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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光捐赠算不算受贿
  发布时间:2014-06-12 12:37 浏览次数:5710 

  黄志光捐赠不算受贿,法院遭抗诉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5月11日《新快报》)
  
  检察院作为控告者、起诉者,法院作为审理者、裁判者,都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是对一笔百万元款项是否属于黄志光贿款的性质认定,检方认为黄是在受贿成立后再捐款给寺庙,法院认为捐款直接交付寺庙恰好证明黄没有占有故意,不构成受贿。
  
  无论法检两方谁占理,广东高院最后都会有一个说法。作为新闻读者,未参与庭审现场的旁观者,我们并不便于在案件争议上深究谁对谁错,也不宜妄加评判。一是因为仅凭案件有限报道,我们还不了解案件细节,无法深入研究判断;二是因为涉及专业,一般人难以准确评判;三是有关司法独立审判原则,在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外界舆论不宜先入为主,更要避免“舆论审判”干扰司法,这是对司法和法治的必要尊重。
  
  但是,我们对案件法律争议本身不予深究妄评,不意味此案没有评论意义。事实上,检方认为法院判决错误,与法院“较劲”,提起二审抗诉,正是本案最大的亮点和看点。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路径是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要求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往往“重配合、少制约”,甚至“亲如一家”,尤其在“侦查中心”主义与“命案必破”思维主导下,公检法统一步调乃至在政法委等领导下“联席办案”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办案模式下,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如此,公检法“一条龙”,“流水线作业”,检方、法院联手将警方的“半成品”打造成“成品”出炉。法律预先设计的三方互相制约、监督的程序功能,沦为摆设,极易导致“将错就错”甚至“错上加错”,直至酿成冤假错案。赵作海、佘祥林、张氏叔侄冤案,无不与此相关。
  
  虽然错案是司法史上难以避免的伴生现象,但一起起著名的冤假错案,无不警示我们,要避免错案发生,就必须畅通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严格依法办案,摒弃“侦查中心”主义,落实检方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司法审判纠错职能,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诉讼程序原则,真正发挥公检法分工负责制约监督的司法功能,杜绝“穿一条裤子”,严防违法办案,坚持有错必纠。
  
  所以,法院一审没有采纳检方控诉意见,说明法院审判没有与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穿一条裤子”,没有不加甄别地吃“现成饭”,这正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现。而检方由于法院未采纳其指控意见,向二审提起抗诉,也正是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现。侦查、起诉、审判、抗诉之间,完整展现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要义。法院“驳回”检方指控,检方因此“较劲”提起抗诉,表面上,是法检两家在“打架”,其实是正常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这也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司法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是我们每个人的期盼,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乐见每一项设计良好的司法制度性安排都能运行良好,也希望所有司法机关都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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