3年11月1日证言节录。主要内容:2000年,我和徐明当时在英国的时候,在一个公园上正好看到有直升飞球的项目,徐明就想让我帮他引进到大连,我就向薄熙来说了徐明想做这个项目,最后市政府就把这个项目放在了大连的星海湾广场上。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办公厅工作人员、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市长、辽宁省省长期间也给过实德集团一些关照,实德集团在星海广场设置直升飞球项目,听薄谷开来在家里说是薄家帮助徐明联系办成的。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有2份证言,主要证实大连实德董事长徐明引进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并直接给薄熙来打了报告,薄批示并要求选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规划局局长牛某某的证言,证人牛某某有2份证言,大连实德集团办公室主任元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规划局用地规划处副处长李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宋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星海湾开发管理中心主任吕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人证言证实,薄熙来对直升飞球项目先后作出批示、召开会议、亲自选址,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实德集团的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建成。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直升飞球是大连的一景,到底需要占多大的地,从我市长来说,我确实不知道能占多大的面积。
审判长:对这组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我相信这些人,他们顶多是把程序上的事简单的讲一讲。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好的。关于徐明的证言我已经说过了,针对谷开来的证言也说了,我们认为张晓军的证言没有证明力,因为他不知道,他是听开来说,证明力是很弱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见侦查卷第48卷第14页。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之十庭审现场
薄谷开来证言讲述法国别墅情况
庭审细节节选: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证言节录:2000年时,我带瓜瓜去英国留学……当时住房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想在英国以外买套房子,我把这个买房的想法告诉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议说可以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房作为投资经营,还可以把房子出租获得收益,而且那里的房子还可以保值增值,还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议,因为德某某是建筑师,就委托德某某负责选房。后来德某某在法国尼斯和戛纳之间找到了一栋叫圣乔治的别墅,……现场看完这套别墅后,我觉得挺满意的,就决定买下这套别墅了。当时我就让德某某和别墅的房东谈价格,房款总价是220多万欧元,大概合200多万美元,连同装修一共需要300多万美元。选中这座别墅之后,徐明正好来英国看我,我就跟他说了我要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别墅的事,大约需要300多万美元。徐明当场表示由他出购房款,我同意了。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后来,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开户行和帐号告诉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说的给我汇过来300多万美元到罗素地产公司帐户上了。购买别墅的资金就是从这些钱中支出的。
全部庭审记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辩护人3、出示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的文件《定点直升飞球的规划设计条件》。
4、出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大连市规划局《证明》,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说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徐某的《情况说明》。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薄熙来对定点直升飞球项目作出批示,以及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在未办理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顺利建设。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为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
主要内容:
谷开来在英国看到热气球,感到很有创意,就与徐明建议并商办,以后又向我推荐在大连主要广场上搞一个。不久,我同意并批准了这一项目,由实德公司在大连新建的、也是临海最漂亮的星海广场拉起一个巨大的足球形热气球,成为大连足球城和实德队生动的广告,倍受大连市民和游客的瞩目。球的下面就是大连“百年城雕”。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刚才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到的这些证据很好,恰恰还原了这件事情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同被告人,请合议庭在对本案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人:(三)为大连实德集团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双岛湾石化项目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帮助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开展的,整个项目实施的前后过程中,几乎在所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上,徐明都找过薄熙来请求帮助,薄熙来也都直接或间接的给予了帮助。(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该项目相当重视,多次召开会议推动项目进程。薄熙来在实德集团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报告上,书面批示王某某与省环保局杜某某研阅。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辽宁省环保局杜某某的证言,证人杜某某有2份证言,证实了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的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为此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与台商王某某、沙特某公司合作的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他多次在会议上,都表示双岛湾石化项目一定要加快推进建设,他还多次批示要求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薄熙来任商务部部长后,仍然非常关心支持该项目,主要表现是他多次会见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钟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投资预计426亿元,预计年收入300多亿元,税金和利润每年能达到六七十亿元。按照与沙特某公司的协议,实德集团按照投入比例(50%)可分得一半可分配利润。应该说,大连市、辽宁省包括其他各级领导对双岛湾石化项目都是很支持的。薄熙来对这个项目的推动作用更明显,他在重要问题、重要节点上的推进力度上相比其他领导而言更大。当时薄熙来与徐明之问的关系非常密切,薄熙来在很多场合对徐明相当肯定,对实德集团的工作积极支持;徐明和薄熙来的沟通非常及时,经常向他报送项目材料汇报项目进展。薄熙来在支持这个项目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他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在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得知王某某来信后,他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亲自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得项目得以启动;二是亲自写信给王某某,并接见来访的王某,代表省政府欢迎台塑集团到大连合作项目;三是亲自向国家领导人推荐项目,递交项目材料;四是责成省里有关部门会同大连市政府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将项目纳入大连和省直部门的工作范畴;五是在项目选址遇到困难时,责成省环保部门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问题。薄熙来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侧重于利用对外平台推动:一是接见、宴请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二是在沙中混合委员会上表态支持项目;三是在国家领导人出访前建议把项目列为国事访问中的合作项目。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双岛湾石化项目前期工作大事记》、《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情况的汇报》。
2、出示大连市档案馆提供的《薄熙来省长在听取大连市有关汇报时的传达提纲》。
3、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省政府专题会议记录》。
4、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实德集团2002年12月7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夏某某的请示,就其公司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石化项目建议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夏某某担任组长。薄熙来于2002年12月7日签批:“同意”,见侦查卷第54卷第10页。
5、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薄熙来签批的文件,证实在双岛湾石化项目过程中,薄熙来对有关的工作建议及汇报材料予以签批,并提出了要求。2003年4月,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项目方案要点与工作建议》,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同志认真研究,仔细协调好”;2003年5月,在王某某关于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安排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5月,实德集团《关于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汇报提纲》上,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与某某同志阅研”;2003年10月21日实德集团有关该项目给薄熙来的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11月25日,大连市政府《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一期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薄熙来分别批示“请某某、某某同志阅”。
6、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关于拟请薄部长接见某某副总裁的请示》、《关于某某副总裁来访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汇报》。
7、出示商务部西亚非洲司的《薄熙来讲话记录》。
8、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市人民政府编号为大政(2004)97号的《关于建设双岛湾石化工业项目并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一2020)>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
9、出示大连市档案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实德集团关于双岛湾石化项目的相关文件,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作建议等书证。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薄熙来为大力推进双岛湾石化项目多次在会议上讲话并提出要求、批示相关文件、会见国外来宾。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的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于是就大力支持。当时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长身份积极推动,还让市计委主任王某某特别注意并专门协调。我任辽宁省长后,继续关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并在2003年去大连开了项目推进会,要求尽快上报,力争纳入国家计划审批。为了这个项目,还让省环保局和大连市政府调整了大连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记得这个项目以后转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务部部长期间,似在2006年,我又协调了外交部和发改委,将该项目列入了中沙双方讨论的议题。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我确实非常支持和期待双岛湾项目能够做成,我当时也认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家。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人的证言都是公开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些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办理双岛湾项目的流程中有违法违规的操作。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这个项目在利国利民的同时也给实德集团带来了重大利益,这是并存的,不能只看到一个方面。第二,薄熙来刚才一再强调要求排除6月28日自书材料,公诉人上午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说明和答辩,不再重复。另一方面涉及到他认可的内容,又和今天当庭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即6月28日关于双岛湾项目的自书是一致的,没有什么矛盾。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四)为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提供了帮助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人徐明证言,其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相关书证。
1、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2、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的请示》。
3、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
研究文件。
4、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公告》。
上述书证与徐明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主要内容:批准了实德申请的原油和成品油的经营许可证,这是在我做商务部长期间。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你说我对徐明提供帮助,是指什么帮助?
公诉人:徐明去找了你,你答应了给他帮忙,在法律上就是请托人对你提出了请托事项,你予以答应。
被告人:在我记忆里没有请托和帮忙这段话。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当庭供述是实事求是的。
公诉人:收受徐明财物的证据。
(一)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231.86047万欧元购买法国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为支持本笔事实,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五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有司法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翻译骆某某等人的资质证书,证实对外文证据材料、外籍证人承担翻译任务的单位及人员具备翻译的资质。
1.出示司法部政治部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2.出示司法部《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26日《委托书》。
4.出示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2013年1月4日《说明》。
5.出示王某某英语二级笔译、骆某某法语翻译副译审证书。
审判长: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了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提出在法国买房,让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资,徐明安排大连实德集团有关人员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尼斯枫丹圣乔治别墅提供323万美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时,我带瓜瓜去英国留学,是德某某陪我们去的,并且给瓜瓜找了房子,当时住房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想在英国以外买套房子,我把这个买房的想法告诉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议说可以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房作为投资经营,还可以把房子出租获得收益,而且那里的房子还可以保值增值,还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议,因为德某某是建筑师,就委托德某某负责选房。后来德某某在法国尼斯和戛纳之间找到了一栋叫圣乔治的别墅,他看过后说房屋不错,并向我介绍说这套别墅买下并由他设计重新装修,增值的机会很高。后来德某某还带着我专门去了趟法国尼斯戛纳看了这套别墅,现场看完这套别墅后,我觉得挺满意的,就决定买下这套别墅了。当时我就让德某某和别墅的房东谈价格,房款总价是220多万欧元,大概合200多万美元,连同装修一共需要300多万美元。选中这座别墅之后,徐明正好来英国看我,我就跟他说了我要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别墅的事,大约需要300多万美元。徐明当场表示由他出购房款,我同意了。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后来,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开户行和帐号告诉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说的给我汇过来300多万美元到罗素地产公司帐户上了。购买别墅的资金就是从这些钱中支出的。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徐明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在中纪委调查期间有2份谈话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上述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证实薄谷开来向其提出在法国尼斯买房想法,其表示愿意提供资金,并安排公司下属人员以信用证方式通过美国美东公司将323万美元汇至薄谷开来指定账户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总裁陈某某、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副董事长徐某的证言及亲笔证词。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资金部出纳徐某某的证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第一副总裁兼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某某的证言,证实按照徐明要求,通过美国某公司用信用证将322万美元转给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董事长某某2013年2月14日出具的((关于2000年赛德隆信用证情况的说明》、授权书译文,证实徐明请我帮他一个忙,他让我们使用实德公司的即期信用证收款,我们(被)要求这一跟单信用证支付给徐明指定的一个账户。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
(1)大连实德集团下属的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关于赛德隆公司支付2677万元信用证的财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2)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实德塑胶公司支付赛德隆公司2681万元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3)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开具信用证业务单原文及译文,中国某银行。总行及大连分行关于3万美元信用证原文及译文。其中包括,赛德隆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美国某公司2000年11月11日的商业发票、美国某公司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购买轻钢结构厂房系统的《合同》(合同号为“amsdz000")、中国某银行大连分行2000年11月24日((进口付款通知书))、((进口信用证业务工作单》等银行凭证、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2000年以来在大连海关进出口情况的说明》。
(5)公诉人出示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东方某银行出具的“关于323万美元信用证有关情况的说明”、罗素地产公司收支明细《2000年11月20至2001年3月31)原文及译文。
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方式向美国某公司汇款323万美元,某公司将323万美元信用证提交某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经法国某信贷上海账户、某海外债券有限公司纽约银行账户,2000年11月29日,3221041.95美元进入薄谷开来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之十一庭审现场
徐明给薄谷开来购法国别墅过程曝光
庭审细节节选: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大体上是通过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我个人的名义购买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2011年初,徐明到我重庆家里,我跟徐明说这两个外国人都不可靠,都有侵吞霸占我别墅的意图,我让徐明找人接手别墅股权。徐某就找了他的女朋友姜某,让姜某去找德某某办理接手股权的手续。后来,我签署了律师文件,取消尼尔持有落素地产公司50%股份的文件,并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某某;后来德某某也与姜某办理了手续。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坐下。(被告人就坐)
审判长: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能够服从本庭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也非常注意维护法秩序,本庭予以充分肯定。也希望控辩双方能够继续按本庭要求,继续依法、理性、平和地在法庭上拿证据、摆事实、论法律、讲道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要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围绕审判长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辩论观点本庭将在辩论阶段给予充分时间发表。与此同时,本庭也提醒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注意,在法庭发言中要注意发言的方式,注意提问和讯问的语气和方式。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明白?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
辩护人:明白。
被告人:刚才审判长做了说明,对昨天的审判,我感觉到审判长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满意。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薄谷开来、德某某、徐明、姜某等证人证言及公司注册登记材料、房屋出售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薄谷开来为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房产的情况和减少税费,与其法国朋友德某某成立多个公司、制定购房方案,用徐明提供的资金支付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薄谷开来是别墅实际持有者,所有权人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人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别墅,要缴纳比较多的税,当时我非常清楚交多少税,但是现在记不清了,但肯定很高,而且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我们家在海外购买了房产,所以我的朋友会计师罗某向我推荐了文某某律师,文某某律师也是德某某的律师,他和德某某向我推荐了某公司,某公司帮助我设计购买别墅的方案,他们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
大体上是通过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我个人的名义购买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在整个购买别墅的过程中涉及三家公司,分别是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注册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这家公司由加拿大某公司控股,是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由德某某任经理,这家公司直接出面购买尼斯戛纳别墅。
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罗素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是我和德某某委托某公司负责打理的,但是重大事项由我决定。加拿大某公司是律师文某某介绍的,因为加拿大与法国有一个税收优惠协议,所以由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投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这样这家管理公司从事业务可以少交税。这家管理公司是于2001年6月成立的,由加拿大某公司名义上100%控股,注册资金来源于罗素地产。考虑到德某某是法国人,懂法语,在法国办理有关事务也比较方便,我就让他担任这家管理公司的经理人,负责打理尼斯戛纳别墅。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就是这家管理公司出面购买的,并负责尼斯戛纳别墅的经营和管理。某公司设计的购买过程很复杂,如购买别墅的钱从形式上是看这家管理公司从某银行“背靠背”贷款出来的,购房贷款其实就是罗素地产公司存入银行的定额信托存款。这些都是德某某具体经办的,整个过程我只负责原则和具体架构的设计,操作是由律师和德某某进行的。
问:为什么要设计这么复杂的方案购买别墅?
答:因为一是尽量合法减少购买别墅产生的税负,二是不想让别人知道我家在海外有资产,设计这个方案目的是保护实际持有人不暴露身份,是为了隐名别墅的实际所有者是我。我们购买的别墅,表面上看是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一家管理公司,并由这家管理公司出面向银行贷款直接购买了别墅,这样别人就发现不了我和别墅的关系。即使有人查,因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购房过程中只会出现公司经理人德某某的名字,又体现不出我的名字,也看不出我和别墅有什么太直接的关系,如果我要不说,没有人知道房子是我的,谁也查不到。这个使用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法是复杂而聪明的,又能隐藏我与别墅的关系,又能避税。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注册资金来自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后来被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简化把我在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尼尔、手续上更简便,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公司的手续是德某某和文某某具体经办的,从股权结构上进一步确立了罗素地产公司作为圣乔治别墅实际所有者的身份。
问:德某某为购买别墅投入过资金吗?
答:没有。购买别墅的钱是我让徐明出的,德某某是应名的,他只是一个代理人代我持有股份。实际上,我才是尼斯戛纳圣乔治别墅的实际持有者和所有权人。
2007年下半年,我把我持有的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了尼尔代持,尼尔只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权,他和德某某一样也只是一个代理人,是应名的。我不想给瓜爹造成任何影响,不让德某某霸占别墅,所以想让尼尔进来制约德某某。
2011年初,徐明到我重庆家里,我跟徐明说这两个外国人都不可靠,都有侵吞霸占我别墅的意图,我让徐明找人接手别墅股权。徐某就找了他的女朋友姜某,让姜某去找德某某办理接手股权的手续。后来,我签署了律师文件,取消尼尔持有落素地产公司50%股份的文件,并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某某;后来德某某也与姜某办理了手续。
圣乔治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权人。德某某、尼尔等人都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份。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谷开来的朋友德某某的证言,证人德某某在侦查阶段有1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节录、2013年6月29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谷开来在英国陪儿子读书,委托我为她寻找合适的房源,后来我选定了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为了合法避税,谷开来让我找人设计了通过注册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房的方案,根据这一方案,2000年9月,谷开来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该公司就是作为一个工具,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
2000年9月,谷开来让我和她一起在英国通过网络办理的注册手续。谷开来和我各持公司50%的股权,我是替谷开来代持的。因以公司名义购房可以少交税款,所以谷开来安排从罗素地产公司汇款给加拿大某公司,委托其在法国专门成立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然后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买房。
我们当时购买别墅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最大程度上保护谷开来夫妇,不在别墅中出现他们的名字;二是尽量最大限度的避税,我们设计了由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首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罗素地产公司,然后从罗素地产公司转款至加拿大某公司,用此款作为注册资金以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形式于2001年5月31日在法国成立了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谷开来让我担任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经理人。2001年7月,罗素地产公司把一笔资金存入某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托公司在某银行的帐户中,由此信托公司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然后,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从某银行贷款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之所以这样做,也是为了合法避税的需要。
问:请你介绍一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基本情况?
答: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是2006年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是3.1万欧元。谷开来让我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全部股权。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目的主要一方面是为了简化别墅的股权结构,取代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当然,我们后来发现在卢森堡税率更低。另一方面是2006年,购买别墅的贷款到期,罗素地产公司在某银行的5年期存款也到期,谷开来将到期的存款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让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替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偿还贷款(在贷款期间,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用租金偿还银行的利息)。这样,罗素地产公司不仅是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实际股东,而且通过对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进一步加强了对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及别墅的控制。但是,以上程序谷开来没有具体参与,她只是知道这些事情,具体是我和文某某律师办理的。
问:请你介绍一下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情况?
答:2001年5月,该公司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以加拿大某公司为唯一股权的名义成立,该公司出面购买别墅并负责别墅的日常管理;2006年,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并取代加拿大某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所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及其名下的所有资产实际上都是罗素地产公司的。
罗素地产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股权由我和谷开来各50%的股份;2006年,谷开来提出要将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徐明持有,徐明派人办理手续,但是没有转成,因为当时我咨询律师,律师告诉我,从税务的角度讲,当时转让股权程序复杂且费用不菲,于是决定等别墅的股权简化后再转让股权;2007年,谷开来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给尼尔·伍德为她代持,但是这次转让没有成功;2008年,谷开来欲将别墅交给郭某的香港酒店集团经营管理,谷开来还让我和薄瓜瓜一起与香格里拉酒店的领导和律师会面,介绍别墅的情况。但后来香格里拉集团介入别墅管理的事情不了了之。2011年,谷开来取消了其转给尼尔·伍德50%的股权,并将该股权转让给我代她持有;后谷开来让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徐明的女朋友姜某,但是没有转让成功,所以我现在还是代替谷开来持有罗素地产公司100%的股权。
2011年5月,在谷开来的决定下,我把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姜某持有,同时,也把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姜某。
问:你知道谷开来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资金来源吗?
答:谷开来告诉我罗素地产公司收到的那笔300多万美元的资金是徐明提供的。
问:请你详细介绍一下罗素地产公司收到300多万美元后的资金使用情况?
答:主要是用于支付购房款,购买别墅的价格是2210510.75欧元,缴纳税款108093.95欧元,这部分钱是先存到特某某在某银行的帐户中,通过贷款的方式实现购房。
购买别墅后,相关的装修工作即启动。据我回忆,别墅的装修、家具购买及律师费用总计几十万欧元,具体数额以帐册为准。
问:购买别墅的时候,既然有罗素地产公司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提供了“背靠背”的担保,为什么在购房合同中还有别墅做抵押呢?
答:这也是为了避税的需要,因为“背靠背”担保是在英国,某银行承认,但是买房子是在法国,所以在法国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就写上了抵押房产条款,但是某银行私下给我们写了个东西,承认这个抵押是虚假的。
问:罗素地产公司每年使用资金都是谁决定的?
答:重大的资金使用是通过谷开来同意,但是有时候是我先办理后向开来汇报。但不是那种正式的会议,都是在饭桌上吃饭时说一句那种形式。
问:谷开来让你代持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并让你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以及后来让你把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转给姜某持有,你和姜某是否支付相应的价款?
答:我和姜某都是没有支付任何价款。
下面公诉人宣读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节录:
大概在1999年,谷开来决定送其儿子薄瓜瓜到英国留学。他母亲也尽量为他安排好在国外的生活。在2000年期间,开始有了在法国南部购买一处房产的想法。在谷开来的要求下,我开始寻找一处能够满足他们短期度假需要的房子。在找房过程中,我更清晰地意识到:要找一个有出租潜力的、能够获得后期维护和持有费用平衡的房产。
圣乔治别墅比谷开来当初提出的需求房更大些,但其运作的潜力(7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周边的环境等等)使支撑位一项有利可图的投资。在做了相关地点的考察后,谷开来同意进行我所推荐的这处房产的投资。顺便提一下,圣乔治别墅位于戛纳的松树大道7号,一共三层,房屋面积有35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有3950平方米,带独立花园、游泳池、车库等。
通过一个有能力的中介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我们制定完成了一个收购圣乔治别墅的蒙太奇计划。该计划包括几家透明度不等的公司,其用意,一是为了尽量减少项目所导致的税费;二是为了提供足够程度的不透明性,以便保护谷开来。那时,她的姓名就被认为是敏感的,因为她丈夫——当时的大连市市长——的多种职务。项目被谷开来所接受,开始实施起来,以便完成圣乔治别墅的购买。
蒙太奇计划的线路描述:
某公司利用位于泽西的某银行的贷款购买该别墅,用作其办公地点。该贷款背对背担保人为某管理的某信托银行,我则是特某某的保护人,我的受益人是罗素地产有限公司。
某公司的100%的股份被加拿大的一家托管有限公司所持有(见法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税务条约),之后(2006年)托管有限公司又被位于卢森堡的罗素国际度假有限公司所取代,所以,购买别墅房产的钱变成为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出资(参见文某某事务所的线路图)。
项目所需资金由谷开来筹集,并通过位于盎格鲁诺曼底群岛上泽西的某公司注册并管理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作为中介进行支付。我和谷开来各持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50%的股份,因为这是必须的——至少当时是这样要求的,即至少有2人才能开办一个英属威尔金群岛实体。总之,我一直替谷开来持有着这些股份。关于我的股权,在我们中间没有书面的确认合同,口头的协议就足够了。我们的友谊可以保证对彼此的信任。我们也可以果断地确认:由于我没有对公司做任何的个人投资(我甚至无法支付用来把我的罗素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出让出去的法律费用),我不能以任何方式、也无权处置、更无权拥有她的任何财产。事实上,我所持有的罗素地产公司的股份是算在谷开来的帐上,她始终是真正的所有人。
圣乔治别墅买下来之后,就进行了一些修复和装饰性工作。作为建筑师,我建议和实施过这些装修工程,谷开来也做过。印象中,所有的装修费用、家具和律师费用一共为100万法国法郎,约合16万欧元。
到了2005年,谷开来告诉我说以往在2001年转到罗素地产有限公司帐上用来买房子的钱是她的朋友徐明转来的。当时徐明派来处理这个转移的人是李女士,是新加坡人。我联系了当初曾经办理蒙太奇购买计划的税务律师,以便找出修改线路图的可能性,以便把资金转到徐明在新加坡开办的公司。
这些线路的修改是需要时间的,钱到李女士帐户的转移被推迟,因为要等待一个更加稳妥的架构,以便完成转帐。谷开来知道这些修改的必要性,也做了有关文件签署。
然后是在200年,谷开来通知我说连我的名字在中国也是敏感的,并说最好任明尼尔·伍德作为rfsg管理人。另外,她把她在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转移给他。谷开来签署了一份将股份转移至尼尔·伍德名下的文件。该文件应该被尼尔·伍德转交给郎某某的董事们,以便完成登记。
之后,我获悉谷开来曾经向他要一个有关rfsg经营活动和整个公司组织的报告。随后,我从尼尔那里得知谷开来开始对我产生怀疑,而他认为这些对我的怀疑是不适当的。
2011年的4月,我回到了中国并到重庆参观。这期间我见到了完全变了样的谷开来。别墅的问题被很快谈及,她要求我负责把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尔和我的)转移给徐明。
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在其办公室见到了徐明。他对我确认了股权改变的愿望,并致电给一个名为姜某的女朋友。我就在电话中与她谈了几句。我们约好很快会联系,以确定操作细节。接着,徐明给了我姜某的电话号码。
回头再说一下那天和姜某的交易。我们三个人来到某事务所巴黎机构的大会议室。文某某、姜某和我在场。在填写文件过程中,文某某提出关于在文件上填写的金额问题。姜某很惊恐,不知道其中缘由,就打电话给徐明,并把话机递给我。由于我不能在不了解全部实情的姜某面前讲得太多,就含糊不清地解释了几句,但还是没有让徐明明白这样填写的理由。为了快速了结这次见面,三人同意以后再说,让文某某再去寻找一个让交易可信的、合法的方式。
不久,我接到尼尔的一个电话,他到了伦敦,而谈论酬金的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周。在我的要求下,他当时终于说出了他希望补偿的金额数字:1.4。由于不明白他指的是什么单位,我就问他:是指什么?他解释说140万英镑(即1.4mgb第)。我当时惊愕不已,说不出话来,而电话那头的尼尔则满腔愤怒地边骂边走,发泄着对谷开来的不满,说他被她蒙骗了(法律上的蒙骗),威胁说: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全部揭发”。我预感到事情不妙,而且从没有见过尼尔会这么生气,就试图安慰他,让他发泄其愤怒,并要求他给我发一份关于诉求金额的证明材料。我们说好不久回巴黎再见面。那天是2011年5月11日。
第二天,我收到了某的一封邮件,告诉我:有个叫尼尔·伍德的人给他们打过电话,起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并要求得到该公司的50%的股权。
之后,我又接到某事务所打来的电话,告诉我几个不同版本的矛盾的说法,先是说他们当时(2007年)收到过一份护照复印件和一份股权转移的文件,但没有其他解释文件,也不知道该转到哪个机构,后来他们把那份文件给弄丢了,然后又说转移文件上的签名不符合谷开来注册时所用签名。
接下来是一段漫长的律师之间邮件交换的时期,以取消那些某事务所已经确认是无效的、但出于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又一直被视之为临时有效的东西……
之后,我收到尼尔·伍德要求的补偿金额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我已通过薄瓜瓜给了谷开来。
回到北京不久,6月初,我把有关形势向徐明做了汇报,并把别墅有关的一系列文件及一个记载这段传奇买卖的光盘转交给他。我还对他讲了尼尔·伍德的补偿诉求。在与姜某签署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转移文件之后,我对她说要等待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事情了结之后才能转移其股份。在等待由谷开来签署的、旨在取消尼尔·伍德股份并转到我本人头上的文件的过程中,我记得曾向徐明转发过两个转移文件:把我亲自签署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100%转移出去。一份写他的名字,一份写姜某的名字,因为不知道哪一份更符合或满足泽西地区现有法律的各项要求,另外还有各地的对海外公司名称一致性的要求。
7月,谷开来签署了那个著名的文件:把她的股份转给我,同时取消尼尔·伍德的股份。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直到9月份我才收到。随后不久,原件就通过国际快递到达了某事务所。
直到今天,我依然为谷开来持有100%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等待着把它们转移给合法的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在侦查阶段有7份证言。均证实应薄谷开来要求让自己朋友姜某代持枫丹·圣乔治等公司股权,别墅实际所有人仍然是谷开来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当庭证言证实了上述事实,且与在卷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在此不重复宣读其证言。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徐明朋友姜某证言,证人姜某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3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其2012年6月26日、2012年12月29日的证言节录:
2011年4月,当时我在英国,徐明有一天给我打电话说法国尼斯有一处房产,原来在德某某耻骨的公司名下,现在要把德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转到我名下。2011年5月,我在法国巴黎一名律师那儿和德某某办理了转让股权的相关手续。当时我对房产的情况都不了解,因为文件都是法文的,我当时也没有特别在意,就签署了有关的文件。这套尼斯房产一共涉及到三家公司。但当时德某某只和我办理了两家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还有一家公司没有办理手续。这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是法国rfsg公司;一家公司是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注册地是卢森堡;还有一家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注册地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当时我和德某某办理的是法国rfsg公司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还有一家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罗素地产公司拥有对罗素国际度假公司230万英镑的债权和40万英镑现金。但这家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因为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所以则中没有办成。
问:你和德某某办理法国rfsg公司、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时,你是否向德某某支付过相应的款项?
答:我没有向德某某支付过任何款项。我只是和德某某在某律师处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德某某也没有提到我需要支付款项。
由于管理房产的需要,我曾问过徐明这套房产的情况,徐明也说不清。但是徐明有一次到伦敦来看我,的确曾经给我说过这套房产是薄谷开来的。
问:希望你将尼斯别墅的相关书证全部提供给我们?
答:可以,我已将我现有的尼斯别墅的相关产权证明(尼斯别墅销售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交给你们了。如果再有其他的材料,我会及时提供给你们。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2013年6月19日证言。
谷开来与德某某关系比较密切,谷开来跟我讲薄熙来对德某某很重视,我记忆中2006年谷开来和德某某还找我帮他们签过四份见证文件。
这4份文件上我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签完后,我向谷开来索要一份复印件,谷开来没有给我。我现在都不知道这几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只是出于对谷开来的信任。这4份文件的签字不像我平时的签字字体,我是故意这么签的,因我考虑如果我不签,面子过不去,但是我又不愿意签。谷开来和德某某业务上的情况我不清楚,谷开来和德某某商量有关业务时,如果我在场,他俩就用英语或法语对话,目的就是为了回避我。
6.下面出示薄谷开来购买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照片(多媒体出示)。
之十二庭审现场
薄谷开来证言讲述杀害尼尔·伍德事实
庭审细节节选: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3年2月20日的证言节录问:薄熙来了解你和薄瓜瓜与尼尔·伍德之间的矛盾,以及尼尔·伍德威胁薄瓜瓜的情况吗?
答:2011年瓜瓜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薄熙来是了解的。我们曾对可疑人员列了黑名单,其中肯定有尼尔·伍德,这些情况我对薄熙来说过。尼尔·伍德要去美国伤害瓜瓜,这事王立军非常清楚,因为王立军负责瓜瓜在美国的安全。2011年下半年,瓜瓜用ipad给我打视频电话,说尼尔·伍德威胁他,当时通话的画面闪烁,说了几句就断了,我当时非常担心瓜瓜在美国的安全,当时王立军也在场,我们都怕瓜瓜在美国被撕票了,而且之前我也看到了尼尔·伍德和瓜瓜之间的邮件内容,所以就更担心瓜瓜在美国的安全,虽然王立军说他已经安排好人在美国保护瓜瓜了,但是接到瓜瓜的视频后,我就特别不放心,所以才导致了后来11.15案件的发生。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看清照片?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照片你是否见过?
被告人:没有见过,照片也没有印象。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及电子邮件。
(1)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原文及译文。
(2)出示某公证处出售合同,证实2001年7月9日,枫丹·圣乔治公司以2210510.75欧元价格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缴纳财产转移税108093.95欧元。
(3)出示某银行与枫丹·圣乔治公司商业贷款协议。
(4)出示罗素地产公司收支明细译文、某信托公司收支明细译文。
(5)出示自中国银行网站调取的外汇牌价表。
上述书证结合德某某、薄谷开来证言证实,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拥有房产所有权;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资金来源于某银行贷款,某银行放贷款来源于罗素地产公司的等额存款。
(6)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章程译文。
(7)出示罗素地产公司2001年4月1日至2001年7月3日收支明细。
上述书证结合德某某、薄谷开来证言,证实2006年8月前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注册20万欧元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并对枫丹·圣乔治公司100%控股。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注册资金是罗素地产公司提供,罗素地产公司信托加拿大公司管理枫丹·圣乔治公司。进而证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公司100%股权,从而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
(8)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章程译文。
(9)出示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章程。
(10)出示贷款合同,2006年12月28日德某某信托声明书。
(11)出示贷款协议,德某某、薄谷开来签字确认的声明。
(12)出示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会计报表。
以上书证证实,2006年8月以后,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对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拥有100%股权,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额控股公司,且对罗素地产负有债务,进而证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100%股权,从而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
(13)出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登记处关于罗素地产公司的《公司证明》原文及译文;薄谷开来与德某某写给罗素地产公司董事的信件译文。结合德某某和薄谷开来证言,证实罗素地产公司于2000年9月21日注册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薄谷开来和德某某各占50%股份,德某某为薄谷开来代持,薄谷开来实际持有罗素地产公司100%股份的事实。
(14)出示罗素国际度假公司股份出售协议;姜某与文某某律师之间关于别墅股权转让事宜电子邮件及译文;枫丹·圣乔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原文及译文,结合徐明、薄谷开来证言,证实姜某持有的枫丹·圣乔治公司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100%的股权,未实际出资,系为薄谷开来代持的事实。
(15)出示薄谷开来亲笔签名的相关文件及信件,证实了薄谷开来系罗素地产公司的受益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① 2006年11月30日薄谷开来签字确认的同意罗素地产公司与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之间的贷款声明。
② 2007年7月6日薄谷开来签名的给罗素地产董事的声明。
③ 薄谷开来2008年8月写给郭某某的信。
④ 2011年7月4日薄谷开来签名的给罗素地产董事的声明。
以上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2006年8月以后,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对枫丹·圣乔治公司拥有100%股权,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额控股公司,且对罗素地产公司负有债务,进而证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100%股权,而从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而薄谷开来为罗素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
8.出示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2013年5月24日情况说明,对相关公司的名称作出了说明。
9.出示德某某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证实薄谷开来对枫丹·圣乔治别墅进行实际经营管理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证言。
下面公诉人宣读该证言节录:
问:购买别墅后,是否对别墅进行装修了?
答:装修了,是我和德某某一起搞的内部装修。别墅装修后,出租我知道挣了点钱,但是挣了多少都是德某某具体经办的,详细的帐目他都能说的清楚。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
下面公诉人宣读该证词译文节录:
圣乔治别墅买下来之后,我建议和实施过装修工程,谷开来也做过。
装修完工后,便把房子推向市场出租。
谷开来一直通过我的作用来了解公司的管理情况。
3.出示证人徐明朋友姜某证言、罗素地产明细帐。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第五组证据,该组证据证实薄熙来明知徐明出资购买别墅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鉴于证人徐明当庭证实的2002年8月在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一起看尼斯房子幻灯片时,薄谷开来将让其出资购买尼斯房产的事告知了薄熙来及2004年7月与薄熙来在商务部散步时,薄熙来强调对尼斯买了经营性物业的事保密的情节,与卷内的多份证言内容一致,公诉人不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播放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2013年8月10日作证的录音录像。
通过刚才播放的录像,薄谷开来对原来在侦查阶段所做证言确认属实,并表示以原有证言为准。为此,公诉人出示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3年1月16日亲笔证词。
关于在法国购买房子的事情,我已在前面详细谈过了。它是由徐明出资。德某某负责大部分的装修及出租工作。至于薄熙来是否知道,我想起来,当时我在为这个房子做装修设计,铺的面很大,桌上摊了很多图,还做了幻灯片在家里放。薄熙来看到了问过我,我如实告诉了他。因此他知道我在法国请徐明付款买了这个房子,并且我在搞装修设计,因他对建筑装修都很内行,我请他给做了指点。他于是知道了事情的经过。知道徐明为我在法国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儿子瓜瓜,因为我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这个想法得到了薄熙来的支持。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3年1月20日证言节录:
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别墅以后,我在戛纳别墅拍了很多照片,设计了两套幻灯片,是为装修和出租使用的。这两套幻灯片做好以后,我回国带回沈阳的家里,徐明来我家的时候,我在我的苹果电脑里面播放给他看,看的时候,瓜爹下班回来了,我们就一起看,徐明就说我很有才,瓜爹就在旁边开玩笑,说我特懂艺术,就是个艺术家。我就主动告诉瓜爹,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瓜爹听完以后,对我的想法也很支持。说这话的时候徐明应该在场。瓜爹对我的幻灯片很赞赏,还对我做的幻灯片边看边给予指点和评价,我做的幻灯片是动感的,三秒钟切换一张图片,有英文的诗,还有音乐伴奏。就是这次,我把我让徐明付款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这个别墅的事情如实告诉了瓜爹,他于是知道了事情的经过。
问:你和瓜爹说法国尼斯戛纳别墅的事情的时候,都有谁在场?
答:和瓜爹说法国尼斯戛纳别墅的事情的时候,徐明肯定在场,因为我把制作的幻灯片给徐明看。所以,我能确信我和瓜爹说徐明为我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别墅的事情的时候,徐明肯定在场。
问:你做的两套幻灯片是什么?
答:我做了两套图文并茂的幻灯片,一套是室内艺术,人坐在屋里所感受的所看到的,一套是环境艺术,是别墅外的纯环境纯自然的感受,对生命的感受。我还配了两套不同的音乐,室内的那套配的是电影音乐,室外的配的是花的音乐。
问:薄熙来是怎么对别墅装修进行的指点?
答:他就说这个挺好看的、那个挺好看的,还和我开玩笑,说做得挺好的,挺漂亮的。
问:这是什么时间的事情?
答:这是在2002年,刚刚购买别墅以后。别墅的装修和构造很粗陋,所以我们决定对别墅重新进行装修,我和德某某共同设计了装修方案。德某某确实为这个房子的装修和管理做了很多事情。
问:薄熙来知道购买这套别墅的复杂方案和详细过程吗?
答:我和德某某设计的购买别墅的复杂方案,我没对瓜爹详细硕果。但是瓜爹对于徐明为我出资购买这套别墅的情况是清楚的。瓜爹还问我这样做是否安全,我说购买的过程很复杂,不是以我们的名义购买的,从总体上,我购买别墅的事很安全,让瓜爹放心。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3年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问:现在向你出示我们依法调取的你的苹果电脑里,你为法国戛纳尼斯别墅设计的幻灯片(播放幻灯片feelingzen和floweringzen),画面上显示的这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是你的吗?这两部幻灯片是你制作的吗?
答:这台笔记本电脑是我的,是我以前使用的比较老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这两部幻灯片也是我制作的,英文标注是我写的,这些幻灯片的音乐也是我配的。
问:这两套幻灯片是你给徐明和薄熙来看的那两套幻灯片吗?
答:是的。是我在辽宁家里面给他们放映的幻灯片。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1月22日证言节录
问:薄熙来是否认识英国人尼尔·伍德?
答:瓜瓜也曾带尼尔·伍德到过重庆市委三号楼我和薄熙来在重庆的家(以下简称“市委三号楼”),薄熙来也见过他,但从未和他交谈过。尼尔·伍德主要是和我、瓜瓜交往。
问:薄熙来了解你和薄瓜瓜与尼尔·伍德之间的矛盾,以及尼尔·伍德威胁薄瓜瓜的情况吗?
答:2011年瓜瓜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薄熙来是了解的。我们曾对可疑人员列了黑名单,其中肯定有尼尔·伍德,这些情况我对薄熙来说过。尼尔·伍德要去美国伤害瓜瓜,这事王立军非常清楚,因为王立军负责瓜瓜在美国的安全。2011年下半年,瓜瓜用ipad给我打视频电话,说尼尔·伍德威胁他,当时通话的画面闪烁,说了几句就断了,我当时非常担心瓜瓜在美国的安全,当时王立军也在场,我们都怕瓜瓜在美国被撕票了,而且之前我也看到了尼尔·伍德和瓜瓜之间的邮件内容,所以就更担心瓜瓜在美国的安全,虽然王立军说他已经安排好人在美国保护瓜瓜了,但是接到瓜瓜的视频后,我就特别不放心,所以才导致了后来11.15案件的发生。
3.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说明》证实,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的工作人员在薄谷开来的1台“苹果”牌计算机中找到6份文件,系薄谷开来制作的法国别墅装修设计资料。
下面公诉人员播放提取于薄谷开来苹果牌电脑中的薄谷开来制作的尼斯枫丹·圣乔治别墅的数码幻灯片。
之十三庭审现场
薄熙来:谷开来的证词是一面之词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我相信最高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这个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个巨大的球,这个房子里面细节很多,但是和我相关的只有球体上有一根细细的线跟我联系,这个线就是沈阳看幻灯的那个情节。
被告人:谷开来说我问房子是不是安全,也没有谈到房子的价格、大小、产权,对于谷开来的所谓证言,我不认可。都是谷开来的一面之词。而且,这套房子对我毫无用处,以我当时的身份,如果我到尼斯的这套房子里去,我就会有风险。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下面公诉人宣读王立军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月9日的证言节录:
2008年夏天,尼尔对我说德某某和他一起帮着谷开来打理法国的事情,还说薄熙来对他也很信任。这是第一次听说到关于薄家在法国的房产的情况。
2009年下半年或者2010年上半年,在重庆3号搂,谷开来非常生气,指着德某某说德叔帮我打理房产一年的租金好几百万,不仅不给我,还向我要钱。”后来我问德某某怎么回事,德某某说海外房产的日常支出非常大,租金等收入基本上都用于房产的支出了,同时自己为帮着管理房产也做出了很多的付出。
谷开来因为瓜瓜找了一个女朋友,为这事谷开来非常生气,薄熙来安抚她时,谷开来让薄熙来把薄瓜瓜叫来训斥,薄熙来让我给薄瓜瓜打电话:过了一周,薄瓜瓜回来,谷开来训斥他,让把德某某、尼尔帮着打理的国外资产接过来自己打理,谷开来让我劝劝他,我听薄瓜瓜曾说起过“德某某、尼尔出的那些事情也不是我弄的,跟自己没有关系”等类似的话,后来我单独问过薄瓜瓜怎么回事,薄瓜瓜说“就是房产的事情,原来德叔弄得不好,后来尼尔管的挺好,现在又要转给徐明,反正挺乱的,我就不爱管”。后来谷开来跟我说“尼尔每年收的房租就有七、八百万,一分钱也没给我,现在还跟我要钱。德叔也不行了,人也不如以前好了。”
之后第四次我听说这事是在薄瓜瓜走后,薄熙来让我劝劝谷开来,他跟我说“还是那些事,都是非常非常好的朋友,好得不得了,怎么变化这么快,一夜之间就变成这样,我就不理解,开来以前说尼尔和德叔如何如何好,现在又说他们如何如何坏,我也给他们解决了很多问题,怎么能这样?”
2011年7月到9月,薄谷开来和尼尔吵架。薄熙来对我说过:“律师”(指薄谷开来)身体不好,让尼尔、德叔管理海外资产,收益“律师”都没有要过,现在还发生这么多矛盾。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被告人薄熙来在中央纪委审查阶段有1份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有1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l份供述。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节录:
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蛮漂亮,建议我们有时间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
公诉人下面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节录:
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在我作辽宁省长时,曾在沈阳向我提起过该房,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因时间较长,是否说到购买我记不清了,我对尼斯房的买卖、运作过程及房子的大小、价值都不知道,没有参与过此事。我愿意尊重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的调查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第五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房产运作过程与我无关,公诉人刚才陈述的所有事实99%与我及本案毫无关系。
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我相信最高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这个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个巨大的球,这个房子里面细节很多,但是和我相关的只有球体上有一根细细的线跟我联系,这个线就是沈阳看幻灯的那个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我归纳你刚才的基本观点,本庭要确认一下,也就是你认为这个案子与你有关或者说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你在沈阳的家里看幻灯的事实?
被告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继续发言。
被告人:刚才出示的我在沈阳看幻灯的情节,以及我自己的自书材料,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乎在我作省长时,曾经对我提起过有这么一套房子,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现在听说该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子,我妻子接受了外人的购房款,她又说跟我讲过,那我作为政府官员,一家之长,知情多少,在沈阳看幻灯,开来的证实和徐明的证实都清楚的讲到我对于房产、对于价值这些事情我并不清楚,购买过程、运作什么的我都不知道,今天开来的证词也完全没有提到我对这个房子有多大,值多少钱,所有的情节全都没有。
被告人:谷开来说我问房子是不是安全,也没有谈到房子的价格、大小、产权,对于谷开来的所谓证言,我不认可。都是谷开来的一面之词。而且,这套房子对我毫无用处,以我当时的身份,如果我到尼斯的这套房子里去,我就会有风险。
之十四庭审现场
薄熙来:薄谷开来变了 她疯了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关于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她过去的笔录和自书,到底可信度有多少?薄谷开来变了,她疯了,经常说假话。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办案人给她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她揭发我。
审判长:被告人认为薄谷开来在录音录像时说的证词是不真实的,是在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在有压力下做出的?
被告人:是。对于谷开来的精神状态,我提请法庭重视。对刚才她说的那些话我表示质疑。开来曾经讲,她杀尼尔的时候有荆柯刺秦王的豪迈,足以证明她的精神不正常。
审判长:你认为薄谷开来的精神状况有问题?
被告人:是。我认为她所作的证言,既有精神压力,又有减刑的动力。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下面公诉人宣读王立军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月9日的证言节录:
2008年夏天,尼尔对我说德某某和他一起帮着谷开来打理法国的事情,还说薄熙来对他也很信任。这是第一次听说到关于薄家在法国的房产的情况。
2009年下半年或者2010年上半年,在重庆3号搂,谷开来非常生气,指着德某某说德叔帮我打理房产一年的租金好几百万,不仅不给我,还向我要钱。”后来我问德某某怎么回事,德某某说海外房产的日常支出非常大,租金等收入基本上都用于房产的支出了,同时自己为帮着管理房产也做出了很多的付出。
谷开来因为瓜瓜找了一个女朋友,为这事谷开来非常生气,薄熙来安抚她时,谷开来让薄熙来把薄瓜瓜叫来训斥,薄熙来让我给薄瓜瓜打电话:过了一周,薄瓜瓜回来,谷开来训斥他,让把德某某、尼尔帮着打理的国外资产接过来自己打理,谷开来让我劝劝他,我听薄瓜瓜曾说起过“德某某、尼尔出的那些事情也不是我弄的,跟自己没有关系”等类似的话,后来我单独问过薄瓜瓜怎么回事,薄瓜瓜说“就是房产的事情,原来德叔弄得不好,后来尼尔管的挺好,现在又要转给徐明,反正挺乱的,我就不爱管”。后来谷开来跟我说“尼尔每年收的房租就有七、八百万,一分钱也没给我,现在还跟我要钱。德叔也不行了,人也不如以前好了。”
之后第四次我听说这事是在薄瓜瓜走后,薄熙来让我劝劝谷开来,他跟我说“还是那些事,都是非常非常好的朋友,好得不得了,怎么变化这么快,一夜之间就变成这样,我就不理解,开来以前说尼尔和德叔如何如何好,现在又说他们如何如何坏,我也给他们解决了很多问题,怎么能这样?”
2011年7月到9月,薄谷开来和尼尔吵架。薄熙来对我说过:“律师”(指薄谷开来)身体不好,让尼尔、德叔管理海外资产,收益“律师”都没有要过,现在还发生这么多矛盾。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被告人薄熙来在中央纪委审查阶段有1份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有1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l份供述。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节录:
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蛮漂亮,建议我们有时间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
公诉人下面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节录:
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在我作辽宁省长时,曾在沈阳向我提起过该房,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因时间较长,是否说到购买我记不清了,我对尼斯房的买卖、运作过程及房子的大小、价值都不知道,没有参与过此事。我愿意尊重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的调查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第五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房产运作过程与我无关,公诉人刚才陈述的所有事实99%与我及本案毫无关系。
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我相信最高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这个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个巨大的球,这个房子里面细节很多,但是和我相关的只有球体上有一根细细的线跟我联系,这个线就是沈阳看幻灯的那个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我归纳你刚才的基本观点,本庭要确认一下,也就是你认为这个案子与你有关或者说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你在沈阳的家里看幻灯的事实?
被告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继续发言。
被告人:刚才出示的我在沈阳看幻灯的情节,以及我自己的自书材料,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乎在我作省长时,曾经对我提起过有这么一套房子,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现在听说该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子,我妻子接受了外人的购房款,她又说跟我讲过,那我作为政府官员,一家之长,知情多少,在沈阳看幻灯,开来的证实和徐明的证实都清楚的讲到我对于房产、对于价值这些事情我并不清楚,购买过程、运作什么的我都不知道,今天开来的证词也完全没有提到我对这个房子有多大,值多少钱,所有的情节全都没有。
被告人:谷开来说我问房子是不是安全,也没有谈到房子的价格、大小、产权,对于谷开来的所谓证言,我不认可。都是谷开来的一面之词。而且,这套房子对我毫无用处,以我当时的身份,如果我到尼斯的这套房子里去,我就会有风险。
之十五庭审现场
辩护人进行陈述
庭审细节节选:
辩护人:第一部分我想先谈一下对于证据的形式: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凡是本案当中所提交的全部来自于境外的证据我都有意见,综合起来有三个方面:
1、这些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为这些证据来自于境外应由境外相应的机构作公证、认证、确认,这个没有。
2、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的来源不清楚,从笔录中的反映这些证据来源于一个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这些材料都是他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比如说合同可能是律师起草,公司的登记文件是在公司的登记部门,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记部门,但这些部门没有一个来源,东西都是德某某传过来的,它不是证据的真正来源。
3、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德某某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作为证据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没办法确认真实性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405条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不能认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向法庭提出,德某某提供文件有些还没有签署,是草稿。第三有一些文件应该说与本案几乎就没有关联,大量的文件咨询公司的收费等与本案都没有关联性。
全部庭审记录:
辩护人:第一部分我想先谈一下对于证据的形式: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凡是本案当中所提交的全部来自于境外的证据我都有意见,综合起来有三个方面:
1、这些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为这些证据来自于境外应由境外相应的机构作公证、认证、确认,这个没有。
2、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的来源不清楚,从笔录中的反映这些证据来源于一个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这些材料都是他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比如说合同可能是律师起草,公司的登记文件是在公司的登记部门,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记部门,但这些部门没有一个来源,东西都是德某某传过来的,它不是证据的真正来源。
3、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德某某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作为证据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没办法确认真实性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405条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不能认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向法庭提出,德某某提供文件有些还没有签署,是草稿。第三有一些文件应该说与本案几乎就没有关联,大量的文件咨询公司的收费等与本案都没有关联性。
下面我对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请书记员展示投影,现在指控的是徐明的大连实德公司把323万美元给了谷开来的公司,我对前面这些不再质疑,我对银行出具的说明也是有意见,银行应该把当时的凭证拿出来,但没有,只是出的说明,我们要搞清楚罗素地产公司是谁的,我向法庭说明,第一德某某代持谷开来的股份但没有代持协议。第二虽然德某某一再说谷开来自己说重要的事都是我决定,实际上德某某并不听开来的。现在罗素地产的股权没有转给别人,而全部转给德某某了,目前的法律状态,罗素地产德某某是公司的100%的股东,他是这个公司的全部权利人,在法律上是全部的权利人。现在指控受贿罪是说薄谷开来收了徐明的钱买了房,焦点还是在房上,如果光说钱,可以说与被告人薄熙来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一个地方显示说给他钱了他用于去买房子。第三个问题买房的钱是哪来的,其实不是用徐明公司的钱,买房的钱是银行贷款。
辩护人:230多万欧元,不是徐明汇到国外的钱,而且这笔钱只是起到了一种信用担保。
三、关于这个房子是谁的问题?按照现在德某某的叙述,房子登记在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股东是加拿大管理公司,加拿大管理公司的股东是谁现在不知道,没有证据显示。谷开来讲加幸大管理公司完全由罗素地产控制,但没有证据证实。从法律上说,这个房子一开始就不是谷开来的,谷开来对这套房子没有所有权,开来讲,这房子自始至终都是她的资产,让人难以信服。还有,枫丹圣乔治公司在2011年5月份,由德某某把它的管理权转给了姜某,到目前为止,罗素地产公司百分百归德某某,而枫丹圣乔治公司归姜某,到目前为止,罗素地产公司百分百的归德某某,而枫丹·圣乔治公司归姜某,开来没有任何股权,所以说,她签任何文件都是无效,就整个指控,中间有个环节是断开的,徐明这个钱没有直接去买房,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开来拥有这家公司,也证明不了开来拥有这套房子,不是现在才没有的,而是以前就没有。
公诉人:尽管被告人、辩护人发表的意见已经超出了质证范围,但涉及到了答辩的内容,公诉人要求予以质证。
审判长:本庭也要求公诉人仅仅围绕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公诉人:好的,就刚才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境外证据、房产归属问题、钱的流向问题发表看法。公诉人发现辩护人首先提出的是对境外证据的否认,认为境外证据不合证据规则,但辩护人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辩护人既否认证据合法性,但其发表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却也都是用的这些境外证据,对境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公诉人已明确说明,所有境外证据来源清楚,提取合法,内容真实。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解释,如果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境外证据应当有外交认证,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取得的,这些证据的来源德某某说的非常清楚,都是在法国律师处做的复印件。在大量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是复印件,不可能是原件,有些原件会在有权保存机关永久保存。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有德某某的签字说明,而且说明了原件的存放处。这些境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相关佐证,是不可能全面说明案件的,但与本案其他证言结合起来,是能够说明尼斯房产的问题的,与谷开来、薄瓜瓜、德某某等人的证言、电子邮件等也能够证明。关于房子权属问题,辩护人提出股权最后在德某某手里,公诉人认为有断章取义之嫌,所有书证要结合本案综合来审视,德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法国尼斯购房的设想,且设计了一套复杂方案,即薄谷开来要在法国买房产,又不想暴露自己家庭在海外有房产,所以设计一套繁杂的购房计划,按照他们说这是一个蒙太奇的计划。从成立公司这条线来说,首先她和德某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买房,而仅用罗素公司买房仍然是不能掩饰其身份和钱的来源,所以说又成立了下一家公司,要用枫丹圣乔治公司直接购买套房子。
公诉人:从名称就可以看出,枫丹圣乔治公司就是买的枫丹圣乔治别墅,是同一个名字,这个公司是怎么成立的?不是让罗素地产公司直接投资成立,如果直接成立了,那就又无法割断和罗素地产公司的关系,割断和实德集团汇款的关系。所以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还需要中间有一个公司,那就是加拿大投资公司。加入加拿大投资公司用意一是为了减税,用公司名义购房,比个人购房赋税少的多。又委托加拿大投资公司在法国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而加章大公司的资金是由法国罗素地产公司提供的,就是说罗素地产公司收到了323万美元以后,其中的20多万转入到加拿大投资公司。由加拿大投资公司受委托,再在法国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通过这种形式,由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尼斯别墅,即枫丹圣乔治别墅。这样一个复杂计划能彻底实现隐去了薄谷开来的真实购房身份,可以实现她的计划。这是从公司成立看。再从资金流向看,刚才辩护人说了,这是用贷款买的,这会让大家产生很大的疑问,为什么有了钱不直接用钱买,而要贷款?这与几家公司的关系有关。也与要隐去这笔钱是徐明提供的有关,罗素地产公司已收到323万美元,完全可以支付321万欧元买房产,而是首先把其中的230万欧元存入银行,再把这个钱指定银行贷给枫丹圣乔治公司,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再通过银行贷给自己成立的枫丹圣乔治公司,这样表面看是一笔由枫丹圣乔治公司贷款购买的房产,但实际上这笔钱仍是实德集团提供给罗素地产公司的。
公诉人:关于谷开来的证言效力,我们所向法庭出示的谷开来的证言是2012年11月1日及2013年1、3月的证言,这些证言均是谷开来入狱以后、受到追究以后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摄入精神药物的前提,所以说薄谷开来的证言没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况。
审判长:关于尼斯房产的购买资金流向以及购买的过程和现在的财产状态的相关证据材料,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本庭都已经听明白了,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庭后根据其他的证据予以研究并形成决定。
之十六庭审现场
辩护人质疑徐明、王立军证词
庭审细节节选:
辩护人:徐明2013年1月23日被询问,为什么徐明会和图片联系起来?这里就有一个对薄谷开来证言照应的情况,希望法庭能注意。关于停车场的谈话,我们认为也是很可疑的。徐明说他开着车直接进了商务部,当时徐明没有商务部的车证,不与秘书联系就想进去,是不可能的。
辩护人:关于王立军的证言,其证言基本都是猜测性的,推测性的,没有证明效力。王立军说的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在老佛爷商场附近,一个是在红磨坊,与尼斯房子完全没有关系。王立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尼尔威胁所以才产生了11·15案件,实际上不是,尼尔发给薄瓜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镑,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与尼斯的房屋无关。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辩护人是否还需要对有关尼斯房产的相关证据发表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上午的质证意见辩护人简单作出一下回应,对于罗素地产公司与加拿大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公司人说抵押被解除了,且罗素公司把钱也给还了,均是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还有,德某某的证言讲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百分之百是他的,但是该公司的章程记载,股东是远东公司和皮某某,对于上午质证的证人证言,辩护人也发表意见如下:对于开来的证据的意见还是坚持以前提到的。对于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也已经讲过了,被告人都不知道她说的这些事情。希望法庭注意,开来也没有主动给被告人讲过买房的事情,也没有说徐明出资的事情。控方说被告人可能知道,依据的是一个非常偶然的情况,即被告人回家吃午饭时看到徐明和开来在看幻灯片。还有,房子的产权很复杂,被告人不可能在当时的情况下就明白这中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的。此外,开来的证言本身也是有矛盾的,关于看幻灯片情节,把开来的电脑拿来,当庭出示。开来关于费用的问题,说开来让徐明报销费用是在2003年开始,她说那时候和徐明的关系已经到了可以给她报销的程度。但现在的问题是2000年,开来就和徐明要这么多钱。另外还有一点,徐明作证时提到在商务部停车场听到被告人讲了一段话,说在这之前提到谷开来说瓜爹要找他,但在之前开来所有的证言中没有提到这个事情。开来的证言很混乱,比如说,她说这房子她怕给瓜爹政治带来影响,她把房子给徐明就可以了,但她没有这样做,可见,她的思维很混乱,她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关于徐明的证言,徐明是看幻灯片的旁证者,昨天徐明出庭时说他看了幻灯,被告当时也进来了等等。但辩护人对这个证言也表示怀疑。2012年4、5月份他有三份笔录,徐明非常肯定地说是开来拿了房子的图片给他看,没有幻灯片的事情,昨天庭上徐明说看幻灯片只一次,但当办案人员拿着电脑问他时,他却肯定地说就是它,辩护人认为他看了不止一次。
辩护人:徐明2013年1月23日被询问,为什么徐明会和图片联系起来?这里就有一个对薄谷开来证言照应的情况,希望法庭能注意。关于停车场的谈话,我们认为也是很可疑的。徐明说他开着车直接进了商务部,当时徐明没有商务部的车证,不与秘书联系就想进去,是不可能的。徐明的证言很突兀的,在2004年被告人刚调任商务部长,没有任何问题,为什么会突然叫徐明来说这样一番话?我们认为不合情理。徐明在出庭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对房子是否了解,徐明的回答全部是没有。下面是姜某的证言,当时关于房产情况,徐明只是说让我从德某某处接过产权,我当时理解这是徐明的房产,2010年我与徐明明确了以结婚为目标的关系,海外资产逐渐收回,作为我们度假的别墅。这段可以证明,所以在签这个文件时她完全没有认识到是替谷开来代持,关于姜某后来说我是替薄谷开来代持,将来还是要还给她。在做笔录时姜某也说她有一对孩子在英国,怕不让她回去。因此现在她表示帮谁代持,她的自愿性是有疑问的。关于德某某证言,德某某的证言本身也是真真假假。德某某并未向办案机关完全说明房产的情况,他手中掌握许多材料,未向办案机关全部提交。他提交的材料又都是复印件,复印件和到持有原件单位调取是不同的。德某某的证言也有很多不符合常理的,比如他曾经一直想动用公司的定期存款,这里我们就有一个疑问,罗素公司现在还有多少资产?不知道。在他的笔录中他说到2005年他才知道薄谷开来的房子是徐明的钱,但他提供的材料证实,策划买这个房时,策划公司写了明确一句话,323万美元是德某某或开女士在中国一家个体投资经营集团获得的初始资金,虽然没有徐明的名字,但定性已很清楚,是个体投资人。最后,根据德某某的笔录,确确实实说明无论是罗素低产公司还是枫丹·圣乔治公司,薄谷开来都已没有股权,现在的股权分别由他和姜某持有。
辩护人:关于王立军的证言,其证言基本都是猜测性的,推测性的,没有证明效力。王立军说的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在老佛爷商场附近,一个是在红磨坊,与尼斯房子完全没有关系。王立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尼尔威胁所以才产生了11·15案件,实际上不是,尼尔发给薄瓜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镑,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与尼斯的房屋无关。
被告人:我补充几句,我对幻灯片、商务部停车场的事都没有印象。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质证如下,对于罗素地产与加拿大公司关系的问题,我方在上午举证时已经举了很多证据,比如说罗素地产的章程、合同等,能证明是罗素地产将资金转入加拿大公司的。还有,关于还钱的问题,也有相关证据证实罗素地产将钱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由罗素度假公司还款。对于皮某某而言,他只是在罗素度假公司占一股,当时只是为了成立公司才让他成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还是谷开来,辩护人在否定证人证言时,首先设定了一个不正确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断章取义地评论证人证言。姜某的证言讲到这套别墅是她与徐明度假的别墅,但这是在徐明没有告诉她别墅是谷开来的之前的事,徐明告诉姜某这套房子是替谷开来代持之后,姜某也就明白了自己的身份了,谷开来的证言也能印证这一情节。刚才辩护人说到关于谷开来的证言前后矛盾,是因为设定了前提,就认为房子不是谷开来的,正因为房子是她本人的,谷开来才需要牢牢地控制住盖房子,她才需要选择一个最安全的途径控制房子,谷开来证实的内容均与德某某的证言及书证相符合。
之十七庭审现场
公诉人出示证人证言
庭审细节节选: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的证言节录:在2003年之前,我跟瓜瓜在英国的费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2003年以后,我跟徐明讲,瓜瓜到英国上学,经常往返伦敦,还有一些海外的朋友到国内旅行,需要解决购买机票的费用,我让徐明帮我解决,徐明很痛快的就答应了。从这以后,我和瓜瓜出国、回国以及中途到其他国家旅行的机票和旅行费用,均是由徐明支付的。
公诉人宣读张晓军的证言节录:1999年底,薄瓜瓜开始在英国念书,薄谷开来从那时候起也跟着薄瓜瓜去了英国,直至2007年7月,薄谷开来回国。这段时间里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的国际机票都是由实德集团的工作人员张某、孙某某购买的。2007年7月薄谷开来回国之后,大概是当年8月或9月的时候,薄谷开来曾和我说过以后薄瓜瓜的机票由我直接与徐明联系购买。之后我和徐明为此事电话联系了一次,徐明告诉我为薄瓜瓜购买机票的事情直接找实德集团的工作人员郭某某落实即可。从那以后,薄瓜瓜的机票都是由我联系郭某某购买的,相关费用也是由郭某某负责从实德公司支付的。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辩护人是否还需要对有关尼斯房产的相关证据发表意见?
公诉人:徐明的当庭证言对辩护人的怀疑作了合理的解释,在商务部薄熙来给他谈话的时候,为什么让他对这个事保密的事记得这么清楚,证言说的非常明白。第一,这是一件大事;第二,这是薄熙来单独和他谈房子的事;第三,这是薄熙来对他的特别嘱咐。对于看图片,对于2000年他的回答是记忆不清,在13年1月22日对这个证言进行了更正,辩护人一再追问过他怎么想起来了,徐明也有合理解释。关于商务部的事,昨天辩护人问过徐明你以前没有停车证,2005年才有的停车证,但徐明当庭坚持我一直有停车证。卷内调取的证据是2005年的,但不能否定2005年之前他就没有停车证。所以辩护人对徐明的怀疑是不客观的,而且是断章取义。关于德某某的证言,辩护人一再认为德某某在说谎,但德某某参与了整个买房过程,而且是听从了谷开来的指意。
而且薄谷开来的证言也明确地证明她给予了德某某授权,认为德某某值得信任。直到今天他再次作证时仍然坚持房子是替薄谷开来代持。
关于电子邮件问题,这些电子邮件均是由制作者本人提供,侦察人员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比如德某某与薄瓜瓜的邮件,德某某与谷开来、姜某与律师之间的电子邮件,都是他们本人制作的,他们本人也进行了确认,程序合法。关于幻灯片提取的问题,在上午播放前,公诉人已向法庭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取幻灯片的全过程,在薄熙来家里搜出来的电脑中找出的幻灯片,而且也对提取的全过程有录像,我们也进行了提供。
公诉人:刚才德某某证言是在案发后出的,在大家都关注时做的证言,辩护人认为不可信,那案发以前作证就可信吗?但案发以前他不可能出来作证,因此证言只能是案发后。
而且德某某的证言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这是第一点。第二,辩护人强调尼斯房产是用银行的贷款买的,但之后的有一个观点一一案发以前已经把房子办给了姜某。如果不是徐明的钱买的而是银行的钱买的,那薄谷开来找姜某的原因是什么?这两个观点自相矛盾。另外辩护人强调尼尔伍德之所以争股权,是因为尼尔伍德确实拥有.……
公诉人:(二)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徐明为其家人支付相关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事实的证据。关于起诉书指控该事实的证据,公诉人分六组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证实收受机票费用人民币320.7842万元的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有3份证言,证实了应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和儿子薄瓜瓜的要求,多次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购买、支付机票费用,累计大约三、四百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有3份证言,证实了应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和儿子薄瓜瓜的要求,多次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购买、支付机票费用,累计大约三、四百万元人民币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关于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儿子薄瓜瓜及亲友支付机票费用的事实的当庭证言内容与卷内多份证言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的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在2003年之前,我跟瓜瓜在英国的费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2003年以后,我跟徐明讲,瓜瓜到英国上学,经常往返伦敦,还有一些海外的朋友到国内旅行,需要解决购买机票的费用,我让徐明帮我解决,徐明很痛快的就答应了。从这以后,我和瓜瓜出国、回国以及中途到其他国家旅行的机票和旅行费用,均是由徐明支付的。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张晓军2012年11月22日证言节录。
1999年底,薄瓜瓜开始在英国念书,薄谷开来从那时候起也跟着薄瓜瓜去了英国,直至2007年7月,薄谷开来回国。这段时间里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的国际机票都是由实德集团的工作人员张某、孙某某购买的。2007年7月薄谷开来回国之后,大概是当年8月或9月的时候,薄谷开来曾和我说过以后薄瓜瓜的机票由我直接与徐明联系购买。之后我和徐明为此事电话联系了一次,徐明告诉我为薄瓜瓜购买机票的事情直接找实德集团的工作人员郭某某落实即可。从那以后,薄瓜瓜的机票都是由我联系郭某某购买的,相关费用也是由郭某某负责从实德公司支付的。
我为薄瓜瓜购买的机票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薄瓜瓜在国外读书期间从国内往返英国、美国的机票,通常每年薄瓜瓜要回国三次;另一类是薄瓜瓜出去旅游的机票,比如2006年薄瓜瓜去德国看过世界杯,还去过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第三类是为薄瓜瓜的朋友购买的机票,这些朋友主要是薄瓜瓜的同学,还有一些是薄瓜瓜在国外结交的朋友、老师,国内的朋友比较少。2011年3月中旬的时候,美国哈佛大学来了一个40人左右的访问团,这批人从上海至重庆、重庆至北京的国内机票以及在北京居住的酒店都是由我联系郭某某安排的。(证人张晓军对其与郭某某联系购买机票的相关记账凭证、机票等账证材料进行了逐一确认及解释。)
公诉人出示证人张晓军2012年12月19日证言节录。证实,张晓军对与郭某某联系购买机票的手机短信记录进行了确认并解释。
4、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办公室秘书郭某某的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郭某某证言节录。
我曾按照徐明或徐春的指示,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购买过机票。通常是徐明或张晓军通知我购买机票。徐明说如果是薄瓜瓜的机票,我接到张晓军的通知就可以直接订。除了给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我还给薄熙来家的勤务员张晓军、薄瓜瓜的堂哥薄某某、嫂子庄某订过票。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范某某的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范某某证言节录。
大连实德集团会不定期与我们公司结算,有时候是单笔结算,有时候是汇总结算,也有极个别的情况下会以现金结算。2007年至2012年期间,郭某某曾通过我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预定过上百笔机票吧。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北京分公司司机孙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张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办主管关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悠裁陈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副董事长隋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助理、副总裁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财务。悠监崔某某的证言。上述证人作为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儿子薄瓜瓜及亲友等人报销机票费用的签批人、经办人的证言证实了,2004年至2012年按照徐明的指示、安排,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及儿子薄瓜瓜等人,在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报销相关机票的事实。并对相关费用单据及账证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证实薄谷开来母子及其亲友的机票在实德集团报销的事实。
1、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及下属公司2004年至2012年间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支付机票、酒店费用合计4148141.80元。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郭某某、张晓军提供的郭某某与薄瓜瓜、张晓军往来订票的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记录,证实二人为薄瓜瓜等人联系购买机票的情况。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悠队出具的薄瓜瓜、张晓军等人的出入境记录。
4、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报销凭证等书证。
5、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出具的《证明》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报销机票费用的情况。上述单据中分别有证人郭某某、孙某某等经办人签批。
6、法国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2013年5月13日及6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及提供的机票复印件;北京名成吉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孙富春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人郭某某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北京德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5月”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书证及证人证言相互吻合,证实了有关机票退票费用方面的相关事实。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展示一份机票费用统计图表。
公诉人:上述书证经过公诉人审查,结合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徐明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儿子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费用共计320.7842万元。
审判长,本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谷开来和薄瓜瓜和张晓军从来没有跟我提到过机票的问题。我对谷开来出庭作证我已强烈要求过两次。
审判长:你刚才提到申请谷开来做证的问题,公诉人及辩护人也向本庭提出了申请谷开来到庭作证的申请,庭前本庭也将意见给双方进行了反馈,根据双方的申请,本庭也经过审查,认为谷开来应该到庭作证,本庭同时派法官到羁押谷开来的监狱面见了谷开来,但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到庭参加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说谷开来在本庭依法通知她之后,她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本庭不能强制她出庭。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公诉人刚才提到飞机票的问题,我发表质证意见,关于飞机票的问题,也包括后面其他的费用,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刚才讲了说他对这些事情都不知道,首先被告人否认,他说他不知道,但是开来的证言说有的跟他说了,其两个人的证言是矛盾的。又回到具体的问题上,刚才因为有很多涉及到张晓军包括实德公司员工的证言,我们认为比如说郭某某的证言,与昨天徐明出庭作证是有明显的矛盾,昨天徐明出庭作证我特别问这一句话:给开来家里人买票,是不是开来、瓜瓜、张晓军这三个人其中之一给他本人说才可以,三个人中的一个必须与他本人说才算数,这是昨天他当庭明确说的。现在郭某某的证言是说如果是给瓜瓜、开来与张晓军本人买,就买了,给其他人买,再请示徐明,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请示徐明的证据。
辩护人:第二个问题就是根据郭某某的笔录,明确证明其中有一部分钱是大连实德员工花的钱,一共有11笔。这些应该减掉,具体可以给公诉人书面的。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所提的机票费用如果客观全面看证据,疑问不存在。虽然徐明当庭证实请示我的算,不请示我的不算,如果涉及薄瓜瓜和张晓军的机票可以,对于薄瓜瓜的朋友去非洲,薄瓜瓜的朋友40余人去北京,
公诉人:徐明都证实薄谷开来告诉他了,而且郭某某的证言也很明确,虽然薄瓜瓜未到案作证,但薄瓜瓜与郭某某、与张晓军之间的电子邮件等,都能证明与薄瓜瓜是有联系的。辩护人所提的fl项费用问题,在移送起诉时已经剔除。
之十八庭审现场
薄谷开来证言称徐明为薄瓜瓜支付旅游费用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我可以非常确切的说,机票、住宿、订酒店、旅行、到非洲、平衡车我一概不知情。薄瓜瓜到非洲我毫无印象,但如果我听说薄瓜瓜到非洲去,打过一个招呼,这也是从普通的父爱出发来讲的。对于平衡车,我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平衡车是谁买的,没有任何人跟我讲过。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出示的平衡车的照片,你是否见过?
被告人:我见过,但走南闯北事很多怎么可能关心这么个玩具。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第二组证据,收受徐明支付的住宿费用人民币14.8424万元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徐明、薄谷开来、张晓军、郭某某、范某某、徐某、隋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徐明应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朋友报销住宿费用人民币14.8424万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徐明有3份证言。证实:薄瓜瓜在国外的朋友来北京旅游,这些人的机票、住宿费用也是薄谷开来让徐明支付的。
鉴于证人徐明就该部分事实的当庭证言与卷内多次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2.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
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我记得还有三、四次,瓜瓜学校的副校长来京,瓜瓜老师全家来京,还有瓜瓜组织国外的朋友、同学40多人等人来北京旅游、看升旗等,这些人的飞机票、住宿费用都是我让徐明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员来办的。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证人张晓军2012年11月23日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张晓军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2007年至2011年间,我曾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联系郭某某为薄瓜瓜的朋友预定过北京的酒店。2009年7月的时候,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来中国旅游,薄瓜瓜让我联系郭某某为他俩预定北京柏悦酒店的房间,之后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与郭某某联系,让其在北京柏悦酒店预订两个房间。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在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住了两、三天后,就搬进了北京柏悦酒店。相关费用都是实德集团支付的。
2009年8月的时候,薄瓜瓜让我联系郭某某给在他英国牛津大学的同学保某在北京柏悦酒店预定一个房间,于是我就按照薄瓜瓜的指示与郭某某联系,让她在柏悦酒店预订一个房间,相关费用都是实德集团支付的。
2011年2月底的时候,薄瓜瓜告诉我他所在的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有个访问团要来北京,让我联系郭某某为他们预订北京饭店的房间,同时他把这个访问团的具体人员和需要的房间数量、房间标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我。之后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与郭某某联系,让其为哈佛大学访问团预订北京饭店的酒店,相关费用都是实德集团支付的。
2011年7月的时候,薄瓜瓜让我联系郭某某预订两问北京华彬费尔蒙酒店的房间,费用是实德集团支付的。(对相关酒店提供的资料及与郭某某的邮件记录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确认了预定酒店的睛况。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秘书郭某某证言,郭某某有2份证言。
主要内容:
从2009年至今我为薄瓜瓜的亲友预定酒店共有四次,预定过的酒店有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北方柏悦酒店、北京饭店和北京华彬费尔蒙酒店。预定这些酒店所产生的费用都是由大连实德集团公司或其下属的大连实德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对向其出示的相关四家酒店的费用单据进行7解释说明。 )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范某某2012年11月13日证言。
公诉人宣读证人范某某证言节录。
2011年h月底的时候,郭某某曾让我为薄瓜瓜等41人预订过四川至重庆、重庆至北京的机票。2o11年3月初,郭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她预订北京饭店2011年3月17日至同月20日的21间房间。此后,大连实德集团将由此产生的相关住宿费及交通费用汇入了保盛公司的账户内。
2011年7月中旬的时候,郭某某打电话让我帮忙预订北京华彬费尔蒙酒店2011年7月23日至同月25日的房间。
6.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副总裁徐某2012年11月14日证言、副董事长隋某某2012年10月18日的证言、大连实德俱乐部财务总监崔某某2012年10月19日的证言。
上述证人系大连实德集团报销薄瓜瓜朋友住宿费用的经办人及签批人,证实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报销过住宿费等费用,这些都和徐明有关。对经手、签批的相关单据等账证材料进行了辨认和解释说明。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大连实德集团相关账证等书证:北京市中侨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中国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发票等单据,东方君悦酒店、北京饭店、华彬费尔蒙酒店、柏悦酒店提供的相关住宿资料等。上述书证证实,为薄瓜瓜的朋友预定酒店进行消费,在实德集团进行报销的情况。
以上书证与证言证实了,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为薄瓜瓜朋友等报销住宿费用共计人民币14.8424万元。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收受徐明支付的薄瓜瓜及其亲友非洲旅行费用10.224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4056万元)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主要是证人徐明、薄谷开来、郭某某、张晓军的证言,证实徐明应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及其亲友出资到非洲旅行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有3份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8月薄谷开来让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费用。
鉴于证人徐明的当庭证言对于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费用的内容与卷内多份证言基本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我记得在2011年8月份的时候,瓜瓜给我讲,他和几个朋友要去非洲旅行,我就跟徐明联系,我对他说,“瓜瓜要去非洲旅行,但是瓜瓜比较小,同行的薄某某身体还不好,我就想让徐明陪着一起去,并且让他把这次旅行全部负责安排好”。徐明很爽快地答应了。我就让瓜瓜和徐明具体联系。具体是让张晓军操办的。后来徐明告诉我他全都已经安排好了,让我放心。瓜瓜这次非洲旅行,薄熙来是知道的。在瓜瓜去非洲之前,向我和薄熙来辞行,瓜瓜旅行回来以后,在重庆家里吃饭的时候,瓜瓜给我和瓜爸(薄熙来)讲了许多去非洲的见闻,而且还专门从非洲给我和薄熙来带回来了小礼物,我的礼物我记不清是什么东西了,但是给薄熙来的我记得很清楚,是一大块肉,是非常稀奇的一种动物肉,具体是什么动物的肉我记不起来,这块肉挂在一个木头架子上,瓜瓜说可以生着吃,但是薄熙来说得蒸熟了才能吃,瓜瓜很生气,说这个很贵,这么做就把肉给糟蹋了,但是最后还是被蒸熟了,瓜瓜一片片削下来,我和薄熙来都一起吃了,感觉味道还是不错的,这块肉我们整整吃了一个多月。这次瓜瓜去非洲旅行的费用,是徐明支付的,薄熙来都知道。在瓜瓜去非洲之前,薄熙来问我,瓜瓜去非洲安全不安全,我就对薄熙来说,徐明都已经全部安排好了,这样薄熙来才放心。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办公室秘书郭某某的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郭某某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2011年8月,我还曾按照徐明的指示,为薄瓜瓜及其亲友一行6人支付了非洲旅行的费用。薄瓜瓜从某航空服务公司租用了一架私人飞机用于他们迪拜至乞力马扎罗的往返旅程,费用共计8万美元。此外,薄瓜瓜还通过某公司预定了非洲境内的酒店和行程,费用共计50841美元。这两顶费用合起来一共是130841美元,徐明让我联系香港花旗银行客户经理,从徐明的私人帐户中支付了这笔费用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证人张晓军的证言,证实薄瓜瓜让他与郭某某联系薄瓜瓜非洲旅行的飞机,后来因中间涉及的很多交流都是英文,就改由薄瓜瓜与郭某某联系的事实。
下面,公诉人就报销旅行费用的事实出示一组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郭某某出具情况说明。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非洲旅行的包机合同。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证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一行非洲旅行的费用明细,显示了住宿费用等总费用为50841美元。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郭某某提供的由徐明的香港花旗银行83372083账户支付130841美元的支付凭证。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郭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给郭某某转账28600美元的银行凭证及郭某某将其中的1430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91140元交还大连实德集团的财务资料。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郭某某与张晓军、薄瓜瓜就非洲旅行事宜联系的电子邮件记录。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收受徐明购买的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71万元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主要是证人徐明、薄谷开来、李某某、张晓军、闫某某、田某、周某的证言,证实薄谷开来让薄瓜瓜找徐明为其购买一辆价值8.571万元的电动平衡车,并告知薄熙来该车系徐明出资购买,薄熙来还试骑过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有3份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8月薄谷开来让他安排好薄瓜瓜等
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费用。
鉴于证人徐明的当庭证言对于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费用的内容与卷内多份证言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熙来妻子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
公诉人宣读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徐明还送过瓜瓜一辆两轮电动平衡车。在2008年的时候,瓜瓜跟我说,他在国内看见有卖这种两轮电动平衡车了,我就对瓜瓜
说:“你找徐明去,让徐明去花钱,徐明已经好久没有送你奖品了,就说这是奖品,你妈妈也可以用”。后来瓜瓜告诉了徐明,徐明安排人在北京给瓜瓜买了一辆两轮电动平衡车,后来把这辆车运到重庆。运到重庆的当天,薄熙来下班回来,看到我和瓜瓜正在试车,他也觉得很新鲜,也上去试了试,感觉不错。
薄熙来知道这是徐明给瓜瓜买的。当时在一起玩的时候,我就告诉了这辆平衡车是徐明买的。
公诉人: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北京分公司司机班班长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明让其给薄瓜瓜购买价值8万多元电动平衡车,后将该车送至薄家的过程。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证实徐明司机李某某给张晓军联系将一辆赛格威电动平衡车送至薄熙来家中,薄熙来也试骑过,后薄瓜瓜将车给了周某。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北京中恒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纳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销售电动平衡车价格7、8万元一辆。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中恒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田某的证言,证实电动平衡车的价格为8万多元。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国家话剧院演艺中心演员周某的证言,证实薄瓜瓜将一辆电动平衡车交给周某保管。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证实徐明为薄瓜瓜购买的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的价格为8.571万元及案发后该车被追缴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北京中恒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信息、账目记录。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2013年5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央纪委暂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移交登记表。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电动平衡车照片。
上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实了徐明出资为薄瓜瓜购买价值8.571万元电动平衡车的事实。
审判长,本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可以非常确切的说,机票、住宿、订酒店、旅行、到非洲、平衡车我一概不知情。薄瓜瓜到非洲我毫无印象,但如果我听说薄瓜瓜到非洲去,打过一个招呼,这也是从普通的父爱出发来讲的。对于平衡车,我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平衡车是谁买的,没有任何人跟我讲过。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出示的平衡车的照片,你是否见过?
被告人:我见过,但走南闯北事很多怎么可能关心这么个玩具。
之十九庭审现场
薄熙来:记不清是否有人送500万补贴家用
庭审细节节选:
公诉人:王某某有没有向你汇报过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政府500万元的事?
被告人:我模模糊糊记得有这个事情。
公诉人:找你汇报这个500万元的事时你说过什么没有?
被告人:我记得当时提示说的是王某某想把这些钱给我补贴家用,想以某种方式帮开来的忙。
公诉人:王某某提出补贴家用?
被告人:我并不记得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因为提示提到,提到给我补贴家用,然后我拒绝了。
公诉人:王某某有无第二次找过你?
被告人:我并没有印象,有可能找过。
公诉人:又为上级单位拨500万给大连市政府的事找过你?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全部庭审记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五组证据,收受徐明为薄瓜瓜偿还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币33.54万元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主要是证人薄谷开来、徐明、李某某、张晓军、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薄瓜瓜的信用卡透支,薄谷开来让徐明出资支付了薄瓜瓜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
鉴于薄谷开来证言与亲笔证词均证实了让徐明支付薄瓜瓜信用卡透支费用的事实,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11月1日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份,当时瓜瓜给张晓军打电话,说他的信用卡透支了,总额有好几万美元,张晓军把这件事告诉我了,我就让张晓军赶紧找徐明,让徐明把瓜瓜信用卡透支的钱都还了,具体透支了多少钱我记不住了,具体金额以查证为准。事后徐明对我说:“你放心吧,都办好了,我把瓜瓜透支的这些费用都还清了”。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徐明有3份证言,证实徐明应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司机李某某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的事实。
鉴于证人徐明的当庭证言与卷内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北京分公司司机班班长李某某的证言。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张晓军有2份证言,证实薄谷开来让他联系徐明支付薄瓜瓜信用卡欠款,他安排杨某某办理的事实。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应徐明的要求联系洪某某兑换美元、英镑向洪某某转款33.54万元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兑换外币的人员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一天,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兑换美元、英镑,后王某某给了他30多万元人民币的过程。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家勤务人员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晓军让他找李某某去取了英镑、美元各2万多,按照张晓军的要求将款存到了薄谷开来的存折里,并对填写的存款单据在侦查人员出示后进行了确认。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证实徐明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透支款33.54万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洪某某、王某某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支付洪某某人民币335400元。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谷开来的某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证实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月2日,客户签字为谷开来和杨某某,存入户名为谷开来,十一次存入美元共计2万元,英镑共计17900英镑。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某银行信用卡开卡资料、月结单,证实谷开来、薄瓜瓜中国银行信用卡开卡、消费以及透支情况。
上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了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资为被告人薄熙来儿子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33.54万元的事实。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六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证人薄谷开来、证人徐明证言及亲笔证词,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对徐明支付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信用卡欠款及为薄瓜瓜购买的电动平衡车是知情的。
1.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1份证言、1份自书材料,证实她告诉过被告人薄熙来,徐明对其本人和儿子薄瓜瓜的资助的情况。
公诉人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的证言节录。
徐明对我和瓜瓜的资助,帮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等支付机票住宿等费用,薄熙来是知道的,因为我和他说过,我向他推荐过徐明,我说徐明很可靠,对我和瓜瓜不错,徐明也很关心瓜瓜,为瓜瓜上学提供帮助。薄熙来问过我徐明可不可靠,我说徐明很可靠,所以徐明和我们之间的经济往来薄熙来是知道的。
平时我和薄熙来在一起吃饭,散步时,有时候会聊到多年来徐明对我们家和瓜瓜成长支持很大这些话题,也谈过徐明为我们家和瓜瓜支付了一些费用的事,包括在事前事后都会给薄熙来谈到徐明支付这些费用的问题。
公诉人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2年11月1日亲笔证词:
徐明和我及我全家人都很熟悉,有时给我家做些事,这些事主要是涉及花钱的事。以上情况薄熙来总体上知道。
2.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徐明有5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证实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费用的事实及多年来在薄熙来的重视和支持下,使其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
徐明是极少数可以直接和谷开来、薄熙来联系的人,而且能在薄熙来家里吃饭,有时薄熙来还会拉着他一起散散步,徐明是与薄熙来、谷开来很紧密的人。
因为徐明和薄家,尤其和谷开来关系不一般,有很多经济往来,而且就我理解有很多事有求于薄熙来和谷开来,所以会对谷开来、薄瓜瓜的很多要求有求必应。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被告人薄熙来1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亲笔供词节录。
我从多方面积极支持、大力帮助实德的发展,而同期徐明也成为我家里的常客。徐明深知我俩就此一个独子,又在国外读书,特别关心与担心,所以他与谷开来谈论的话题也常常是薄瓜瓜的事。由于多年的交往,徐明也就成了薄瓜瓜在国外读书“衣食住行”的主要支持者。谷开来向我称赞徐明“够朋友”,徐明也向我表示,让我对瓜瓜的事放心,他会关心和帮助的。尽管没有具体过问,但我深信这不是空话,因为我们和他的交往不是一年两年,且给过他不少实质性的帮助;而他又很有实力,完全能办到。所以瓜瓜的事,有他关心,我很放心。具体的衣食住行,用不着我多问多管,他想的比我还周到。具体资助的情况和数额以组织查证为准。
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了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顾瓜瓜,仔细回想,是因为我曾经在他企业发展的关键阶段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寻常的。
审判长,本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里面列的证据证明我知情的一个是谷开来,一个是张晓军,还有一个是我本人的自书,这份自书我已经在庭前要求把它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张晓军的证言,我认为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只是他的一种推测,张晓军说的话不能证明我收过徐明的任何东西。开来云山雾罩的证言,本身就不真实。
辩护人:张晓军证言,没有证实被告人知道这些事情。关于信用卡的问题发生得比较特殊,前边的机票是开来说的,从03年开始她就让徐明帮忙报销机票,但她从来没有让徐明报销过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也从来没有让徐明存过信用卡的钱,而信用卡的事发生在2011年的11月底,当时11·15案件已发生,瓜瓜的信用卡已透支,张晓军的证言说,本来是张晓军要去还,但因为11·15案件谷开来没有让张晓军去,让别人去,就让徐明还的信用卡的钱,这笔钱和机票的费用不一样,有垫付的性质,这即使有问题也算是民事的问题,且开来在徐明处还有存款。
公诉人:辩护人主张信用卡费用不计算在内的意见不成立。开来当时让徐明支付费用,徐明当庭证言也能印证,徐明支付后,还向开来表示支付完了,这个和之前的证言无区别,刚才辩护人说的这些费用,起诉书指控不是薄熙来直接收受财物,而是通过谷开来母子收受徐明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数额,这是一种概括的故意,正是基于薄熙来与谷开来的行为不同,开来转达徐明的请托,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根据这种分工的不同,被告人通过开来收受徐明的贿赂应以查证的为准,且徐明也有证言等证实。
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贪污公款500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这个事情对于我来说不存在贪污的行为,而且我自始至终也没有讲过或者认可过我有贪污的行为。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2000年你在担任大连市委书记,大连市政府是否承接过上级单位改造场所的项目?
被告人:有这个事。
公诉人:这个事大连市委市政府领导层面谁具体负责?
被告人:当时是我。
公诉人:你之外还有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负责这个工程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工程你安排谁具体承办?
被告人:王某某。
公诉人:王某某的职务是什么?
被告人:规划局长。
公诉人:王某某具体怎么办的?
被告人:我不知道,他就是和上级有关单位接洽,在办,我没有再过问。
公诉人:工程什么时候结束的?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调任辽宁省任省长时这工程结束了吗?
被告人:还没有。
公诉人:也就是说工程结束时你已经是省长了?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离任时向大连市委市政府的哪个领导做过交接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工程完工后王某某是否找你汇报过这个工程?
被告人:这个我现在印象模糊。
公诉人:王某某有没有向你汇报过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政府500万元的事?
被告人:我模模糊糊记得有这个事情。
公诉人:找你汇报这个500万元的事时你说过什么没有?
被告人:我记得当时提示说的是王某某想把这些钱给我补贴家用,想以某种方式帮开来的忙。
公诉人:王某某提出补贴家用?
被告人:我并不记得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因为提示提到,提到给我补贴家用,然后我拒绝了。
公诉人:王某某有无第二次找过你?
被告人:我并没有印象,有可能找过。
公诉人:又为上级单位拨500万给大连市政府的事找过你?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王某某第二次来,他来了又提出来补贴家用,你如何表的态?
被告人:我不记得他提过补贴家用。
公诉人:根据证据显示,王某某第二次来仍然是提500万元补贴家用的事。
被告人:我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谈这个事的过程中,你是否给薄谷开来打过电话?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但办案部门给我提示说我给谷开来打过电话。
公诉人:打电话的内容是什么?
被告人:是王某某和我打招呼想见一下薄谷开来。
公诉人:和500万补贴家用有无关系?
被告人:与500万没有关系。
公诉人:那这500万最后到哪去了?
被告人:这我不知道。直到这次审查,是办案部门告诉我500万已经入了薄谷开来朋友的账户,我才大吃一惊,在这之前我毫无印象。
公诉人:公诉人询问完毕,公诉人将通过出示证据证明薄熙来明知这500万元是给大连市政府的款,而打电话告诉薄谷开来,让王某某找薄谷开来商量侵吞500万的事。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辽宁省和大连市的财政你这个省长能否一起管辖?
被告人:不能。因为大连是计划单列市,它的财政省政府没有直接权力干预。
辩护人:大连财政的支出是否需要你签字?
被告人:不需要。
辩护人:你从大连调到省里后,工程一直还在进行,后来这个款的拨付,是你负责还是大连市负责拨付的?
被告人:大连市负责。工程的后半期我没管,工程最后结算是由大连市政府办理。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作证。
(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证人王某某,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证人:54岁,汉族,博士毕业,辽宁省住房建设厅干部。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工作关系。
审判长:证人王某某,你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明白。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之二十庭审现场
薄熙来与王正刚对质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我在电话里怎么跟薄谷开来说的?
证人:说上级单位有500万工程款,想给你留给家用,具体怎么用你们商量。
被告人:你在哪见的薄谷开来?
证人:沈阳友谊宾馆家里。
被告人:薄谷开来怎么给你说的?
证人:你们领导已经给我说了,我已经知道了。
被告人:薄谷开来知道上级500万工程款的事?
证人:她说你跟她说了。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我还是持有异议。
审判长: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这是很明确的。
辩护人:没有条文。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某某,关于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上级单位拨款人民币500万元有关的情况,你原有证言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公诉人:请再简要陈述上述事实经过。
证人:2000年8月我时任大连市规划土地局局长,薄熙来任大连市市委书记,8月的一天薄熙来叫我到他办公室,给我布置了一项上级有关部门的涉密工程,我到上级部门找有关领导之后就开始做准备工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薄熙来于2000年年底调任辽宁省政府省长,这个项目一直到2002年才结束,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因这项工程是涉密工程,我都跟薄熙来单独汇报,到2002年2月这个项目竣工后,该上级单位决定给大连市政府返还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我给薄熙来一块汇报了,薄熙来听完后想了一下,然后说这件事我还没想好,让我再考虑考虑。过了一段时间,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打电话来问这500万元的工程款薄熙来的意见是什么意见,当时我说我再催一下,我就从大连又赶回沈阳,把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催问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给薄熙来简要地汇报了一下,试探地说,这个工程是个涉密工程,资金相对比较安全,能否给你留作家用,薄熙来想了一下之后说可以,就这么定了,说你先等一下我给开来打个电话,这样他就给薄谷开来打了个电话,在电话中薄熙来说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你找正刚商量,过了一段时间薄谷开来给我打电话约到沈阳其友谊宾馆的家中见面,见面后,我就说上级某单位有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她说我已经知道了,说领导已给我交待了,她说这件事情她已经完全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某某处理这个事情,又过了一段时间后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到大连了,在一个咖啡馆里约我见面,赵某某说开来已经把事情给我交待清楚了,我已经把事情安排完了,你把你所推荐的这一家施工单位的联系方式告诉他就行了,这样我就将大连某单位严某某的电话告诉了赵某某,直到2005年有一天,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还有一部分尾款没有到,我又给严某某打了电话,他说马上到。然后我就没有再问这个事情。
公诉人:证人王某某,大连市政府承担的这项工程谁安排你具体承担?
证人:薄熙来安排的。
公诉人:薄熙来当时担任什么职务?
证人:当时他担任大连市委书记。
公诉人:安排工程以后他调任辽宁省省长?
证人:是的。
证人:这是个涉密工程,我必须向被告人汇报。
公诉人:上级单位要给500万元,你为什么要给薄熙来汇报?
证人:这是个涉密工程,我是按薄熙来指示办的,只能给薄熙来汇报。
公诉人:你说第二次找被告人时给薄熙来说将这500万元给薄熙来补贴家用,为什么有这个提议?
证人:是感恩之情。我深受薄熙来器重,我从国外回来,对我有知遇之恩。
公诉人:当时薄熙来安排你给薄谷开来商量的时候是怎么说的?
证人:就说上级给500万元工程款,想给你留作家用,具体你找王某某商量。
公诉人:后来你和薄谷开来是怎么商量的?
证人:我提到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薄谷开来说这个事情我是知道的,你们领导已经给我说了。
公诉人:你们领导指谁?
证人:薄熙来。
公诉人:薄熙来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是你要求的吗?
证人:不是,是他主动打的。
公诉人:这500万元的事你给大连市其他领导说过吗?
证人:没有。
公诉人:款是怎么转的?
证人:具体怎么转的不清楚,后来我没再过问这件事。
公诉人:你当时找的赵某某?
证人:是。
公诉人:你先把钱转到哪儿?
证人:大连某公司。
公诉人:你是怎么安排的?
证人:我按照薄熙来的意见转到大连某公司,我给该公司的经理严某某打过电话,说上级拨的500万元工程款转到你这儿来,让他再来与赵某某联系。后来就是严某某按照我的要求与赵某某联系了。
公诉人:后来是怎么转的款?
证人:2009年我又接到赵某某的电话,说有部分尾款没有到。
公诉人:你给严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这钱是给他的还是临时放一下?
证人:是临时放一下,我说将500万元工程款暂时先放一下,你找一下赵某某,具体怎么办你们再商量。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人:你对检方多次交待,你过去做的笔录都是实话吗?
证人:都是实话。
被告人:你是什么时候认识谷开来的?
证人: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被告人:你当时给我钱的时候想把500万元给我,你是具体怎么给我说的。
证人:因为这个工程是保密工程,资金比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你听说过谷开来需要钱吗?
证人:这跟本案没有关系,我不想回答。
被告人:当时你想跟李某某请示前找过我没有?
证人:找过。
被告人:我说的什么?
证人:你说:“你找李某某吧,已经打完电话了。”
被告人:在预算报告时,你已经找过我,我就跟你说我已跟李某某打完电话了?
证人:是。
被告人:我打电话给谷开来,你在场吗?
证人:在场。
被告人:我在电话里怎么跟薄谷开来说的?
证人:说上级单位有500万工程款,想给你留给家用,具体怎么用你们商量。
被告人:你在哪见的薄谷开来?
证人:沈阳友谊宾馆家里。
被告人:薄谷开来怎么给你说的?
证人:你们领导已经给我说了,我已经知道了。
被告人:薄谷开来知道上级500万工程款的事?
证人:她说你跟她说了。
被告人:你和薄谷开来具体怎么讲的?
证人:上级某单位有一个500万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了。
被告人:如果马某某要问你这笔钱的下落,你如何回答?
公诉人:被告人假设的问题,不应由证人回答。
被告人:那在这个涉密工程之前,2001年初,我已经让你去找李某某了,你说我还愿意对李某某保密吗?
证人:因为预算、决算等我都是跟你汇报的,我从来没有跟李某某汇报过。预算、决算、进度都是给你汇报的。
被告人:不能去跟大连市领导讲,是什么意思?
证人:我无权跟大连市领导去讲。你作为领导你讲,是你掌握这个保密工程的。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证人先退庭,明天上午继续开庭,证人明天上午继续作证。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30分继续开庭。
之二十一庭审现场
证人王正刚对质陈述
庭审细节节选:
证人:我昨天回去仔细回想了一下,我确实说过当时薄瓜瓜在国外学习,让他把这个钱留作家用,我说过这个话。
辩护人:被告人当着你的面给谷开来打的电话?
证人:是。
辩护人:你说一下他给谷开来打电话的内容。
证人:就是涉及某单位给了一笔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的事你跟正刚商量。
辩护人:你给谷开来是怎么说的?
证人:我说涉及到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你们领导给我说了。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王某某,我是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为了工程款的事情你一共见了薄熙来几次?
证人:两次。
辩护人:间隔多长时间?
证人: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大致时间?
证人:半个月之内,但记不太清。
辩护人:你见薄熙来的时间大概是什么时候?
证人:2002年2月。
辩护人:你说工程款这件事情是在那个单位的那个马某某给你说的?
证人:是。
辩护人:那个马某某有没有说给大连市方面的领导说?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为工程款的事情见过几次面?
证人:一次。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是在哪里见面的?
证人:在沈阳友谊宾馆家里。
辩护人:谷开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门院见的,边走边谈,你觉得对吗?
证人:我记忆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你以前的笔录说在友谊宾馆6号楼,后来说在8号楼,你是怎么想起来这个楼不对的?
证人:当时想起来6号楼在装修。
辩护人:是你联系办案单位说你当时记错了,要求再写一个更正吗?
证人:是。
辩护人:你第二次联系薄熙来见面,你当时给薄熙来提议500万元留作他用,他有没有给你说也给你100万元之类的话?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有没有给他商量这个钱用什么方法来拿?
证人:我说过以咨询费的方式。
辩护人:你给薄熙来说过吗?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怎么说的?
证人:他没有吱声。
辩护人:你向领导提出的这个建议,如果领导采纳了,是不是要具体商量一下怎么办?
证人:我和薄熙来没有商量这么细,他让我找谷开来,我本来想与谷开来细谈、商量,后来都是赵某某来处理这个事。
辩护人:你到底说没说过用咨询费的方式提出来?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没吱声?
证人:对。
辩护人:这钱是不是给严某某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通过他的公司把钱给别人?
证人:是。
辩护人:严某某有没有提过扣税的事?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在给薄熙来讲钱的想法的时候有没有讲他家里人的情况。
证人:我昨天回去仔细回想了一下,我确实说过当时薄瓜瓜在国外学习,让他把这个钱留作家用,我说过这个话。
辩护人:被告人当着你的面给谷开来打的电话?
证人:是。
辩护人:你说一下他给谷开来打电话的内容。
证人:就是涉及某单位给了一笔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的事你跟正刚商量。
辩护人:你给谷开来是怎么说的?
证人:我说涉及到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你们领导给我说了。
之二十二庭审现场
薄熙来: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证人证言实际上自相矛盾,他所说的这些证言和客观现实也差距太大,并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够断然把这500万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的理由吗?要知道,我的大儿子也是在国外留学的,而且我从来不担心他有什么困难。还有,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谷开来证实她共办有5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么理由担心他们有什么困难呢?
全部庭审记录:
辩护人:你在回答第一辩的过程中讲了,你在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讲了薄瓜瓜在外学习,家里困难。昨天你讲了你和薄熙来是上下级,除了工作你们有无私下来往?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薄谷开来有无私下交往?是否朋友?
证人:谈不上朋友,因为薄谷开来对规划和建筑比较感兴趣,和我谈得来,我们有过钻研的事情。
辩护人:那你如何知道她家孩子在外学习开销大,家里很困难?
证人:这是我自己的想像,在外学习花销很大。
辩护人:你说两次见被告人的时候都讲了,这笔钱由于涉及涉密工程,钱不好处理?
证人:我说的是钱转给大连市政府不好处理。
辩护人:不好处理是什么意思?
证人:这是我想像的,因为我不懂财务,我只是感觉不好处理。
辩护人:请款时你找的谁?
证人:找的薄熙来,最后找的李某某。
辩护人:钱通过李某某拨出来的?
证人:是。
辩护人:李某某在明知是涉密工程的情况下能够拨出钱来,为什么他就不好收回去处理?
证人:这件事昨天说的很清楚,必须先向薄熙来汇报,汇报完后由薄熙来找李某某,我不能直接找李某某。
辩护人:你说马某某没有说,是你自己想的,你自己认为要向薄熙来汇报?
证人:是。
辩护人:这完全是出于你自己的考虑,没有任何强制要求?
证人:是。
辩护人:你刚才说你提你的想法是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
证人:对。
辩护人:你见薄谷开来是第二次见薄熙来之后见的她?
证人:是。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有。首先,关于工程的问题,工程是个涉密工程,是薄熙来交待给你办的?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怎么交代的?
证人:交代给我说这是涉密工程,不仅薄熙来,上级领导也告诉我这是涉密工程,虽然没有签保密协议,但给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许对外说这件事情。
公诉人:后来你说按薄熙来要求向李某某汇报,当时如何向李某某说的?
证人:我没和李某某详细说工程的情况,只是按薄熙来的指示,需要多少钱。李某某说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领导指示,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
公诉人:你觉得涉密工程为什么要向薄熙来汇报?他当时已经调任辽宁省省长了。
证人:这是薄熙来交办给我的,没说别人负责这个事,我只能向他汇报。
公诉人:当时薄熙来作为辽宁省省长,有无对大连市管理监督的权力?
证人:因为是上下级关系。
公诉人:你在第二次向薄熙来说500万的时候,辩护人问你提到咨询的事,这是怎么回事?
证人:我说是不是可以以咨询的名义打到某个设计单位。
公诉人:是否真有咨询这个事?
证人:没有,这事没发生。
公诉人:为何要提咨询的事?
证人:我想怎么样处理这个款项。
公诉人:以此为名义?找个理由?
证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发问?
被告人:(问证人)按你说法,第一次你找我时,我说的是再研究还是再考虑?
证人:考虑。
被告人: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证人:是。
被告人: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说了什么?
证人:我说这是涉密工程,资金比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当时谈到我儿子在外读书,薄谷开来陪读,有困难,有这内容么?有这话吗?
证人:有。
被告人:第二次你说我以什么理由就收下了这笔钱了,还说别的了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原来的笔录是否实事求是?
证人:实事求是的。
被告人:你告诉我马某某还问我对这笔钱如何处理,有什么意见,告诉我这个话了吗?
证人:我说这件事全部向你汇报,然后他就要你的意见。
被告人:这话你跟我说了没有?
证人:跟你说了。
被告人:你过去在笔录中讲到这段情节了吗?
证人:记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事实,笔录细节记不清了。
被告人:你跟我说过马某某说,第一要把这钱交给大连市政府,第二让你问我的意见?
证人:我说只能请示你的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要你征求我的意见,而且你当面给我说了?
证人:是。
被告人:证人,你与开来讲话的时候是你先把这个事情讲了,还是开来直接和你说,你不用说了,她都知道了?
证人:我先提的有500万元工程款,然后开来给我打断话,说她知道了。
被告人:因为你坚持一定要向我汇报,你是否跟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市领导汇报?
证人:因为大连市领导不知道这个涉密工程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不能向大连市政府领导汇报,我说我只能跟薄熙来汇报。
被告人:向李某某说过这个工程是涉密工程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李某某本身知道还是你跟他说的?
证人:我没有跟他说,我不知道他从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跟你接触之前就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他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你的感觉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
被告人:你与李某某请款的时候有无提涉密两个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李某某没有提到涉密,那么李某某当时是怎么说的?拿起笔来就签了字吗?
证人:开始说说你在电话里已经向他交待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跟你说我在电话里已跟他交待清楚了?
证人:对。
被告人:也就是说你单独见李某某的时候没有再提涉密吗?
证人:十几年前的事了,我确实是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当时拿起笔来把这个事儿给签了,在签字之前李某某问过你什么?
证人: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他有没有可能啥也不问拿起笔就签?
证人:他不是当着我的面签字。
被告人:你要请一笔款,你是怎么向李某某表述的?
证人:我就说有个工程需要这笔款,然后他说我知道了,领导已经给我打电话了。
被告人:我有没有嘱咐你这个项目对李某某保密?
证人:没有。虽然你没有嘱咐我对李某某保密,但在交待这个任务给我之前,已交待我这个项目是个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说。这是个大前提了,虽然你没说要对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没有给他说。
被告人:你的判断是我对李某某还在保密?
证人:我没有这个判断。
被告人:证人,这个事情时间很长了,你对这个事情记忆还很清楚吗?
证人:主要细节还很清楚,但太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公诉人: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笔录一致,应予采信。
审判长:被告人对王正刚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证人证言实际上自相矛盾,他所说的这些证言和客观现实也差距太大,并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够断然把这500万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的理由吗?要知道,我的大儿子也是在国外留学的,而且我从来不担心他有什么困难。还有,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谷开来证实她共办有5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么理由担心他们有什么困难呢?王正刚说他给我送钱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万元,我总得思考、策划,对于一个贪污犯来说他总得想想这笔钱还有谁知道吧?收这笔钱安全不安全吧?我觉得王正刚当时如果对领导负责的话,总得保证我的安全吧。涉及到李某某的问题,李某某当时是否知道涉密,刚才王正刚一再否认没给李某某提过涉密的事实。但两次笔录清楚地写着他去找过李某某请款,给李某某讲过这是领导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还回应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问了,拿起笔来,就给签字了。试问,李某某在完全不问的情况下就能签字吗?如果我在这之前已经给李某某把情况说清楚了,对涉密情况了如指掌,那么我有没有胆量把这500万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之二十三庭审现场
薄熙来: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关手机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按王正刚的说法,是我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时,他在场,在电话里我讲,这是上级某工程的钱,500万明确提到了,这个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刚的描述,我对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没说话,第二次我也没说更多的话,然后我当着他的面跟谷开来讲,“上面有500万,是工程款,王正刚出了个好主意,留给家用,拿去用吧!”这符不符合贪污犯狡诈的心理状态?我会不会通过电话说这么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他们关手机,我还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我会不会通过有线无线,指示谷开来把这500万拿下来?薄谷开来的证词与这个事也是矛盾的……
审判长:你的核心观点是王正刚的作证内容不属实?
被告人:不属实这只是一层意思。他讲的话和实际描述还有差异,差异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说的话前后完全不搭。昨天我问话时第一个问题是你过去的笔录是否都属实?他说没问题,都属实。请法庭对照一下就看出差异来了。
全部庭审记录:
被告人:按王正刚的说法,是我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时,他在场,在电话里我讲,这是上级某工程的钱,500万明确提到了,这个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刚的描述,我对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没说话,第二次我也没说更多的话,然后我当着他的面跟谷开来讲,“上面有500万,是工程款,王正刚出了个好主意,留给家用,拿去用吧!”这符不符合贪污犯狡诈的心理状态?我会不会通过电话说这么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他们关手机,我还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我会不会通过有线无线,指示谷开来把这500万拿下来?薄谷开来的证词与这个事也是矛盾的,谷开来自相矛盾,她既说过我跟她讲过这个事,又多次在笔录中说我打电话给她,核心有两句话,一是我说的话很含蓄,二是她听了后我们俩就心照不宣。电话的情节我认为也是不合常理的,和一个最低水平的贪污犯的所为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贪污犯也要问清楚这笔钱大连还有谁知道?
审判长:你的核心观点是王正刚的作证内容不属实?
被告人:不属实这只是一层意思。他讲的话和实际描述还有差异,差异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说的话前后完全不搭。昨天我问话时第一个问题是你过去的笔录是否都属实?他说没问题,都属实。请法庭对照一下就看出差异来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他的证言有很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待结合其它证据后一并发表意见,在此不再发表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敲法锤)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想针对刚才被告人的辩解发表一些意见。王正刚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证实了本案的核心事实,即起诉书指控的贪污500万元的事实。这500万是公款,但经过被告薄熙来同意了王正刚的补贴家用的提议,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最后这500万元进入了薄谷开来控制的账户。
审判长:公诉人注意,辩论意见留在辩论阶段再发表,现在继续举证。
公诉人:如果没有被告人薄熙来的同意,王正刚怎么能去找薄谷开来?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安排,薄谷开来和王正刚怎么能将500万进入薄谷开来实际控制的账户?结合被告人对证言的质证,这些质证意见貌似非常合理,但实际是无理辩解。刚才被告人提到王正刚第一次找他没答应,第二次答应了,实际上这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内容,根本不是王正刚的证言。
审判长:再次提醒公诉人,辩论意见在辩论阶段再发表,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意见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
之二十四庭审现场
薄谷开来证言称薄熙来收受500万元
庭审细节节选: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证言节录:薄熙来在辽宁任省长期间,一天,薄熙来告诉我,“王正刚想找你一下”,我说他找我干什么,薄熙来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帮你的忙,给你一笔钱,数额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刚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问:薄熙来说的“帮帮你”是什么意思?
答:薄熙来说话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瓜爹说,王正刚可以帮帮我的忙,给我一笔钱,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刚要拿些钱给我。……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1、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还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的内容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2、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副处长程某于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接受王正刚指派具体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实。
3、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项工程,2001年底验收完工。
4、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王正刚向其汇报上级单位工程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薄熙来是在2001年1月17日从大连市委书记任上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调走后,有一天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向我汇报说:薄熙来当市委书记时交给他一个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工程任务,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来知道具体情况,现在工程马上要开工了,我这才知道有这件事,我就对王正刚说:既然是涉密场所的工程,我会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问具体情况。
5、公诉人出示从大连市规划局提取的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视频系统的供货合同,证明大连市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的事实。
6、公诉人出示大连市规划局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王正刚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王正刚同志的任职情况。
7、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薄熙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上级单位的一项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薄熙来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
8、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于2012年11月4日的亲笔证词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证言。上述证据证明,薄熙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截留侵吞500万元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薄熙来在辽宁任省长期间,一天,薄熙来告诉我,“王正刚想找你一下”,我说他找我干什么,薄熙来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帮你的忙,给你一笔钱,数额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刚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问:薄熙来说的“帮帮你”是什么意思?
答:薄熙来说话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瓜爹说,王正刚可以帮帮我的忙,给我一笔钱,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刚要拿些钱给我。因为我和王正刚之间之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他平白无故不会给我钱,他来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说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刚的钱,就是因为他做事非常稳重,不会出事。
问:你接着说?
答:后来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家里找到我,他跟我说,领导(薄熙来)让我来找你,给你一笔钱,王正刚还说,他现在负责的一项工程,有笔工程费阴差阳错富余出很多,有500万元,给谁都一样,知道我已经关闭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这笔钱给我,问我怎么收下,说薄熙来知道,问我是否找个公司先打过去。由于这事是薄熙来让办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诉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我告诉他赵某某知道怎么办这件事。其实这个事情很简单,瓜爹告诉我王正刚来找我,我让王正刚去找赵某某,赵某某就把这500万元收下了。
问:赵某某是怎么办的?
答:我告诉赵某某,王正刚会去找他,让他把王正刚给的这500万元收下,具体如何操作,让他和王正刚商量。赵某某按我说的去找的王正刚,他跟王正刚在这之前就认识,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赵某某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来是小学同学,关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资产都由他帮我进行管理,我用钱的时候就找他拿,我对赵某某很放心。
问:王正刚把钱给你以后,你给瓜爹说这件事了吗?
答:我对薄熙来说,“王正刚找我了,事情已经办好了,王正刚给的钱收下了,交给赵某某保管了”。这种事情没有必要说得太清楚。我和薄熙来都是非常严谨的人,薄熙来为人非常厚道,对人也非常严厉,他不是一个随便收人家钱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刚的钱,是因为王正刚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们的交往在这之前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所以我们才认可他的。这样逐渐他就和我们走的比较亲近了。亲近了往往就放松了警惕,导致收了他这笔钱,犯了无法弥补的错误。我很清楚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对薄熙来意味着什么。
问:王正刚交给赵某某的那笔钱是给谁的?
答:不是给赵某某的,也不是给赵某某所在的某律师事务所,就是给我的钱。这500万元放在赵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钱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账先生。
问:王正刚给你的这500万元是什么钱?
答:简单一点说,就是王正刚拿了一笔富余出的工程款的钱,给了我,但具体是哪的钱,我不知道,是薄熙来让他给我的,王正刚和薄熙来非常清楚这是什么钱。我收了不该收的钱,但都是基于对王正刚的信任,觉得收王正刚的钱不会出事,我和薄熙来不是谁的钱都收,我收钱都是收走得比较近的人的钱。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9、公诉人向法庭播放证人薄谷开来于2013年8月10日所作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在录像中薄谷开来明确表明其原有证言完全属实,进一步说明其作证的客观性。
10、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联系接收500万元并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左右,我随开来在大连的一家酒店吃午餐,当时除了我和谷开来以外,还有几个大连市里的干部,开来专门把王正刚介绍给我,说王正刚是大连市的规划局长,“领导”(指薄熙来)对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开来让我和王正刚联系一下,说:“有一个关于一笔业务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刚联系一下”,开来的意。思是让我找王正刚联系如何转款并保管这笔钱。我和王正刚通过电话约好在大连中山区的一家咖啡厅(名字现在想不起来了)见面。见面后王正刚问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况,问我是否能经常见到“大领导”(指薄熙来),还和我说薄熙来对他有恩,没有薄熙来就没有他的今天,要报恩之类的话。后来王正刚和我说:“大领导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国外,家里开销大。我有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工程,现在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转给你们所。”我问了他朋友的情况,王正刚告诉我叫“严某某”,并给了我严某某的联系电话,让我和严某某直接联系。事后,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联系,严某某对我说:“我做了一个工程,王正刚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要通过我这转给你。”我感觉钱数不少,需要向谷开来汇报一下。之后我告诉严某某说:“我回去考虑考虑再和你联系。”然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传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实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除了这500万元,我还用同样的方式替薄家保管过钱。
11、公诉人出示证人原重庆市委办公厅干部、薄熙来秘书车某于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薄熙来向薄谷开来说过王正刚是自己人,印证了薄谷开来的证言。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我记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阳友谊宾馆8号楼的院子里,薄熙来、薄谷开来夫妇和王正刚一起散步的时候,我听到薄熙来对薄谷开来说了一句:正刚是自己人。因为当时没让我陪他们一起散步,我就远远的听到了这么一句话,为什么要说这句话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别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证人时任大连市财政局局长闰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二人的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工程所在单位没有给大连市政府返回过任何款项。
13、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薄熙来在侦查阶段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听王正刚关于500万元的汇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经过。
公诉人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之二十五庭审现场
薄熙来承认曾有外遇 谷开来赌气去英国
庭审细节节选:
审判长:你认为有关薄谷开来母子在国外生活期间出现困难的相关情况是不属实的?
被告人:不属实。谷开来她是个很要强的人,她绝对不会在我面前哭穷。而且把薄瓜瓜带到英国去上中学完全是她一手操办的,给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甚至这个事情是有赌气的性质,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赌气就走的。另外谷开来说我和她这么心照不宣,不用说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万元?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而且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刚真给我说这句话,我认为对领导是很随便的,反正有这笔钱,给谁都一样,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首先,公诉人提到如果没有我的安排这笔钱500万元怎么能够进入薄家或进入谷开来掌握的帐户,我认为任何一个重大复杂的案件都不是这么简单的一个关系,都需要认真地客观地来分析案情的本身。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没错,但是在这个工程实际上还没有启动我就已经离开了大连市政府就任辽宁省省长,这个工程的启动,上边有关单位的预算请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这个工程,可以说从启动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连。再有,说王正刚的笔录和问答基本一致,我觉得如果一会儿有时间可以至少挑出七八处明显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审判长:在质证王正刚证言时本庭已听清你的意见。
被告人:你让我简述,我是按照公诉人起诉我的内容讲的。
审判长: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提到王正刚找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说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随后就签的字,这是李某某的证词,这个证词本身就说明王正刚刚才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王正刚刚才说他没有与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确地讲王正刚找我提到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我就签了字。对于谷开来2012年11月5日的证词中讲了这么一段话,说我在电话里给她讲,律师事务所关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吗?现在有一笔钱比较大,你和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所以让王正刚出个主意,想给你些钱,谷开来又说我说话很含蓄,心照不宣,我们俩不需要说清楚,我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谷开来在证词里还讲,在这之前我和王正刚没有关系,因为王正刚很稳重,不会出事,所以我就把这个钱收了。另外王正刚给讲多出来的钱给谁都一样,而且薄知道这个事情。谷开来说我对她讲,你不是律师所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这个话不真实。律师所关了是她当时开了很多的律师所,她关是她主动所为,我并没有要求她关律师所。我还记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兴奋地给我说,她不想开律师所了。
审判长:你的观点是谷开来的证言当中,你不是埋怨我吗?不是让我关了律师事务所吗?你认为谷开来的证言当中说的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我从来没有听到谷开来埋怨我,我当时还有一种感觉,我还认为她考虑的周到,我还以为是为了给我避嫌。而且她给我说话的这个镜头我记得很清楚。
审判长:这个意见本庭已听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没有印象,而且她也不会埋怨我。她认为这个事情是她对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个事情。再有,谷开来说她与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对此我非常清楚,这个话本身就不真实,你们查一查案卷,现在检方非常清楚,当时谷开来挣了很多钱,至少有两三千万,这个事情她并没有给我讲,但她在向检方的供述中说的已经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种感觉,她是有经济能力的,她当时在北京开了五个分所,是全国收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而且名气也很大,在美国也打了官司,写了一本书《胜诉在美国》,她从来没有给我叫过苦,我从来没有感觉到她会遇到经济困难,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里培养起来的。
审判长:你认为有关薄谷开来母子在国外生活期间出现困难的相关情况是不属实的?
被告人:不属实。谷开来她是个很要强的人,她绝对不会在我面前哭穷。而且把薄瓜瓜带到英国去上中学完全是她一手操办的,给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甚至这个事情是有赌气的性质,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赌气就走的。另外谷开来说我和她这么心照不宣,不用说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万元?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而且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刚真给我说这句话,我认为对领导是很随便的,反正有这笔钱,给谁都一样,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赵某某后来与我没有任何实际的联系,赵某某自己证词讲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无关系,他掌握的谷开来所有的钱一分钱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话可以让赵某某出庭作证。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任何一句谷开来让他存钱的事情。谷开来证词讲薄熙来是个很严谨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刚的钱,因为王正刚很正派,如果我是很严谨的人怎么会通过一个电话就让王正刚把钱拿来。谷开来说的话也是自相矛盾。谷开来的自书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这么一个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这500万?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刚跟她到底怎么传的话,王正刚是对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万元,还是说王正刚有个工程款500万元给你补贴家用?请法庭作出判断。再有谷开来又说王正刚是我们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与王正刚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王正刚昨天又说与谷开来没有经济关系,今天又说认识德某某与程某某。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被告人:我对谷开来是有感情的。她是一个比较脆弱的女性,加上经济情况她必死,通过检举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检举谁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开来。
审判长:本庭总结一下,你认为薄谷开来为了减刑才做了相关的证言?
被告人:我不愿对她进行猜想,但起码这种情况不能排除。她的几次证词是不一样的。她开始说我给她打电话,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后来越说越具体。开始跟我讲,谷开来对工程款没有具体地说,只说我知道这个事。后来,她越说越具体,甚至说这个钱后来我跟薄熙来说了,已经交给赵某某办了,越说越具体,我觉得很奇怪。
审判长:你的基本结论是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请审判长,请法院来定,我只说自己知道的情况,我并没有猜测,我不去猜她,因为我和谷开来是27年的夫妻。王正刚和我一对一,谷开来和我只有一个电话,也是一对一,按照检察院的观点,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假话,只有薄熙来说假话,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贪,只有薄熙来会贪。这个逻辑能成立吗?事实上王正刚主动想把这个钱贪下来进行行贿,这个事已经确认无误。谷开来收下钱,检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审判长:在这里,你的观点是王正刚拿了这笔钱送给了谷开来,你不知道这个情况。
被告人:我认为有这种可能,而且极大的可能是王正刚到我这里来虚晃一枪,作了个套,然后到谷开来处说薄熙来已经知道了,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极大,这只是我的猜测,我之所以这样推测,因为王正刚谎话连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处谎话。还有我和谷开来联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刚见我只给谷开来打了一个电话,但两次王正刚说的都不一样,开始说谷开来接到我的电话,后来又改变了证词,说我已经跟谷开来讲清楚了,我什么时候见的她?有证据么?说我已经把情况跟她都讲清楚了,那我在什么时候在电话之外又与谷开来见面的?这有证据吗?这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证词。公诉人还讲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刚在回答问话时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对我说这个事没有任何人知道,这是他的证词,他还跟法院说,除了他和我谁也不知道这500万。但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中就说到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正在办,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说明王正刚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刚与严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话,都是搞阴谋的。车某有一个证词,说我曾经对谷开来讲说王正刚是自己人。没有这个话。而且他自己已被关押起来了。而公诉人竟拿这样一个证据到法庭上来作证,我很遗憾。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王正刚当庭作证的内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今天当庭说的和笔录不一样,原来他一直说见薄熙来是2002年3、4月,刚才又说是12月份。还有其它细节,我一会一并再讲。程某的证言我基本认,没有意见。对严某某的证言,王正刚与他讲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别问严某某有没有给他打过电话,说没说过这500万钱的事。他说没有。但在严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笔录中很明确。严某某说王正刚没和他说过,自相矛盾。第二这是上级领导直接给严某某说的,即除王正刚外还有其它人知道这个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证言和王正刚的也有矛盾。王正刚多次说没向李某某汇报,只是打好报告,他一签就完了。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王正刚说这是薄市长留下的,李某某说既然这样我就不多问了,然后就批钱。第四个是他的自书,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问题上,被告人绝无贪占之意,但他有两个对自己的批评,一是同意王正刚给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但商量并没有商量贪污,王正刚说的是去找薄谷开来商量个道,尽管这也是错误的,但这个口子并不是贪污行为。二是他作为领导没有追查下去,这是过失。
辩护人:第一薄谷开来证言和王正刚证言不一致,王正刚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电话,但薄谷开来没说打电话;第二打电话的内容,按王正刚说法,薄熙来在电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开来的证方说没有,我们心照不宣。
辩护人:随后赵某某又说500万都收到,这和在案其它书证矛盾,公诉人出示的书证会显示,中间公司会有税钱,会被扣掉。在转钱过程中他说150万借同学用没追回来,在案证据没显示追回来,因此500万整数收到是撒谎。车某的证言,当时车某是薄熙来的秘书,见薄熙来要由他安排,而且谁见他都有表,这个表在卷里有,显示2月薄熙来见了王正刚好几次,有几次集体见,还有三次单独见,这和王正刚讲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刚笔录多次矛盾,笔录地点及内容上都前后矛盾,昨天的内容与今天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修正,不仅其自己前后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这么一个核心证人的证言存在这么多矛盾,证言的可信性请法庭判断。李某某的证言公诉人宣读时,我方注意到有个关键情况未读,侦查人员当时问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讲过没有,但李某某说被告从来未向其说过,即使被告未说过,那他怎么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刚和他说的。
之二十六庭审现场
薄熙来就王正刚证言进行辩解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王正刚的问题,我认为公诉人讲的不符合逻辑、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诉人提出一个观点,这个事情因为过去十年没有被发现,所以证明王正刚当时用不着给我说任何理由,也证明王正刚是正确的,说他当时的决策是正确的,我想说的是后来十年没有被发现,但类似中国没有被发现的问题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们肯定对犯罪是要经过计算的,后来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也没有发生,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但发生了,后来十年没有发案决不能倒过来证明王正刚当年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辩护人:公诉人说王正刚的证言在基本点上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想说的是,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发生的,但王正刚的证言时间前后不一样,地点也有矛盾,发生的过程前后也不一样,这些基本点都出了问题,还能说基本点都一致吗?辩护人不能认同。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王正刚证言前后有矛盾,今天王正刚出庭作证既是控方的申请,也是辩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请,就是为了让王正刚当庭进一步证实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王正刚接受了控辩及被告人三方的询问,其证明的基本事实在案件的基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现在说一下王正刚证言前后一致的情节:2000年大连市政府接受了这样一项涉密工程,这个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为被告人,然后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刚具体负责这项工程,然后工程结束后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王正刚将这一事情向被告人两次做了汇报,第一次汇报王正刚提出来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被告人的表示是还没有想好,考虑好后再说;第二次王正刚明确提出要把这500万元补贴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给谷开来打电话,同意王正刚找谷开来商量,然后王正刚找到了谷开来,对500万元怎么转款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商议,薄谷开来让王正刚具体的情况不用管了,只要找一个接收单位就行了。包括后面500万元在转款的过程中,有部分没有转完,又通知王正刚,王正刚又催了严某某所在的某公司。这就是王正刚证实的事实及核心内容,主要事实前后证言与当庭的证实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来询问时依然是这样讲的。这是公诉人对王正刚作证证言的评价。被告人对所有人的关键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而且不惜对王正刚进行了不公正的评价,使用了一些对人格有损的证言,用这些东西来说明证言不真实,而被告人当面询问王正刚时,王正刚证实了找到他给他提出补贴家用,被告人没有否认,只是问我当时说过什么,你当时说过什么。这是对王正刚证言被告人上午询问提出的问题。结合其它相关的证人,谷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一再强调我是听办案人说的谷开来精神有问题,然后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问题作证不实的情况,这种假设是推测还是现实,之前公诉人已明确向法庭说明了谷开来作证的合法性,谷开来产生精神障碍的原因已经不存在了。
审判长:相关的观点已发表过的不需要再重复了。
公诉人:好的。关于诱导问题,被告人对贪污的事实,其当庭陈述从来没有承认过,另外,被告人提出来的另外观点是自我分析,说其从来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一万块,我就能贪污500万元?按这样的逻辑,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吗?本案之所以侦破,是谷开来在赵某某处存有一千多万的存款,在查处这些存款时发现其中500万元是通过本案的过程流转过去的,这个案件是这样所发现的。所以我们分析和判断被告人说的这些理由是一种不应该贪污的理由,而不是没有贪污的理由,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薄熙来构成贪污罪。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人:王正刚说的500万工程款的事,我回应几句。公诉人讲的基本事实没有出入。我就讲两点,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笔录和当庭供述中明显的有很多矛盾点。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点都没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证明他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王正刚说的那些话并没有说圆,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质疑是有根有据的,并不能说检察官公诉人提起的事实就能在非常简单情况下、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就能成立。他说我曾经问王正刚有没有打动我的理由,我觉得任何一个有贪欲的人在贪占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涉及巨大犯罪的时候,他当然要把情况了解清楚,这是正常的情况。按照公诉人的说法,只要某人检举另外一个人有贪占的行为就要定下来,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对于犯罪是不是还需要准备呢?不需要准备,我也没有说需要准备。今天上午我讲的话,只是说在三个人里面你们如果做比较,为什么就一定确信张三李四说的就是真话,而我说的就是假话,公诉人的问话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诱导的结果应该是承认,你怎么最后不承认呢?如果我在整个案件中有这么多事情,如果一诱导我就都承认了,这个正常吗?说到我对王正刚提出的某一个问题补贴家用我并没有否认,实际上只是我在问他这个问题,并不是让我来表态,没有否认就等于肯定吗?
被告人:王正刚的问题,我认为公诉人讲的不符合逻辑、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诉人提出一个观点,这个事情因为过去十年没有被发现,所以证明王正刚当时用不着给我说任何理由,也证明王正刚是正确的,说他当时的决策是正确的,我想说的是后来十年没有被发现,但类似中国没有被发现的问题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们肯定对犯罪是要经过计算的,后来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也没有发生,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但发生了,后来十年没有发案决不能倒过来证明王正刚当年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辩护人:公诉人说王正刚的证言在基本点上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想说的是,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发生的,但王正刚的证言时间前后不一样,地点也有矛盾,发生的过程前后也不一样,这些基本点都出了问题,还能说基本点都一致吗?辩护人不能认同。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发言,被告人刚才一再提到王正刚、谷开来是检举立功,但王正刚是依法出庭作证,不存在检举的问题;谷开来也是这个案件中的证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王正刚、薄谷开来、赵某某、严某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按照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取得联系,将500万元转到赵某某指定账户,由赵某某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的证言,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明按照与薄谷开来的商议,王正刚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联系商量截留500万元后,指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的事实。鉴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了上述事实,与原有证言一致,因此不再详细宣读王正刚的原有证言。
2、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所作证言。该证言证明:按照王正刚安排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并签订虚假协议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做完工程后,工程所在单位把一笔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账户上。
具体经过是,2002年大约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与王正刚打电话后说了工程所在单位要把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账户里,王正刚说:“这笔钱(500万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着有人跟你联系具体办这率吧。”过后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说:“我是赵某某,王正刚让我找你联系转款的事。”我说:“对,是有这件事。”后来我俩约在他的律师辜务所见面,具体在北京所还是大连所见到的赵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赵某某应该能说清。见到赵某某,我问他这500万元钱怎么转给他,是一笔还是分次转给他。赵某某说:“还是分次打过来吧。”我说:“毕竟是这么大一笔钱,你最好和我签订合同并给我开具发票。”赵某某说没问题。我之所以是这么做,是觉得这么大一笔钱转给赵某某,将来万一有什么闪失,我好有据可查,以证明我确实把这笔钱转给了赵某某,没有被我私吞。
这样,从2002年5月开始到2005年3月,我把这500万元陆续全都转给了赵某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但是在转款过程中,赵某某只跟我签订t几份合同,没有把500万元全部签进去,已签订的这些合同名义上都是他的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他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合同我之前已经提供给你们了。
3、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了按照薄谷开来安排和王正刚、严某某联系转款及接受500万元后,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按照谷开来安排我在与王正刚、严某某见面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回到北京后我找到了我的同学李某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诉了他,并提出把这笔钱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后来李某某告诉了我银行账号,我转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后一共打款500万元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计4483602元;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打款516398元。两个阶段共计打款500万元。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万元是以转帐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转到某律师所账户,其他的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万元,我和他也结算清了。我收到这全部500万元后给谷开来打了电话,说:“王正刚办的事已经办完了,500万全部收到了”。这500万元是我替谷开来接收并保管的,是她家的钱,和我没关系。王正刚通过严某某汇给谷开来的500万元一直保管在我这,后来这个案件被调查时,全部被收缴。
4、公诉人出示证人赵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亲笔证词。证明按照赵某某安排接受500万元后转交赵某某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词节录:
2002年4、5月问,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找我说:大概会有500万元的钱可以暂时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由我公司代收代为保管。后来他又告诉我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于是我把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的账户通知了赵某某。2002年5月23日对方分二次给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汇入:(l)970000元;(2)625000元。二笔共计1595000元。以后有四笔钱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包括前面二笔共计六笔,总汇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实存资金4161678元。所有实存资金以后都按赵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结清了。
5、公诉人出示书证:从某银行调取的工程所在单位转款500万元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的凭证,从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4月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单位电汇500万元。
从银行调取的500万元转款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凭证,某投资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转款凭证,从大连某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复印件。上述书证结合王正刚、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证言证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分六笔将4483602元转入赵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账户。严某某又与赵某某商量签订虚假协议,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将剩余516398元转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账户。李某某收到款项后,经与赵某某对账,分多次转入赵某某名下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向法庭申请证人王立军出庭作证。
之二十七庭审现场
薄熙来:我扇了王立军一个耳光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因为我质问他这个核心的话以后,他无言以对,我觉得他对我耍了两面派,我最不能容忍这种两面派,表面对我言听计从,但在这些问题上他为什么要授意别人来写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头天他跟我讲,他就说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开来叫五哥)与尼尔死亡的事有关,他说是有人反映,说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问他是你授意的,还是那些人主动的?他无言以对,这时我看出破绽,我判断就是他授意别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过王立军一个耳光后……我记得回家以后,因为我跟谷开来讲,王立军对你是有些看法的,谷开来也没让,就开始跟我说王立军的不好,我脑子里比较乱,记不很清楚了。在这个情况下,我联想到王立军过去给我反映过他从警20多年,时间也长了,又打黑除恶,工作压力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觉到,他和谷开来在这个事情上也闹得乱糟槽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为身体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说还被人打过毒针什么东西的,谷开来也曾给我有声有色地讲过他被人打毒针、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个闹得沸沸扬扬,不好,我就确实产生过要调整工作的念头,调整王立军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在对本组证据质证之前,本庭再次提醒控辩双方注意,对证据的质证要紧紧围绕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发表意见,相关的辩论和辩解意见需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这些事我没有意见,这些证据和我都无关,我都不知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请问公诉人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公诉人:关于贪污部分全部出示完毕。
辩护人:这些证据被告人薄熙来已陈述,他是全然不知情的。第二,关于这些证据
本身我们没什么意见,意见就一条,李某某的证人证言有这样一段话,他说:我知道大连打过来的钱都不是赵某某本人的,日后人家要钱的话肯定得如数还给人家,赵某某也跟我说了这个意思,这150万就是我欠赵某某的钱,这些年他一直找我要,如果追回来我就赶紧还给他。这些钱开始一直存在公司的账户上,200月年时候我把其中150万借给我的朋友谢某某,借钱的事开始赵某某不知道,后来借出去后没有收回来,赵某某知道后很生气。这段证言说明赵某某是通过李某某的公司收的钱,转到李某某的公司,然后他又取的现。现在认定李某某收到钱了,从公司打过来的钱他收到了,但现在赵某某首先交了30万元的税,刚才公诉人已经讲了。李某某另外还用了150万,笔录于2012年6月作出,那时这些钱还没要回来,要回来再给赵某某。因此这500万不是赵某某全收到了,其实这150万没有收到。第二个意见,刚才公诉人举出来的证据,基本都是与指控相关的,但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比如从大连市收集的证据,补充侦查的领导住宿的问题、领导活动表啊等等,所有的这些书证,我们都认为是有效的证据,等辩论时我们会引用。
审判长: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内容,本庭已经听明白,并已记录在卷,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合议庭将综合全案证据,在庭后研究评议,并作出决定。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陈述。
审判长:可以陈述。
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罪的问题上,王立军叛逃到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错误和过失的,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我很惭愧。我自己素质、水平不高,关键时候没有能够很冷静地对待这件事情,又产生了严重的误判,所以在王立军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责任,我对此感觉到很惭愧。对于起诉书指控我的这些问题,我认为出入很大。第一,我有过失,我有错误,我很惭愧,我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罪与非罪是另外一个问题。第二,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基本点,一是我没有拘私枉法想袒护谷开来。二是我没有想弄虚作假,搞虚假的医疗证明和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三是我没有想逼走王立军,把他逼到美国去判逃。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怎么给你汇报的?
被告人:1月28日是正月初六,我刚回到重庆,那天下午他跟我说尼尔死了,说这个事有人讲和谷开来有关系,这是他讲的这段话。然后到了晚上他又第二次和我谈了下,讲了些谷开来的问题。
公诉人:有没有提有人反映薄谷开来和被杀的尼尔伍德的关系?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谈没谈,你记不清了?
被告人:谈是谈了,没有说记不清,他和我谈了,讲了一番话,但具体内容我记不清。
公诉人:有没有谈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
被告人:他这么表述的,说:有人跟他反映谷开来和尼尔伍德有牵连。
公诉人:王立军和你谈完后,你和薄谷开来核实过吗?
被告人:核实了。
公诉人:你把与谷开来核实的情况说一下。
被告人:我问谷开来你和尼尔伍德什么关系?有人反映尼尔伍德致死你有重大嫌疑?谷开来非常暴怒,当时她说都是王立军污蔑。我给她讲,据说有几个人都检举你了。谷开来说都是王立军教给他们的,是王立军教一句他们写一句,都是王立军指使的。然后谷开来还拿了一份重庆市公安局的证明,那里面讲尼尔伍德因饮酒过度心脏碎死的证明,有尼尔伍德的妻子在上面的签字和手印,她当即拿这个东西给我看。
公诉人:她给你看的这个意见,是谁提供的?
被告人:我没有问。
公诉人:为什么她手里会有这个鉴定结论?
被告人:这我不清楚。
公诉人:你与谷开来核实完,看到这个鉴定后,你做了什么样的判断?
被告人:我相信了谷开来的话。是王立军在诬陷她,因为谷开来过去对王立军说好话,怎么突然对王立军就突然否定了?而且是气急败坏。
被告人:谷开来情节还描述的很细,是王立军说一句他的三个徒弟写一句,他说一 句,王智、王鹏飞写一句,最后形成了这些东西,因为他拿出了公安局的死亡证明书,我认为还是有效力的,鉴于这两者,加上谷开来毕竟跟我是27年的夫妻,我对她的话还是相信的。
公诉人:1月”日上午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1月”日我到了我的办公室1号楼,我经过一晚上的考虑和思想上的冲击,这个事对我来说来的很凶猛,在我印象中谷开来是一个文弱女子,她不可能杀人,而且她与王立军关系极好,怎么突然冒出这么一个事情来?在此之前我没有感知她与王立军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我还觉得她对王立军还非常信任,突然来了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我个人有一种隐约的感觉,我觉得他是不是还有种别的什么想法,甚至觉得这里面他有个人目的,因此我当时确实心情不好,进了办公室就是我那个1号楼。以后我就质问了王立军。
被告人:当时召集了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市委办公厅的主任吴某某,还有什么人我记不太清了。当时到1号楼的时候,我看到王立军,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这句话,我质问他:“你昨天跟我说有人检举谷开来杀人,是有人检举还是你授意的?”王立军显得很尴尬,没有说什么话,当时我很不冷静,我觉得他是在给我搞两面派,过去一直表现,对我的事情、交待的工作很热心,但我觉得他在这个
问题上耍了两面派。我质问他核心的就是这么一句话,是那三个人自己写的信还是你指使他们写的信?
公诉人:他说的那三个人是谁写的检举信?
被告人:因为我质问他这个核心的话以后,他无言以对,我觉得他对我耍了两面派,我最不能容忍这种两面派,表面对我言听计从,但在这些问题上他为什么要授意别人来写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头天他跟我讲,他就说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开来叫五哥)与尼尔死亡的事有关,他说是有人反映,说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问他是你授意的,还是那些人主动的?他无言以对,这时我看出破绽,我判断就是他授意别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公诉人:当时打完王立军耳光之后为什么又摔碎了杯子?
被告人:当时我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核心的想法王立军这个人很不地道,因为我知道谷开来与王立军关系很密切的,谷开来最信任的就是王立军,千方百计的在我眼前说王立军的好话,我觉得谷开来对王立军是够意思的t,但是王立军恩将仇报反过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道德品质上不好,不说别的更高的原则的话,做人的基本道德我认为他没有秉持。我一直印象里,谷开来最好的朋友就是王立军。但是王立军突然在1月28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与谷开来关系这么好,为什么不去找谷开来说,你既然知道谷开来杀人,你为什么自己不去劝谷开来呢?而且你为什么还鼓动你自己的学生去告谷开来呢?所以我对这个不能接受,我非常气愤,当时我是摔了杯子,我有这个毛病。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把郭维国和吴某某叫去?
被告人:因为郭维国是公安局副局长,吴某某是市委办公厅主任,在遇到重大问题时我不能单独一对一的谈,我不习惯单独与人谈。计算机生成了可选文字:
公诉人:郭维国除了是公安局副局长以外,他还参与了11-15案件的最初的查办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你1月”日上午召集这三个人到你办公室是开会吗?
被告人:谈不上正式的通知开会,就是问王立军这个事是怎么回事。
公诉人:让郭维国和吴某某在场的用意是什么?
被告人:让他俩在场没有什么用意,起码让他们见证这个事情。
公诉人:王立军被打以后有无再次提到关于王智、王鹏飞写辞职信的问题?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有没有记得你要王立军把这几封辞职信给你送来?
被告人:这个事情有。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他们的辞职信呢?
公诉人:后来这个辞职信是吴某某送到你家里?当时有谷开来在场,你记得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显示,这个信送到你家里以后,谷开来要求对写辞职信的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这件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印象不深。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吴某某根据你的同意和谷开来的提议审查了王智、王鹏飞,王智还因止写了悔过书,王鹏飞没有写,这些事情你知如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证据显示在你的家里谷开来提出要对这两个人进行审查,你还记得吗?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王智因为写了悔过书,没有再对其进行审查,到2月份,谷开来又写了份举报王鹏飞的举报信,说王鹏飞诬告陷害她,要求对其进行调查,这个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这个我记得。关某某是继任王立军做重庆市公安局长的,有一天他章着这个信到我办公室,然后讲到谷开来要求他查这个事。
被告人:我问他这里面有些什么情况,关某某讲到这个事情谷开来有这个要求,我给他说,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谷开来给你提的这些要求,包括要求查王鹏飞,我跟关某某讲,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你不用去理会她。
公诉人:当时王鹏飞任什么职务?
被告人:王鹏飞任什么职务,其实当时我并不清楚。好像是渝北区公安局长。
公诉人:你给关某某说不要查这个事情后,过后一两个小时你又找王鹏飞了吗?
被告人:我没有找王鹏飞,找关某某了。
公诉人:你把第二次找关某某的事情讲一下。
被告人:王鹏飞的事情,刚才我的意见已经说清楚了,但是你现在作为公安局长,有些情况,比如说我给他提出王立军叛逃是怎么回事?谷开来杀人是怎么回事?我要求关某某对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去了解一下。
公诉人:你提出这个要求后关某某对王鹏飞做了什么样的处理?
被告人:那我不知道。
公诉人:后来王鹏飞要参加渝北区副区长的选举,关某某为这个事给你汇报过吗?
被告人:关某某说王鹏飞还想做渝北区的副区长,他当时对这个事情是有疑虑的,我说先不要提,现在正在风头上,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带到重庆的王立军的得意门生,现在沸沸扬扬,现在不要提渝北区的副区长的任命,先放一下。
公诉人:这份文件的内容中有没有王鹏飞因什么原因不参加这次选举了?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后来你为此还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王立军叛逃领馆后,你是什么时间知道这个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军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点,还是1点,还是2点,我记不清了,是2月6号和2月7号的交接点。
公诉人:听到这个消息前,王立军是什么时间被免职的?
被告人:2月2号,这有记录。
公诉人:你把免职王立军的过程,说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过王立军一个耳光后,大约也就10分钟就散会了,王立军约我说想和我谈一谈,我那时候消气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里谈,王立军说书记,你不要生气,这个事情也就是给你说一下。他说你也别上火,死的尼尔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这个事到底怎么回事,现在也两说着,而且,这个案子公安局也已经结案了,这个事我再和瓜妈(薄谷开来)谈一谈,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这个事就过去t。我记得回家以后,因为我跟谷开来讲,王立军对你是有些看法的,谷开来也没让,就开始跟我说王立军的不好,我脑子里比较乱,记不很清楚了。在这个情况下,我联想到王立军过去给我反映过他从警20多年,时间也长了,又打黑除恶,工作压力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觉到,他和谷开来在这个事情上也闹得乱糟槽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为身体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说还被人打过毒针什么东西的,谷开来也曾给我有声有色地讲过他被人打毒针、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个闹得沸沸扬扬,不好,我就确实产生过要调整工作的念头,调整王立军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公诉人:什么时候召开的市委常委会?
被告人:这个很快,王立军较早已经给
我谈过愿意交换一下岗位,减轻一些压力,我索性就调了,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这种事,我是说办就办,我形成了这个想法以后就开始征求意见。
公诉人:你说的调整王立军的职务是怎么调整?
被告人:先后顺序记不太清了,我给徐某某商量过,徐某某给我反映过王立军在工作上有些问题。都跟徐某某谈过,我也跟陈某某谈过,我听到过王立军是有一些反映的,王立军从警的时间较长,他自己感觉压力比较大,身体吃不消,陈某某也表示他觉得干部交流是党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诉人:你怎么给陈某某说的?
被告人:王立军当时已经是副市长,所谓的调整职务,现在大家都普遍认为是我免了他局长的职,其实是在副市长的分工里给他调整工作。
公诉人:局长他还担任吗?
被告人:不担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长职务的。
公诉人:陈某某有没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长要向公安部提意见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过,说免去他公安局长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有这么个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办,陈某某说咱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积极工作。
公诉人:陈某某说的特殊情况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我跟陈某某讲,现在王立军的事情,他自己提出来身体有病有压力,而且从警这么多年,打黑除恶也有压力。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审判长宣布休庭。明天上午8时30分庭审继续进行。
下午的庭审结束后,本院将在吉华大厦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由本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下午庭审的有关情况。
之二十八庭审现场
王立军:薄熙来欲掩盖尼尔·伍德被杀事实
庭审细节节选: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复?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后,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日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么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么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么?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么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15案件案发到1月28日,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日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日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刃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盘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盘。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么?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么大火应该,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 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们家里就这么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见过大连实德的徐明?
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2012年2月2号上午工作调整后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
之二十九庭审现场
薄熙来:王立军证言充满欺骗信口开河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王立军作证过程中不断地明显撒谎,他的证言完全不足以采信,他的证言充满了欺骗,而且是信口开河。比如关于光盘的事情,他昨天讲的和他自己的笔录证词中就显然矛盾,他自己听力极佳,能够隔着一个房间关着门,在另一个房间里的事都他都能听到。他说的很多事情都是单证。他说我不是一耳光,而是一拳,而我没有练过拳术,而且也没有这么大的打击力。
被告人:行。法院已经认定他形成滥用职权罪和叛逃罪,特别是叛逃引起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昨天他狡辩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续。
被告人:……此人品质极其恶劣,一是当场造谣,二是把水搅混,这种人作为重要证人进行举证,有失法律公信力。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下面对昨天证人王立军发布的证人证言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王立军陈述的2012年1月28日晚,明确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明确表达了拒不接受薄谷开来杀人的态度,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吴某某审查,及违法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具有关联性,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王立军作证过程中不断地明显撒谎,他的证言完全不足以采信,他的证言充满了欺骗,而且是信口开河。比如关于光盘的事情,他昨天讲的和他自己的笔录证词中就显然矛盾,他自己听力极佳,能够隔着一个房间关着门,在另一个房间里的事都他都能听到。他说的很多事情都是单证。他说我不是一耳光,而是一拳,而我没有练过拳术,而且也没有这么大的打击力。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思是昨天证人王立军发表的相关证言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对,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见本庭已听清,庭后我们合议庭在综合评议相关证据的时候会予以充分的注意。
被告人:行。法院已经认定他形成滥用职权罪和叛逃罪,特别是叛逃引起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昨天他狡辩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续。
审判长:对于已经经过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法庭上不需要再讨论,这都是公之于众的判决。
被告人:综上,此人品质极其恶劣,一是当场造谣,二是把水搅混,这种人作为重要证人进行举证,有失法律公信力。
审判长:本庭提醒被告人,通知王立军到庭作证是根据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的申请作出的决定。
被告人:谢谢。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证人王立军与被告人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因为打过他耳光、免过他的职。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他一出庭就对被告人表现出极大敌意,说他不是证人,是被告人的被害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证人的回答,对照他以前的在侦查阶段作为证人的证言笔录,以及其他相关的证言,说谎的地方多。
辩护人:他说了谷开来给他讲了杀人,他不相信谷开来杀人,所以他没有对谷开来杀人这个事儿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他又坚持他给被告人汇报了,被告人却打了他耳光。一方面他说他自己不相信,同时又说你被告人在相信。他讲谷开来经常撒谎,动不动就说要干大事,她还经常报假案。1月28日晚上,王立军到底是去汇报?是向被告人去汇报还是另有目的另有动机?辩护人看来他不是汇报而是去要挟被告人,因为要说汇报,他不应该向被告人汇报。如果他深信谷开来杀人了,不要忘了被告人是谷开来的丈夫,是他的亲属,你知道一个犯罪嫌疑人杀人了,你居然向他的丈夫向他的妻子去汇报,这是违反相关的回避规则的,这是不可以的。他一方面讲这事他一直扛着,另一方面讲让他站着死他不能跪着死,是在表忠心,同时又告诉你这事儿很大,言外之意是要挟,根本不是汇报。因为他汇报挨了打,这根本站不住脚。
之三十庭审现场
薄熙来:谷开来、王立军共同编导闹剧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这些事情我并不了解,都是谷开来直接让关某某、吴某某这两个她认为是朋友的人干的,刚才举证的大量书证和我没有关系,还有,关于王立军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和他的那些助手们当时到底是个什么心态,王立军当时居然能把11·15的材料全部摆在桌子上,并交给谷开来,以此来向谷开来表示忠心,王立军在跑的前2天,都是和谷开来在联系。我还想说一下王立军的这些学生不像是公诉人说的那样一身正气,我举一个例子,谷开来曾经请王智、王鹏飞、李某3人一块吃饭,就是要在他们之间商量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我个人认为就是一场闹剧,这是谷开来和王立军共同在导演的,吴某某当时其实是当了谷开来的帮凶,现在却想把责任往我身上推,吴某某和关某某的证言,我认为都是不真实的。再有,王立军说失踪的人是谷开来让王立军抓的,和我无关系,是王立军自己把他手下的人抓起来的,谷开来还说,我和王立军说我一会儿就去审问他们,谷开来还说了审查时还叫着吴某某,说他是市委办公厅主任,这与我毫无关系,这是个闹剧,这是吴某某、谷开来、王立军一块编导的,和我无关系。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证实被告人薄熙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立军的证言。王立军证言证实以下3个事实:
(l)2012年1月28日晚上,告诉被告人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之后,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王智、王鹏飞等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材料,安排人给薄熙来送去王智、王鹏飞、郭维国的辞职信。
(2)吴某某对以辞职信为名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11.15案件办案人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
(3)自己被薄熙来违规免去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解释自己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原因。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的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主持11.15案件的现场勘查。1月29日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重新整理11.15案件相关材料、物证。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l)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态度。
(2)1月29日晚上,去薄熙来家送王智、王鹏飞等人的辞职信,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王智、王鹏飞的辞职信就是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举报信。自己作为办公厅主任无权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谈话、审查,但按照薄熙来要求审查了王智、王鹏飞,并将审查结果向薄熙来汇报。
(3)2012年1月30日就听薄谷开来说要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1月31日,薄熙来让他重新制作调整王立军副市长分工表。
(4)薄谷开来参与了2012年2月7日凌晨对王立军出走事件的研究,会后薄谷开来与大坪医院领导协调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并交其具体办理。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1)薄熙来告知薄谷开来王立军说她杀人后,薄谷开来告诉薄熙来王立军在诬陷。2012年1月29日中午,薄熙来告诉薄谷开来,自己打了王立军一个耳光,说是他这辈子第一次打人。后来,吴某某也告诉自己,薄熙来让吴某某和郭维国在场,大骂王立军,对王立军说,你告吧,你去告吧,怎么不连我也告啊,越说越急,扇了王立军一个耳光,王立军嘴角被打出了血,薄熙来还气得摔了杯子。
(2)2012年1月29日,吴某某向她和薄熙来汇报王鹏飞、王智的辞职信就是举报她杀人的举报信。她当即提出由吴某某“查查王鹏飞、王智”,薄熙来表示同意。2012年2月2日、2月15日她两次书面要求关某某以诬告陷害罪审查王鹏飞。2月15日再次找了关某某之后,王鹏飞被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
(3)2月7日凌晨王某汇报王立军事件,参与听取汇报,提出可以说是王立军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导致他出走,并提出让大坪医院出具王立军诊断证明,薄熙来未要求其回避。薄熙来同意她的想法。当天中午,薄谷开来找来朱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由医院出具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重庆新桥医院眼科主任孙某某、重庆新桥医院耳鼻喉科主任杨某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1月29日下午,二人到王立军办公室对王立军进行诊治,王立军自述上午在处理事情过程中与人发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击打,有耳鸣、耳痛症状。杨某为王立军检查后诊断结论为针尖状鼓膜穿孔。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副政委李某某、王立军秘书罗某、薄熙来秘书车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安排李某某给吴某某送王智、王鹏飞、郭维国辞职信。李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将王智交给自己的三封辞职信交给罗某。罗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将辞职信交给车某,车某交给吴某某。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常务副局长王智证言,证实薄熙来打了王立军之后,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与王鹏飞一起写辞职报告,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王立军被免职后,吴某某找他和王鹏飞谈话,吴某某没有权力找他和王鹏飞谈话,但迫于压力,他写了一份与事实相反的情况报告,给薄谷开来写了悔过书。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局长王鹏飞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写辞职信举报薄谷开来杀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吴某某找他谈话,对他进行审查。他未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写悔过书。后被禁闭7天。解除禁闭后,又被看护至3月28日的事实。
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关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l)2012年2月2日参与吴某某对王智、王鹏飞的谈话、审查;
(2)2012年2月15日,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对王鹏飞刑事立案;
(3)2012年2月17日,经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4)2月1日晚知道自己任公安局党委书记。任职之后,薄熙来没有安排对11.15案件进行复查,谈到的就是王鹏飞、王智等人的诬告陷害。
1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实听关某某说是薄熙来要求查办王鹏飞,以及王鹏飞被审查的经过。
1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王某某、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吴某某、时任市公安局督察总队六支队干警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与关某某、王某某商量确定由渝中区分局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立案后安排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对王鹏飞进行审查的事实。王某某还证实,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之后,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薄谷开来。把王鹏飞写的检讨书交给吴某某。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审查起诉阶段证言,证实以下2个事实:
(1)薄熙来明知任免公安局长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过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来必须报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会研究。但是薄熙来坚持不报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会后,薄熙来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决定。在陈某某再次提醒薄熙来
没有经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文件的情况下,薄熙来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决定。
(2)2012年2月17日,薄熙来电话通知陈某某,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公安局对他立案了,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为副区长人选。当日,按照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1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杜某某、重庆市渝北区委书记周某证言,证实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过程。
1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某某,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长黄某某,时任重庆市委秘书长翁某某,时任被告人薄熙来秘书车某证言,证实王立军被免职前,2012年1月29日、30日、31日,薄熙来让车某分别通知重庆市市长黄某某、重庆市人大主任兼组织部长陈某某、重庆市委副书记张某、重庆市纪委书记徐某某、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某某谈话。并经薄熙来提议,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情况下,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刘某某证实,薄熙来找其谈话时,提醒薄熙来要注意相关程序。
1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某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处长周某某、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李某某证言,证实:未经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在市委未制作正式任免文件的情况下,即宣布该决定。
1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局长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凌晨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情况时,薄谷开来参与听取汇报,并第一个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疾病,还提出让大坪医院出证明,薄熙来同意。
1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翁某某证言、工作记录,证实以下2个事实:
(1)2月7日凌晨与王某等人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进入美领馆一事。薄谷开来参加听取汇报,并最早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病的意见。薄熙来没有让薄谷开来回避。薄谷开来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病后,应薄熙来的要求拿到大坪医院的证明,并交给其秘书。
(2)2012年2月8日上午,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发布“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微博。
1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坪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蒋某某、重庆市大坪医院副院长朱某某、大坪医院院长周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蒋某某、朱某某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出具了虚假的《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并将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交翁某某的秘书。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后补了内容虚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对王立军病情的讨论记录及病史小结、病情介绍(部分)。
1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翁某某秘书尹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实:按照翁某某的安排,自蒋某某处拿到王立军诊断证明,后交给检察机关。
2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周某,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主任吴某某,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马某某,时任薄熙来秘书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8日,翁某某向周某传达薄熙来关于王立军有病是根据大坪医院提供的病情证实,近期确有严重的抑郁症,之前提出要休假进行治疗等指示后,周某、吴某某、马某某草拟“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的过程,翁某某经上报薄熙来同意后,于当日10时54分通过重庆市政府官方微博予以发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38号王立军刑事判决书,证实以下内容:
(1)该判决书确认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号《立案决定书》、重庆刑警总队的《情况说明》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4日对尼尔伍德被害案立案。之前,重庆市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判决还认定,2012年1月29日之后,王立军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
(2)该判决认定,2012年1月底,王立军向当时的重庆市委主要负责人反映了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一事,但被认为诬陷并遭到怒斥。2012年2月初,王立军因其公安局局长职务被宣布调整,身边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又被非法审查,感到处境危险。2月6日,王立军以洽谈工作为由,于当日14时31分私自进入美领馆,与美领馆官员就环境保护等事项作了短暂交谈后,即称因查办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美方提供庇护,并提出政治避难申请。经我有关方面劝导,王立军于2月7日23时35分自动离开美领馆。王立军的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薄谷开来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8月19日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3号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刑事判决书,证实: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是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的办案人,因在办理该案中拘私枉法,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拘私枉法罪,判处郭维国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阳有期徒刑七年,王鹏飞、王智有期徒刑五年。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经王鹏飞、王智确认的二人辞职信复印件,辞职信内容主要是反映了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杀害英国人尼尔?伍德的事实。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智写给薄谷开来的悔过书;王鹏飞被刑事立案的原始卷宗材料,证实:王智、王鹏飞被审查后,王智向薄谷开来写出悔过书,后因薄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被以诬告陷害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立案侦查,2月18日,在市公安局纪委石子山办案基地,王鹏飞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办(2011)7、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办(2011)148号。上述书证证实,吴某某作为办公厅主任无权对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关某某、纪委副书记王某某2人的工作笔记复印件、情况说明。关某某的情况说明解释了个人工作笔记中记录的2012年2月15日谷薄开来反映王鹏飞诬告陷害的情况及如何采取措施的情况;王某某的自书情况说明解释了个人工作笔记中记录的2012年2月15日至18日的工作情况。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鹏飞职务任免材料,证实王鹏飞曾任职及被免去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提名的事实。
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免去王鹏飞副区长职务的相关书证,证实王鹏飞于2012年2月17日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人选提名。
1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签批的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2月17日上报的
《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该请示中明确表述有“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的内容。薄熙来在该请示上予以签批,证实薄熙来知道并同意对王鹏飞取消副区长提名。
1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圈阅的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部分干部职务调整的建议》、《干部职务调整建议方案》及《重庆市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记录》、《重庆市公安局干部会议建议方案》,证实:2012年2月1日下午,由薄熙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2月2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在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刘某某主持会议,陈某某宣布对王立军的免职决定。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发出的《关于王立军、关某某同志职务任免征求意见的函》,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王立军、关某某职务任免征求意见函发出经过》,重庆市委组织部机要件交寄单。证实:2月1日重庆市委常委会后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函传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干部处,2月2日将征求意见函以机要1595号,寄送公安部政治部。
1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25号,《关于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期,《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纪要》,证实:自2012年2月1日王立军分管教育、科技等工作,不再分管公安工作。
1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谷开来提议并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由大坪医院出具的虚假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4日。公诉人宣读该诊断证明书内容:我院保健小组于2008年7月接市委办公厅通知,患者纳入我院重点保健对象。近年来,患者经常与大坪医院保健小组医生在一起交谈时,曾不断谈到工作压力太大,长期睡眠严重不足,睡眠时间通常只有2一3小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夜间甚至不敢关灯睡觉。2011年10月,患者因严重睡眠障碍,曾来我院要求进行住院治疗,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原计划实施治疗。2011年年底以来,患者几乎每天到大坪医院找医院保健小组医生交谈,保健小组医生发现患者思维迟缓,思考问题及语言表达时缺乏逻辑性,经常出现情绪暴躁、喜怒无常等歇斯底里般的症状,经常出现情绪波动,曾有轻生念头。保健小组会同有关专家小范围进行讨论,认为应该及时用药治疗,但患者拒绝。
2011年2月3日,患者曾2次打电话给大坪医院院长周某,要求次日上午来院详细检查身体和治疗。但始终未来医院就诊。有关专家根据患者上述临床表现,初步诊断患者目前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建议组织干预,对患者实施治疗。此证。2012年2月4日。
1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坪医院出具的《说明》:由于原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在我院诊断治疗资料出于保密的原因,所用姓名为洪铁军。
1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蒋某某应薄谷开来要求后补的,内容虚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对王立军病情的讨论记录及病史小结、病情介绍(部分)。
1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立军在大坪医院的原始会诊记录、就诊病历资料。病历中记载王立军曾因慢性胃炎、枕神经痛、枕神经带状疙疹、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慢性中耳乳突炎、感音神经性耳聋等就诊,没有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记载。
1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媒体信息专报》。该《专报》内容:“王立军事件”的舆情反应、“王立军事件”的最新舆情动态,证实王立军事件发生后,引发广泛关注,重庆市政府新闻办通过微博发布信息“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后,引发网上跟贴、热议。
1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该《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的行为。
2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2007年4月5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被告人薄熙来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有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
审判长,证实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薄熙来有意见可以发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重点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留到辩论阶段再发表。
被告人:我就对证据本身谈一点感想。公诉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很尊重这些工作。昨天审判长也很关心我,我觉得济南中院是很人道的,在审理过程中是很文明的,我很感谢你们。总的来说公诉人提到的这些证词,我的感觉他们做了大量的调研,很辛苦,但我觉得这些证词实际上有很多是断章取义的,而且几份证词也仅仅取了证人对我不利的那一句话、两句话,而且证人的证词证言前后矛盾。第一,1月29日我打王立军耳光的事。第二,任免王立军的过程。第三,审查王鹏飞的事儿。第四,精神病的诊断证明。第五,开来2月7日也参加的情况。我想补充几个情节,王立军身边的人被审查的失踪这个事情我只说一句话就可以概括“我完全不知情。”刚才吴某某说我指示他去双规,没有任何依据,他这个话他完全是推卸责任,我完全不知道这些情况。还有,关某某说是王鹏飞是我让他双规的,是在撒谎,关某某当时找到我跟我讲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要求对他进行审查,我立即跟他说你不要动,你不要处理对谷开来的这些举报信,你根本不要管她。然后过了一段,我把他叫回来,我只是对关某某讲王立军叛逃,谷开来杀人的这个嫌疑,这两件事突如其来,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作为公安局长,应该把这两件事给搞清楚,那时候我还是市委书记。公安局长跑掉了,我让新任的公安局长把事情搞清楚,根本不涉及要求他审查鹏飞的事。实际上关某某是王立军第二,他是钻这个空子,走夫人路线,他当时的心态完全是讨好我,讨好谷开来。我说那行,你让律师看看,他说这个事情涉及到法律问题,是不是让律师也看看。过去在涉及到我的问题上,我不想涉及到别人,但现在我看见关某某这么造谣,我觉得这个人在道德品质上实际让我感觉遗憾。
审判长:请注意措词。
被告人:王立军跑掉,昨天也说了很多。在这个问题有几份证词实际谷开来讲的是很坦率的,也讲的很清楚。
审判长:被告人,你手上的材料是从哪里取得的?
被告人:在案卷里面,我抄下来的。里面谷开来讲王立军出走的主要责任在我,谷开来说她不允许王立军进3号楼,而且每天他都到家里来是我的意见,而我以后又跟王立军有矛盾,我就不允许他的车再进三号,王立军想去看范老太太,也就是她的妈妈,我也没让他去,这是一件事。我让吴某某、关某某来审查王立军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他的学生。再有一个谷开来也讲,2月2日王立军痛哭流涕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等,这些被薄熙来给拿走了,所以王立军很害怕。再有在11.15案件王某签字的公安局证明,那份签字材料是王立军亲手交给我的,但是我没有告诉薄熙来。
被告人:这些事情我并不了解,都是谷开来直接让关某某、吴某某这两个她认为是朋友的人干的,刚才举证的大量书证和我没有关系,还有,关于王立军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和他的那些助手们当时到底是个什么心态,王立军当时居然能把11.15的材料全部摆在桌子上,并交给谷开来,以此来向谷开来表示忠心,王立军在跑的前2天,都是和谷开来在联系。我还想说一下王立军的这些学生不像是公诉人说的那样一身正气,我举一个例子,谷开来曾经请王智、王鹏飞、李某3人一块吃饭,就是要在他们之间商量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我个人认为就是一场闹剧,这是谷开来和王立军共同在导演的,吴某某当时其实是当了谷开来的帮凶,现在却想把责任往我身上推,吴某某和关某某的证言,我认为都是不真实的。再有,王立军说失踪的人是谷开来让王立军抓的,和我无关系,是王立军自己把他手下的人抓起来的,谷开来还说,我和王立军说我一会儿就去审问他们,谷开来还说了审查时还叫着吴某某,说他是市委办公厅主任,这与我毫无关系,这是个闹剧,这是吴某某、谷开来、王立军一块编导的,和我无关系。
审判长:法庭调查是为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意见。
被告人:关于王立军的病情关某某曾经有过证词,这也是律师向我核对证据时我摘录的,他当时讲王立军身体状态不行,睡眠不足,精神崩溃,已引起干警队伍不稳定,王立军自己还提出要对其进行减压,应调整对其的分工之类的话,还有,关于吴某某有一段证词,他讲2月7日凌晨吴某某说我和翁某某、王某就王立军叛逃事件进入3号楼向薄熙来汇报,当时薄熙来、谷开来都在。关于开会的事,关于重庆市公安局2月4日的交接,我当时讲的意见,一是王立军关某某的工作都很重要,要稳妥地交接,二要交接好,要充分肯定王立军以往的成绩,三要保持社会的稳定,2月3号2月4日是重庆开大会交接的日子,我建议王立军暂缓到北京开会,没有限制他自由的意见。现在一直说我免掉王立军局长的职务,这是错误的,我只是调整了王立军的分工,让他负责工商、教育、科技,这几个部分都是重庆的精华的所在,我本人绝无贬低他的意见,因为重庆的7个副市长都没有一个兼任局长的。我确实是免掉了王立军的局长职务,但是这是一个综合体,是一个调整分工的过程。
之三十一庭审现场
公诉人称薄熙来无自首坦白情节
庭审细节节选: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的更多的意见没有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我们将在法庭辩论再予以详细的阐述认定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意见。
审判长:现在对本案案发情况、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就该部分事实进行举证。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综合证据:
1、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说明》,证实案件侦破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薄熙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2、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指定管辖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18日出具的《关于执行逮捕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立案、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况。
3、公诉人出示办案机关、办案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实在案证据均依法调取,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等情节。
4、公诉人出示赃款赃物扣押、冻结法律文书,证实追缴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所得2680.6708万元。
全部庭审记录:
被告人:我有失误,而且我觉得王立军整出这么多麻烦事来,我觉得确实需要换一换岗位,清静一下,沉淀一下,有好处,我丝毫没有贬低他的意思。最后还有涉及王鹏飞副区长的事,公诉人有一系列证据说我不赞成王鹏飞当副区长。事实上是关某某在2月14日左右跟我谈到还有一个王鹏飞当副区长的事妥不妥,其实王鹏飞、王智、李阳这几个人站在我眼前我也认不出来,我和他们差好几级,从来对他们就没有印象。王鹏飞这个事我没有印象,关某某在我办公室跟我讲了谷开来那封信的事之后,又主动跟我提起王鹏飞任副区长的事,我的印象中过去没有任何人给我提起过,我没有印象。他提示我风头上任命王鹏飞合不合适,我确实马上联想到,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的弟子,众所周知,且从东北带来的,在这个风头上再当副区长,拿去选举合不合适?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注意到你的两位律师在庭前会议上,在公诉人展示证据时,已将公诉人展示的所有证据都予以复制,在法院接收公诉人提交的新的材料时,辩护人也都及时赶到济南复制材料。本庭注意到辩护人已经很好地熟悉了材料,了解了案件的焦点和重点,下面由你的辩护人再发表一下意见。
辩护人:第一,王立军汇报后斥责王立军并打他耳光,这在薄谷开来、郭维国和王立军的证言,都可以证实,2012年1月13日薄谷开来杀完人以后,14号就告诉了王立军,15号就告诉了郭维国,郭维国15号又及时向王立军汇报了这个事实。即王立军不仅仅只听到薄谷开来讲,还听了郭维国讲。就是说作为公安局长,他应该怎么做他自己很清楚,案件未能及时查处,王立军首当其冲,是他的责任,这一责任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询私枉法罪,该罪的主要内容就是包庇谷开来,这是第一个事。
1月28日晚王立军见完被告人后回到他的办公室,大约11点,徐明讲他到了王立军办公室,当时马某也在,见面后,我觉得王立军很兴奋,还说几个参与办尼尔伍德案的人都需要辞职,这些事都是王立军他压着。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打了王立军的耳光,下午郭维国与王立军在一块的时候,对王立军说,既然薄熙来打了你耳光,说“既然咱们这样做不好,还不如把整个事情盖子揭开”,即谷开来杀人案揭开。
被告人:审判长,我申请插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辩护人讲到王立军想敲诈我,包括郭维国、徐明的证明,这个事他没跟我明确提过,我也从来没答应过他,我当时的心态对王立军的胡言乱语有深刻的看法,所以第二天我的火才这么大。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
辩护人:按王立军昨天自己的说法,连他本人都不相信薄谷开来杀人的情况下,还有薄谷开来否认的情况下,又拿出了王某的证明,被告人当然有理由怀疑他说谎,在这种情况下又识破了王立军敲诈的目的,所以这才是打他的真正原因。
辩护人:但是根据证人王某某也就是公安局副局长的证言说,关某某见王某某时说这个事要立案侦查,这个事是被告人让办的,你一定要办,有什么事我负责任,说明关某某在自作主张,被告并没有让你对王鹏飞立案侦查。他自作主张做了这么个事儿,案发后又将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后来对王鹏飞进行立案侦查的理由是因为他私自领取枪支,脱岗三天,因为在王立军出走美领馆以后,他作为公安岗位上的重要负责人,手机连着三天打不通,三天中王鹏飞还给王立军出逃美国领馆提供车辆。基于这些事,当时对王鹏飞进行立案侦查与本案所指控的11.15案没有关系,所以王鹏飞立案侦查与本案被告人没有关系。同时在这里边还要讲一下,证人周某明确讲,关于王鹏飞副区长提名取消的问题,周某讲被告人没有给他打过电话,陈某某的证言里说的很清楚,是公安局向组织部报了,在案书证里也有公安局向组织报的,所以陈某某才向被告提起王鹏飞这个事,并不是被告人主动说。也就是说最后被告人只是同意了取消王鹏飞提名这么个事。同时,在案的判决书也能够证明事后实际上王鹏飞被判了拘私枉法罪。这个像刚才被告人所讲,如果同意了他,等于同意罪犯去当副区长了。对王立军免职这个事,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等人能够证实:在开会讨论以前,被告人分头征询这些人的意见,这些人没有一个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也有当时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上所有的人都是没意见,都同意对王立军的工作进行调整,虽然在证据里面陈某某提醒过被告人要注意程序,但是他工作调整这个决定做出以后,具体到公安局去宣布这个决定的时候是陈某某和刘某某,这二人并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说我们现在不能去,在公安局的证言中都体现不出这一点,因此说决定调整王立军的工作,宣布对他的工作进行调整,整个过程是一个集体决策,而不是被告人一人决策的。接下来是关于纵容谷开来参与应对这个事儿,证人翁某某、王某、吴某某的证言,这个事是2月7日零晨一点左右,在被告人家里,当时被告人和谷开来已休息,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下,不是被告人有意要求谷开来参加这个事,是谷开来先下的楼,在这种情况下,谷开来听到了这些情况,就插了句话,他有精神病,是否以这个理由而对外宣传,而不是有意的让她来。吴某某和谷开来的证言,医院的相关人员都能够证实王立军有病的相关情况。
审判长:你这段发言的目的,重点想说明什么问题?
辩护人:我说这些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我从另外一方面来解读。
审判长:关于本节的事实、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听清,被告人还有需要发表的意见吗?
被告人:讲到1月29日我摔杯子表明态度,不论是郭维国、吴某某的证言,都是他们自己的主观推想,或者有的认为我表明对11.15案的否定,或者认为我不让查,或者认为我与王立军怎么了,我当时就是摔了个杯子,我自己修养不够。谷开来讲,我告诉谷开来11.15案你杀人的事是王立军对你的诬陷,这个事情是她对我讲,怎么现在成了我告诉谷开来是王立军诬陷你?谷开来讲是我要查王鹏飞和王智,这太离奇了。
审判长:你坚持刚才的观点,认为谷开来、吴某某反映的相关证言都不是真实的?
被告人:这都不是真实的。王立军讲,我一拳打过去,医院有证明,是穿孔,请法庭调查,我当时是打了王立军一巴掌,我想知道鼓膜穿孔怎么造成的,公诉人讲到,关某某讲说到任以后我从来没有安排他复查11·15案件,实际上这是不真实的,实际上2月14日他找我的时候,我马上给他讲应该查清。
审判长:你认为关某某的证言也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对。
被告人:我建议公诉人不要在起诉我的过程中给王立军开脱罪责。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的更多的意见没有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我们将在法庭辩论再予以详细的阐述认定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意见。
审判长:现在对本案案发情况、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就该部分事实进行举证。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综合证据:
1、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说明》,证实案件侦破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薄熙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2、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指定管辖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18日出具的《关于执行逮捕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立案、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况。
3、公诉人出示办案机关、办案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实在案证据均依法调取,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等情节。
4、公诉人出示赃款赃物扣押、冻结法律文书,证实追缴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所得2680.6708万元。
5、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薄熙来身份。审判长,本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审判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对本组证据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对本组证据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对全案的事实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对于王立军叛逃案件中我的责任,我刚才讲的所有的话,都是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讲的话,我的意见将会在辩论阶段再来表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全案还有没有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现在我没有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法庭质证。
审判长:辩护人对全案还有没有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证据。
审判长:被告人和辩护人,除被告人和辩护人庭前调查时所提出的取证申请外,被告人和辩护人还有无新的申请?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之三十二庭审现场
公诉人称薄拒不认罪必须严惩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周顾事实,提出无理辩解,企图混淆视听。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的问题上,薄熙来一再强调是基于上级的指示。但是在案证据证实,薄熙来同意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在前,其所说的上级六条指示在后,而且,上级指示中没有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要求。薄熙来的上述辩解完全是在颠倒事实,以达到推卸责任之目的。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 一、公诉人发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辩护,第三、辩护人辩护,第四、控辩双方辩论。按照有关规定,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及量刑情节等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不得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言论,不得指责对方,不得贬损对方人格,在法庭调查中发表的观点不需再发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薄熙来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受贿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薄熙来签批的相关文件、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的其他书证,行贿人徐明、唐肖林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员的证言,薄谷开来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收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收购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申报石化项目、获取经营资格等事项上,为唐肖林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他们获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给予的巨额财物
1、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
首先,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唐肖林5份证言笔录、4份亲笔证词以及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力证明了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的事实。其次,有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了薄熙来所收受的唐肖林贿赂款的来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贿赂款的来源上,有证人张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账外资金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能够与唐肖林证言相互印证一致。在贿赂款的去向上,薄谷开来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了薄熙来收受唐肖林三笔钱款的去向。再次,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对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与赃款去向做了供认,其内容与唐肖林、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谓辩解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其辩解本身也有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综上,在案大量证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说明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2、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给予的231.86万欧元购房款第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是薄熙来和薄谷开来共同受贿的基础事实和先决条件。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
首先,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明确地证明了薄谷开来表达购房
意愿后,徐明表示提供购房款的谋划过程。其次,大连实德集团副总经理徐某某、会计陈某某、美国某公司董事长克某、副总裁亨某等人的证言,清晰地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调配筹集资金、协调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办理汇款手续并最终通过某公司以跟单信用证方式向薄谷开来创办的罗素地产公司汇款323万美元的实施过程。再次,大连实德集团在筹款、汇款过程中产生的调配资金账册、虚假合同、进口付汇手续、相关银行凭证、跟单信用证以及罗素地产公司收支凭证等大量客观证据,与上述证言完全印证一致,共同证实了汇款的原因、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去向,充分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购房款的事实。
第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使用上述款项中的231.86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薄谷开来、德某某等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一致证明,薄谷开来为购买法国尼斯别墅预先设计了复杂的购房方案,对别墅购买方式和资金使用方法进行了周密规划。一是不以其个人名义而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以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资产的情况;二是以自存自贷的所谓“背靠背贷款”方式制造“贷款买房”的假象,以隐瞒购房资金是徐明提供的情况。薄谷开来企图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其既掌控别墅又掩饰犯罪的核心目的。为掩人耳目,别墅购买和资金流转的路线图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就可以清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开来实际持股100%的罗素地产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购房款;第二步,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并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用于出面购买别墅;第三步,将徐明购房款中的231.86万欧元以背靠背贷款方式从罗素地产公司转移至枫丹-圣乔治公司,并由枫丹-圣乔治公司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和购买别墅;第四步,由罗素地产公司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名下别墅产权。为掩人耳目,与别墅产权相关联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关系也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在案证据清晰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从表面上看,别墅是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的资产,但实际上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持有,薄谷开来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权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而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薄谷开来持有并全面控制。这些公司间的层层复杂控股关系,使得薄谷开来得以隐身其中但又实际牢牢控股,从而实际占有别墅。在后续多年的别墅管理过程中,薄谷开来因对德某某心存戒备,便引入尼尔伍德参与别墅管理,后来对德某某和尼尔-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和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移给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证言均明确证明,他们所持有的相关公司的股份仅是名义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开来代持,薄谷开来才是别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开来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购买冲实际占有别墅的事实,有薄谷开来清晰稳定沟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有德某某、姜某明确民体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进行指证,还有徐归当庭证言和多份证言笔录、亲笔证词印证,更有薄谷开来在管理控制相关公司和别墅过程护签署的多份信托声明、别墅购买合同、相关痊司资料以及大量其他书证佐证。综上,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款231.86万欧元购买冲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的事实是清楚的,证居是确实、充分的。
第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得知其妻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资金购买别墅一事后予从默许被告人薄熙来虽当庭辩解其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购买别墅一事并不知情,但在案正据充分证明了其知情且默许的事实。
首先,薄熙来观看别墅幻灯片的情节证明了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薄谷开来亲笔证词、证言笔录和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徐明证言笔录和当庭证言,明确一致地证明2002年8月薄熙来与他们在薄熙来家中共同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对这一情节也有确认。薄谷开来证言还进一步证明,在三人观看幻灯片期间,她明确告诉薄熙来“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徐明证言也证明在看幻灯片期间薄谷开来将上述实情告诉薄熙来的情况。其次,薄熙来与徐明交谈并订立攻守同盟的情节证明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证言笔录及当庭证言证明薄熙来曾专门将其叫到商务部,称:“在散步的时候,薄熙来和我说,谷开来一直说我很好,对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很照顾,给了他们不少支持……薄熙来又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产的事情。”第三,王立军证言进一步印证薄熙来知情。王立军证言中关于薄熙来对其谈到薄谷开来将海外资产交尼尔-伍德等人打理的内容,间接印证了薄熙来对购买别墅知情。上述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知情,而且证明对薄谷开来的行为予以默许。在庭审过程中,薄熙来一方面对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辩称“我和大家一样也是第一次见到”,另一方面又称印象中在家里看过幻灯片;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徐明拥有的随意进出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在与徐明当庭对质过程中,薄熙来对徐明证明的“三人共看别墅幻灯片”和“商务部攻守同盟”两个基本情节也无可否认。其辩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苍白无力。3、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费用和电动平衡车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徐明和薄谷开来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张晓军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充分证明了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电动平衡车、偿还信用卡欠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万余元的事实。物证电动平衡车和销售记录、银行信用卡账户资料、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数百份报销凭证等大量书证也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三)有确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薄熙来长期在领导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给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财物的目的是想换取他手中的权力以获得利益。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后,先后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受贿故意显而易见。在案证据还证明,多年来,薄熙来为徐明谋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开来为徐明转达请托的谋利事项。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法国尼斯别墅购房款一事,薄熙来虽是事后知情,但其在知情后既没有制止,也没有要求退还,而是默认、接受,甚至还与徐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足以证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他在自书材料中写道:“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这足见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财物的行为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综上,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与其妻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薄熙来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贪污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负有主管500万元公款的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由于该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关事项由薄熙来直接主管、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和辽宁省的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均不知详情。基于这一特殊的工程、特别的保密要求,薄熙来就具有了特定的职责。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对此,王正刚证实,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向薄熙来请示报告。时任大连市市长的李某某也证实,由于是涉密的工程,他并不过问。由此可见,薄熙来虽已担任辽宁省省长,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叨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侵吞了500万元工程款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上级单位拨付、本应属于大连市政府所有的500万元公款,经过薄熙来、王正刚、薄谷开来三人的商议和操控,最终转由薄熙来家庭截留并非法占有。首先,在上级单位拨付500万元公款后,经王正刚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让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并给薄谷开来打电话说,“上级给500万工程款,想留给你家用,具体你找王正刚。”这些事实还得到王正刚的当庭证言和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相互印证。其次,王正刚和薄谷开来按照薄熙来的安排,商议并具体实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间转款的行为,最终将500万元公款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予以侵吞、非法占有。这些事实不仅有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帮助转款的证人严某某、李某某、赃款保管人赵某某等人证言,以及转款的公司账目、银行凭证和为转款签订的虚假的法律顾问协议书等书证相互印证。再次,薄谷开来证言证明,她将已实际控制、占有500万元公款的结果告知了薄熙来。综上,该500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个过程是清楚、连贯的、完整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王正刚向其提议将工程款给其补贴家用时,不但没有拒绝并严厉批评王正刚,没有要求王正刚将工程款立即上交大连市政府处理,反而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并让王正刚去与其妻子商量,三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贪污5叨万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刚是这一合意的提议者,薄熙来是这一合意的决策者,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则是这一合意的具体实施者。对上述事实,尽管被告人薄熙来始终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王正刚和薄谷开来证言内容一致,均证明是薄熙来决策;薄熙来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的行为及打电话的内容也证明其具有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来提出的辩解既与客观事实不符,更没有证据证实。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管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工程资金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共同侵吞了500万元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贪污罪。
三、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综观薄熙来的滥用职权犯罪,其一系列行为都是紧紧围绕着薄谷开来杀人和王立军叛逃来进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开来杀人案是薄熙来滥用职权行为的总前提和。总动因。从时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发生在王立军向其汇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从范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是针对与薄谷开来杀人案相关的人和事来展开。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充分证明了薄熙来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同时,王立军当庭证言和公诉人出示、宣读的郭维国、王智、王鹏飞、谷开来、吴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大量证人证言,对薄熙来这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也进行了有力指证,并得到了薄熙来亲自主持的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会议记录、亲自签批的《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以及经查证内容确属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微博消息等书证的印证。综合上述证据,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实施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周顾事实,提出无理辩解,企图混淆视听。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的问题上,薄熙来一再强调是基于上级的指示。但是在案证据证实,薄熙来同意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在前,其所说的上级六条指示在后,而且,上级指示中没有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要求。薄熙来的上述辩解完全是在颠倒事实,以达到推卸责任之目的。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公权力必须规范行使。不干预办案、不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弄虚作假,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起码要求。对这些一般公职人员都应当知道并遵守的要求,作为高级领导干部的薄熙来更应当清楚和模范遵守。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获悉其妻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有意违规违法实施了干预办案、打击报复、违规免职、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行为,其滥用职权的故意不证自明。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被告人薄熙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准确地对被告人薄熙来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对被告人薄熙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
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薄熙来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二,根据公诉人出示的扣押、冻结款物情况,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的赃款赃物已经追缴或者抵缴,用受贿赃款购买的法国别墅系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来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都曾对某些犯罪事实做过供述,写过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其中,对收受唐肖林贿赂和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徐明资助薄瓜瓜在国外“衣食住行”费用的事实多次供认;对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法国尼斯别墅事实中与薄谷开来、徐明一起看幻灯片的关键情节也曾供认,对共同贪污500万元公款事实供认其“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并表示“愿意认可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论”;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大部分客观行为也做过供认。但是,在这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薄熙来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在此我们要提醒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你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不因你认为有就有,你认为没有就没有: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你的口供为依据。任何人,妄图否认、推翻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才是正确的选择。同时,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之三十三庭审现场
薄熙来:所穿西服均由乡镇企业生产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被告人:说开来有证言徐明给瓜瓜花钱,说什么瓜瓜是薄家第三代最有出息的等等,如果开来真是这么认为的,那么你们想一下,瓜瓜又跟人要名表、又要豪车、又要国际旅游,又找一大部分同学来开销,还信用卡超额消费,我会喜欢这样的儿子?谷开来当时是千方百计在我面前,让我感受到薄瓜瓜行,薄望知不行,反过来再说,这还是我们薄家的家风吗?我可以给大家讲,我现在穿的夹克,我柜子里放的西服,还是大连新金县(音)乡镇企业生产的,我本人对穿戴没什么兴趣,我现在穿的棉毛裤,还是我母亲60年代给我买回的。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根据法律规定,除了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现在可以自行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我总的感觉公诉人刚才发表的意见继续重复了他在质证阶段的意见,基本都是老话。而且他的指控是非常勉强的,在质证阶段,大家相互交流,实际上很多问题都已经讲清楚了。我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很辛苦地找了大量证据,组成了90卷,我尊重他们的工作,这确实是重大复杂案件,但这90卷到底有多少和我有关?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就此你所发表的意见既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是目前的现实,需要紧紧围绕本案发表意见。
被告人:好的。我只是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我是按法律办的。下面我就简单地对公诉人的意见做一些回应。涉及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这是编出来的,这里有几个基本事实。第一,从唐肖林的笔录中可以看到他投机倒卖房产和汽车指标,这种事情他从未对我说过,我会不会莫名其妙地收他十几万却从不问来源?我会不会十几年前就和他一起投机倒卖房产和汽车指标,并从中获利,这种可能性有多大?第二,我过去签过的笔录和自书是违心之作,三次收钱的时间、地点、钱数、币种、面额,以及钱的走向,唐肖林都是抄来的,我为什么不能如实陈述?再有,我当商务部部长后,唐肖林送了5万元人民币,我当时为表示态度,为了配合,为了取得组织的谅解,我写了这段话。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我说的三次钱根本不存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并不只有那5万,至少有几十万。笔录中也清楚说明我并没给谷开来提过这个事,谷开来也并不知道我收了这5万元,那她怎么能够确定从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走的5万元就是我收唐肖林的那5万元?我认为这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这部分的质证,包括在庭前会议中你和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庭决定庭后对这个事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现在就相关的事实陈述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人:谢谢。类似作假的情节,我认为是无可辩驳的,但公诉人仍非常顽强的坚持,还说排除了合理怀疑,这种说法有点主观武断,包括美元也是如此。再有,说唐肖林送给我5万元,还有8万美元、5万美元,开来和唐肖林都有证词。对此我想讲两点:唐肖林十几年前就弄虚作假,倒买倒卖,他的话他的证言在今天是不是就能够被法庭轻易的采信,他把钱从帐上调出来以后怎么能确认是给了我而不是他自己贪掉,谷开来当时已经存了几千万,我不知道,这是检察卷宗告诉我的,她自己存了几千万元而要到共用的保险柜里每次取的干干净净,这不符合常理。再有,我对唐肖林驻香港办事处的支持,我认为理所当然,那是大连的窗口单位,建大连大厦,所有的证词都不 能证明我知道唐肖林是倒卖房产,怎么能说我为唐肖林谋利呢?作为市长,要在深圳搞一个大连的窗口,建一个大连大厦,我顶多是被他们蒙蔽了,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和唐肖林是在倒卖房产,这个推断是完全不成立。再有汽车指标,他作为大连的一个派出机构,深圳是改革的前沿,我为大连驻深圳办事机构搞一些汽车 指标这个东西何罪之有,而且大连大厦汽车指标怎么能与我收唐肖林的钱相挂钩。第二,徐明他和我谈过什么话,实际上我那天的问题已经问过他,有过没有和我有什么认真地交谈,没有。他自己知道在我眼前是什么层次的人。他与我没有什么共同语言,不在一个层次,我是什么身份?商务部长。徐明是什么身份?他跟我搭话的机会有多少,硬把徐明当成是我的一个好朋友,我觉得这种逻辑和分析不合常 理,当然他与开来是朋友,我回家有时候碰到他们这是常有的事情,但并不能意味着我把他当我的朋友。比他有水平的人,和我密切的人我能数出一百个来。所谓说我给徐明办的事我认为都是公事公办,都是为大连辽宁做的好事,发展是硬道理,讲个大实话,这个事情如果建起来,三十万吨的油码头,这对大连和对辽宁都是大喜事,在当时来看,如果建成的话,在全中国都是非常有影响的企业,一个重大的调整,而且对调整辽宁的老工业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辽宁是重大的工业基地,但是到我接任省长的时候可以说是困难重重,有100万下岗职工,有这么一个项目难道不能考虑考虑吗,难道不应该推动推动吗?而且中国的沿海 岸线有什么地方能够建一个30万的油码头?大连能找到一个建32吨油码头的地方,是大的转变,这个何乐而不为呢?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拿这个事情和贪污来说事,我认为实在是证据不足,再有,有两个指责我给徐明办的事,一个是大连足球,实德俱乐部,一个是足球型的广告,叫直升飞球。这两个成为我的罪名,我感觉很光荣。不管谁支撑起这个球队我都会支持,时光倒流十年,不管是谁挑头,把这个球队搞起来,我还会支持,这与贪污毫无关系。至于在大连搞一个直升飞球作一个广告我认为是顺理成章,而且在大连市政府对面的绿山的足球博物馆是我设计的,把和足球相关的事情都挂在我的罪名上,大连人买账吗?全国的球迷买账吗?我觉得这种联系非常荒唐。有人说徐明是我家的钱袋子,这个事情我现在要澄清,我对此全不知情,而且是确确实实不知情,而且徐明也好、开来也好、瓜瓜也好都没有和我提过徐明出钱的事情。他可能到家里来吃饭,徐明你们看他那个样子,也是生意场上的人,对我客客气气,见了面说说话,可以设想他好意思跟我说,省长我给你家报销机票了?省长我给你儿子又出钱了?他能这么说吗,最低水平的电视编剧也不会作出这种情节来。徐明前天我问了他三十个问题,几乎全部都是说没有没有没有没有。你比如说我前天问徐明,大家可能还记得,你挣钱了吗?没有。你的足球队挣钱了吗?有品牌效应。你得直升飞球挣钱了吗?没有。你得了什么好处没有?品牌效应。你跟我向瓜瓜和开来提过跟 我说过出钱的事吗?他说没有。你跟我说过瓜瓜的住宿、旅行等问题吗?没有。你给开来买贵重的东西给我说过吗?没有。我和你谈过我的政治前途吗?没有。我问了他许多的问题,他都说没有。
被告人:有什么理由说我和徐明有特殊关系。这种说法实在是不客观。过去的30年实实在在地讲,我水平不高,但我就是一架工作机器,没有功夫去过问那些鸡毛蒜皮、婆婆妈妈的小事,如果我整天对着机票、住宿费、旅行费这些事,我觉得大连搞不起来,商务部的谈判也没法进行,国家选拔我,不是因为我会算账,我不是搞报销机票的会计,还有,开来说我知道,还事前事后多次对我说过,开来有这个证词。但实际上,开来和我的家庭生活是什么状态呢?其实,2000年到2007年她一直是在国外的,回国时间很有限,直到2007年以后十七大开完了,我到了重庆市,要知道,重庆有十四个贫困县,是个小省,但我到任后,却把十四个县都跑遍了,这得需要多少精力和时间,然后我还很困难地回到重庆,迎来送往的,我已经很累了,我有多少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已经累得喘不过气来,在这种情况下,开来还见到我时就给我提什么报销机票的事,什么瓜瓜旅行的事,而且还事前事后每次都给我说,这符合情理吗?我认为检察机关对我的起诉实际上是非常片面地、武断地、主观地,且也不问这些人的人品,都无条件地采信了这些不利于我的证言,然后整在一块,说是 我不可推翻的证明,我认为,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刚才公诉人还说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我也提醒了你们不要误导法庭,对于开来说不厌其烦地把这些小事都给我谈,试想开来她是不是一个知识女性?她还希望不希望我对她还有感情、还爱她?而对于我来说,我认为她还是个有文化的人,设想一个有文化的人每天都来和我谈这些小事,我是辽宁省长、商务部长啊,我会看的上那些吗?还有,开来曾是国际法学大师的得意门生,她在我心中也是一个多才多艺的女子,试想她愿意在我印象深处蒙上一个家庭妇女的印象吗?还有,说开来有证言徐明给瓜瓜花钱,说什么瓜瓜是薄家第三代最有出。息的等等,如果开来真是这么认为的,那么你们想一下,瓜瓜又跟人要名表、又要豪车、又要国际旅游,又找一大部分同学来开销,还信用卡超额消费,我会喜欢这样的儿子?谷开来当时是 千方百计在我面前,让我感受到薄瓜瓜行,薄望知不行,反过来再说,这还是我们薄家的家风吗?我可以给大家讲,我现在穿的夹克,我柜子里放的西服,还是大连新金县(音)乡镇企业生产的,我本人对穿戴没什么兴趣,我现在穿的棉毛裤,还是我母亲60年代给我买回的。还有,说到尼斯的房产,检察机关费了很大的劲,我很佩服你们的工作,我觉得这些都是必要的,但问题是,说来说去,所有尼斯房产跟我相关的证据是什么?其实就是十年前,我回家的时候偶然看到徐明和开来正在看幻灯,但我对此毫无印象。
被告人:徐明和谷开来的证言中,关于什么徐明出资,什么瓜瓜长大以后怎么样等等,这些主要情节,谷开来和徐明二人惊人地相似,但最后问薄熙来有什么反应?都说不上来了,徐明说薄熙来就是点了点头笑了笑,谷开来就说“他挺高兴,他支持我。”这话有什么实质性内容呢?质证时我问徐明,既然你和开来这么亲密合作,后来谷开来在沈阳看幻灯之后,又跟你说过我有什么反应?“没说过。”这个事很凸头凸脑地冒出来,而且谷开来说图纸摊了一桌子,所以薄熙来知情。看图纸和摊了一桌子和我知情有关系吗?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就突然听了看幻灯的概念,就能说明我受贿吗?这种证据支持是不是太脆弱了?太牵强附会了?而且我说之后十年谷开来一直在瞒着我,她费尽心机、屡遭挫败,甚至怒气冲天,最后艇而走险。这十年有任何一个环节谷开来向我说过什么吗?和我商量过什么吗?请我帮过什么吗?所有的情节一概没有!这合理吗?真有什么困难她应该和我商量商量,她干嘛不跟我商量商量?我是她丈夫啊,我是知情人啊?有无数情节和机会。谷开来费这么大劲,为什么不找我商量?直至尼尔伍德和德某某出现,她宁肯找王立军和徐明说,但就是对我守口如瓶,案卷中没有任何一点显示我知道这些事情。这不让人奇怪吗?我。总应该比谷开来权力大一点吧?能力、办法多一点吧?如果我知情,她跟我商量商量我再改上几笔,再跟郭某某以某种方式通个信。息,把握不是更大吗?但这个事没办成,多可惜啊?关于2004年,我问过徐明,2004年前后你觉得开来对你讲过,我有什么担忧吗?他说没有。你去找我之前,开来对你讲过什么意见吗?他说都没有。我实际上已经把这些问题简单地做了提问,而且事实上你们现在把它作为攻守同盟的判断,我觉得这个东西实在太牵强。另外谷开 来当时讲是在十年前她要把房子留给瓜瓜作产业,让他专心学习。实际上瓜瓜当年才15岁,还在上中学,谷开来至于这样吗?而且我确切地说,她如果这样讲,我会非常愤怒,这不是我们薄家的家风。我希望检察人员也不要侮辱我们的家风。
审判长:被告人注意措辞,不要使用这些措辞。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接着说,徐、唐两个事情,公诉人提到这个问题,意思是说我过去写过自书写过笔录,我都承认,说我现在反复,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们可以一概定下来。我觉得这种逻辑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公诉人翻来复去引用我的自书,是因为当时我心中燃有一个希望,希望保留党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审判长:这些意见在质证过程中你已经发表了,书记员也已记录在案,庭后核对笔录的时候,你可以再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被告人:审判长,我非常尊重您的意见,您的这个意见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之三十四庭审现场
薄熙来:我像二百五一样收了500万?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王正刚和谷开来说话的矛盾点多,比如说钱是从哪儿来的?王正刚和谷开来谈话的地点、谈话情况、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的事以及打电话的情况,都矛盾百出,一望即知。我希望刚才讲到庭审王正刚时说的话和我做的解释,我希望法庭能如实记录。我还要强调几点,第一,工程,就是在2001年3月这项工程做预算的时候,我已经离开大连到沈阳工作了,大连是计划单列市,在我离开大连后,而2001年4月马某某才签批的预算通知,这事从预算到完工我都不在大连,我从来没有要求王正刚说我离开大连后我还要管这个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可能把我过去所有处理的案卷一一拿出来,一一嘱咐,我当时没有别的精力。王正刚找我,我已经给他明确讲过你去找李某某,在请款时我也说过了,在预算调整时我也说过,我认为我已经尽到责任了,这个管辖已经非常明确了,现在王正刚硬说这事必须得经过我,必须得我管,我认为没有根据,任何有行政常识的人都能理解。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本庭提请控辩双方在下一步的辩论中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进行。
被告人:王正刚的事情,其实我认为经过这两天的质证,在座的人都看得清楚,王正刚答问自相矛盾,与笔录多处不符,与开来的说法也不相符。请大家回忆一下,在质证的时候我提过几个问题,我一点都没有对他挑战和辩论,我问他你何时认识的开来?他说记不清了,但他在笔录中说的是1995年。我问当时就500万元的问题具体说过什么话吗?他说没有,意思就是说我什么都没问他就将500万元给我了,我就和二百五一样就收了。我问市长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目?他说知道。我问市长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个涉密项目?他说不知道。而且李某某的笔录说他知道这是个涉密项目。在庭上王正刚讲李某某不知道这个事涉密这是假话,这与其自己的笔录和李某某的笔录和事实都不符。我问他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目,他说知道。这个事情说明什么,实际上说明我已经明确地表明这个钱你不应找我,你应该去找李某某。而且这时我问他我几次和你说过,他说两次,也就是两次和我谈这个工程时,我都明确告诉他去找李某某就行了。难道我没有将这个管理关系交待清楚吗,这完全是王正刚演戏。我问他你以什么理由说服我收下这笔钱?他说我没说什么。我问他什么时候打电话给的谷开来,开来在场吗?他说是,她在场。我问他电话里怎么说的?他说有笔工程款500万元,这就是说把这个事说清楚了。我可能在打电话说这些话吗?反过来谷开来说的证词是什么?
被告人:说我们心照不宣,如果我点出了工程款500万元,这还含蓄吗?还有,对于我和王正刚在哪里见面的,我说是在友谊宾馆,但开来却说是省府大院,这两个地点是不一样的,而且友谊宾馆和省府大院也环境不同。再有,说开来是怎么对你说的,王正刚说她已经知道了,我说这个事,500万元工程款,你说的这些事详细吗?他说不详细,就是个大概,在他的笔录中,他还说见了谷开来向谷开来怎么描述事情的前因后果,这有一大段,而且他自己也讲,谷开来也是这么说,我认为,一种是你不用说我知道了,一种是详细地描述,总之,我认为谷开来和王正刚的话自相矛盾。还有,王正刚还讲,说我给谷开来讲这事阴差阳错,钱给谁都一样,试问,这个话他能这么跟我讲吗?如果他跟我这样讲,我想我当时又得情感失控,煽他一个耳光。还有我问他,你接到上面的预算通知后我让你怎么干的,你让我找李某某,找了几次?找了两次,这个情况说清楚了吗?说清楚,以上这都是当天的对话,请法官查阅所有案卷。还有,他提到,跟我在沈阳见面的时候的对话没有一处提到马某某,但问他说提到马某某了吗?提到了。我认为他这是当庭撒谎。还有,他说是他坚持要向薄熙来汇报,但他在他原来的笔录里说的是马某某让他汇报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其实这些都是在他的笔录里面有的,请法庭审查案卷,说我必须得向薄熙来汇报,因为马某某要求我一定要向薄熙来汇报。这么重要的情节,马某某又要求,而且马某某还明确说了这个钱500万元就是给大连财政的,他为什么不给我说?我问王正刚马某某说过要这500万元给大连拿过去,他说说过,如果王正刚给我说清楚了马某某说这500万元要给大连拿过去,我当时敢于把这个钱收下吗?我问马某某追问过这笔钱怎么处理吗?如果他追问你你准备怎么说呢?他说我没想好。试问,就是做这么大的鬼,马某某两次追他,这钱怎么处理,怎出回答他都没有想好,这符合常理吗?他说安全这有什么理由?他有什么理由作出这种判断。再有,我问他你给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吗?他说说过。那么马某某什么时候说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我认为这话明显是个谎话。还有,马某某明确说要把这500万元给大连财政拿过去,你之后对薄熙来又提过钱的事吗?没有,这都是那天的对话,我认为这些已经把问题都讲得非常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硬要说王正刚说的是真话,我认为实在脱离实际。总之,王正刚和谷开来说话的矛盾点多,比如说钱是从哪儿来的?王正刚和谷开来谈话的地点、谈话情况、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的事以及打电话的情况,都矛盾百出,一望即知。我希望刚才讲到庭审王正刚时说的话和我做的解释,我希望法庭能如实记录。我还要强调几点,第一,工程,就是在2001年3月这项工程做预算的时候,我已经离开大连到沈阳工作了,大连是计划单列市,在我离开大连后,而2001年4月马某某才签批的预算通知,这事从预算到完工我都不在大连,我从来没有要求王正刚说我离开大连后我还要管这个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可能把我过去所有处理的案卷一一拿出来,一一嘱咐,我当时没有别的精力。王正刚找我,我已经给他明确讲过你去找李某某,在请款时我也说过了,在预算调整时我也说过,我认为我已经尽到责任了,这个管辖已经非常明确了,现在王正刚硬说这事必须得经过我,必须得我管,我认为没有根据,任何有行政常识的人都能理解。
之三十五庭审现场
薄熙来:王立军暗恋谷开来不能自拔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错误,但是一个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
审判长:这一部分就说到这里,请继续说。
被告人:其实王立军为什么要跑,他自述的那几个理由根本都不成立,包括公诉人讲的那几个理由我认为也是非常牵强的,他真正理由就是因为王立军他自己已经交待了,他暗恋着谷开来,情感纠结,他不能自拔,也向谷开来做了表白,这个他与谷开来写信时写出来了,而且自己打自己八个耳光,谷开来说你有点不正常,他 说我过去不正常我现在正常了,没想到这时我突然出现,我把东西收走了,他知道我的性格,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的基本情感,这才是他真正叛逃的原因。王立军实际上想把水搅浑。
审判长:被告,本庭提醒你围绕本案事实进行辩论。
被告人:好的。我认为王立军谎话连篇,用他的证言证明我有罪,我认为是不可信的。
全部庭审记录:
被告人:再有一个基本点,这个事情我早已两次告诉王正刚去找李某某办,此事的管辖非常明确。马某某表示500万是给大连财政拿回去的,这个也很清楚。第四,此事有多人知道多个环节,这些事我都未过问,这全是王正刚在那做手脚,而且他说大连除了我和他500万谁都不知道,但严某某就知道,而且马某某也告诉他了。再有,说这个事十年都未翻出来,就证明王正刚的策划是合理的。说实在的,即使不合理的策划,没有揭出来问题在中国也大量存在,不能因为策划的不合理,就说明某人犯罪就存在,此逻辑不合理。再有,我对王正刚送来的500万不闻不问不嘱咐就收了,这完全不合情理。再有,王正刚和开来一会说认识,一会说不认识,实际王正刚多次讲话,包括这次质证,就说了早就和谷开来认识,是好朋友,不必回避他们的这种关系,而且那次也讲了包括德某某,包括程某,他们很早都认识,德某某和程某都涉及到工程设计,而王正刚是规划局长,正好负责这个事。王正刚多次想撇开与谷开来的关系,但事实上他们95年就认识。这是王正刚的事情。
审判长:关于最后一部分,被告人庭前会议和前面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事实你也是认可的,只是对性质有辩解意见,现在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你认为不当或不对、不准确的地方发表意见。
被告人:好的,我再补充几句。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据,有相当一批是不准确的,证据是不成立的。关于500万工程款,检方的逻辑是500万不管怎么说进入了赵某某的账户,王正刚和谷开来都指证过我,所以妥了。说来说去,但事实上涉及的环节就一个,就是王正刚到沈阳找了我一次,跟我说了这么个事,说工程完了,上边拨了点款,我能给开来表示点什么?我给拒绝了。然后他又想去找开来,让我给开来打个电话。实际就这一个情节。在这个环节中,王正刚找我是一对一,我给开来打电话是一对一,旁边站着王正刚。而王正刚对电话的理解,说法又不同,就这一个情节。而随后的情节的矛盾我已陈述。再有一个,从逻辑分析来讲,检方说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谎,只有我会说谎,他俩的证据都应该采信。对于我的证据应该否认,因为是他们是2比1,我觉得这种逻辑是不合理的。再就是王立军的事情。
审判长:对这一部分,还是尽可能地突出重点,因为你的辩护人还要进一步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关于王立军,有几个基本事实。首先,1月28日我是初次听到此事,并不相信谷开来会杀人 ,我跟11-15杀人案无关,我不是谷开来11-15杀人罪的共犯,这个大家都认可。实际上谷开来3月14日她在北京被抓走,在这之前她一直非常确切地跟 我说她没杀人,是王立军诬陷她。我在1月28日初次听到这个事时我不相信她会杀人,第二个事实,免王立军的局长,是多个因素,一个,我确实认为他诬陷谷开 来,但我并不是想掩盖11-15,我是觉得他人品不好。因为谷开来和他是如胶似漆,谷开来对他是言听计从,那王立军也通过与谷开来的交往中打入了我的家 庭,那现在发生这么严重的事,作为一个起码的人,要讲人格的话,你干吗不找谷开来商量,而跑我这里来说这些话?第二个免他的原因,是他想要挟我,他多次谈 他身体不好,打黑压力大,得罪了人,其实这是在表功。第三,徐某某给我反映了他有五六条问题,有记录。实际上免他是有这些原因的,绝不只是一个谷开来的原因。这是多因一果。
被告人:第三,免王立军的局长和书记不能够简单的说是免,实际上是工作的调整,实际上所有的市长各负其责,他已经是副市 长,而我是给他工商、教育、科技,难道这些东西都无足轻重?第四,他那天说他身边十一人失踪,实际上这些事我都不知情,而且可以去调查。所有的事都是谷开 来直接指示吴某某办的,我对谷开来和吴某某不以为然,我认为吴某某和谷开来太过分了,王立军是夸大其词,其中有四个人是王立军自己抓起来的,笔录里都有证 实,跟我无关。第五,谷开来和王立军两人的关系就和一场闹剧一样。谷开来抄王立军的家,还贴了六七十份说王立军你要警惕了,这不是什么仇恨的事情,这完全 是两个人如胶似漆产生的一场闹剧,还把王立军的皮鞋拿到我家里去,我让张晓军立马拿走,这个事情是谷开来所为与我毫无关系。王立军说不让他到3号楼了这也 是他逃跑的理由,3号楼是在市委大院里我的家,包括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等领导也没有不敲门就到我家里来,我家里又不是大杂院,实际上王立军能随便来,那 实际上是他们俩的一种极特殊的关系,我烦透了,实际不让他进3号楼来不是我,我对这个事根本不知道,是谷开来气王立军,你以后不 要来了,王立军全当成是我逼走他的原因。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说检察机关指控你打王立军的耳光、摔杯子是王立军叛逃的原因,你认为不只这个原因,还有其它的原因?
被告人:对。王立军到底为什么跑,是免公安局长就要叛逃吗,他还有副市长在干着呢?再有不让他去3号楼他就要跑吗,他心里没鬼他跑什么呀,他说我暂缓让 他到京开会,就上升到我限制他人身自由,其实他开会是2月3、4日,这时候正是市公安局在交接,你开完会到哪去不行啊?我并没有限制他,我认为这几个理由 根本不成为理由,其实王立军自己跑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是很轻微的,内因是有基础的。我打他一把掌,我向法院向中央诚恳地检讨。
审判长:这个理由你已说明白了。
被告人: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错误,但是一个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
审判长:这一部分就说到这里,请继续说。
被告人:其实王立军为什么要跑,他自述的那几个理由根本都不成立,包括公诉人讲的那几个理由我认为也是非常牵强的,他真正理由就是因为王立军他自己已经交待了,他暗恋着谷开来,情感纠结,他不能自拔,也向谷开来做了表白,这个他与谷开来写信时写出来了,而且自己打自己八个耳光,谷开来说你有点不正常,他 说我过去不正常我现在正常了,没想到这时我突然出现,我把东西收走了,他知道我的性格,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的基本情感,这才是他真正叛逃的原因。 王立军实际上想把水搅浑。
审判长:被告,本庭提醒你围绕本案事实进行辩论。
被告人:好的。我认为王立军谎话连篇,用他的证言证明我有罪,我认为是不可信的。
之三十六庭审现场
律师称薄熙来犯罪行为自2005年止
庭审细节节选: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一,被告人从一名普通干部后升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员,经我们仔细研究,除谷开来持续让徐明报销机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2005年之后就嘎然而止,之后被告人的职务虽不断升迁,位高权重,但却不再贪腐,是被告人蟠然悔悟,还是此前的贪腐另有隐情,值得深思。二,对于本案中指控的几点贪腐事实,谷开来都是关键证人,但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谷开来是一个因杀人而已被叛处死缓的人,且现在正在考验期内的人,她对本案的证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种特殊的办案压力?值得关注。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首先,我想向法庭说明一下,被告人在庭前,告诉我们,他依赖我们,相信我们,相信我们的职业忠诚和职业能力,同时,被告人也有担心,因为本案重大、复杂性,也有人说本案不仅仅是一种审判,而且也是在书写历史,在此,我想向大家说的是,我们有信心书写自己职业历史的光荣.对于本案的辩护意见,除同意刚才被告人自己自我辩护,还要发表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从一名普通干部后升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员,经我们仔细研究,除谷开来持续让徐明报销机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2005年之后就嘎然而止,之后被告人的职务虽不断升迁,位高权重,但却不再贪腐,是被告人蟠然悔悟,还是此前的贪腐另有隐情,值得深思。二,对于本案中指控的几点贪腐事实,谷开来都是关键证人,但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谷开来是一个因杀人而已被叛处死缓的人,且现在正在考验期内的人,她对本案的证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种特殊的办案压力?值得关注。且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开来心理状况的描述,她对证言的影响,也值得考虑和关注。还有,关于谷开来因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控制力减弱的问题,对作证能力有多大的影响,也值得法庭注意。还有,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对于唐肖林受贿、徐明报销费用的相关自书材料的请求,在庭前会议中,经过法庭主持,法庭认为对于这一申请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以排除,我们尊重法庭的决定,但我们认为是符合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被告人的申请符合这一规定,并希望法庭结合其他证据对上述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之内容相似的证据材料,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是澄清事实,不能认为是翻供和对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的依据。关于收受唐肖林110万元的问题,一,被告没有为唐肖林谋取利益,起诉书指控为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建设大连大厦,唐肖林当时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而该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公司,大连大厦也属于政府,这是被告人对该公司的帮助,而不是对唐肖林个人的帮助,唐肖林取得的利益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被告人当时虽然答应,但第一他是基于大连市政府考虑,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夏某某之所以进行批示,也是因为该公司是政府的公司,被告人以前一直关照也是基于这一点。第三,无论是大连大厦建设,还是进口汽车配额,对于唐肖林,从被告方面看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办事,并没有收取好处的想法,唐肖林也没有日后送给被告人钱物的表示,所谓被告人谋取利益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被告是否收取唐肖林所送三次钱款,相关证据存在矛盾,难以认定。还有,唐肖林的证言也存在矛盾,时间和地点也不相符,难以认定。还有,唐肖林说,时间发生在2002年9月中下旬,送钱到沈阳友谊宾馆处,而事实上被告人当时是住在省府大院,并不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谷开来在证言中,她讲这个钱她带出国,但她又说一人每年只能带5000美元,两人只能带1万美元,两人要分五年才能带出5万美元。这也是令人怀疑的。唐肖林讲2004年所送5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所对应。而宋某某送5万元人民币,不能作为送给被告人的证据。关于唐肖林说的2005年8、9月份,后来又改为4、5月份送的8万美元,但证据显示实际上只能发生在2005年6月之后,因为8万美元中有1万是张某某所送,而这1万元是在大连大厦建成后所送。这一部分事实,谷开来的证言不太可信,在案书证证明谷开来在出国时她有4000多万人民币等,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她很难记清这么大笔钱。关于被告人收受徐明两千多万,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和徐明之间没有谋利的约定,虽然被告人在收购球队、直升飞球项目、双岛湾项目、成品油等问题上对实德公司有过支持,但这些帮助只是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正常帮助,是公事公办。对于直升飞球的违规问题,这不应由市长负责。对双岛湾规划范围的调整,经过了合法的论证程序。而收购万达足球队发生于1999年。至于成品油问题上,相关官员明确证明没有任何人给他们打过招呼,他们完全是公事公办。虽然谷开来在收购足球队和直升飞球项目上为徐明说过话,但她也只是为此说话的人之一。重要的是,指控的4件事中,是徐明作证时已明确,这四件事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他也没说过给谷开来或被告人什么好处。被告人对尼斯别墅的事完全不知情,没有受贿罪的明知,被告人一直否认他知道徐明在法国尼斯买的别墅,且要求排除相关笔录的证据,他当庭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情。
谷开来在购买别墅的事情上,一直瞒着被告人,购买时未和被告人商量,购买后也未告诉被告人。所谓被告人知道,就是他下班回家偶然看到谷开来和徐明看幻灯片,而且被告人对这个记忆也是模糊的。仅凭看幻灯片时,谷开来说出钱等话,无法判断这就是徐明向谷开来或他家的贿赂。根据徐明所说,被告人在看了幻灯片后,他只是笑了一笑,徐明说有时间去看一看,他也只是习惯地点点头,这说明他根本没有关心这件事。在案证据清楚反映,被告人对别墅的面积、价值、产权等具体细节一概不知情。关于徐明在商务部的谈话,这个证据能否成立,我们认为不能成立。第一,徐明说在去停车场之前,谷开来提示过他,瓜爹这几天要找他,但没有印证。第二,徐明讲他没通过门卫就直接开车进入商务部,因为他有车证。但在案书证显示他的车证在2005年1月之后才办出来,而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他还没有停车证,尽管徐明说他有停车证,但这没有根据。第三,徐明说被告人告诉他永远不知道尼斯房产,要徐明保密。这段话不符合情理,因为这段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被告人刚调任商务部,近期没有升迁和调整工作的可能,他有什么理由突然找徐明谈话?而且这段时间相隔两年,两年后为什么又突然想起来给徐明交待?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谷开来亲自交待就足够了,为什么还要被告人亲自去交待?徐明说的这种交待也不符合被告对房产的了解,所以徐明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关于房屋的产权,并不是谷开来个人持有,也不是谷开来持股的公司持有。证据显示谷开来只持有罗素地产50%股权,德某某持另外一半,德某某称代谷开来持有,但罗素地产并不拥有尼斯别墅,别墅产权归于枫丹·圣乔治公司,该公司上级股东是加拿大投资公司,在案证据只是显示罗素地产曾经转钱给加拿大公司,在法国注册枫丹·圣乔治公司。但罗素公司和加拿大公司以及枫丹圣乔治公司都没有股权关系,不能因为提供了注册资金,公司就是他的。德某某称控股公司是他的,但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属欧罗远东公司。关于代持股的问题的证据,我们认为也是不足信的。
辩护人:关于本案涉及大量从境外取得的书证,我们还坚持庭审质证的意见,这些证据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证的要求,也没有进行司法协助,证据都是复印件不能确认真实性。
审判长:今天上午大家发言的内容比较为了保证法庭辩论的连续性,时间要延长一些?各方是否同意?
均: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发言。
辩护人:下面关于指控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报销机票费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受贿,被告人当庭明确表示完全不知情,他认为徐明对瓜瓜的关心是非金钱类的支持,因此否认上述指控.他也申请对这笔费用 以前所做自述笔录进行排除,他完全不知情,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徐明出庭作证时也证实他从来没有向被告人说过向谷开来薄瓜瓜支付费用的事实.张晓军的所有笔录也显示,他没有给被告人讲过。对于谷开来的证言,我们认为他所讲的不符合被告人和谷开来的实际生活状况。关于指控被告人贪污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想过贪污所指控的500万元。被告人否认贪污公款的内容,他从未接受过把公款据为已有,他从未接收过王正刚留给家庭使用的提意,按以前自述笔录和供述也只是说他同意王正刚同谷开来进行商量,为款项最终流入赵某某帐户开了口子,这是错误,但这不是贪污的,没有故意。他没有将事情追查到底,使这笔公款流入个人,他有责任,但是这是过失,更不是贪污的故意,最重要的是在这批指控当中涉及到三个人,被告人、王正刚、谷开来,而这三个人实际上完全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回到本案中最关键的事实,王正刚的证言,可以这样说支撑这笔贪污指控的全部支点都在王正刚的证言上,我们认为王正刚的证言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采信。
辩护人:在案的书证显示在2002年1、2、5、6月,王正刚都去办公室见过被告人,唯3、4月份没有,且被告人的秘书车某,对所有见薄熙来的人都有过记载,王正刚曾明确说通过车某联系,但3、4月份被告人没有见过王正刚。王正刚称2月份见的,辩护人要说的是,王正刚在2月份见被告人时有没有说工程款的事呢?这些事实充分反映了王正刚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同时,王正刚的证言还和严某某的证言矛盾,严某的证言也否定这笔钱除了王正刚之外没有人知道的事实。同时,王正刚的证言存在很多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另外,还有一个事实也值得怀疑,500万元贪污尽管说是王正刚提议,但有两个问题,一是500万元被告人以什么方法据为己有,另一是上级单位追查起来怎么办也没有商量,这不符合贪污一笔巨额公款的作为,王正刚到底见没见过被告人,说没说过500万元给被告人家用,被告人有无那样的表态,但辩护人现在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讲王正刚没有去见过被告人,也没有说过500万元工程款的事。被告没有贪污公款的职务便利。
之三十七庭审现场
公诉人称薄熙来诋毁谷王人格
庭审细节节选:
公诉人:首先对薄熙来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薄熙来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仅仅是根据对证人证言的否认和其自己对所做问题的分析而作出结论,没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对关键证人唐肖林,王立军,王正刚,薄谷开来,不惜用低毁这些人人格的意见来否认证言。但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属,且这些人都没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观动机。
全部庭审记录:
辩护人:当时被告人是辽宁省省长,不分管大连市财政,他没有这个职务便利。王正刚说要去向被告人汇报,那是他自作主张,本来马某某是让他向大连市汇报。虽然工程开始时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结束时他已离开大连,被告人已经没有职务便利。按照刑法规定,职务便利必须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延展。同时,被告人也没有参与实施任何贪污公款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对公款所知晓的情况只是王正刚和他见面,给谷开来打了电话,只有这些证据,而且证据都是有矛盾的。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贪污的具体行为。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讲被告人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起诉书中指控的行为,是否都是职权行为?辩护人不同意。比如打王立军耳光,这个行为说是要证明被告人表明严禁查处11-15案件。我们知道一个人发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职权。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和能力的人,要表达愤怒时责骂都有可能打人耳光,这与被告人的职权没有任何关系。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这么一个耳光和责骂就是禁止查处11-15案件。关于同意吴某某找王智、王鹏飞调查这个事,面对王智、王鹏飞以辞职的方式写控告,在此情况下吴某某讲薄谷开来让吴某某找这些人去谈一谈,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把真相弄清的考虑,被告人仅仅是同意去找他谈谈话,难道这么一个行为就是滥用职权?辩护人不认同。关于取消王鹏飞副区长提名的事,陈某某说的很清楚,和关某某的证言也能印证,是关某某找被告人汇报工作时提到的王鹏飞,而且主动提到王鹏飞还是渝北区的副区长候选人,被告人不能不慎重考虑,因此他说暂先不要考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谨慎的。关于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和局长的问题,被告人是基于一些判断,比如他诬陷了谷开来。还有其他原因,当时王立军作风霸道,生活腐化已经暴露,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才召开会议讨论,而且在会议上大家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最后才予以宣布。
辩护人:从整个情况来看,他是个集体决策的行为,被告人虽然提出了建议,那么这每个建议,领导人对下属某种考虑、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免除其职务也好,属于行使职权。在这里面问题出在没有向公安部请示,这里边被告人讲对此愿意承担责任,但这样的责任是否足以达到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关于2月7日所指控被告人纵容王立军叛逃的问题,凌晨一点多,情况紧急、时间紧急、地点特殊的情况下,谷开来刚好碰上这个事情了,这种情况能说是被告人有意纵容她吗?在这种情况下谷开来提出王立军行为怪异的情况,提出王立军可能有精神病,是否作出非政治化的处理,减少社会影响。对于休假式治疗的事,周某、吴某某、马某某说得很清楚,这个说法是他们三个人的创造,而且他们三人的创造本身也没有恶意。提出这个建议写了这个条子,拿给翁某某,翁某某是否给被告汇报了不清楚,靠翁某某一个人说其向被告人汇报了,这是个孤证。通过上述陈述,公诉人所讲的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可看出被告人许多不是滥用职权。这些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现在造成两个结果,最直接的结果,第一是11-15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那么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非常清楚,责任在于郭维国、王立军、王智、王鹏飞。还导致了什么结果呢?王立军叛逃的重要原因是什么?刚才讲了王立军感觉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包括被告人打他耳光、免他的职,相关人员失踪等法庭调查清楚了,与被告人没有关系,打一个耳光就能打成叛徒?免一个职就能免成一个叛徒,这不符合正常说法。前面有一些行为,但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对应,同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按照相关的解释,重大损失应该是经济损失,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因为人比较特殊、事比较特殊,并不是职权行为本身导致影响的扩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场合,导致的某个行为影响力放大,同时人本身的特殊,本身被告人地位特殊,王立军在叛逃以前也是公安战线的明星,其有知名度,而其叛国叛逃,这么一个有冲击力的事情,一系列的事造成影响的扩大,后果不能都放在被告人头上。
辩护人:辩护人注意到,此次庭审过程细致、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调度有方,法庭的气氛紧张而不失理性,并充分利用新媒体,扩大民众对本案的知情权,甚至被人称为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标杆,是否还需检验,得到了国内乃至国际的高度评价。但辩护人深信,薄熙来一案影响重大而深远,济南中院审慎而开放的姿态,无疑代表着中国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动向,只有依据这种大潮流和新动向,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检验,也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发言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首先对薄熙来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薄熙来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仅仅是根据对证人证言的否认和其自己对所做问题的分析而作出结论,没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对关键证人唐肖林,王立军,王正刚,薄谷开来,不惜用低毁这些人人格的意见来否认证言。但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属,且这些人都没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对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公诉人首先对受贿犯罪接受唐肖林110余万元的事实综合答辩。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及大连国际谋取利益,为被告人的请托提供了帮助,既为唐肖林个人谋取了利益,也为大连国际谋取了利益。法律规定谋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被告人薄熙来辩解对唐肖林的大连国际提供了很多帮助是公事公办,仅此一项不可能构成犯罪,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贿赂,有这两点就构成受贿犯罪。而不是单纯指控被告人为对方谋利,唐肖林给被告人送钱,有唐肖林的证言,有宋某某等其他的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薄熙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供述,这些供述不仅在纪委调查,而且在检查机关侦查、检查、起诉阶段都作过统一的供述,因此认定被告人收受唐肖林3次贿赂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收受徐明的贿赂,被告人有两个明知,一个是明知自己为徐明谋取了利益,给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第二个明知是在具有权钱交易的背景下,通过其妻子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并在法国购买了尼斯房产,在明知的情况下收受了徐明为薄瓜瓜和薄谷开来提供的各种资助,两个明知足以认定薄熙来的受贿犯罪。对于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有贪污罪,主要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薄熙来有贪污的故意,贪污的证据有王正刚稳定一致的证言,而且有出庭作证,有谷开来的证言,有转款人严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这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有贪污公款的故意。
之三十八庭审现场
薄熙来:自知在劫难逃
庭审细节节选:
被告人: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现在深陷牢狱之灾,百感交集,也只剩余生。我也想对谷开来说,我最近听别人说你收了很多钱,的确是不应该的,但我也听说,你收的钱里边大部分是合法的。我只想强调起诉书对我贪腐的指控,是严重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对不起党和群众。王立军叛逃有责,但不是我逼走他的。这次审判历时五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也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在看守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表明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谢谢!
审判长:(征求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后)本次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告判决。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全部庭审记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在法庭上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你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谢谢法庭,首先我想讲王立军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影响上的损失,我在这个过程中严重误判,我深感愧疚,但是我没有滥用职权之心。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诚恳地接受组织的审查,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对我有关贪腐的指控是不实的,王立军叛逃在美国领事馆滞留一天影响恶劣,之前我不该情绪失控打了他一耳光,实在是很粗暴的。但我决没有想掩盖11-15案件,没有企图造假搞虚假证明。
被告人:我绝没有逼走王立军的意思,一个巴掌能打出一个叛国者?现在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他给谷开来私下写的被我收走的信里面,说到暗恋开来、情感纠结、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恐怕也是他叛逃的重要原因。徐明对我儿子留学的资助,我失察少教,难辞其咎,我有责任,作为父亲,子不教父之过,我对他受助的机票、住宿等等不知情。徐明和谷开来尼斯房产的事,我现在也不知晓,我对该房产概不知情。与我有关的关于尼斯房产的证据,只是说“十年前有一次偶然我回家碰到徐明、谷开来,谷开来只是给我提起了几句,我当时只是点了头微笑了几下”,其实对这个情节我没有印象。对于工程款一事,实际上这个事情我早已在脑子里也没有印象,上级机关早已明确500万元的工程款是拨给大连市政府,在此前一年我已经到省府上班,且王正刚也两次明确告诉他该工程的请款去找李某某,我认为此款的运行过程我已经讲清楚了,此款我没有直接的管辖权,怎么可能既不询问又无嘱咐,还当着王正刚在电话里毫无避讳地明确要贪占此款。不符合常识,王正刚说当着我听到了电话,而谷开来的证实和他不相同。唐肖林3次送钱的事,子虚乌有,十年前他就是个投机倒卖、假话连篇的人,我不想对他的证言再作评论。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同志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
被告人: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现在深陷牢狱之灾,百感交集,也只剩余生。我也想对谷开来说,我最近听别人说你收了很多钱,的确是不应该的,但我也听说,你收的钱里边大部分是合法的。我只想强调起诉书对我贪腐的指控,是严重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对不起党和群众。王立军叛逃有责,但不是我逼走他的。这次审判历时五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也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在看守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表明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谢谢!
审判长:(征求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后)本次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告判决。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敲法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