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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念斌无罪案
  发布时间:2014-08-26 10:25 浏览次数:11846 

环球时报:从念斌终判无罪看“死磕”

2014年08月23日10:11 环球时报
念斌曾被四次判死刑念斌曾被四次判死刑

  诉讼长达8年的念斌案昨天在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被宣告无罪。这一判决在中国司法界和舆论界激起强烈反响,原死刑犯念斌命运的戏剧性转折引来多角度的海量解读。

  2006年7月,福建澳前镇两户人家多人中毒,两名未成年人死亡。警方确定是人为投入鼠药,念斌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该案8年9次开庭审判,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福建高院终判念斌无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大胜利。律师团的顽强辩护和不放弃精神对最终的改判发挥了直接作用。最高法院对核准死刑程序的严守确保了转折出现的空间。福建高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案件,是整个改写的最终落笔。应当说,全社会的合力共同打造了这一里程碑。

  从人类法治史的脉络看,不太发达的社会采用重典的比较多。这样的社会里,司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秩序,而且由于司法投入不足,判案重效率,相对粗糙,有时造成冤案。社会获得较高现代化程度和保障的基本秩序之后,司法会更多关注被诉者的权利,疑罪从无的原则会越来越坚决。

  念斌被判无罪的含义,是法律依现有证据和程序无法确定他就是投毒者,而并不确保他肯定不是投毒者。投没投毒,念斌个人最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疑罪从无原则给念斌以无罪的判决,这的确是中国社会的标志性进步。

  为实现这一进步,中国社会一直在积累条件,但要它最终破茧而出,还有赖具体机构具体人围绕具体事件的开拓和坚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念斌律师团的“死磕”聚集了从法院到司法界、乃至社会层面对此案的注意力,律师团的努力虽不是此案改判的决定性因素,但却是整个进程中最积极和活跃的因素。

  “死磕”作为律师的一种职业态度,应当受到肯定。但近年“死磕派”律师这一概念的出现,却引起争议。他们有时像是一个律师职业群体,但很多时候又像是通过社交网站联系起来的“政治—舆论共同体”。他们对司法建设、尤其是对推动程序正义做出贡献,但其中少数人以极端方式在法律与政治的边缘地带采取行动,反而受到法律制裁,带动了人们从政治方向对“死磕派”的解读。

  念斌案的改判再次证明,律师在维权案中的“死磕”本身不是问题,这样的“死磕”不时在过去和今天成为司法正义的重要推动力。一些“死磕派”中的激进人士像是自己有意塑造了这个“派”政治上的对立含义,通过“死磕派”形象和行为环境的复杂化,谋取法律之外的某种东西。

  欢迎律师们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依法“死磕”,同时希望他们的每一次“死磕”都像念斌案呈现的这样,与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宗旨相契合。常常高调称自己是“死磕派”的人士,应主动以更有效的方式与不理解他们的人沟通,而不是把对立作为加强自己社会存在和影响力的主要方式。

  依法治国是中国全局性综合工程,决不是一批“死磕派”律师能够主导突击完成的。“死磕派”律师应将自己汇入时代的洪流,扮演既专业自主、又善于与全社会战略目标积极互动的角色。“死磕”应当是对法律信念的坚守,而不是对抗的示范。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闽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燕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孙雪,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男,2000年3月5日出生于平潭县。

法定代理人丁某虾,系俞甲母亲。

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女,1974年8月7日出生于平潭县。系被害人俞乙、俞丙、俞甲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姚仲凯,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8日,本院以(2008)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9年6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7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刑三复21722109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撤销二审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11年5月5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1年11月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至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代理检察员曾乐、王琦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念斌及辩护人张燕生、斯伟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张磊,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被上诉人丁某虾及其诉讼代理人姚仲凯,翻译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冯波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通知鉴定人林某珲、刘某伟、吴某武、黄某鸿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朱某胜、丁某华、林某勇、翁某锋、高某、严某飞、林某峰、徐某强、陈某星出庭说明情况,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下简称“专业人员”)肖某展、胡某强、郭某、夏某海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休庭后,检辩双方补充了部分证据材料,法庭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2014年6月25日至26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代理检察员曾乐、王琦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念斌及辩护人张燕生、斯伟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磊、重新委托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孙雪,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被上诉人丁某虾及诉讼代理人姚仲凯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通知证人宋某丛、高某鹤,鉴定人刘某伟、吴某武、洪某兴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徐某强、林某峰、陈某星、翁某锋出庭说明情况,专业人员汪某慧、宋某锦、张某明、傅某锋、曹某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双方就补充的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本案重大复杂及情况特殊,依法延期审理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了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念斌与丁某虾分别租用平潭县陈某娇家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食杂店,存在生意竞争。2006年7月27日晚,念斌认为丁某虾抢走其顾客而心怀不满。次日凌晨1时许,念斌产生投放鼠药让丁某虾吃了肚子痛、拉稀的念头,遂将案发前在平潭县医院附近,向摆地摊的杨某炎购买的鼠药取出半包,倒在矿泉水瓶中加水溶解后,潜入其食杂店后丁家厨房将鼠药水从壶嘴倒入烧水铝壶的水里。当晚,丁某虾的孩子俞乙(被害人,男,殁年10岁)、俞丙(被害人,女,殁年8岁)、俞甲(被害人,男,时年6岁)食用了使用壶水烹制的稀饭和青椒炒鱿鱼,丁某虾食用了其中的稀饭和青椒,房东陈某娇及其女儿念某珠食用了其中的青椒炒鱿鱼。后俞乙、俞丙、俞甲等人相继出现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俞乙、俞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俞甲接受住院治疗。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因本案遭受经济损失医疗费、抢救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16651.0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因本案遭受经济损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41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俞甲、丁某虾陈述,证人陈某娇、念某珠、俞某发、陈某钦、巫某龙、杨某炎、张某、洪某强、杨某平、张某文、刘某珠、吴某英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医院病历材料;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意见书;被告人念斌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以及户籍证明、经济损失相关票证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念斌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经济损失人民币216651.0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 410.6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念斌的上诉理由:其没有作案,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系违法取证所得,请求宣告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次二审两次法庭审理中,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念斌陈述了上诉理由,检、辩双方重点围绕被害人中毒原因、上诉人投毒方式、投放的毒物来源、上诉人供述情况等出示了证据,申请法庭依法通知了相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专业人员出庭就理化检验报告和法医学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念斌及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对上述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专业人员分别作了询问。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念斌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丁某虾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分别发表了与检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具体是:

(一)中毒食物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被害人俞甲2006年8月8日陈述;证人丁某虾2006年8月1日、8月7日、2009年2月15日证言;证人陈某娇2006年7月31日、8月9日、8月10日、2009年2月15日、2013年6月20日、2014年1月26日证言;证人念某珠2006年8月8日证言;证人陈某钦2006年8月1日证言;证人俞某发2006年7月28日证言;证人高某2006年7月30日证言。上述证据证实:2006年7月27日晚餐时,俞乙、俞丙、俞甲吃了稀饭和青椒炒鱿鱼,丁某虾吃了稀饭和青椒,陈某娇和念某珠吃了青椒炒鱿鱼。其中,鱿鱼由陈某娇使用丁某虾家铝壶中的水捞后,再由念某珠使用丁家的铁锅做成青椒炒鱿鱼,稀饭由丁某虾使用铝壶水和高压锅烹煮,之后壶水又多次使用并续水,最后俞乙往铝壶里添了水。

辩方出示证人陈某娇2006年7月28日2份证言,提出该2份证言证实其捞鱿鱼、丁某虾煮稀饭,均使用丁家的红桶里的水,系案发当天收集,可信度更高;陈某娇同年7月31日证言收集程序存在瑕疵,该证言及其之后的证言皆不可信。

(二)中毒症状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法医学鉴定书和医院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俞乙、俞丙气管黏膜均见白色泡沫状液体,心脏表面、膈面、双侧肺叶间均见散在出血点,胃壁均有出血斑,生前均有头昏、恶心、呕吐、阵发性抽搐等中毒症状,结合二人心血、尿液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理化检验结论,该二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俞甲出现呕吐症状;念某珠出现上腹部烧灼感、恶心、呕吐等症状;陈某娇出现上腹部闷痛伴烧灼感等症状;丁某虾经催吐洗胃后觉上腹部疼痛,静滴“潘妥洛克”、“乙酰胺”;四人均经催吐洗胃后,分别拟以“食物中毒”、“呕吐待查”、“腹痛待查”和“鼠药中毒”住院治疗。检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据病历记载医生对丁某虾使用了针对氟乙酸盐中毒的特效解毒药“乙酰胺”,且考虑中毒症状存在半数致死量(ld50)和个体差异等因素,说明不能排除丁某虾中毒的可能。

辩方出示医嘱单,提出该证据体现将丁某虾的呕吐物送防疫站检验氟乙酰胺,但检验情况不明。辩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人摄入剧毒的氟乙酸盐鼠药会出现相应中毒症状,但医院病历材料表明丁某虾无中毒症状,其腹痛系洗胃造成,说明其未中毒。

(三)物证提取送检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平潭县陈某娇家一楼天井内的被害人家厨房,2006年7月28日侦查机关对现场作了勘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在丁某虾卧室内提取呕吐物1份、厨房里提取铁锅、高压锅和铝壶各1个,均为原物提取;证人宋某丛、高某鹤当庭证言,证实现场勘查后作了封锁看护,未发现遭到破坏;侦查实验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经对提取在案的铝壶进行实验,在壶中盛水的状态下能形成与铝壶原始照片接近的聚光点,而在没有盛水情况下不能形成聚光点,说明拍摄照片时铝壶内有水。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综合记载了数次勘查的内容,包括补充提取的铁锅、铝壶和高压锅;铁锅在2006年7月31日提取送检;铝壶和高压锅在同年8月8日傍晚提取送检,提取时铝壶内有水,将水分装到矿泉水瓶中送检,8月9日补做了委托鉴定手续。

辩方提出,侦查人员曾于2009年12月23日、12月24日说明,铝壶水的送检情况因为时间太久记不清楚;鉴定人出庭说明,记不清铝壶及壶水、高压锅的送检时间;检验鉴定委托书和鉴定受理登记表,证实铝壶及壶水、高压锅的送检时间为2006年8月9日,铁锅的送检时间为同年8月1日;现场照片光盘、指认录像显示,同年8月9日晚上念斌辨认现场时,煮稀饭的高压锅还留在现场。

(四)理化检验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害人俞丙的心血和尿液、俞乙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铝壶水、高压锅、铁锅、碗、塑料盆和铁盆表面残留物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侦查机关出具的函件及情况说明、数据光盘及提取过程材料和存档质谱图(即检验数据的表现形式),证实向鉴定机构提取了153个检验电子数据,以及2006年检验时存档的质谱图;鉴定人出庭说明,归档时把俞丙尿液的质谱图作为标样的质谱图归入档案造成二份质谱图相同,由于文件名近似误把俞乙呕吐物的质谱图当做其心血的质谱图归入档案造成该二份质谱图亦相同,重新提供了俞乙心血的质谱图。法庭通知的专业人员提出,本案仪器检验生成的原始数据和日志文件无法被更改。检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俞丙心血和尿液、俞乙心血、尿液和呕吐物、铝壶水、高压锅、铁锅、碗、塑料盆和铁盆的质谱图与检验电子数据相一致;鉴定机构在检验过程中没有完全达到做“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要求;俞丙尿液、俞乙心血及呕吐物、塑料盆和铁盆5个检材的上一个检材检验结果为阳性,判断该5个检材不能排除检验结果为假阳性可能,需要结合检验人员的描述进行具体分析;俞丙心血、俞乙尿液、铝壶水、高压锅、铁锅和碗6个检材的上一个检材检验结果为阴性,判断该6个检材的检验结果未发生交叉污染;根据检验电子数据,可以认定在俞丙的心血和尿液、俞乙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铝壶水、高压锅、铁锅、碗、塑料盆和铁盆表面残留物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但由于俞丙尿液的质谱图显示的目标物含量较高而背景信号较低,对此数据文件是否为尿液样品提出质疑;补充的尿液实验生成的质谱图显示没有残留干扰。

辩方出示上述物证的分析检验记录表、质谱图、检验电子数据包列表及情况说明,提出鉴定机构在检验过程中未如实按照记录表记载的步骤操作;把标样当作了被害人俞丙的尿液检材;被害人俞乙的心血与呕吐物检材的检验数据出现错误;鉴定人出庭证实的俞丙尿液、俞乙心血和呕吐物的检验电子数据,因文件名与检材的名称不相符,真实性不能确认;辩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机构对检材的处理操作不规范,缺乏唯一性标识,把同一个质谱图标记为不同的检材,把标样当成检材,严重影响检材的准确性;本案检验仪器检测氟乙酸盐非常灵敏,鉴定机构未能提供质谱图证实做过“空白”对照检验,说明检验过程未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导致不能排除假阳性检验结果;上述物证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相关判定标准,检验结论不可信,本案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为未能发现氟乙酸盐鼠药成分,没有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

(五)毒物来源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证人杨某炎2006年8月9日、8月12日、11月28日证言及指认卖鼠药地点照片;证人洪某强2006年8月10日、2013年6月20日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文2006年8月10日、2013年6月21日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珠2006年8月8日、2009年10月28日、2013年6月20日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印2014年1月26日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侦查前期查找鼠药来源材料。上述证据证实:在平潭县医院附近洪某强的箱包店门前,只有杨某炎一个人在摆地摊贩卖塑料薄膜袋包装的大米加麦皮混合的氟乙酰胺鼠药等物品;从杨某炎住处查获配制鼠药的铁盆、塑料盆和碗各1个、塑料薄膜袋158个(6厘米×15.5厘米和8厘米×13.5厘米二种规格);杨某炎到案后指认了卖鼠药地点。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念斌供述的买鼠药地点及证人刘某珠提供的情况找到杨某炎;杨某炎因为文化程度低证明的氟乙酰胺鼠药名称不准确,应是氟乙酸类毒物。出示证人吴某英证言,证实约2006年7月1日下午,念斌到过“吴老师店”批发香烟。

辩方出示证人魏某娇证言、念斌辨认笔录,提出公安机关事先从魏某娇处扣押掌握了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米糠状鼠药;念斌与杨某炎二人互相不能辨认。

(六)作案工具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证人丁某玉、念某周、陈某国、李某灿、翁某雄证言,证实案发次日凌晨,案发现场门前垃圾筐里的垃圾均已被清理;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念斌供述的地点对作案工具作了查找但未果;鉴定人说明,经提取念斌食杂店里的货架及地面上的尘土、门栓,以及丁某虾家煤炉上的表面物质送检,均未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辩方提出,据上述证据,所谓的作案工具不存在,在念斌食杂店和丁某虾家厨房里也未能找到氟乙酸盐鼠药痕迹。

(七)供述部分

检方出示上诉人念斌2006年8月7日、8日、9日、17日、18日、9月25日的供述,内容是:案发前其在平潭县东大街小商品市场往汽车站方向的路南边(即县医院附近)“吓强箱包店”门前地摊上,向一个50多岁、理平头老人,买了2包塑料薄膜袋包装的麦皮和大米混合的鼠药,包装袋约二指宽。当时还到过“吴老师店”批发香烟。7月24日晚,其把其中1包鼠药倒在香烟外包装壳上,放在店内货架上最高一层毒老鼠。7月26日22时许,丁某虾抢走一个买香烟顾客,而且平时也经常抢其顾客,其很气愤。27日凌晨1时许,其到店后天井打水做卫生,路过天井内丁某虾厨房时,突然想在丁的厨房里投放鼠药,让丁吃了肚子痛、拉稀教训她一下,就返回店中取出剩下的1包鼠药倒半包在矿泉水瓶中,用少量水溶解后将鼠药水从壶嘴倒入丁家厨房铝壶的水里,然后将剩余鼠药和矿泉水瓶扔在店南边“吓莲”店门口的垃圾筐里。7月29日凌晨2时许,其把货架上毒老鼠的鼠药也扔到垃圾筐里。检方出示首次有罪供述过程的审讯录像,证实念斌第1次交代投毒作案时的部分审讯经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物证检验意见,证实该审讯录像光盘记载的内容未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指认现场录像,证实念斌辨认了购买鼠药地点和作案现场、演示了投毒过程、指认在货架上放鼠药的位置。

辩方出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关于审讯录像光盘检验情况的说明函,提出该中心说明的其检验的审讯录像光盘内容未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与内容中断的在案审讯录像不相符,在案的审讯录像与物证检验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庭辩论中,围绕上述举证、质证的证据,念斌作了自行辩护,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并于庭后提交了书面意见。

辩护人张燕生的主要辩护观点是:本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不合法、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物证铝壶、高压锅和铁锅提取送检过程不清;理化检验报告均存在检验程序违法、检验结论不真实等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的中毒原因;没有证据证实念斌购买了氟乙酸盐鼠药,在食杂店内调配好鼠药水,然后潜入被害人家厨房将鼠药水投入铝壶水中;原判认定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与本案的中毒情况也不相符;念斌曾供述的作案工具均不存在。没有证据证实念斌实施投毒行为,请求宣告念斌无罪。辩护人斯伟江的主要辩护观点是:本案补充勘查提取铝壶未制作相应笔录,物证铝壶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关被害人死因的理化检验报告的质谱图出现明显问题,原判据此认定死因错误;毒物检验方法和操作过程不规范,检验结果均不能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理化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念斌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请求宣告念斌无罪。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主要出庭意见是:上诉人念斌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仍然作了有罪供述;供述的作案动机得到了证人证言印证;供述将鼠药投放在被害人家的铝壶水中,得到了从铝壶水和厨具中检出与被害人中毒相同成分鼠药的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印证;供述的鼠药来源,得到证人证言及从配制鼠药工具中检出与被害人中毒相同成分鼠药的理化检验报告印证;被害人中毒当天的食物来源、烹制过程、进食情况及食物中毒排查得到了证人证言证实;证据取证程序瑕疵问题经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了解释说明。念斌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符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一审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是:上诉人念斌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辩解的理由与证据相矛盾,所作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印证,证据取证程序瑕疵问题已经鉴定人、侦查人员合理解释说明补正,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请求维持原判,严惩念斌。

上诉人念斌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是:本案事实证据存在一系列无法说明的问题,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实施投毒犯罪无证据支持,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丁某虾、俞甲的主要答辩意见是:请求判处上诉人念斌死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丁某虾的诉讼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念斌应对其犯罪行为给丁某虾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当按照本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计算,分别改判为人民币297074.4元和人民币32 652元,其他赔偿项目请求维持原判。

现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法庭依法核实的证据情况,针对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害人中毒原因一节

原判认定,被害人俞乙、俞丙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主要依据是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举证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俞乙的呕吐物的理化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检方认为,原判采信的上述证据和检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被害人俞乙、俞丙的尿液和心血的理化检验报告、俞乙心血的质谱图、检验电子数据、鉴定人证言、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实,在俞丙的心血、尿液、俞乙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检出了氟乙酸盐鼠药成分,与其中毒症状相符;俞丙的尿液与标样的质谱图、俞乙的心血与呕吐物的质谱图相同的问题,鉴定人出庭说明系归档时弄混导致,并且重新提供了俞乙心血的质谱图和相关检验电子数据、补充的尿液实验,可以予以解释。因此,可以认定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

辩方认为,辩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理化检验报告的质谱图和检方出示的上述证据,以及鉴定人出庭说明,证实本案检验过程未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不能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根据提取的质谱图,均不能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由于质谱图出现错误,被害人心血、尿液和呕吐物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死因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

本院认为,检辩双方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俞乙、俞丙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第一,检材与标样的质谱图不应相同。标注为被害人俞丙尿液和标注为标样的二份质谱图相同,有悖常理。同时,标注为俞丙尿液的质谱图、检验电子数据的文件名,与俞丙尿液检材的名称也不相符。检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该质谱图是否为俞丙尿液的质谱图存疑。辩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该质谱图就是标样而非尿液的质谱图。鉴定人出庭说明二者质谱图相同,系将俞丙尿液的质谱图当作标样的质谱图归入档案造成;检验电子数据的文件名与检材的名称不相符,系因命名规则不统一造成。该解释不足以采信。补充的尿液实验因检验条件不相同,缺乏证明价值。因此,俞丙尿液检材的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存疑。第二,分别标注为被害人俞乙心血、呕吐物的二份质谱图也相同,同样有悖常理。同时,标注为俞乙呕吐物的质谱图、补充所称的俞乙心血的质谱图以及检验电子数据的文件名,与俞乙呕吐物、心血检材的名称也不相符。鉴定人出庭说明二者质谱图相同,系因文件名近似误把呕吐物的质谱图当成心血的质谱图归入档案造成;检验电子数据的文件名与检材的名称不相符,系因命名规则不统一造成。该解释亦不足以采信。因此,俞乙心血、呕吐物检材的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也存疑。第三,鉴定机构在对俞丙的尿液、心血和俞乙的尿液、心血和呕吐物检材的检验过程中,均未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因此难以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第四,根据俞丙心血、俞乙尿液检材的检验数据,能否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的意见严重分歧。因此,从俞丙心血、俞乙尿液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此外,与被害人共进晚餐的俞甲、念某珠有中毒症状,但未做相应检验,无法认定中毒原因;丁某虾、陈某娇自述并无明显中毒症状,也未做相应检验,是否中毒不明。综上,据以认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其他共进晚餐人员认定中毒原因或有无中毒缺乏充分依据,原判认定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二)关于投毒方式一节

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将鼠药投放在被害人家厨房铝壶水中,致使二被害人食用了使用壶水烹制的食物中毒死亡。主要依据是原审庭审中原公诉机关举证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理化检验报告,铝壶的侦查实验笔录,上诉人念斌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

检方认为,原判采信的上述证据和检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理化检验报告的检验电子数据、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从铝壶水、高压锅、铁锅表面残留物中,均检出与被害人生物检材中相同成分的氟乙酸盐鼠药,与上诉人念斌供述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能相印证;提取送检铝壶及壶水、高压锅和铁锅过程的程序瑕疵,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了说明补正。因此,可以认定念斌将氟乙酸盐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

辩方认为,辩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登记表、分析检验记录表、质谱图、现场照片光盘、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和检方出示的上述证据,以及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所作说明,反映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及笔录制作不规范,铝壶及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程序不合法,物证来源不清应予排除;鉴定机构对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检验过程不规范,根据检验数据均不能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理化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不能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

本院认为,第一,铝壶、高压锅的提取送检问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提取送检时间为“7月28日”,与检验鉴定委托书记载的“8月9日”相矛盾。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系“8月8日傍晚”提取送检,与庭前说明提取送检时间是“8月9日”前后不一,而且现场照片、指认现场录像显示,8月9日晚现场厨房还存在相同的高压锅,此无法合理解释。第二,铁锅的提取送检问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提取送检时间为“7月28日”,与检验鉴定委托书记载的“8月1日”相矛盾,检验时间又载明是“7月31日”,送检与检验的时间前后倒置。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提取送检时间是“7月31日”,前述问题系因事后综合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补办检验鉴定委托手续造成,此合理性依据欠缺,不足以采信。第三,鉴定受理登记表记载,侦查机关送检铝壶及里面的3500毫升水,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记载提取铝壶时壶中有水。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笔录记载原物提取铝壶即包括壶中的水,缺乏充分依据;出庭说明将铝壶水分装到矿泉水瓶中送检,缺乏笔录记载,且与庭前说明记不清具体送检情况不一致;侦查实验笔录也不能说明提取时铝壶中的水量。因此,该3500毫升壶水检材与提取的铝壶之间的关联性缺乏确实依据。第四,鉴定机构在对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表面残留物检材的检验过程中,未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因此难以排除该3份检材被污染的可能。第五,根据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表面残留物检材的检验数据能否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的意见严重分歧。因此,从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此外,证人陈某娇证实是使用丁某虾家铝壶的水还是红桶的水捞鱿鱼,说法不一,难以采信系使用铝壶的水捞鱿鱼。综上,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清,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链条中断。

(三)关于毒物来源一节

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投放的鼠药系在平潭县医院附近向摆地摊的杨某炎购买。主要依据是原审庭审中原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杨某炎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的杨某炎配制鼠药工具的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鼠药包装袋、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念斌的有罪供述及指认购买鼠药地点笔录和录像等证据。

检方认为,原判采信的上述证据和检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理化检验报告的检验电子数据、证人杨某炎指认卖鼠药地点照片、证人刘某印证言、侦查前期查找鼠药来源材料、侦查人员所作说明和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实,根据上诉人念斌供述的购买鼠药地点找到了卖鼠药的杨某炎,并从杨某炎配制鼠药的工具中检出了与被害人中毒相同成分的鼠药氟乙酸盐,念斌供述购买鼠药的时间亦得到证人证言印证;念斌与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述的卖鼠药人的年龄与杨某炎不相符,供述的鼠药包装袋规格与实物不相符,是凭其个人主观感受进行描述,不影响鼠药来源的认定,可以认定念斌投放的鼠药系从杨某炎处购买。

辩方认为,辩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理化检验报告的质谱图、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和检方出示的上述证据等证实,上诉人念斌与证人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也未能供述杨某炎的外貌特征,供述卖鼠药人的年龄与杨某炎不相符,供述的鼠药包装袋规格与查获的实物不相符;配制鼠药工具的检验过程不规范,根据检验数据不能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理化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没有证据证实念斌购买杨某炎卖的氟乙酸盐鼠药。

本院认为,第一,侦查机关找到卖鼠药的证人杨某炎,但上诉人念斌与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述的卖鼠药人的特征及年龄,与杨某炎情况差异明显;供述的鼠药包装袋规格,与从杨某炎住处查获的实物差异较大;供述在购买鼠药时到过商店批发香烟,时间约为7月中旬,与证人证实其批发香烟时间为7月初不一致。第二,鉴定机构在对配制鼠药工具塑料盆、铁盆检材的检验过程中,未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因此难以排除该2份检材被污染的可能。第三,根据配制鼠药的工具碗、塑料盆和铁盆检材的检验数据,能否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的意见严重分歧。因此,从碗、塑料盆和铁盆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综上,念斌与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证存在不吻合之处,配制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原判认定念斌投放的鼠药系从杨某炎处购买依据不充分。

(四)关于有罪供述一节

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作过多次有罪供述,供述作案过程没有矛盾之处,所供作案动机和手段亦客观、真实,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和律师两次会见时亦承认作案,其有罪供述可以采信。检方认为,念斌的有罪供述稳定,并与在案证据能相印证。辩方认为,念斌的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与客观证据不相符,系违法取证所得。

经查,上诉人念斌到案之初未承认犯罪,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曾经作过多次有罪供述,审查起诉起则始终否认作案。念斌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的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念斌庭前多次供述的鼠药来源一节,其中关于卖鼠药人的特征、年龄、鼠药包装袋规格以及批发香烟的时间等情节,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供述的将鼠药水投放在铝壶水中一节,如上所述认定铝壶水有毒依据不确实,形不成印证;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一节,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本院认为,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熊 焰

代理审判员 黄 长 升

代理审判员 林 峥 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奇 水

鱿鱼之殇


念斌案第二审(第二次开庭)辩护词

 

张燕生

当“鱿鱼”确定无疑地呈现在丁云虾厨房最显眼的蓝色塑料桶盖上的时候,我无法克制自己愤怒的心情!念斌案件中最为关键的物证——鱿鱼,竟然被隐藏了八年!人的一生能有几个八年呢?这从未在念斌案卷中出现的鱿鱼,让念斌在30岁到38岁人生最好的年华里,被铁链拴着,佝偻在看守所里煎熬了八年!值得庆幸的是,念斌还没被处死,虽然历时八年,鱿鱼照片还是在数百张杂乱无章的照片中如此醒目地跳了出来。

鱿鱼依然新鲜,它给我们讲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件真相。这个真相,铁证如山!

尊敬的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

我从2008年接手该案以来,辩护词累计已经写了十多万字,可我却不知能否拖住念斌命悬一线的身躯,不让他掉入死亡的深渊,我们的律师团队也冲过来,一同加入到这场关乎着一个无辜者生死存亡的拔河赛中。但吹哨的不是我们,而是你们。法律的良知,不,严格说应当是人性的良知,将决定你们会不会打开“依法办事”的窗户,让公义的阳光照在念斌冤屈的身上,让他有尊严地走出监狱大门,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活。

念斌案件是一个不断挖掘、不断发现、不断揭露和不断澄清的过程,几年以来,所有被发现的事实和证据都雄辩地指向:念斌是无辜的,他与本案的中毒毫无关系。本次庭审,是在香港专家发现控方关键性的检验报告存在多处“一图两用”的致命错误后,检方又向法庭提交了153个电子数据文件和三百多张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材料。这些新补充的证据依然无可辩驳地证明了:

中毒者当日晚饭吃剩下的鱿鱼中没有检出氟乙酸盐;

死者的胃内容和洗胃液中没有检出氟乙酸盐;

现场全部物证也均未检出氟乙酸盐;

没有证据支持案发现场曾经存在过氟乙酸盐;

念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没有证据证明念斌实施了向丁云虾家厨房水壶内投毒的行为;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死于氟乙酸盐中毒,死者中毒原因还有待今后的调查。

请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宣告念斌无罪。

以往的辩护意见是我的辩护意见的组成部分,今天,我只谈三点:

一、    现场勘查,

(一)丁云虾厨房里的迷

(二)迷踪破解,物证不会缺席

二、质谱图,氟乙酸盐从未在案发现场出现

三、有罪口供,警察与念斌的一场生死游戏

一、  现场勘查,

(一)丁云虾厨房里的谜

我从2008年介入该案以来,始终感觉这个案件十分怪异,丁云虾的厨房一直都是谜,丁云虾一家在中毒当晚到底有哪些残留的食物,她们怎么收拾的残羹剩饭? ……

为什么在第一时间就该调查的事实,警察从不调查,为什么几句话就可以说清的疑问,警察却从不问起?为什么在卷宗中丁云虾的厨房照片只显现与鱿鱼无关的几个角落?

1、这是2006年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十大刑事要案之一。

2006年7月28日,丁云虾两个孩子死亡的消息传出,“福州市公安局陈仪副局长立即带刑侦支队两名副支队长,以及大批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平潭县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林捷也带领侦技人员先期到达现场,他们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全力攻坚”。该案在当时受到福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王鑫(注:现任福建省政法委副书记)曾多次过问该案”。(消息来源见中国网福建频道)

2、现场勘查真的那么混乱吗?

与领导层的高度重视相反,这样一个重大案件,这么多领导关心、过问,侦技人员本应在现场勘查和侦查中表现得比以往更加谨慎、规范。但我们所看到的是,参加现场勘查和破案的人员要么是实习警察,要么是业务不熟、上班睡觉的警察。自侦技人员进入现场开始,现场勘查便是一片混乱。

照相、录像、提取物品……,一切杂乱无章,勘查人员随便进出现场,想什么时候勘查就什么时候勘查,无需记录;现场想拿什么就拿什么,150多件物品从提取到包装、运输无需贴标签,没有责任人签字,从丁云虾的厨房拿出来直接装上汽车,“整车”拉到福州进行检验,无需登记造册,除本案七个检验报告所需检材外,其他140多件物品不仅没有记录,连个登记表都没有;向毒化检验部门移送物品,基本没有记录,全凭警察用脑子记(多年过后警察已经全忘光)。与领导高度重视的大要案不相称的是,这个案件的现场勘查更像是外行领导带着一群“盲流”涌入了命案现场,他们毫无专业可言,七手八脚“整车”拉走现场物品送福州检验,却没人知道他们拿走了什么,拿走这些东西干了什么。

3、“剩鱿鱼汁”哪去了?

说是“盲流”涌入命案现场,似乎一点也不夸张。

根据丁云虾的陈述,丁家7月26日和7月27日两天的晚饭都是“青椒炒鱿鱼”,第一天的青椒炒鱿鱼吃剩了一点,第二天的“青椒炒鱿鱼”,里面的鱿鱼被孩子们吃光了,只剩下“青椒、红辣椒和汤汁”。当日晚,他们还吃了“酱油煮杂鱼”,这道菜剩下不少。

本案是因食入了“青椒炒鱿鱼”而发生的食物中毒案件。既然是鱿鱼中毒,现场勘查的重点当然离不开提取鱿鱼汁和当日吃剩下的所有食物……,这是普通老百姓都能想到和做到的。但在现场勘查笔录和所附的照片中,竟然没有一段文字、一张照片对这些吃剩下的食物做出记录和说明;警察在向证人调查中也没有一段内容专门就此进行调查。去年7月开庭前,在辩护人的要求下,警方提交了现场录像,但45分钟的录像被剪切掉23分钟,只提交给法庭剩余的22分钟,录像没有显示出警察在现场勘查中的专业素质,拍摄内容大部分偏离厨房中心现场,厨房外景占了相当篇幅,而丁云虾厨房存放“吃剩下的食物”的关键部位只是一闪而过,累计不到1分钟。

因吃鱿鱼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案件,可是残留的鱿鱼在现场勘查资料中却找不到任何记载。

丁云虾的厨房里笼罩着某种神秘。

4、“青椒炒鱿鱼”这盘菜真的都吃完了,连汤汁都没剩吗?

“吃剩下的鱿鱼为什么不检验?”这是每一个接触该案的人都要问的第一句话。因为在全部的案卷中看不到鱿鱼的踪影,因此,“鱿鱼吃完了”,就成了八年以来对鱿鱼不做检验的理所当然的解释。

“鱿鱼吃完了?为什么不检下水道?为什么不去垃圾筐检验?……”,这是毒物专家听到“鱿鱼吃完了”的答复以后,立刻追问的话。

鱿鱼到底吃完了吗?让我们再回顾丁云虾所证实的中毒当天晚上(即7月27日)关于“青椒炒鱿鱼”这道菜是否吃完有关的证言:

2006年7月28日上午11:10证言:

问:昨天晚饭你们家人吃的是什么东西

答:昨天晚上我们家的晚饭是稀饭,所配的菜有两道,一道是杂鱼,一道是青椒炒鱿鱼,没有吃其他东西

……

问:昨晚的饭和菜有哪些人吃?

答:稀饭是我们全家四口都吃,我是最迟进去吃饭,鱿鱼都被孩子们吃光,我只吃剩下的青椒及杂鱼……。

2006年8月1日证言:

问:当晚你吃了哪些东西?

答:当晚我吃自己煮的稀饭、杂鱼和青椒,鱿鱼都给他们吃完了。

问:鱿鱼是用什么配料炒的?

答:到我去吃饭的时候,鱿鱼都给他们吃完了,只剩下青椒和红色的干辣椒。

2006年8月7日证言:

问:你吃了多少

答:我稀饭吃了半碗,一整只杂鱼,鱿鱼炒青椒盘中的十几根青椒。

问:你有无吃鱿鱼?

答:我当时没有吃鱿鱼,因为我去吃饭的时候,鱿鱼已经没有了,只剩下青椒,所以我只吃十几根青椒。

问:你当时有无吃鱿鱼炒青椒的汁液?

答:没有。

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故事。不仅是我们,也许还要包括检察官和法官,大家都认为“鱿鱼吃完了”。在刚才法庭质证时,检察官还在强调:“鱿鱼吃完了”。丁云虾的证言很清楚,案发当晚“青椒炒鱿鱼”这道菜并没有吃完,而是其中的鱿鱼吃完了,里面的青椒、红辣椒和汁液还在。多年以来我们大家都误以为“鱿鱼吃完了”,是因为这些吃剩下的鱿鱼、鱿鱼汁、杂鱼等食物,在本案卷宗中完全没有出现过。

在丁云虾2006年8月7日的证言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丁云虾一家在7月26日这一天也吃的是“青椒炒鱿鱼”:

问:你最后使用炒锅是什么时候的事情?

答:最后使用炒锅就是2006年7月27日那天,陈炎娇、念福珠母女帮我煮杂鱼和鱿鱼炒青椒的时候有使用过的

问:那之前一次使用这两个炒锅是什么时候?

答:之前一次使用是在2006年7月26日晚上,念福珠也有帮我炒鱿鱼炒青椒,当时吃完有剩一点,现在被你们公安机关提取走了。

据此,我们可以确认:丁家7月26日晚饭吃的是青椒炒鱿鱼,这道菜剩了一点,7月27日晚饭吃的也是青椒炒鱿鱼和杂鱼,其中的鱿鱼吃完了,剩下里面的青椒、红辣椒和汤汁,因此,在丁云虾的厨房应当有两份吃剩下的青椒炒鱿鱼,一份是7月26日晚饭剩下的,一份是7月27日晚饭剩下的。这两份鱿鱼的不同之处,是7月27日晚上剩下的青椒炒鱿鱼中的“鱿鱼吃完了”,只剩下青椒和红辣椒及汤汁。

这个论点可以从警方今年4月向法庭提供的153个数据文件和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记录中得到印证:在153个数据文件中,有关“鱿鱼”、“熟鱼”、“小鱼”等检材的记录多达6处,这些“鱼”显然是7月26日和7月27日两个晚上吃剩下的“鱼”。在疾控中心7月28日记载的在丁云虾厨房提取物品登记中,也能看到他们及时提取了案发时“残留食物汁”、鳀鱼(即杂鱼)、呕吐物、洗胃液等24份检材,其中“残留食物汁”、“鳀鱼”显然是7月27日晚上吃剩下的两道菜的残留物。

警察和疾控中心在7月28日进入现场的第一时间,分别提取了7月27日当晚吃剩下的可疑食物,以及其他有关的食物和可疑物,这无论从警察的专业素质、经验的角度,还是从老百姓的普通思维角度都是应当做到的。如果警察和疾控中心进了现场,什么物品都提取,就是不提取引起中毒的可疑物,那只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他们脑子出了问题,一个是他们故意不提取。因为吃“鱿鱼”中毒,必然首先提取引发中毒的鱿鱼,这是一个无须论证的道理。

但这些提取鱿鱼的重要记录,并没有显示在预审卷宗中。

5、八年后,现场照片惊现“青椒炒鱿鱼”

今年4月中下旬,应法院的通知,我们到法院拿到了警方向法庭提交的340多张现场照片(其中有部分重复)。照片惊现2006年7月26日和27日丁云虾家两天晚饭各剩下的一盘“青椒炒鱿鱼”。尽管警方拒绝对这些照片提供任何说明,我们依然可以根据本案全部证据确认,这两盘“青椒炒鱿鱼”中的一盘,就是7月27日中毒当晚所吃剩下的“青椒炒鱿鱼”。

这是八年后第一次出现的丁云虾厨房照片。左侧红白塑料箱子上放置的是7月27日晚饭剩下的杂鱼;右侧煤炉上是指控念斌投毒的水壶,正前方红色木凳上放的高压锅是本案所谓“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高压锅。蓝色塑料桶位于丁云虾厨房的中心,塑料桶盖上放着一个盘子,盘子上有红绿两种颜色的塑料袋包装物品。

从不同的角度看蓝色塑料桶上面的物品。上图是“06727现场录像”的截屏,

蓝色塑料桶上面放着红、绿两种颜色的塑料袋包装的三包物品

 

                                        这三个塑料袋包装的物品分别是:面条和两盘剩下的“青椒炒鱿鱼”

这盘吃剩下的“青椒炒鱿鱼”与丁云虾所描述的7月27日晚上剩下的性状完全一致。即:其中鱿鱼吃完了,还剩下青椒、红辣椒和汤汁。细看,其中仍可见鱿鱼的残留物。

青椒炒鱿鱼装在白底深色边的盘子里,外面用绿色塑料袋包装。装鱿鱼的盘子

与蓝色塑料桶上放置的绿色塑料袋及里面白底深色边的盘子相吻合

这盘装在红色塑料袋里面的“青椒炒鱿鱼”应当是7月26日晚上剩下的

红白塑料箱上的杂鱼(鳀鱼),是7月27日晚饭剩下的

5、物证封装袋说明了什么?

这几片叶子的照片很值得关注。这是当地的一种中草药,中毒当晚,孩子的奶奶以为俞攀感冒,拿来用水熬制后给俞攀喝。这些叶子是用水壶里的水煮的,经检验未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可见,水壶里的水并没有毒。但我们所关注的不止这些,引人注目的是叶子的包装,这些叶子是用公安部现场勘查专用的“物证封装袋”包装的。

               

左侧照片是孩子奶奶煮水用的叶子,

右侧图片显示,这些叶子已被规范地装入公安部统一专用的“物证封装袋”,

标签上也写明物品提取的位置

这个“物证封装袋”告诉我们,公安机关最初进入现场,并非一团混乱,而是相对规范的。他们按照规定采集了当晚吃剩下的鱿鱼、杂鱼、地瓜稀饭等食物,并提取了与当天制作鱿鱼有关的水源、调味料、炒菜用的辅料等,这些物品被规范地放入了物证封装袋,封装后贴上了标签,所采集的150多件物品,也按照规定制作了“提取痕迹和物品登记表”。但是,他们并没有把这些附入到预审卷中,而是只挑选了几件用来给念斌定罪的器皿(如铁锅、高压锅、水壶、门把等),用文字和照片形式记入卷宗。

很奇怪的是,他们并不愿意详细展现他们现场勘查的战果,在出庭作证中,他们宁可承认“自己水平不高”,“业务不熟”,宁可将现场录像剪切掉大部分,也不愿意让法庭看到现场勘查的全貌,他们宁可承认现场一片混乱,也不愿意拿出完整记载着提取痕迹和物品的登记表。

这是为什么呢?

6、侦查方向突然出现“拐点”

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宁可背负一片混乱的恶名,也不愿意展现现场勘查全貌呢?

也许与当初侦查方向突然出现“拐点”有关。

进入现场后,联合专案组迅速将作案时间确定在7月27日下午1:30分至18点晚饭前,确定作案人直接将毒物投到“青椒炒鱿鱼”内。经排查,警方最终将目标嫌疑人锁定在案发现场楼上的一个邻居身上:7月27日下午这个邻居从县城回家,其行走路线距离平潭县小商品市场很近,有购买鼠药的时间和嫌疑;其从县城回来后,当日下午4点左右曾进入过案发现场,有作案时间;这个人在案发前不久与丁云虾之间因孩子问题发生过矛盾,有作案的动机;这个人家里被搜出了四包老鼠药和一瓶黄色液体的老鼠药,有作案的条件;这个人与丁云虾、陈炎娇很熟,平时经常在一起吃饭,但中毒当晚却没有和她们一起吃饭,其行为有些吊诡;警方还发现这个人与其配偶两人在调查中,都有说谎、隐瞒事实的嫌疑;更令人怀疑的是,当7月28日上午,警方向其调查时,这个人突然晕倒在地……。

从任何角度,这个人都是重大嫌疑人,联合调查组对这个人展开突击审查。

但几天以后,侦查方向突然出现了“拐点”,这个邻居被警方“排查”掉了。警察“掉转枪口”从这个人转向念斌。排查掉这个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点是警方突然宣布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发现氟乙酸盐毒物,另一点是宣布从该人家里搜出的四包老鼠药和一瓶黄色液体是毒鼠强。这个排查看起来非常合理:既然死者死于氟乙酸盐中毒,毒鼠强鼠药的持有者当然可以被排查掉。

但在毒化检验领域里,问题远没有常人理解的那么简单。用于证明死者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发现氟乙酸盐的检验结果的出笼过程其实是十分荒唐的。不久前香港毒物专家通过审查质谱图发现了两个致命错误:福州市公安局将实验室用于比照检验结果的氟乙酸盐标准样品直接制成质谱图,并直接写上“俞悦尿液”,实验室的标样就顶替俞悦尿液的真实检验结果出笼了,接着,他们又用一个不明物品做检材,打印出两份质谱图,一份写上“俞攀心血”,一份写上俞攀“呕吐物”,这个不明物便成了俞攀心血和呕吐物。这就是从死者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的来龙去脉。

这么荒唐的检验发生在06年7月29日,检验人员在出庭时竟然说是在后来“归档时弄错了”。但这个说法显然无法成立,因为,检验人员在做出这个错误检验之后,马上就将这个错误的检验结果报告给了他们的领导(如果他不报告,领导怎么会知道呢?),第二天——2006年7月30日,福州市公安局根据错误的检验结果正式通知联合调查组:“死者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死者死于氟乙酸盐”。

接着,7月31日,警察翁其峰似有“高人指引”,在现场诸多个门当中,莫名其妙地挑选并抠下念斌店铺的门把送检,而福州市公安局对这个门把也似有“领悟”,明明没有氟乙酸盐,却违规出具一份《分析意见书》,称 “倾向于”认定念斌门把上含有氟乙酸盐毒物。

就这样,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念斌,通过这个荒唐的门把,被牵连进这起中毒命案。

楼上的邻居成功地退出了警察的侦查视线,念斌代替邻居被圈入了侦查的网套……

警方为什么要制造这个拐点呢?

不少人说,楼上邻居的堂兄弟是平潭县副县长,……。

(二)谜踪破解,物证不会缺席

本案所有的证据显示,投毒者显然不是念斌。念斌是被莫须有的“门把”牵连进本案的。

假的就是假的,任何一个虚假的事实,必然会暴露出它的问题。当警察调转枪口,把侦查方向突然转移到念斌身上以后,最令警方头疼的,不是如何取得念斌的有罪口供(如何获取口供,警察有丰富的经验,对付一个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念斌对他们来说不是难事),而是根据现场物证所表达和指引的方向和已经取得的证据完全不能认定是念斌投毒。要想合理地消化掉这些矛盾并非容易,就像孙悟空摇身变成一座庙,匆忙之中尾巴无处放,只好变成插在庙后面的旗杆一样,定睛细看,那些破绽就会显露原形。

综合本案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让我来解读本案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第一,难以解决的作案时间问题

为证实念斌有罪,警方修改了作案时间。

如前所述,联合专案组在最初进入现场后,根据调查结果将“投毒”作案时间确定在7月27日中午13:30分到18点之间,也就是孩子的爷爷送来鱿鱼到丁、陈两家吃晚饭前的这段时间,警方当时确定这个作案时间,是根据现场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做出的判断。用今天的眼光看,这个判断依然是合理的。

这是案发时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案情分析ppt

但当侦查方向出现“拐点”,重点嫌疑人从楼上邻居转移到念斌身上以后,警方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作案时间问题。因为,如果将作案时间定在7月27日下午,则念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因此,他们根据念斌经营店铺的规律把作案时间提前到7月27日凌晨0点至1点之间。

但这又带来了新的问题。警方必须解决丁云虾一家在27日如何吃早饭、吃午饭以及在炎热的夏天如何喝水的问题。所以在本案中出现了奇怪现象:丁云虾煤炉上的水壶,平时吃饭、喝水总是用来用去,偏偏27日这一天出现了丁云虾一家早上、中午不做饭、不喝水、就是不用水壶,到了下午2点之后,陈y娇、丁云虾又全都一块拼命使用起水壶来的反常现象。

丁云虾、陈y娇的证言必须这么做才能给念斌定罪,因为既然认定念斌在27日凌晨把毒投在了水壶里,如果丁、陈两家早上、中午照常使用水壶,那么出现中毒症状的时间就必须提前到早上或中午,这显然与事实不符,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让它出现。

念其东、念保龙等人所证实的听到陈y娇对人说起案发当日中午她还用水壶里的水做过饭,中午时水壶一直在用的消息,并非是他们凭空杜撰。

第二,难以解决的毒源问题

警方进入现场后,除确定作案时间在7月27日下午外,还确定了作案人是将毒投到“鱿鱼”里面。但“鱿鱼”是7月27日下午才由孩子的爷爷送来,念斌没有向“鱿鱼”里投毒的作案时间,因此,警方便将作案手段从向“鱿鱼”里投毒,改为向“水壶”里投毒。

修改投毒方向后,警方又面临新的难题:如果将毒投到水壶里,丁、陈两人也必须证实自己用有毒的壶水制作了鱿鱼和稀饭,才能导致两家人是吃了鱿鱼和稀饭中毒。毒源必须来自同一水壶,才能与念斌的口供相衔接。如果没用水壶里的水煮鱿鱼和稀饭,也出现了中毒的后果,念斌向水壶投毒就成了无稽之谈。这个难题这对警方来说,难就难在不是做不出来用水壶里的水煮鱿鱼、煮稀饭的虚假证言,而是难在此前已经取得的真实证言如何处理。

那么,警方又是如何处理已经取得的真实证言呢?

方法一,隐匿

客观事实是:陈y娇确实向警方出具了自己不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的证言,她不仅说自己没用水壶里的水捞(“捞”即北方话中的“焯”。意思是在开水锅里烫一下。)鱿鱼,还证明丁云虾也没用水壶里的水煮稀饭,她们两人都是用红色塑料桶里的水做的鱿鱼和稀饭。因此出现了警方隐匿陈y娇三份证言的情况(这三份证言的主要内容是陈y娇证实自己在27日中午煮鱿鱼用的不是水壶里的水,而是红塑料桶里的,丁云虾也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稀饭)。

陈y娇在被隐匿的证言中,除证明自己没有使用水壶,还证明丁云虾也没有使用水壶煮稀饭,丁云虾的证言是否也被隐匿呢?辩护人发现,警方可能同样隐匿了丁云虾的证言,因为丁云虾的证言也缺少7月29日至7月31日三天的。请看下表:

7月28日至8月1日警方调查人员表

日期
陈y娇证言
丁云虾证言
念福珠

证言
其他被调查的人

2006年7月28日


1次
1次


俞z发2次、

陈g茂2次

念  斌1次、

魏  云1次、

巫x龙1次

陈y钦1次



7月29日


1次


巫x龙、巫x岚、巫x勇、陈g茂、念y、念x兰、陈z凤、陈x钦各1次

7月30日


1次
陈z凤2次、高x、李p云、陈x钦各1次

7月31日
1次


俞h1次

小计
4次
1次
3次
23人次


自7月28日至31日,警方仅向念福珠就调查了3次,向陈y娇调查4次(其中被隐匿的3份证言后经辩护人索要,警方于2009年11月才将该隐匿的证言提交给法庭),并向其他证人进行大量调查。丁云虾与陈y娇一样,是本案至关重要的证人,重点向她们调查才是正常的,但偏偏丁云虾这一案件的关键证人却只调查1次。这本身就是非常反常的情况。因此,无法排除警方在隐匿陈y娇证言的同时,还隐匿了丁云虾的证言。

方法二,修改和重新制作证言

辩护人早在2011年9月时,曾将丁云虾、陈y娇以及俞涵等人证言中的审讯者和记录者的名单进行比对,发现在7月28日至8月1日期间,警方大部分人员都在追查“鱿鱼”,并未对水壶和稀饭展开调查(见2011年9月7日向福建高院提交的质证意见)。正如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14年3月17日出具的《关于对铁锅、高压锅、铝壶及壶中水的收集、移送与检验的情况》所写:“因中毒6人的共同食物是青椒炒鱿鱼,所以侦查方向在青椒炒鱿鱼上,认为毒物于案发当日下午被直接投放在青椒炒鱿鱼这道菜中,侦查人员未意识到提壶中的水和稀饭有毒……”。

格外引人注目的是,在大部分侦查人员尚停留在追查鱿鱼阶段的时候,翁其峰却如“先知”般,在案发第一天便开始调查水壶或吃稀饭的情况了。

请看:

日期


被询问人
询问内容
询问人
记录人
备注

2006.7.28
陈y娇
用红塑料桶里的水捞鱿鱼
施恭文


翁其峰
笔录被翁其峰隐匿

2006.7.28
陈y娇
用红塑料桶里的水捞鱿鱼,丁用红塑料桶里的水煮稀饭
翁其峰
王亚辉
笔录被翁其峰隐匿

2006.7.30
陈y娇
查炒鱿鱼用的辣椒和邻居陈玉钦情况。
翁其峰
施恭文
笔录被翁其峰隐匿

2006.7.31
陈y娇
用水壶里的水捞鱿鱼,云霞用水壶里的水煮稀饭。且未调查询问证词为何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施恭文
翁其峰


2006.7.28
丁云虾
吃半碗稀饭,用水壶里的水煮稀饭。
林兵
翁其峰


2006.7.29至7.31
丁云虾
这三天之内的证词缺失


是否又被

隐匿?

2006.8.01
丁云虾
查鱿鱼,未查煮稀饭及水壶
施恭文
陈燕彬


2006.8.07
丁云虾
查鱿鱼,未查煮稀饭及水壶
施恭文
陈燕彬


2006.7.31
俞涵
查吃稀饭
施恭文


翁其峰


2006.8.01
俞涵
查吃鱿鱼,未查稀饭
俞涛
陈楠



上表显示,这些可疑的调查询问笔录,都由翁其峰本人亲手 “执笔操刀”制造出来的。

第三、        警方真的不懂如何提取可疑“水样”吗?

如果丁云虾、陈y娇所陈述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那么警方就应当在第一时间提取水壶里的水,但警方并没有提取水壶里的水,而是在7月28日现场勘查的第一天提取了“井水”和“红塑料桶里的水”,并作为第一批检材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见平潭县公安局2014年6月12日《关于理化检验数据包中检材的提取检验情况说明》)(这些水均未检出氟乙酸盐)。警察明知壶水与中毒有关,却偏不提壶水,专去提与中毒无关的井水、红塑料桶里的水,训练有素的警方真是无知、水平低吗?

                 红塑料桶和井水

警方在案发第一时间提取井水和红色塑料桶里的水的行为,印证了陈y娇被隐匿的证言的真实性。我们相信陈y娇被隐匿的三份证言所陈述的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当现场勘查刚刚开始的时候,她确实向警方证实自己是用“井水”清洗的鱿鱼,用“红色塑料桶里的水”煮的鱿鱼,丁云虾也是用红色塑料桶里面的水做的稀饭,丁云虾在当时也向警方做了相同的陈述。所以,警方才立刻从现场提取了“井水”、“红色塑料桶里的水”送检,并没有提取水壶里的水送检。

水壶和水壶里面的水警察始终没有提取,高压锅直到念斌指认现场时也没有提取,从警方的这个行为也可以印证警方当时相信了陈y娇等人所说过的水壶在当日中午还使用过,并没有出现中毒症状的说法。

第四、剩下的食物里到底有无毒鼠强?

警方在7月28日现场勘查第一天便提取了楼上邻居家的老鼠药,和丁云虾家吃剩下的鱿鱼、杂鱼等食物一块在第一天便送往福州检验。按常理,检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立刻对案发现场搜查出的老鼠药和食物进行检验。毒物专家告诉我们,毒鼠强检验在毒化检验中是非常容易检验的一种毒物,福州市公安局具有检验毒鼠强的资质。这么容易检验的毒物,福州市公安局理应及时进行检验,但奇怪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直到8月2日才对楼上邻居家的老鼠药出具了一份检出“毒鼠强”的第675号检验报告,而对死者的生物检材和丁云虾家吃剩下的食物里是否检出“毒鼠强”至今没有一个说法,他们拒绝向法庭提交对现场物证、死者生物检材进行毒鼠强排查有关的所有数据。

本案食物中、死者体内是否存在毒鼠强毒物至今仍然不能排除。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丁云虾厨房里找到的所有吃剩下的食物中,均未检出氟乙酸盐,指证念斌投毒的证据全都不存在。

第五,如何面对无法掩盖的“鱿鱼”

如果丁云虾家吃剩下的鱿鱼和鱿鱼汁以及其他食物中均未检验出氟乙酸盐,死者死于氟乙酸盐中毒就会变得无法解释(死者胃、肝中没有检出氟乙酸盐,在血和尿中检出氟乙酸盐这一结果也是十分反常的),检验单位必须重新复检,重新确定死亡原因。

尤其是鱿鱼和鱿鱼汁还在,从中没有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再以念斌从水壶里投放氟乙酸盐毒物,丁、陈两家人因使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导致中毒的说法,哪怕说的天花乱坠也无法成立。侦查方向的拐点无论如何也“拐”不到念斌头上。

所以,如果给念斌定罪,丁云虾家吃剩下的“鱿鱼汁”和其他残留食物的“实物”存在,就成为可以引起所有人注意和质疑的话柄,这令警方最为头疼:稀饭吃完了,凭空去说那早已无踪影的东西里有毒,如天方夜谭谁也无法验证。但鱿鱼汁等食物的实物还在,且经检验没有查出氟乙酸盐,这对谁都无法交代。因而在本案便出现了所有吃剩下的食物都不在卷宗中出现的反常现象,还出现了对鱿鱼检验结果只字不提,却在8月1日去送检炒鱿鱼的铁锅的怪事,更出现了鱿鱼中没检出氟乙酸盐,却在铁锅里检出氟乙酸盐的怪事。

最终,给念斌定罪的证据不是吃剩下的食物,而是不知来自何处的“制作这些食物”的铁锅和高压锅(这些证据也都是虚假的,详见第二部分)等器皿。

只有让鱿鱼隐身,才会把麻烦降到最小。

直到现在我们才明白,警方为什么不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对鱿鱼等吃剩下的食物做出文字和照片记载?为什么把45分钟的现场录像剪切成22分钟录像,切掉丁云虾厨房中最神秘的那一部分?也明白了,警方为什么对鱿鱼和所有吃剩下的食物保持“沉默”。

第六,不敢曝光的“胃内容”和“洗胃液”

与“鱿鱼汁”同样重要的,是死者的“胃内容”和“洗胃液”。毒物专家告诉我们,中毒者吃剩下的食物、“洗胃液”和死者的“胃内容”是食物中毒案件中最为宝贵的检材。通过本次法庭审理,我们确认,这三样宝贵的检材均通过法医部门和疾控中心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未检出的不出报告”的惯例看,这三样宝贵的检材确实没有检出氟乙酸盐毒物。

与“鱿鱼汁”的命运相同,在本次庭审之前,“胃内容”和“洗胃液”这些宝贵的检材直到今天也没在卷宗中出现过。如果不是有意隐匿又能是什么呢?

第七、不敢拿出来的“清单”

警方在现场勘查中提取了150多件物品,这些物品大部分是在现场勘查初期提取的,都按规定进行了包装,并登记造册,制做了“提取痕迹、物品清单”。“提取痕迹、物品清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项比照片还要重要的证据,从清单可以清楚地反映出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物品的活动,它可以告诉我们,“鱿鱼”、“鱿鱼汁”、“杂鱼”、“地瓜稀饭”等重要物证的提取的日期、提取人员、物品外观形状、数量以及包装情况等。

麻烦也同样在此。拿出现场提取痕迹、物品清单,无疑会“现”出鱿鱼和鱿鱼汁等食物。因此才出现了警方对该清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一会说“没有做”,一会说“有做,但找不到了”的怪现象。

这正是警方宁可承认现场一片混乱,也不愿意展现井然有序的根本原因。现场“鱿鱼”、“杂鱼”、“鱿鱼汁”等物证照片和提取物证清单,正是丁云虾厨房里的秘密所在。

第八,警察与当事人都对鱿鱼“哑言”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以及今年4月以来警方移送的全部材料,发现,警察们都在小心翼翼地回避与“鱿鱼汁”、“洗胃液”、“胃内容”等有关的话题,在各种情况说明、侦破过程等材料中,从不触碰这三个敏感词。

为了核实和固定与鱿鱼有关的事实证据,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前再一次申请警方对全部照片和送检物品作出说明。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4年6月12日书面答复称:“因时间经过太久,当年提取并送检时没有登记造册,因此具体每件检材的提取时间及名称、特征、包装、送检等情况无法一一进行确认”。警方对吃剩下的鱿鱼和食物集体保持“哑言”,其实已经说明了一切。

辩护人也申请证人丁云虾出庭,希望她能对自己厨房里的吃剩下的食物(包括两盘鱿鱼)做出解答,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丁云虾“被车撞了,来不了”……

后来,我们在法院开庭时看到了丁云虾的身影,丁云虾来了!但当审判长宣布“传证人丁云虾到庭”时,法警出去许久,只身返回,他报告审判长:

“丁云虾病了,不能出庭。”

丁云虾就在法庭门外却有意回避出庭作证。

当这一切来临的时候,我十分欣慰,警察的“哑言”还有丁云虾的回避,已经说明一切。

二、  质谱图,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皆为未发现氟乙酸盐

           

香港和北京的毒物学、质谱图学、法医学专家召开研讨会

关于理化检验部分,辩方毒物检验专家宋朝锦、质谱分析专家汪聪惠以其深厚的理化、质谱分析功底,严谨、深入浅出对本案七个检验报告和153个电子数据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专家的检验结论是:“基于对全部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进行整体分析的结果,现场物证(如肝、胃、心血、尿液、呕吐物、制造鼠药工具、铁锅、高压锅、烧水铝壶内的水、门把及陈玉钦家中的鼠药和黄色液体等)的检验结论应该皆为未发现氟乙酸盐(fluoroacetate),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经被使用过”。据此,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报告中所作出的“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根据,因此是不可靠的。

以上观点辩方专家在法庭上已做详细陈述,并详细阐述了不能认定“检出氟乙酸盐”的理由,斯伟江律师也在辩护词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此,辩护人不再赘述。

除毒物专家的审查结论外,对质谱图,辩护人想再指出以下问题:

1、福州市公安局所声称在2014年新“发现”的153个电子数据,实际上是八年以来始终存在于福州市公安局的电脑内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现说明在去年庭审中,他们所称原始存档的质谱图“只有纸质”的,就是故意撒谎。

2、153个电子数据文件存放于福州市公安局的电脑内,这些数据是可以随意删除和人为存入电脑内的某个文件夹的。在这些电子数据中,已经送检的“剩食物汁(鱿鱼汁)”、“胃内容”、“洗胃液”等重要物证并不包括在153个数据文件中,不能排除这些重要的数据已经被删除,/或者存在于电脑的其他文件夹/或其他电脑内。

3、2006年7月29日标为“11”的同一份检材,被检验人员放入567号检验报告文件夹,作为俞攀呕吐物(垃圾筐内提取的,以下同)的标准对照样品,同时又将该标准对照样品放入第499号检验报告文件夹,成为俞悦尿液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依据;同日,标为“yanpin”的同一份检材,也被检验人员分别放入第567号和第499号检验报告的文件夹,分别成为在“俞攀呕吐物”和“俞攀心血”两份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的证据。同一检材物被两次分别当作不同检材物使用,放入不同的文件夹,检验人员的这一行为不是“弄错了”,而是故意所为,该行为关乎念斌是否投毒,是不可饶恕的严重错误。

4、上述“11”和“yanpin”两份检材,并非是“弄错了”,而是由检验人员正式报告给被福州市公安局,由福州市公安局正式同时通知刑侦部门,并由福州市公安局在2007年1月举行的第1次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这两份检材分别放入“567”、“499”号文件夹,由福州市公安局据此正式出具“567”、“499号”理化检验报告。刑侦部门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的通知,从毒鼠强的追查转向“氟乙酸盐”追查,尸检部门、检察院、法院也据此认定死者死于氟乙酸盐。

这两份有着致命错误的质谱图和检验报告,对死者的死因和本案的定性、以及对念斌的刑事追究起了非常恶劣的关键性作用。是导致整个案件侦查方向改变的关键,对该种行为的动因应当进行深入追查。

5、法医部门和疾控中心向福州市公安局提交了 “胃内容”和“洗胃液”,但福州公安局放着最好的检材不做,却用不明物质标注为“呕吐物”出具检验报告,以此证明死者死于氟乙酸盐,该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检验鉴定人员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同样是不可饶恕的错误。

6、福州市公安局宣布死者死于“氟乙酸盐”后,7月31日,侦查人员翁其峰便从念斌店铺的门上抠下“门把”送到福州市公安局检验,福州市公安局出具了“倾向于认定含有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正是这份分析意见使案件重点嫌疑人无端转向念斌。但事实上,这份662号“分析意见书”完全是无稽之谈,门把手上根本没有氟乙酸盐。

7、福州市公安局没有在“鱿鱼”和“鱿鱼汁”中检出氟乙酸盐,也没有在刷锅水中检出氟乙酸盐,却以575号检验报告认定丁云虾厨房刷洗干净的铁锅内“检出氟乙酸盐”。该结论与氟乙酸盐易溶于水的特质是相悖的。换句话说:这是一份敢在科学面前公然撒谎的检验报告!

特别是:铁锅是2006年8月1日才送到福州市公安局检验,而福州市公安局却在7月31日21:56分便开始检验了,这是神也做不到的,福州市公安局却“检出”了,这一切都表明,575号检验报告所用的检材是来历不明物,其检材和检验结论与本案根本无关联。。这显然又是一个谎话没编圆造成的笑话。

8、福州市公安局以“第576号”检验报告认定丁云虾厨房内提取的水壶水和高压锅“检出氟乙酸盐”,是检方和法院认定念斌从水壶投毒并四次判处其死刑的重要依据。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是,576号检验报告所用的检材与本案根本没有关联:

(1)水壶(包括壶内水)和高压锅并非同时送检;

(2)水壶和高压锅并非在8月8日下午提取;

(3)现场水壶及壶内水去向不明;

(4)8月8日至8月9日检验的水壶、壶内水、高压锅,不是丁云虾厨房内的水壶、壶内水和高压锅;

(5)8月9日夜间23时许至8月10日凌晨,丁云虾厨房内的高压锅仍在现场,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与本案无关。

现场勘查人员林m峰、陈q星等人在法庭上当众撒谎。

 

上图中的两人,就是警察林m峰和陈q星。该照片显示丁云虾的高压锅于2006年8月9日深夜还在现场,但林、陈二人却在法庭上称:高压锅已经于8月8日下午将提取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8月9日深夜高压锅还在丁云虾厨房的事实,彻底揭露了他们当众撒谎。

9、死者的奶奶念a娘证明,俞攀出现中毒症状时,自己曾经用一种草药叶子煮水给俞攀喝,这草药就是用丁云虾厨房煤炉上的水壶里的水煮的。这个水壶和水壶里的水,正是本案被控念斌投毒的水。但福州市公安局对用水壶里的水煮的草药叶子进行检验,并未检出氟乙酸盐(见153个电子数据文件中“yezhi”检验数据),说明水壶里的水没有毒。该结果进一步印证576号检材中的水壶和壶内水与丁云虾厨房里的水壶无关。

10、食物中毒案件,不能只做一种毒物的检验,尤其是在现场搜查出毒鼠强毒物的前提下,对毒鼠强等其他毒物都应当在侦查的初期就开展检验排查,这是中毒案件的基本常识。但福州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对毒鼠强等毒物的排查证据,只能说明他们并没有进行排查或根本不想排查。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可以用下表显示结论:

检验报告
检材
质谱图存在问题和检验结论
检材提取检验程序等问题



第499号

检验报告
俞攀、俞悦的肝、胃
俞攀、俞悦胃及肝均未检出氟乙酸盐
胃、肝中未检出氟乙酸盐,从血液和尿液中检出的结论不可靠。



俞攀心血
一图两用是不可原谅错误导致检验结论不可用;

m/z165和m/z 191丰度比均>50%;m/z153的丰度应该大于10%,这里是小于10%。 m/z209峰明显太大,导致质谱图不真实;

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攀心血中检中出氟乙酸盐!
与567号检验报告中俞攀的呕吐物为同一检材,一图两用,在刑事科学技术检验中是致命的错误,其结果是该检验结论及567号检验报告的结论均不可用。



愉悦心血
俞悦心血质谱图中缺少m/z133特征离子峰,不能判定氟乙酸盐存在

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悦心血中检中出氟乙酸盐!




俞攀尿液
俞攀尿液 209母离子的丰度比超过70%,未打碎。

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攀尿液中检中出氟乙酸盐!




愉悦尿液
前一针打的是标样,后一针检验俞悦尿液,不排除污染。

一图两用是不可原谅的错误;

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悦尿液中检中出氟乙酸盐!
与567号检验报告中标准对照样品为同一张图,一图两用,在刑事科学技术检验中,犯了致命的错误。其结果是,其检验结论及499号检验报告的结论均不可用。



第567号

检验报告
俞攀呕吐物
该呕吐物的检材不可用;

共计四个“呕吐物”的质谱图中均未检出氟乙酸盐;

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攀呕吐物中检中出氟乙酸盐!
与499号检验报告系同一检材,在刑事科学技术检验中,犯了致命的错误,其检验结论和499号检验报告的结论均不可用。



第568号

检验报告


制作鼠药的工具:

塑料盒

破铁盒


破铁盒缺少mz133;

塑料盒、碗均缺少mz133;

碗和塑料盒中m/z133的特征峰为132的同位素峰,(碗信噪比连1/3都没达到)。破铁盒受到污染。

没有证据支持碗、破铁盒和塑料盒存在氟乙酸盐!
破铁盒和塑料盒均受到污染

第575号

检验报告
铁锅
在电子数据包中,发现铁锅(guo-msms-2)已经作了平行样品,一阴一阳,不能用该结果直接得出“检出”结论。

铁锅guo –msms .sms,但未检出。

没有证据支持在铁锅检中出氟乙酸盐!
8月1日才送检,但7月31日就已经有“检出氟乙酸盐”结论了,该检材与本案无关联。其检验结论与本案无关。

经检验刷锅水无毒,铁锅刷洗后更不可能有毒。



第576号

检验报告


壶内水

高压锅
壶水:576报告, m/z 209 峰有严重问题!!!

按照标样的相对离子丰度±20%,181/133之比的上限1.06,下限是0.70,但是壶内水质谱图的计算值是0.48,已经超出范围,不符合欧盟认定要求;

高压锅也存在已做平行样品问题,在一阴一阳结果下,不能得出“检出”的结论。

没有证据支持在壶水和高压锅中检出氟乙酸盐!
检材壶水和高压锅来历不明,与本案没有关联。



第662号

检验报告
门把
在纸质谱图上和数据文件(bashou-msms、bashou-msms-2)中,在氟乙酸盐depa衍生物的保留时间处均不存在m/z181、m/z161、m/z153、m/z133等氟乙酸衍生物的质谱特征离子

662号标样与575号标样一图两用;

没有证据支持在门把中检出氟乙酸盐!
委托鉴定时间从8月8日修改为7月31日,其他委托手续均存在修改日期情况。

分析意见书的形式不符合规定

(说明:上表未经专家核对,有矛盾和不准确之处,以专家意见为准)

结论:本案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经被使用过。

三、审讯口供:警察与念斌的一场“生死游戏”

关于念斌有罪供述不能成为认定念斌有罪证据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自2008年至2013年的辩护词中都有非常详细的论述,由于篇幅的限制,在本辩护词中不再重复。

但既然念斌有罪的供述不能成立,为什么他却生动形象地供述了自己“投毒”的过程?这也是那些坚持认为念斌有罪的人的一直拿来说事的借口。为什么无罪的人也会做出有罪的供述?这是常人难以理解的。为了揭开这些困惑,我在本案开庭之前,曾想召集有关自白心理学的专家对念斌为什么会“招供”进行研讨。但因时间关系没有实现。为了详细了解念斌从不招供到招供的心理变化过程,以及他为什么招供,供述的情节是如何编篡出来的,我曾花了几个整天的时间专门就这些问题与念斌进行详细谈话,仔细询问了他在被审讯期间的心理变化。

预审是一门学问,解读“自白的心理”也是一门学问。我在观看警方对念斌的审讯时,深切感受到警察在预审中的“专业”,对警察而言,他们不过是在和念斌玩一场“游戏”,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念斌,根本不是警察的对手。可怕的只是这场“游戏”太过惨烈,念斌为此差点四次被杀头。

在这里我对念斌的口供做以下力所能及地分析,我希望并相信一定会有自白心理学家对念斌的有罪供述做出更好的解读。

念斌的有罪供述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皮肉之苦与绝望

           

这个阶段从2006年8月7日下午念斌被抓进平潭县公安局开始,8月8日凌晨3点咬舌之后。

在这个阶段,念斌刚刚被抓,他坚持自己没有投毒,对警察的威逼并没有屈服,他一直在大声申辩自己无罪。在审讯室,大队长游经飞告诉念斌:“我说是你就是你,错抓不错放!”他让念斌承认从水壶里投毒,念斌不肯,警察翁其峰便将念斌拉出去,在另一间审讯室把念斌吊起来,两脚只能踮脚着地,用书本垫在念斌的两侧肋骨和胃的部位,重锤砸书,念斌被震得五脏六腑疼痛,痛不欲生,此种刑讯手段可以造成人体严重的内伤,却在表皮留不下痕迹。我们后来在贵阳小河案的黎庆洪身上看到了这种刑讯逼供手段。念斌比黎庆洪还多受了一种刑讯,就是警察用手在念斌的两个肋骨之间摸到缝隙,用一个薄竹板猛插这肋间的缝隙,据念斌介绍,这种折磨比用棍棒殴打身上还要难以忍受很多倍。疼痛令念斌无法忍受,因为手脚被固定住无法反抗,他便狠狠的咬自己舌头进行反抗,警察这才把他放下来,这就是平潭警方审讯念斌时有名的“思想教育工作”。

                   
 

皮肉之苦没有征服念斌。但“我说是你就是你”,你进来就别想出去的威胁让念斌产生了绝望,刑讯逼供让念斌感受到了难以忍受的疼痛。一时的疼痛可以忍受,但绝望才是对念斌最大的打击。

在这个阶段,念斌孤立无援,看不到希望,他说的都是真话,但却得不到警察的认同,反而还会因次遭到肉体上打击和精神上的折磨,念斌内心的挫败感、焦虑占上风。挫败感、疼痛与绝望,尤其是后者,是念斌在其后被迫接受按照警方的要求去招供的重要因素。

第二阶段:亲情匕首与交换

该阶段从念斌咬舌之后,到预审录像1 开头的10分55秒的“断点”之前,及在“断点”停止后录像中断的两个小时内。

在这个阶段,念斌因咬舌反抗被从吊着的窗户上放下,带进审讯室被锁在老虎凳上继续接受审讯。警察接下来便用“把你老婆抓来一起冤枉”来威胁念斌。皮肉之苦并没有征服念斌,自己承受多大的苦都可以忍受,但想到“自己的家庭是一个不幸的家庭,两个哥哥因癌症刚刚去世,留下了几个孩子,母亲也身患癌症晚期需要人照顾,父亲年纪已大,自己的儿子才四岁,如果老婆也被抓进去,自己的这个家就没人照顾了,尤其是儿子跟妈妈比较亲,如果老婆也被抓进来,儿子就没有人管了。再想到自己是一个男人,这种皮肉之苦都无法忍受,老婆被抓进来她就更无法忍受了”。

家庭、亲情、孩子是警察直接刺进念斌心脏的匕首。“在当时,摆在我面前只有两条路:第一条路,是坚持不认罪,老婆抓来一起冤枉,孩子老人没人管,全家一块遭殃。第二条路,是按照警察所说承认自己投毒,多大苦自己一人承担,换取全家的平安。”念斌说:“真正动摇我的是自己的亲人,是病重的母亲、年幼的儿子和相爱的老婆,殴打没有征服我,但殴打让我体会了疼痛,我不希望自己的老婆也来承受这份苦难。”

“我说你不要抓我老婆,我按你说的去做。”就这样,念斌选择了牺牲自己,保全家庭。警察用不抓念斌老婆,换取了念斌被迫招供。

这个阶段的录像只有10分55秒,警察承认从这个断点开始,审讯录像中断了2个小时。这录像中断的两个小时,主要是警察给念斌指引“作案过程”:

“……我一直坐在摄像机前的椅子上,翁其峰站在我的对面让我承认,他说:你就投了一点鼠药,也不是想害死她,只承认让她肚子疼就行了。我说,你让我承认投毒,可是我家又没有老鼠药,他说,你先去买烟,然后到小商品市场那边卖包那边摆摊的地方去买鼠药,翁其峰说的小商品市场有卖鼠药的,全平潭县都知道,所以他一说,我就知道了,他拿出一小包鼠药让我看(注:这包鼠药是与念斌同时在刑警队接受审讯的另一个刘姓卖鼠药老人的),还告诉我鼠药和蟑螂药的价格,当时身上的伤一直在刺痛,我同意这么去说,翁其峰告诉我,你承认毒是从水壶嘴投进去的,其他情节自己编。”

从审讯录像10分56秒开始,念斌开始“招供”,仔细看录像,念斌的眼睛里含着泪花。我问念斌,你当时为什么哭了?念斌说:“不是自己干的,却违心承认,当时心里非常难受就哭了”。

第三阶段:完善口供与“你老婆”

该阶段从预审录像1 10分56秒处开始,至整个预审结束。通过系统的预审,念斌的口供从不知到知道,从说不准到得说准逐步完善起来,平潭县公安局拿到了念斌有罪的系统口供。

【在关键情节上提示、帮助编造】

因念斌并没有实施犯罪,没有购买鼠药,也没有在自己店铺里用矿泉水瓶调制鼠药,更没有深夜潜入丁云虾厨房投毒,所以,他虽然在总体上“承认”了“投毒”,但在“投毒”的具体过程和许多细节上仍说不清,所以,从审讯录像可以看到有大量的警察“提示”的痕迹,甚至有些话念斌根本没说,却被“详细”记录在案。

例1,  关于水壶特征

警察:你下老鼠药是准备毒谁

念斌:我只是放在水里

警察:是平时喝的水吧

念斌:不是,是用来洗的水

警察:是用来洗锅的?

念斌:我不知道

警察:那你就投进去了?

警察2:是水瓢还是什么锅?

念斌:是有手柄的锅

警察:是提的那种锅?

警察3:是煤炉上压的那个,是吧

念斌:嗯。

……

警察:那个装水的壶是铁的还是什么?

念斌:铁的

警察:是铝铁还是什么?是铝的吧?

念斌:嗯。

……

警察:提壶的手柄是什么颜色

念斌:不知道

警察:啊?

念斌:没注意

警察:怎么会说没注意?

警察2:水壶是那种有壶嘴的是吧

念斌:提起来

警察:那水壶是铁的还是铝的?

念斌:铝的

警察:是铝的。

这些内容非常明显是在二选一的指供下完善的。而这部分内容在审讯笔录中被记录成另外一番模样:“我走到丁云虾灶台前面,面对灶台右侧有一只煤炉,煤炉上放一只铝制的提壶,壶里有水,我就把矿泉水瓶中的混合过的药水倒进去”。仔细查找,这个书面的笔录内容在录像中根本没有。

例2,  卖鼠药老人的摆摊地点

警察:摆地摊,摆在那里?具体位置

念斌:在卖包的边上(警察事先已经告诉念斌在卖包的旁边)

警察:在哪个方向卖包?

念斌:小商品市场走出来,卖包的地方

警察:小商品市场走出来往左还是往右

念斌:往车站方向

警察:到哪个位置

念斌:就到半路那里

警察:是路南还是路北

……

警察:老鼠药是摆在路的南边还是北边?

念斌:往这样走

警察:你回忆一下,南边……

念斌:往车站走

警察:等于说往小商品市场这边?

……

警察:南边,是路的南边

念斌:嗯

……

警察:是路南还是路北,直直上去那条街,是靠南边还是靠北边?

念斌:这边

警察:靠南边,是吧?

这些口供在审讯笔录中被记录成:“我看见路边,是在路南边有个50多岁的老头在摆地摊卖鼠药……”。

例3,  卖鼠药老人的特征

警察:老人有多少岁?

念斌:有四、五十岁

警察:啊?

念斌:有五十岁。

……

警察:卖鼠药的老人是男的还是女的

念斌:男的

警察:男的,你说五、五,有多少岁啊?

念斌:五、六十岁

警察:五六十岁是吧

念斌:嗯。

……

卖鼠药老人的年龄,到第二天8月9日晚上,审讯笔录就完善成“他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年龄60岁左右,是平潭人……”。

【用“你老婆”做鞭子,随时敲打念斌】

念斌承认犯罪并不是真心的,而是被迫,所以,为了让念斌老老实实的交代,警察利用念斌害怕自己的老婆被抓这个心理特点,不断用“你老婆……”提醒念斌老实交代。“你老婆”就像警察手里的小鞭子,随时抽打着念斌,提醒和暗示他如果不按要求做,后果你自己知道。

例如:“你有跟你老婆说起这事吗?”“下老鼠药过程跟你老婆说过吗?”“你老婆不知道是吗?”“你老婆来上班怎么会不知道?”“你老婆在哪里?”“你老婆会开这个抽屉吗”……

短短的几个小时审讯,念斌的老婆被一次又一次的提起。

【缩小认罪后果,让念斌“安心”认罪】

虽然念斌文化不高,但投毒致人死亡这样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后果他是知道的,任何一个没有作案的人,承认这么严重的“罪行”都会有很多顾虑。即使念斌已经答应以自己“认罪”来救老婆,严重的后果依然会阻止念斌顺畅的“认罪”。警察用“夸大”抓捕念斌的老婆来威胁念斌,同时,他们还有意“缩小”念斌认罪后可能产生的死刑后果,让念斌“安心”认罪。

例1:

念斌:这死刑是一定的,我也没想活着出去

警察:这也不一定

警察2:法律知识我们跟你讲过了

警察3:法律知识我们比你精通,话就是这个意思,你不是故意让这一家人四,这也是你不小心造成的,是不是啊?

例2:

念斌:大概是死刑吗

警察:这一点你不要去想啊,……政策规定允许可以给从轻的,我们给你从轻,这一点你放心,思想不要有包袱

例3:

念斌:按我这种交代会判几年啊?

警察:几年不好说,要经过法庭、律师辩护

念斌:大概是死刑吗?

警察:那不一定,这不一定会死刑,因为我刚才已经跟你说过了,造成的结果是不好的,但真真正正讲,你目的只是想,他妈的你抢我客人,是不是?你这样,我要让你肚子痛,让你拉一下,你也不那么狠心的人,你说是不是这样?你要是狠心,一整包都倒进去了……

【对招供给予鼓励】

与念斌不供时警察恶劣的态度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在这个阶段,警察对念斌的态度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会主动提出让念斌喝水,说一些表示“同情”的话。这让念斌在此前因警察“逼供”的恶劣态度在其心理和思想上形成的巨大压力开始缓解。念斌只要按照他们的意思去表达,就能得到鼓励和认同。这些也是促使念斌“顺从”地招供的因素。

第四阶段:“生死游戏”

通过预审获取念斌的口供、完善口供、固定口供,最后作为追诉其犯罪的呈堂证据,这是口供的使命,也是预审的重要任务。

但念斌并不懂这些,他不知道警察想要什么,所以,他按照警察的意思说完一遍之后,就认为自己已经说完了,便开始不断要求要“见领导”。念斌告诉我,他想见领导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告诉上级领导我是冤枉的,希望上级领导能纠正错误,一个是自己可能被判处死刑,面临与自己爱的人生离死别,他很想最后再看看自己的儿子和老婆。所以,在审讯的后期,频繁出现念斌要求见“领导”、要求见“老婆、孩子”的画面。

警察与念斌的想法不同,预审任务远未完成,警察必须让念斌反复重复已经承认的投毒案情,才能固定口供。为了让念斌继续老实交代,他们利用念斌急切想见领导、见儿子、老婆的心情,一边安抚念斌,一边与念斌玩了一场游戏:角色中,警察是不知情者,念斌向警察透露并招认自己向丁云虾家的水壶里投毒的秘密,警察不信,认为念斌是在骗他们,便厉声呵斥念斌不能说假话!念斌则生怕警察不信,使劲辩白自己说的(投毒犯罪)都是真的。

这是一场“生死游戏”,无知的念斌在老道的警察面前完全入戏,他不知道自己的这些“真情表演”将被摄像机摄入镜头,刻成光盘送到法院,成为他被四次杀头的“王牌证据”。

一直到现在,不知情的人们看了念斌招供录像,依然还会相信念斌所招供的投毒行为都是真的,如果不是真的,他怎么会不断申辩自己说的就是真的呢?念斌在录像里哭了,哭得那么伤心,他真的是因为杀害了两个无辜的孩子而悔恨哭泣吗?

让我们看看警察是怎样和念斌玩的这场“游戏”:

【游戏开头】

(念斌在经过痛苦的抉择后,选择了牺牲自己,保全家庭。因此,他努力配合公安招认自己投毒。念斌并不知道预审口供需要反复、系统的完成,以为自己承认了就算完事了,所以,他说过一遍之后,便开始要求见领导:)

念斌:领导没有进来吗

警察:领导等下会进来,你放心,我们先把笔录做了会进来,某某也到门口了

念斌:领导没进来吗

警察:领导会进来,你笔录先做,你笔录做了,他们马上会进来,这你放心,我们这些人一言九鼎,你听得懂吗?我们讲话都是一言九鼎

念斌:我主要是提个要求

警察:你提要求要等领导进来,有什么要求可以跟他去说,好不好?啊?我们这些人做事不会去骗你,你听得懂吗,我们绝对不会说谎话,你放心

……

(警察安慰念斌,你做完笔录,领导就会来。为了见领导,念斌配合警察又把购买鼠药、在自己店铺货架上投放鼠药、水壶特征等内容重新完善一遍。)

【游戏中间】

念斌:领导,我有个要求可以吗(念斌想提见自己家人)?

警察:可以,你先把这些(笔录)做了,到时候我们会专门针对你研究这事,啊?专门会为你研究这个事情。

(接下来,念斌继续接受审讯。警察的态度让念斌对自己向“上级领导”反映冤屈已经失望,但生离死别一直在念斌心头,他希望在最后的日子里见见自己的老婆。所以没说几句,念斌又开始要求(给老婆)打电话:)

念斌:电话能借我打一下好吗?

警察:电话现在不能打

警察2:等我们安排好不好?现在不能打

念斌:我都已经坦白了,都说了

警察:你都已经说了,打电话的事情,具体还要向领导请示,听懂吗?我们没有这权力……

念斌:大概是死刑吗?……能不能安排让我跟家里人见面可以吗?

警察:啊?

念斌:安排我跟家里人见面

警察:你拿的是2条云烟1条芙蓉王是吗?……

    (警察不理念斌,继续审讯)

念斌:我笔录做完后,送我到那里?

警察:去哪,等下看看

念斌:那领导什么时候会进来?

警察:等领导进来你再问他

(警察继续审讯,念斌只好继续“招供”。)


【游戏中间2】

念斌:大概是死刑吗?

警察:这一点你不要去想,你现在要配合我们把事情弄清楚,政策允许可以从轻的,我们给你从轻

念斌:领导,主要是我跟你商量个事

警察:说

念斌:我儿子……

警察:(立刻打断)这事情还没解决,等下慢慢说

(此时念斌已经非常急切想见家人,无心答话。)

念斌:我老婆能上来看我的话,叫我老婆把我儿子的相片带来

警察:相片可以,你现在不要去考虑这些,先配合我们把这些事情落实调查清楚了,把事情交代清楚了

念斌:(急于见老婆)我自己做错了事情,我应该会被枪毙,这事情都这样了,我妈身体不好,你们借我打个电话给我老婆,叫我老婆照顾好我爸、我妈,我儿子,马上帮办一下

警察:这事情我们会落实,你放心

念斌:我要看我父母、我小孩的照片,我被毙了就看不到了

警察:你现在不要去想这些啊

念斌:我就是想看看我父母的相片,我只想看看照片

(念斌想见家人已经非常着急)

警察:听得懂吗?你现在要想着配合我们!

念斌:我绝对会配合,我都说了

警察:你说的那些都是不是事实?

念斌:是事实

警察:肯定是事实吗?

念斌:我已经说出来了,没必要再去隐瞒

警察:那你再把那天的整个过程再说一遍

警察2:你再说一遍

警察:好不好,从那天到城关买鼠药开始,整个过程再给说一遍我们听,好不好?你就再配合一下,你说,你自己说

(念斌只好又从顾客买香烟开始,一直到“投毒”后回家完整交代一遍,这个过程又用了很长时间)

念斌:我想到这一定是死刑……麻烦你们借我个手机,我老婆电话你们知道吧,打个电话给我老婆,要我儿子和我父母的照片

警察:我跟你说你,你不要这么激动,因为这些你都会见到,到时候都会见到你的亲戚朋友的,你听懂了吗?我们这些人说了也不算数,我们就是把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你也要配合我们调查

念斌:能不能打个电话跟我老婆说几句好吗

警察:现在暂时不行,等我们把事情落实清楚,落实清楚好吗,你放心,好不好

念斌:请问一下领导能否安排我老婆与我儿子过来见个面可以吗?

警察:见面?要领导同意,我们要请示领导

 ( 警察继续吊着念斌的胃口,接下来,又让念斌交代卖鼠药老头的特征,此时,念斌已经急不可耐……)

【游戏后面】

接着:

念斌:你今晚给我打个电话好吧,你们帮我送回家跟家人见面一下,叫领导帮我跟家人安排给见一面吧

警察:那可以,我们会跟领导去说,但是你所说的会不会是属实的?

念斌:绝对属实的,我都已经说了,再去狡辩已没有意思了

警察:要真是属实的,我们还要落实,这些要求我们还要跟领导请示一下,我估计领导会同意的,是吧,你合情合理的要求,我们领导也会同意的,是吧

 


(警察再次吊起念斌想见家人的胃口,并表示这个要求领导会是同意的,但必须是“属实的”。接下来,“领导”出场了:)

念斌:哦,领导来了

领导(大队长游经飞):(态度恶劣地)念斌!你什么意思?你有的东西没有说完是不是?没有说清楚啊!

念斌:我已经凭实说了

领导:没有这么回事!啊?(态度更加恶劣地)有的东西你没有说清楚,是不是?

念斌:我再去隐瞒没意思了

领导:没有这回事啊!我们心里已经有数了

念斌:我现在再狡辩有意思吗?

领导:有的环节不是这样啊?你没有说清楚

念斌:我都已经说出全部了

领导:没这回事!你说的有些不属实的,比如“药(毒药)放在哪里了?给我说清楚!

念斌:啊?

领导;当时药(毒药)在哪?放在哪?剩下的药(毒药)在哪?你必须如实说!

念斌:我都已经如实说了

领导:你想瞒我们是隐瞒不了的,……那卖老鼠药的还会认吗?

念斌:想一下应该会认得

   


     


    (其实,念斌在前面已经说过认不出卖鼠药的,但他为了急于见家人,便说“想一下应该会认得”。)

领导:……,你把老鼠药倒在哪?给我说清楚,到底放在云虾家那里?

念斌:锅锅(水壶)

领导:(大声吼)没这回事!你给我记清楚了,是不是放在这水壶里

念斌:是事实

领导:你要给我记清楚了,现在是讲科学的,不是以前那样乱讲的

念斌:领导你听我说,我都说出来了何必再去隐瞒

领导:有的东西怕你记错的

念斌:事实是我把老鼠药投在她家锅锅,锅锅是煮的锅锅,我都如实说了,我已经跟你说清楚了,我现在走到这一步很后悔

领导:那你告诉我老鼠药什么样子

(接下来,警察又让念斌把投毒主要内容说了一遍,念斌顺从的说了)

念斌:我有个要求,跟领导说,我一人做事一人当,跟领导说,我家里……

领导:(马上打断)这是法律,……你必须如实跟我们这些人说清楚

念斌:我已如实说了

领导:你不要再解释了,提两个问题:卖鼠药的老头会认识吗?……

(念斌为了见家人,又把“买鼠药”的过程谈了一遍)

 

念斌:我都已经说了……,能否安排我跟我老婆、孩子见上一面,好吗?

领导:这件事等给我做清楚后再安排,好不好,只要能做的到,我们都可以做,听懂了吗

念斌:在我还没有送看守所之前,能否安排跟我老婆、孩子见一面?

领导:可以啊,但要看你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我现在再提两个问题……,我一直认为,你在说假话,我老游敢提这个问题都是有根据的

念斌:我放在那(把鼠药投进去),那肯定的,百分百的

领导:你听得懂吗?

念斌:放(投)在那就是那,我都已经说了老鼠药放(投)在那,你们又说没有放在那里

警察:药(毒药)到底投在哪里?

念斌:药投在那,我可以说,百分百,把药投在水壶里,百分百

警察:百分百吗

念斌:有投毒,放在那,我一五一十说了,我不会骗你们

……

 (念斌急于见家人,与大队长游经飞大声争辩着承认自己投毒,但警察并没有满足他想见见老婆、孩子的要求。警察目的达到了,大队长游经飞也离开了审讯室,但念斌在苦苦哀求)

【游戏后面2】

念斌:领导我拜托你一件事,麻烦给我打个电话,拿相片

警察:可以,你放心,我们这些人答应你的,都会去落实,我实话跟你说,敢跟你兑现的都跟你兑现,是吧,通知你家属也是应该的

念斌:跟领导讲安排拿相片,叫我老婆上来拿给我,好不好

警察:拿你爸你妈你老婆和你孩子的照片,是不是

警察:这一点没问题,要看你态度喽

念斌:……我已经说了,叫领导满足我这个要求,跟我儿子和父母见上一面,我都已经说了

警察:这要求也不过分

念斌:我主要是交代我儿子要带好,我儿子要好好培养长大,交代领导帮我转告,我儿子要帮我看好。……我妈怕活不长了,我想见我父母一面(说到这里,念斌非常伤心地哭了)


(说到这里,念斌非常伤心的哭了。但平潭县公安局却说念斌这个时候哭了,是“因杀害了两个孩子而悔恨地哭了”)

【游戏尾声】

(念斌还在苦苦哀求)


念斌:我要求见我老婆一面,我交代些事,主要是交代照顾好我儿子

……

念斌:能不能拜托你一件事,帮我打个电话给我老婆,早一点去拿相片,要是家里没有就去照一张,拜托了

……

念斌:我现在也是最后的这个要求,最后的要求,相片给我,相片

……

念斌:领导拜托了,……拜托!

念斌:我只想拜托你……


(念斌在写满自己“真实”招供的笔录上签字画押,他还在那里不停地哀求着,想见见自己的老婆和孩子……,但游戏已经结束了。)

这种欲擒故纵的游戏,对警察来说,不过就是一个小手法、小把戏。但对念斌来说,这场游戏,无异于一场“杀人”游戏!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

念斌案,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冤案。如果是一只猫、一只狗卡在管道里,都会有好心人去营救,但念斌一个活生生的人在死牢里喊冤喊了八年,案件中的重大疑点在很多年前就早已暴露出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早应宣告无罪,而我们的司法良知却不知去向,对生命的冤屈竟然如此地冷漠,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一次又一次地给这个无辜的人处以极刑。

今天,念斌能否在这第八次的审理中感受到公义的阳光,是考验我们司法是否失灵的试金石。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如果广大人民群众在法院的判决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司法的公信力将会丧失殆尽。

本案的事实雄辩证实,念斌无罪的证据已经铁证如山!

请打开死牢的大门,让念斌在阳光的照耀下走向自由。

                                     辩护人:张燕生

                                                                                                                      2014年6月26日

张燕生:念斌案第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非常感谢法庭在几天几夜的审理中,认真倾听了上诉人念斌对自己被冤枉的陈述,并认真听取了有关证人、鉴定人、专家和检、辩双方的意见。经过几天的审理,案件的真相已经十分清楚: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通过庭审所揭露出来的问题之多、内容之广泛令人震惊。侦查机关从“立案”开始就不断出现错误、在现场勘验检查、辨认记录、物证的提取、指认现场、关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念斌的预审口供、检验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等……,几乎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全部证据种类以及所有用来给念斌定罪的证据无一不存在着侦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范以及涉嫌造假的问题。

  念斌案经历七年的磨难,至此,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所谓“念斌投毒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念斌是“福建平潭7.27案”中的无辜者,请法庭对念斌宣告无罪,在宣判前尽快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念斌。

  一、福州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给念斌定罪的证据几乎全部涉嫌造假

  根据念斌案预审卷和侦查机关向人民法院多次作出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认定念斌有罪的证据系统和破案经过是:2006年7月28日凌晨5时许,福建平潭澳前镇澳前村丁云虾一家四口和房东陈炎娇一家二口共计六人因食入鱿鱼发生中毒事件,其中丁云虾的两个孩子俞攀、俞悦中毒身亡。平潭县和福州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兵分两路:一路迅速到达丁云虾厨房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于7月28日当日结束,结束时从现场提取呕吐物、水壶、高压锅及念斌食杂店通往丁云虾厨房门上的门把等物,并拍摄30张照片、录制45分钟录像;另一路迅速赶赴福建省立医院向丁云虾、陈炎娇以及有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平潭县公安局于当日做出《刑事立案决定书》。该案被命名为“福建平潭7.27案”。

   2006年7月底,侦查机关从死者呕吐物和死者尿液、心血中检出氟乙酸盐毒物,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情况,专案组决定“以投毒杀人为侦查方向”,排查中认为念斌与丁云虾家存在生意竞争,具备作案动机,经提取念斌食杂店通往丁云虾厨房的门上的门把,进行毒化检验,发现有毒物反映,并且审讯念斌时发现其神态异常,遂将其列为“嫌疑对象”进行审查,预审中念斌试图用咬舌头来回避回答,更增加了作案嫌疑,经专案组人员耐心开导,8月8日中午念斌思想受到触动,交代了全部作案过程。

经法庭审理,侦查机关的上述侦破情况和有关证据调取情况均不属实,所有给念斌定罪的证据均涉嫌造假。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立案涉嫌造假

  从预审卷可见,念斌案的立案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是本案中毒事件发生的当天,两名死者刚刚死亡,其他人员刚刚被送进医院,侦查机关在当时连中毒的原因都没有查清,是什么毒物尚不知道,案件的性质是中毒、误食还是人为投毒也没有弄清楚,就《刑事立案决定书》,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行为从一开始就给本案埋下了错抓、错判无辜者的祸根。在庭审中,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又否定了本案的立案时间,称是“日期写错了!”《刑事立案决定书》是需要侦查机关从侦查员到主管局长等多个环节审查和签发的重要法律文书,正由于这份立案决定书,使本案在2006年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十大刑事案件之一,念斌因此被多次判处死刑!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嫌造假

现场勘验、检查是整个侦查工作的基础,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质量,现场勘验、检查中出现的任何一个细小错误都可能酿成错案的悲剧。因而,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现场勘验、检查中所发现各种物证的特征和特点,严格按照规范提取、保存和运输证物,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真实反映现场勘验、检查的全部活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真实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实况的证据,是为日后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以及法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的极为重要的依据。由于现场不可能永久保存,因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物证提取等记录一旦出现问题,法庭审理往往难以发现,依靠错误的现场勘查笔录审判难免会出现错案。

本案的严重问题在于,这样一个人命关天的大案,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竟如儿戏,完全胡来: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勘查时间虚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起始时间是自2006年7月28日6:15分开始,至当日16:30分结束。但警察出庭证实,他们实际上并不止这个时间勘查,而是随时进出现场,想什么时候做就什么时候做,现场勘验检查所记载的时间只是整个现场勘验、检查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勘验、检查时间并没有任何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提取物品数量虚假。

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共计提取了150多件物品。但笔录中只记载提取5件物品,其余140多件物品均无任何记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的时间和内容均系倒签。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时间在2006年7月28日,完成笔录制作的时间是8月2日。但由于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包括了只有在8月8日以后才可能发生的对念斌食杂店的勘查内容,露出了破绽,警察出庭作证便将其说成是由于“自己业务不熟”把日期写错了。

4、现场勘验、检查录像一多半被隐瞒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在勘查时共制作录像45分钟,但实际上向法庭提交的全部录像只有21分钟,不足全部录像的一半。剩余的24分钟录像或者是虚假记录,或者被侦查机关隐瞒。对此,负责录像的警察将此解释为“自己当时太粗心了”。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记载的提取物,提取日期虚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在2006年7月28日现场勘验检查结束时,共提取物品五件,但实际上除呕吐物是当日提取的以外,其余四件物品均是7月31至8月9日期间提取的。对这一不实记录,办案人员的解释:这是“我们的一贯做法”。

6、水壶和高压锅的提取情况存在明显造假

水壶和高压锅在本案中是认定念斌“有罪”的非常重要的物证,也是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576号《理化检验报告》在“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关键检材。但该两项物证的提取时间、提取过程、提取方法、送检时间等都存在明显造假情况。

(1)、提取时间: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被记载为2006年7月28日,后提取人员又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是在2006年8月9日念斌招供之后才提取的,并具体说明是8月9日下午2点提取并送检的,在本次法庭调查中,他们又在出庭作证时一致改口称“是8月8日下午提取的”。仅水壶和高压锅这两件物品提取的日期就被反复改了3次。

(2)提取的方式:福州市公安局576号《理化检验报告》没有在水壶里检出毒物,却在水壶里的水中检出毒物,那么,水壶里的水到底是怎么提取的,办案人员开始称是水和水壶一块提取,“整壶运送”到福州市公安局检验,2009年当福建高院向他们调查时,他们称时间太久“记不清了”,到2011年7月福州中院审理期间,他们又主动出具《情况说明》称想起来了,是“将水壶里的水倒入干净的矿泉水瓶中”送检的。

水壶里的水是侦查机关认定念斌有罪的证据体系中的“关键”证据,却被如此不清不白地“检出”毒物。因此有人称:“只能是警察投的毒。”

7、现场提取的“门把儿”涉嫌造假

翁其峰曾多次出具《情况说明》(平潭县公安局加盖公章),称从念斌食杂店的门上提取的“门把儿”检出毒物之后才将侦查目标转向念斌,“门把”检验分析意见是为其侦查(念斌)提供方向。侦查机关在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也记载提取门把的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后来,他们又把时间改为2006年7月31日。

本案在法庭审理中又发现,侦查机关向检验机构委托检验的时间有非常明显的涂改痕迹,即从“2006年8月8日”改为“7月31日”,门把的提取出现了三个时间。在当庭质询下,翁其峰当场否认自己委托检验,但承认自己只是在委托书上“签了一个名字”,委托书上的涂改痕迹是我们“支队长让改的”。对于翁其峰过去多次亲笔出具的《情况说明》,翁其峰又当庭否认了门把是为侦查提供方向,改口称“是在念斌招供之后才看到的”。

“门把”是当初侦查机关将 “侦查方向”转向念斌的重要依据,也是侦查机关认定念斌有罪的证据体系中重要的环节,通过法庭审理揭露出这是一个虚假的证据,侦查机关在“门把”的取证上涉嫌造假。

8、警察陈某曾撒谎欺骗法庭

陈某在2009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其调查时称:2006年现场勘查时自己“是见习民警”,但在2013年7月4日的法庭审理中却称自己当时不是“见习民警”,而是已经有两年工作经验的正式警察。陈秋星在法院调查时都敢撒谎,印证了他在现场勘验、检查中也敢说谎、造假。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见证人签字涉嫌“仿签”或“冒签”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见证人“李某”和“卢某”,都是平潭县公安局的司机。他们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以及对杨云炎的住宅搜查等侦查活动中均担任见证人。其身份不符合刑诉法有关的规定。并且,经比对,他们在三处出现的签字笔迹明显不同,也涉嫌系他人“仿签”或“冒签”。

(三)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全部存在重大问题,568、575、576、662号检验报告涉嫌造假

1、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鉴定人不具有理化检验的资质

2006年7月至8月,福州市公安局对本案的七项检材进行气相色谱检验,根据国家《计量法》、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公安局和检验人员均不具有开展该项检验的资质,也不符合公安部贯彻实施两个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2006年7月 1日前“无法达到登记条件的,可暂时采取挂靠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形式进行登记”的要求。

2、福州市公安局共出具六份《理化检验报告》和一份《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这七份文件全部存在检验程序违法情况。

这七份检材包括:念斌食杂店的门把(662号)、呕吐物(567号)、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576号)、铁锅(575号)、陈玉钦家的鼠药(675号)、杨云炎的鼠药工具(568号)、两名死者的心血和尿液(499号)等。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福州市公安局自己制定的《有机氟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要求,采用gc/ms/ms方法检验,在对检材进行正式检验之前必须做阴性对照,即“空白”对照,否则没有经过“空白”对照的数据或图谱,就不能证明检材没有受到仪器和检验用具的污染,检验结论不能确定真实。而本案所涉及到的这7份检验报告和分析意见均未经过“空白”处理,其检验程序违法,检验结论不真实,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3、福州市公安局(2006)568号《理化检验报告》关于在杨云炎鼠药制作工具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的结论虚假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检测杨云炎鼠药加工容器的质谱图可以确认存在以下问题:

(1)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质谱图数据中不能得出“检出”氟乙酸盐成分的结论;

(2)从质谱仪记录的检验的时间上可以得出福州市公安局检验单位根本没有进行空白对照的检测时间,该确凿数据进一步证明了福州市公安局对杨云炎的鼠药工具没有做“空白”。

因而,福州市公安局568号《理化检验报告》的结论虚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福州市公安局(2006)575、576、662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检验“铁锅”(575号)、 “高压锅”、“水壶里的水”(576号)、“门把”(662号)质谱图,可以确认:

(1)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上述三项质谱图数据中,不能得出“检出”氟乙酸盐成分的结论;

(2)福州市公安局在对检材进行检验之前,进行了“高浓度”的氟乙酸盐对照品“标样”的阳性检测,福州市公安局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对“标样”检测之后对仪器设备的清洗符合要求,因此,在“标样”检测之后又对检材进行“检验”,必然存在着检材受到“标样”污染的情况。

因此,福州市公安局对“铁锅”、“门把”、“高压锅”和“水壶里的水”的检验报告结论虚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福州市公安局(2006)575、576号《理化检验报告》检材涉嫌造假

(1)、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第575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和《鉴定受理登记表》记载,丁云虾家的铁锅送检时间是2006年8月1日。但根据质谱图时间记载,铁锅检验的时间是2006年7月31日22:34分,检验时间早于检材送检时间,这一情况表明检材和检验报告不仅不真实,而且涉嫌造假,进一步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576号《理化检验报告》的检材——水壶和高压锅涉嫌造假。如前所述,水壶和高压锅的提取时间、提取方式都存在着警察涉嫌对提取物造假的情况,检材决定着检验结果,检材涉嫌造假必然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真实性。因此,福州市公安局(2006)576号《理化检验报告》的结论必然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6、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涉嫌造假

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对门把做出了“主要离子碎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该分析意见书是一份貌似“检验结论”的伪科学分析意见:

(1)、实验室内只能通过仪器设备进行检验的检材,只能得出“检出”和“未检出”的结论,不允许出具“分析意见”,该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是“伪科学”的分析意见;

(2)、通过福州市公安局提供的“门把”检验质谱图,得不出“含有氟乙酸盐”的分析结论;

(3)、门把质谱图检材检验的时间是“2006年8月1日17:03分”,而《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登记表》两张表格上填写的日期均是“8月8日”,后被人涂改为“7月31日”;

(4)、送检人翁其峰承认自己在《检验鉴定委托书》上亲笔签字,并涂改了日期,并且不能提出涂改日期合理理由;e、门把的《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的编号是662号,比8月9日送检的杨云炎鼠药制作容器568号《理化检验报告》的编号还要晚很多,对此,检验人员承认,这一情况是因本案有“特殊性”,是办案单位考虑到起诉的需要,才于2006年9月签发。该事实证明侦查机关在本案审理之前向法院多次作出的情况说明是虚假的。

辩护人认为,福州市公安局662号《理化分析意见书》是2006年福州市公安局和平潭县公安局介入该案侦查,将侦查方向转向念斌的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庭审发现的上述问题,证明公安机关在2006年8月7日对念斌采取继续盘问的措施时,并没有任何证据怀疑念斌,侦查人员将事后提取到的念斌食杂店的“门把”进行“检验”并非法对“门把”做出的“分析意见书”,完全是为证明侦查员“锁定”念斌提供合理化的依据。这个门把的分析意见书,完全是办案人员凭主观推测做出的“人造证据”。

福州市公安局对以上七份检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书所存在的错误都是不可原谅的,这些检验结论的数据都是不可靠的,不能得出在上述检材中含有氟乙酸盐的结论。

7、福州市公安局499号《理化检验报告》尚不能得出死者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499号《理化检验报告》,目前尚不能完全确定本案中毒死亡原因就是“氟乙酸盐中毒”。根据氟乙酸盐的特性,人在服入氟乙酸盐毒物死亡后,首先应当在死者的胃和肝脏中检出氟乙酸盐,其次才可能在血液和尿液中检出氟乙酸盐。而本案由法医人员送检的检材中分别包括了两名死者的胃、肝组织和心血、尿液,共计8份检材。其检验结论却恰恰相反,在两名死者的胃和肝组织中均未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反而在心血和尿液中检出毒物,这是违反医学基本常识的异常结论。这一违反医学常识的检验结论的原因尚有待法庭进一步查实,但可以肯定的是,根据现有的检验报告,尚不能确定死者俞攀、俞悦就是死于氟乙酸盐中毒。

8、直接从死者胃内容中提取物与从现场垃圾筐内提取的呕吐物检验结果不同,这一矛盾结果不能排除现场提取的检材呕吐物是被污染的

福州市公安局(2006)第567号《理化检验报告》,从丁云虾家提取的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但法医对死者俞攀和俞悦的尸体进行检验时,发现俞攀的胃内容中还存有50毫升的液体和糜状物,俞悦胃内容中有10毫升血性液体。尸体检验人员将两名死者的胃、肝、心血、尿液提取进行毒化检验,未见其对两名死者胃内容进行检验的有关说明,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林瑾辉曾向法院陈述的“未检出毒物的不出检验报告”的证言,可以认为福州市公安局对从死者胃中提取的胃内容未检出毒物。这一情况的出现同样是非常反常的。应该说直接从死者胃内容中提取物,远比从垃圾筐里提取的呕吐物更可靠,二次污染的可能性更小。

该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的“呕吐物”可能受到污染,其检验结论不真实。

9、检验人员签字涉嫌造假

七份检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书中,共涉及五名检验人员,其中除副主任法医师林某某外,其余四人在报告和分析意见书中的签字均涉嫌“冒签”、“仿签”等情况。在法庭上,有2名检验人员当庭承认检验报告上的签字不是自己所签。

(四)受害人陈述涉嫌造假

陈炎娇是本案受害人,也是本案亲手制作鱿鱼并亲眼看见丁云虾制作稀饭的关键证人。她于2006年7月28日至侦查终结,共向侦查机关做过6次证,其中2006年7月28日至30日期间,先后向公安机关做过三份陈述,7月31日至8月10日期间做过3次陈述。

1、陈炎娇7月28日至30日做出的三份有利于念斌的陈述被隐匿:

(a)这三份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造假痕迹;

(b)证据的内容上比较客观,侦查人员围绕鱿鱼进行深入调查,该行为与当时整个侦查方向一致;

(c)陈炎娇在这三份笔录中均陈述,自己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鱿鱼,并证明丁云虾也是使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白米稀饭。这三份陈述翁其峰均参与了调查。由于这三份陈述不符合设定的念斌“从水壶里投毒”的情节,被翁其峰隐匿,未入预审卷。是辩护人多次向法院申请,最终才由福建高院陈丰法官从翁其峰手中调取过来。

2、翁其峰又亲自参与制作了三份受害人陈述,这三份陈述成为多次给念斌定罪判死刑的依据

(a)、翁其峰随后又向陈炎娇调取了三份证据。在这后三份证据中:陈炎娇竟然做出了与之前完全不同的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的笔录;

(b)、在后三份笔录中全部由翁其峰参加,并且从笔录中完全看不出陈炎娇曾经有过“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的相反证言;

(c)、这三份笔录全部存在翁其峰“分身术”的程序违法问题。即:7月31日翁其峰在平潭县澳前边防派出所向陈炎娇调查的同时,还在同一时间内在福州市省立医院向俞涵调查,两地相差100多公里!8月9日翁其峰在澳前村向陈炎娇调查的同时,还在同一个时间内向丁云虾调查,并同时在刑警大队审讯念斌。更为离奇的是,翁其峰于8月10日向陈炎娇调查的同时,竟然在同一个时间内分身5地,同时向念福珠、洪惠强等4人调查,还同时出现在刑警大队念斌与杨云炎的辨认现场。

综上,陈炎娇的前、后六份证言揭露了翁其峰作为本案的主办侦查员,涉嫌证据造假。

(五)证人证言涉嫌造假

丁云虾没有中毒,因此不是受害人。丁云虾是两个死去的孩子的母亲,也是当日亲手制作稀饭的当事人,因而,她是本案非常重要的关键证人。经统计,丁云虾在整个侦查阶段共向侦查机关做过6次证言,其中8月1日和8月7日接受福州市局侦查人员参加调查2次,翁其峰亲自参与的调查4次:

1、8月1日和8月7日两份证言内容不是给念斌定罪的证据

8月1日和8月7日两份证言是福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陈彦彬亲自记录,调查内容全部围绕“鱿鱼”展开,并且在8月7日的调查中深入查询了丁家两口铁锅的事实,该两份笔录在形式完全合法,在内容上与当时侦查方向一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翁其峰亲自参与的4次调查,是历次法院认定念斌有罪的主要证据,全部存在违法情况:

(a)7月28日当中毒事件刚刚发生,没有人知道该中毒与“水壶”有关的时候,翁其峰就开始向丁云虾调查“水壶”问题,并且翁其峰在该份调查笔录中同时分身2地向两名不同的人员调查取证;

(b)8月9日上午,翁其峰同时“分身”3地,澳前村向丁云虾和陈炎娇两人调查,还同时出现在平潭县看守所审讯念斌;

(c)8月9日下午,翁其峰又同时“分身”2地,在向丁云虾调查的同时,在平潭县看守所审讯念斌;

(d)更为离奇的是,8月10日上午8点20分-10点30分,翁其峰竟然在2小时内同时“分身”5地,在澳前村、南赖村、城关镇、看守所等5个不同地点向5名证人调查并同时审讯念斌!

如果我们将丁云虾的6份笔录进行比对,会发现福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直至8月7日还围绕鱿鱼进行调查,而翁其峰在7月28日就已“发觉”“水壶”有问题,在丁云虾躺在医院的时候就开始调查水壶了!结合翁其峰4份调查“水壶”的证言全部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翁其峰确实涉嫌证据造假。

(六)被告人供述涉嫌刑讯逼供,同步录像涉嫌造假

1、侦查机关对念斌的审讯笔录全部涉嫌造假

预审卷中共有念斌供述12份,其中一般性调查未供述投毒内容的3份,向念斌宣布检验鉴定结论没有具体审讯内容的1份,其余有罪供述或辨认共8份。这8份有罪供述全部涉嫌造假:

(1)、2006年8月8日12:30—15:40分以及20:05—21:20的审讯笔录与审讯录像完全不同步,内容涉嫌造假。

(2)、2006年8月8日22:35—01:05翁其峰在审讯念斌的同时,还在向证人刘福珠调查;

(3)2006年8月9日10:30—11:00分,翁其峰在刑侦大队审讯念斌的同时,还在澳前村向陈炎娇、丁云虾调查。

(4)2006年8月9日15:40—16:45分,翁其峰在看守所审讯念斌的同时,还在南赖村向丁云虾调查。

(5)2006年8月9日23:10—23:40分,翁其峰在刑侦大队审讯念斌,但平潭县看守所提讯证显示,念斌早已于2006年8月9日下午17:50分被送回看守所,翁其峰等人不可能在刑侦大队审讯。

(6)2006年8月10日9:30—10:30分,翁其峰在刑侦大队让念斌辨认,但平潭县看守所提讯证显示8月10日这一天下午17:10分才由丁元华将念斌提出,并于当日下午18:10分还押。翁其峰让念斌辨认的时间念斌正在看守所,不可能到刑侦大队辨认。

(7)2006年8月18日16:00—17:20分翁其峰在看守所向念斌宣布逮捕,同时还制作了审讯笔录,审讯时间1小时20分钟,但看守所提讯证记录的提审时间只有40分钟,翁其峰的审讯笔录明显是虚假的。

2、侦查人员涉嫌对念斌刑讯逼供

(1)念斌每一次庭审都喊冤,供述和辩解自己遭受刑讯逼供

自案件到福州市检察院之后,便开始不断陈述、辩解和控告游经飞、翁其峰逼迫自己认罪,并对其实施了“隔山打牛”的刑讯逼供;

(2)朱文胜出庭证实其与游经飞等人审讯念斌过程中念斌“咬舌头”。

朱文胜证实游经飞等人于8月7日下午在平潭县公安局审讯念斌,审讯一直持续到8月8日凌晨3点左右,在游经飞等在场三人“思想教育”下,念斌咬伤自己的舌头,当时的场面“血淋淋”的,还叫来了医生对念斌进行救治,给其打吊针并戴上牙套。

(3)审讯录像证实念斌在录制口供前咬伤自己的舌头

从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审讯录像可以看出:(a)念斌确实“咬了舌头”,说话含糊不清;(b)审讯人员明确说到念斌“咬舌头”受伤;(c)念斌在审讯录像中不断用手捂住两侧肋骨呈痛苦状,证实了念斌两侧肋骨受到刑讯的陈述;

(4)朱文胜等人不能对念斌“咬舌头”做出合理解释

朱文胜出庭作证其与游经飞等人对念斌进行“思想教育”过程中“咬舌头”,但不能对自己实施了怎样的“思想教育”才导致念斌“咬舌”出现血淋淋场面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更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念斌进行“思想教育”没有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

(5)朱文胜、游经飞等人对念斌的审讯非法

朱文胜、游经飞等人对念斌审讯应当依法制作笔录,但他们在深夜对念斌秘密审讯,没有律师或与之无关的见证人在场,不依法制作讯问(询问)笔录,不录音不录像,不留任何痕迹,完全在秘密环境下秘密审讯,并造成念斌身体上的伤害,其行为违反刑诉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是非法审讯行为。

(6)朱文胜、游经飞等审讯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对念斌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

念斌是一个普通人,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如果念斌没有遭遇到足以超过比咬舌头更为痛苦的“思想教育”,是不可能去咬自己的舌头的,这是人之常情。朱文胜等人不能举证念斌具有违反人之常情的情况。

综上,念斌在8月7日下午至8月8日凌晨3时许受到了审讯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念斌的口供系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

3、审讯录像进一步证实了侦查人员对念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和造假

(1)8月8日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期间念斌被迫接受翁其峰指供

念斌多次陈述和辩解称,8月8日中午审讯时,自己刚刚受到刑讯逼供,身上的肋骨和舌头还在疼,翁其峰威胁自己如果不说就要抓自己的老婆一起冤枉。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己才被迫接受翁其峰对其指供,按照警察的意思去招供。经查阅8月8日的审讯录像,在第10分50秒之处出现了明显的中断。出庭接受质询的四名警察人员当庭承认该录像中断一个多小时,而该中断之处恰恰是念斌上述陈述的从不承认投毒到承认投毒的关键之处。

(2)确凿证据证实翁其峰在录像中断期间在场审讯念斌,但翁其峰当庭撒谎

2006年8月8日12:30—15:40审讯笔录明确记载审讯人员是高毅、翁其峰,记录人丁元华。翁其峰在2009年11月24日福建高院陈丰法官向其调查时也坚称“8月8日是我和丁元华审讯念斌,技术人员在旁边拍摄dv,没有开机,我们对念斌教育,到下午2点念斌哭了想要交代,才发现(录像)没亮灯,赶紧让(录像)开机”。在审讯录像中也可以确认翁其峰在录像开始后的十分钟至中断前就在审讯现场,录像中断之后也在审讯现场。这些铁证都证明翁其峰在审讯念斌时在场。

对于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期间发生了什么事情,涉案四名警察当庭作证:警察高某称自己“出去了”、负责录像的警察陈某称自己“关闭录像后去睡觉”、负责记录的警察丁某称自己“与翁其峰共同坐在审讯台前审讯念斌,翁其峰是否刑讯逼供你们去问他”,而翁其峰则称8月8日那天自己“在家睡觉”。

以上事实情节证实:

(a) 翁其峰公然在法庭上撒谎;

(b) 四名警察的解释十分荒唐不可信;

(c) 四名警察对本案关键情节躲避、闪烁,不敢正面回答问题;

(d) 四名参与审讯的警察故意关闭录像,并在此期间完成与念斌“串供”的行为,拿不出任何证据证实其对念斌进行合法审讯。

上述事实进一步证实了念斌被翁其峰等人强迫承认有罪的事实。

(3)在审讯中不断用“你老婆”暗示念斌,以此威胁念斌招供

在审查审讯录像中,我们发现侦查机关提交的两盘审讯录像,实际的审讯时间仅3个多小时,却频繁出现“你老婆”是否知道等提问,仅警察提问的涉及到的就达40多处。侦查人员不断向念斌提出“你老婆”这样的问话,其目的是提醒念斌老实交代,否则就会面临念斌所供述的“把你老婆一起抓来冤枉”的情况。以此迫使念斌作出完整的有罪供述。

(4)审讯录像与审讯笔录不同步

念斌审讯录像与审讯笔录完全不同步,进一步证明在8月8日中午对念斌审讯之前,警察已经与念斌“串供”完毕,并在该审讯前知悉念斌所做陈述的内容。例如:预审笔录的第一个情节是念斌到现场买布幔,顺便到吴老师店内批发香烟,店内有一“妇女”。该情节实际上出现在审讯录像近一个小时之处。审讯人员不可能未卜先知。对此,丁某当庭承认该审讯录像中断一个多小时,自己在正式审讯念斌之前就已知念斌供述的内容。

(5)念斌在预审中从未说过的话,被记录在审讯笔录中

在审讯笔录中有许多重要情节,都是审讯人员自己编造的,在审讯录像中,念斌从未说过这些话。例如:“这件事是我做的,是我在水中下了老鼠药”;“我将矿泉水瓶中水倒进煤炉边的提壶后,就拿着矿泉水瓶回到自己店中,……我走到丁云虾灶台前边,面对丁云虾灶台右侧有一只煤炉,煤炉上放一只铝制提壶,壶里有水,我就把矿泉水瓶中混合过的药水倒进去”。但这些念斌没有说过的内容都被记录在讯问笔录中,变成念斌的供述。

(6)念斌口供中关键事实和情节是审讯人员说出来的

例如:“下老鼠药”、 “锅”、“放在灶上的锅”、“矿泉水瓶”、“卖鼠药的老人”、水壶 “楼梯旁边煤炉上”等关键情节都是由审讯人员首先说出的。

例如:审讯人员讯问念斌如果辨认卖鼠药的老人“你还认得他吗”,念斌答“认不大清楚”,但在预审笔录中念斌的答话被记录成:“如果再看见我可能还会认识”。

又例如:审讯人员多次讯问念斌卖鼠药老人摆摊地点,念斌答:“平时摆哪我不……”,被记录成“路南边”。其实在审讯录像中,念斌从未说过“路南边”的话,反而是翁其峰多次提到“路南边”。

(7)审讯录像印证念斌所述游经飞等人在8月7日夜间到8月8日凌晨期间,教其承认“从水壶里投毒”

审讯录像的开始部分可见翁其峰对念斌说:“念斌,昨晚到现在领导们跟你怎么说的?你自己掂量一下,听进去了吗?是吧?”印证了头天夜里游经飞等人曾经教过念斌供述。

(8)审讯人员将鼠药放在念斌面前的桌子上,让念斌按照该鼠药的包装及特征说

念斌多次供述和辩解称,8月8日中午被审讯时,审讯人员将两指宽用透明塑料袋包装,里面有米粒和麦糠的老鼠药摆在其面前,让自己照着说,念斌供述中所描述的杨云炎鼠药特征就是这么供述出来的。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印证念斌说的这一情节属实:

(a)刘福珠的鼠药于2006年8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扣留;

(b)刘福珠的鼠药特征与念斌形容放在其面前的鼠药特征一致;

(c)审讯念斌的警察承认在8月5日审讯念斌之前就拿到了刘福珠的鼠药;

(d)念斌称其面前的桌子上放有刘福珠特征的鼠药,但审讯录像有意只截取念斌上半身,不拍摄桌子;

(e)审讯念斌完毕,审讯人员立即拿来“鼠药”让念斌辨认,但在录像中该鼠药均被侦查人员身子遮挡看不到,也未见侦查机关对该辨认的“鼠药”进行检验鉴定。

(9)念斌在“招供”后,因提到儿子、父母时哭泣,从未出现过“为自己毒害两名年幼的生命而懊悔痛哭”的情况。

翁其峰等警察称念斌在审讯中哭,是“为自己毒害两名年幼的生命而懊悔痛哭”,念斌则说他在预审中痛哭是因为受到了冤屈而万分难过,想到自己可能再也见不到家人,提到儿子和父母时忍不住痛哭。我们审阅了全部审讯录像,认为念斌有着普通人正常的精神和情感,如果他确实实施了投毒行为,他的哭就应该是“为自己毒害两名年幼的生命而懊悔痛哭”,但经审阅全部录像,念斌每一次哭都是因为提到父母、儿子,而不是为毒杀幼童而懊悔。

(10)对念斌审讯记录及审讯录像所透出的大量信息,尚需要有关预审、心理学和专门研究“自白的心理”的专家进行深入研究。

4、侦查机关将审讯录像采用“调包”的手段欺骗法庭

审讯人员在法庭上当庭承认其提交法院的审讯录像出现一个小时的中断,但在之前的多次法庭审理中,他们将标有相同名称但内容不同的审讯录像送往公安部鉴定,用公安部“未发现剪辑、整合”的鉴定结论证明其提交法庭存在中断的录像也是“未发现剪辑、整合”的,以此欺骗法庭。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已经正式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到公安部调取该用于检验鉴定的录像带,但法庭并未调取。为进一步揭露侦查机关涉嫌造假的行为,辩护人继续申请法庭到公安部调取该录像,以彻底查明真相。

综上,大量证据均证实,念斌在2006年8月8日凌晨3时许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在此之后所做出的全部有罪供述均系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

二、一审法院认定念斌投毒的“犯罪事实”全部都是虚构的

一审法院认定念斌有罪的全部事实看上去似乎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但如同“海市蜃楼”全部都是虚幻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鉴于该部分内容非常多,张燕生、斯伟江、李肖霖、张磊律师共同书写的《念斌案律师意见书》已有详细论述,故在此不赘述。

简要概括起来,主要辩护观点是:

(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念斌购买了杨云炎的氟乙酸盐鼠药

1、无任何人证、物证证明杨云炎销售过、念斌购买过氟乙酸盐鼠药;

2、无任何人证、物证证实杨云炎销售、念斌购买过具有本案包装特征的鼠药;

3、念斌供述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将鼠药摆放在桌上让念斌照着交待,念斌供述的所谓鼠药包装特征与刘福珠的鼠药特征相似,而与从杨云炎家搜查出的鼠药性质和外包装物完全不相符。辩护人认为,根据侦查人员当庭承认他们在审讯念斌之前就获取了刘福珠的鼠药,以及审讯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在审讯结束时立即将鼠药拿给念斌看的情况,可以印证念斌供述警察给他看鼠药样品让他供述的情况是真实的;

4、念斌供述的鼠药本案所有相关环节中均未出现过;

5、念斌从未说出过杨云炎的外貌特征,连基本的年龄特征都说不准。

6、检验机关在检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在做高浓度氟乙酸盐标样检验后,未见其清洗仪器和按照操作流程做“空白”,在该种情况下,检材(鼠药制作容器)的任何检验结论都是不准确的。

结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云炎销售了氟乙酸盐鼠药,也没有证据证明念斌购买了氟乙酸盐鼠药。

(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念斌在食杂店内投放、配置、存放过氟乙酸盐毒物;

1、念斌食杂店内的货架是所谓投放过整包高浓度鼠药的地方,并且货架上方的原始状态保存非常完好,没有经过任何清理,因此,店内货架是最该检出毒物的地方,但却没有发现一丝一毫的氟乙酸盐成分;

2、念斌店内餐桌是所谓念斌调制鼠药的地方,未检出毒物;

3、念斌食杂店内电话柜抽屉内是所谓存放鼠药的地方,但未检出毒物;

4、念斌食杂店通往丁云虾厨房的门内外及门把上没有检出毒物。

念斌食杂店地面曾经有所谓吹落的毒物,但念斌食杂店地面没有检出毒物。

结论:念斌食杂店内从来没有过氟乙酸盐毒物。

(三)没有证据证实念斌从自家店内潜入丁云虾厨房在其水壶内投毒

1、水壶,尤其是水壶嘴,是本案最高浓度毒物流入的入口,如果认定念斌从水壶嘴投毒的手段成立,则没有经过清洗的水壶是最该检出毒物之处,但本案却恰恰是水壶没有检出毒物。

2、在漆黑之夜从水壶嘴投毒,却不能在炉灶、地面检出毒物,只能证明该作案手段不能成立。

3、水壶里的水,是本案侦查人员最说不清的地方,从水壶里的水中检出毒物,只能怀疑是侦查人员造假结果。

结论:从水壶嘴投毒的手段不能成立。

(四)认定投毒作案手段却没有出现与该投毒手段一致的中毒结果

1、根据一审认定的投毒手段,并根据氟乙酸盐毒物的属性,丁、陈两家中毒轻重程度从重到轻的排序应当是:“俞悦、俞攀、俞涵、丁云虾、念福珠、陈炎娇”,其中俞涵、丁云虾的中毒程度均应超过陈家母女。但福建省立医院的医学诊断,证实丁云虾没有出现任何中毒症状,念福珠、陈炎娇均出现中毒症状。

2、本案实际出现的中毒结果从重到轻的排序依次是“俞悦、俞攀、念福珠、俞涵、陈炎娇”,丁云虾没有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俞涵年龄和体重都比念福珠小,摄入了比念福珠更多“毒物”的稀饭,中毒结果反而轻于念福珠,进一步证明毒物来源不是水壶里的水。该排列顺序与本案六人在7月27日食入鱿鱼的量有关,而与“水壶里的水”无关。

结论:认定念斌采取从水壶投毒的作案手段与实际出现的中毒结果完全不能吻合,构建念斌投毒的手段不能成立。

(五)所谓作案工具和鼠药去向子虚乌有;

1、作案工具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本案所谓作案工具在本案从未出现过,纯属子虚乌有;

2、在阿莲垃圾筐等扔掉鼠药之处,均未发现或检出毒物。

综上,从购买鼠药,到最后抛弃作案工具,一审法院虽然详细描述了念斌作案的全部过程,但这些事实都是虚构的,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能够证明念斌实施了上述行为。

三、念斌案暴露出侦查机关在本案中完整的造假体系

念斌案件历经七年,经法庭认真审理,暴露出侦查机关在该案中有一个完整的涉嫌造假的体系。他们在侦查活动中,不是尊重客观事实,从客观发现出发分析案件,而是从主观出发人为设定案情主线,对念斌采取刑讯逼供方式获取口供,在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中,按照主观设定的案情去拼凑证据,当拼凑的证据与实际调取的证据不相吻合时,便采取修改日期、隐匿证言等手段掩盖。

1、侦查人员与念斌无怨无仇,但2006年7月28日中毒死亡刚刚发生之日,在未发现任何犯罪证据的时候,平潭县公安局便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书》,违法将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因而埋下了侦查人员为完成“破案”任务而造假的祸根。

2、侦查机关对念斌食杂店进行勘验、检查,以及对念斌食杂店门上的“门把”提取、送检等活动全部发生在念斌2006年8月8日“招供”之后。但侦查机关故意将该侦查活动的时间提前到2006年7月28日,并体现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以使侦查和预审活动及相应的卷宗材料看上去更符合逻辑。

3、“门把”的提取显然是在念斌“招供”之后,门把实际检验结果的时间也晚于念斌“招供”的时间。但是,从“门把”上检出毒物,是将侦查方向转向念斌的合理性根据,因而侦查机关便将“门把”提取并检验的时间提前到抓获念斌之前的7月31日。这样,将“侦查方向”转向念斌就不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了“痕迹物证”基础。正因为此,才出现了“门把”《检验鉴定委托书》上8月8日的日期被涂改为7月31日的情况。该门把的《检验鉴定委托书》是翁其峰亲自填写、亲自送检,但他无法解释这些矛盾,只好当庭否认,并将涂改的日期行为推到“支队长”身上。

4、检验单位为配合“侦查需要”,昧着科学家应有的良心,在根本没有看到氟乙酸盐数值的情况下,违规做出门把上“倾向于含有氟乙酸盐成分”的《分析意见书》,为“侦查方向”锁定到念斌身上提供了理论依据;

5、对念斌实施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逼迫念斌按照侦查人员设定的“作案过程”招供,并通过念斌的嘴说出与所谓与现场证据吻合的情节。例如让念斌供出自己配药后手抓门把,——在门把上检出毒物;将卖鼠药老人在“路南边”的口供安到念斌身上,——让证人证实老人在“路南边”,并在该处将杨云炎抓获……等等,形成供证相符、证证相符、口供以及根据口供取证相符的合理性;

6、念斌口供同步录像出现中断一个多小时,其间是念斌从“不招供”到“招供”的关键之处。华夏物证检验鉴定中心经过检验认定了该录像出现“中断”。但侦查机关始终不承认该录像有“中断”,否认“剪辑、整合”,还采用张冠李戴的“调包”手段,将同一名称但内容不同的录像(甲)送往公安部鉴定,将录像(甲)的鉴定结论提交法庭,以证明提交法庭的录像(乙)“没有经过剪辑、整合处理”,以此欺骗法庭,用非法的手段证明自己没有对念斌采取刑讯逼供。

7、“水壶”是侦查机关造假的核心。除通过刑讯逼供让念斌承认“从水壶中投毒”外,侦查人员还通过非法手段将本案关键证人丁云虾、陈炎娇的证言从“鱿鱼”和“红塑料桶里的水”转移为“稀饭”和“水壶里的水”,然后再通过检验“水壶里的水”以及“高压锅”, “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完成认定念斌有罪的证据体系。

侦查初期,福州市局的侦查人员始终在深入查找鱿鱼等毒源,直到8月7日福州市局的侦查人员还在向丁云虾调查鱿鱼及两口炒菜锅的情况。但翁其峰却反其道而行之,从7月28日开始似有“先见之明”地以“分身术”方式向丁云虾等人调取了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稀饭”的证言。翁其峰本人亲自参与调查的陈炎娇7月28日至7月30日的三份证言内容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稀饭和鱿鱼,该证言与本案侦查机关所设定的案情完全相反。侦查员翁其峰明知该情节,而神不知鬼不觉地隐匿了这三份证言,另行向陈炎娇调取制作了三份“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的证言。彻底掩盖了“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与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之间的重大矛盾。

8、修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提取水壶、高压锅的日期,是理顺侦查机关破案逻辑关系的重要步骤。实事求是的说,我们相信福州公安机关在2006年7月28日到达现场的当日,就对厨房内的所有水源包括水壶进行了提取。在提取的150多件物品中,当然包括了水壶和高压锅。我们甚至可以大胆的相信,案发后在省公安厅的“指导”下,水壶和高压锅早已进行了检验,但并没有检出毒物。正如他们在法庭上作证时所说,大量物品早已送往福州公安局检验,然后根据案情需要再事后补填《检验鉴定委托书》。侦查人员为了证明“水壶”和“高压锅”是根据念斌供述之后才提取的行为,从而使念斌的口供更具真实性、使侦查活动的逻辑关系更合理。因而,他们多次出具证明称其是在念斌招供后立即赶赴现场提取了水壶和高压锅。但假的就是假的,事后造假总会出现纰漏,所以,才在法庭上出现了一系列(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日期与提取物品时间不吻合;(2)水壶和高压锅提取日期始终说不清楚;(3)实验室检验鉴定时间早于送检委托时间……等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

9、念斌从“水壶”内投毒,丁云虾、陈炎娇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稀饭”和“鱿鱼”,继而侦查机关从“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中检出毒物,是与念斌完成“投毒”完整过程向配套的证据系统中重要的环节,也是据此给念斌定罪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这一证据体系不是从客观发现到科学推理,而是从主观出发事先设定案情,然后拼凑证据的逻辑关系,因而就出现了在该物证提取、送检的重要环节上造假和掩盖事实的情况。

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与从水壶里投毒的口供、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场提取物证、送检、检验鉴定等一系列证据,从而完善了侦查机关认定的念斌从水壶里投毒的全部证据体系的构建。

10、找到一个卖鼠药的,让念斌投毒具有合理的毒物来源,才能将这个投毒案件画圆。因而,杨云炎这位七十多岁,说话语无伦次的老人就成了本案毒物来源的提供者。侦查机关在杨云炎家搜查到两包用报纸包装的老鼠药实物,并从其家中搜查出158个包装鼠药的塑料袋,如果他们相信念斌确实是从杨云炎处购买了氟乙酸盐鼠药,那么,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个固定念斌有罪的非常重要的情节!然而,侦查机关竟然对这两个重要物证“沉默不语”,不仅不直接送去检验,甚至连两包老鼠药和158个塑料袋的照片也不附入预审卷宗,使后续参与审查的司法人员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掩盖和淡化了杨云炎鼠药特征与念斌供述鼠药特征完全不同的重大矛盾。

11、侦查机关在发现杨云炎家里的两包报纸包装的老鼠药和包装塑料袋后,不对这么重要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反而“去简就繁、舍近求远”,将杨云炎制作鼠药的工具拿去做极其微量的二级质谱图检验!而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机关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又偏偏采取严重违反操作规范的方式进行检验,从而得出从杨云炎鼠药工具中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结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从杨云炎的鼠药工具中检出的毒物是来自实验室的污染!实验室的科学家并没有守住科学家的底线,他们配合“办案单位”的“侦查需要”,为加固这个造假的体系钉上了最后一颗钉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三夜的庭审结束了,最令人震惊的是念斌案这样一个被司法程序一次又一次杀头的案件,竟然是由一群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侦查工作随意、马虎、不负责任的警察制造出来的!一个看似“证据充分”的事实背后,竟然是由一个完整的造假系统所支撑!就像一个说谎者,从说出第一句谎言开始,就不断为这个谎言编造更多的谎言。侦查机关从错误的立案开始,走上了一条为掩盖错误而不断造假的侦查之路。更令人震惊和无法容忍的是,这些造假者们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导致的冤杀后果毫无愧疚,在法庭上依然谎话连篇,继续造假编造证言,不肯承认自己的错误。

几天的庭审事实已经水落石出,为认定念斌有罪而构造的虚假证据体系已经轰然倒塌,念斌是“福建平潭7.27案”中的无辜者,是我们公检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错抓、错判”的受害者,只有尽快纠正我们过去的错误,才是对错误程序中受害者的最好交代。

这是一个没有悬念的结论,请法庭尽快宣告念斌无罪,让念斌早日回家!在宣判前尽快给念斌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人身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辩护人:张燕生

                                            2013年7月7日

这么多名家关注念斌案

并认为念斌无罪

(2012-01-12 22:20:07)

《法律与生活》记者:郑荣昌

分类: 民权

我一直在关注念斌案,也一直在关注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及其助手公孙雪的工作,写过许多相关博客。我很早就提出,念斌是活着的聂树斌,中国承受不起再出一个聂树斌的哀伤。让我喜出望外的是, 17,张燕生律师居然组织了一个这么好的专案研讨会,有这么多这么重要的专家、学者、律师和媒体记者到会,他们都这么关心这个案子。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张燕生律师、公孙雪律师将这个案子做到了极致,甚至不需要做到这个程度,福建有关方面就应该知道念斌无罪了。令人愤慨的是,律师做到了这个程度,福建有关方面还是要将错就错,还是要用念斌的生命来换取他们头上带血的花翎!

下面就是到会代表的一个名录和我从代表发言记录(这个记录业经发言代表本人审核)中做的一个摘要。摘要后面是相关链接:搜狐对这次会议做的微直播、张燕生律师关于这次会议的图文并茂的博客《念斌四判死刑案,专家开会一致认为判决荒唐》、我的博客《旷世冤案,福建方面第四次判处念斌死刑》和《受难的念斌让我想到活熊取胆》。

这么多名家关注念斌案,并认为念斌无罪

接受邀请的学者、专家、律师和记者(陈瑞华和周泽临时有事未到会)

1、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3、张继宗 原公安部毒物鉴定处处长

4、潘冠民 原北京市公安局毒物检验室主任

5、王大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6、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7、刘昊阳 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博士、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安保系主任

8、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9、陈有西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

10、李肖霖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11、朱明勇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 律师

12、周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13、王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14、许志永 公盟负责人 律师

15、张燕生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16、高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17、公孙雪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18、段宏庆 财经传媒 记者

19、贺 《财新传媒》 记者

20、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 记者

21、李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22、刘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23 南方周末 记者

24、田国垒 中国青年报 记者

25、种静华 搜狐网 记者

26、张杰灵 搜狐网 记者

27、李建军 媒体自由职业者

28、马 香港大公报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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