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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大数据报告(2019-2021)
来源: 周化冰 李好  编辑:周化冰、李好   发布时间:2022-03-24 19:21 浏览次数: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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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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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和科技手段的不断革新,传统犯罪日益向网络空间迁移扩张,国家逐渐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网络犯罪具有跨领域、跨地域、难取证等特点,因此,防控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犯罪,关键一环在于对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定罪量刑。为适应新形式、新发展,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独立入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帮信罪自2015年起已入刑,但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名的案件并不多。2019年11月1日起,《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解释》)施行,帮信罪案件开始呈爆发式增长。为了解帮信罪的犯罪主体、定罪、量刑等基本情况,笔者搜集了2019年至2021年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法院办理帮信罪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分析数据,以期对广西帮信罪案件的审判实务情况进一步分析、汇总,为辩护律师办理广西的帮信罪案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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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一)
检索来源

本次检索样本来源于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检索地址:https://alphalawyer.cn/),笔者通过该检索系统获取了广西各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至2021年期间裁决的帮信罪刑事案件文书,作为本次研究的案例样本。






(二)

案例样本基本情况

在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中检索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筛选广西的刑事案件中最近3年的判决,共检索到帮信罪的公开裁判文书1173份,其中,一审案件1166件、二审案件7件。






三、2019年至2021年广西帮信罪案件数据分析

(一)
案件数量整体情况及增长趋势

根据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检索结果显示(最后检索时间:2022年3月14日),全国范围内2019年至2021年帮信罪案件判决数量共计22681件,广西帮信罪案件判决数量共计1173件,约占全国5.17%。

自2019年以来,广西的帮信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17件,2020年118件,2021年增长至1038件。这与全国帮信罪案件的增长趋势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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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至2021年,广西刑事案件判决数量共计70127件,各年度刑事案件分别为34290件、27958件、12423件。由此,近3年来,帮信罪案件所占广西刑事案件的比例约为1.673%,2019至2021年度占比分别约为:0.0496%、0.422%、8.355%。

2020年10月10日,全国范围内展开“断卡”行动、打击涉及手机卡、银行卡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在2020年底至2021年呈现了井喷式增长。据2022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度起诉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帮助提款转账等犯罪12.9万人,是2020年的9.5倍;据《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五个罪名是:危险驾驶罪35.1万人,盗窃罪20.2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9万人,诈骗罪11.2万人,开设赌场罪8.4万人。可见,2021年度全国帮信罪案件起诉的被告人总数已达全国前三,起诉人数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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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域分布情况

在1173份帮信罪案例样本中,广西14个地级市均有不同数量的帮信罪案件。帮信罪案件数量前五的地区分别为:桂林446件、河池107件、南宁88件、贺州72件、贵港68件。由于现代网络技术的进步,帮信罪等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罪名不再受地域限制,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网络覆盖全面的地区,帮信罪的案件数量明显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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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告人主体特征

01

被告人性别特征

目前,检索到的1173个样本案例中,犯罪主体均为自然人。共有1599名被告人因犯帮信罪被判处刑罚,其中,男性1479名、女性120名;帮信罪被告人中,男性占比约92.5%;女性占比约7.5%,与传统犯罪的被告人性别比例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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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近三年帮信罪案件被告人性别特征)

02

被告人职业特征

在样本案例中检索被告人的职业分类,可发现被告人的职业集中在三类:农民468人、无业人员297人和进城务工人员73人。可以看出犯罪主体集中在低收入群体,其涉嫌帮信罪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短缺或收入较低、工作不满意等。由于帮信罪的犯罪成本较低,往往仅需以其身份证件办理数张银行卡或电话卡等“租借”给他人,即可赚取一定利益,故收入偏低且经济压力较大的群体容易受到金钱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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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近三年帮信罪案件被告人的职业特征)

03

被告人学历特征

在样本案例中检索被告人的被告人学历情况,绝大部分帮信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小学文化的被告人174人,初中文化的被告人705人,高中文化的被告人114人。因此,在2019年至2021年审理的广西帮信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下的共有993人,帮信罪的犯罪主体呈现低学历的特征,对帮信罪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成为低学历群体犯此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04

被告人年龄特征

在检索到的1173件样本案例中,因犯帮信罪获刑的1599名被告人中共有79人的年龄无法查证,故本次分析予以剔除(样本案例中,有20件未公开裁判文书、38件公开裁判文书中未详述被告人的出生年月)。剩余1541名已知出生年月的被告人中,“00后”被告人有249人,占比约 16.16%;“90后”被告人有771人,占比约50.03%;“80后”被告人有399人,占比约25.89%;“70后”被告人有93人,占比约6.04%;“60后”被告人有25人,占比约1.62%;仅有4名被告人为“50后”,占比约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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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人的年龄分布情况来看,大部分帮信罪案件的被告人年龄在20-40岁之间,呈现出被告人年轻化甚至低龄化的特点。帮信罪呈低龄化趋势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本罪主要以互联网为媒介为其他犯罪提供帮助,年轻人能更快掌握网络技术、接触更多的互联网信息,因此,也更容易受不良网络信息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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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四)

帮信罪的行为特征

在检索到的1173件样本案例中,剔除未公开裁判文书的20件和公开裁判文书中未详述案情的3件,在可分析犯罪行为特征的1150件样本案例中,有1101件案件的被告人因提供了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而被判刑,占比95.74%,有45件案件的被告人因提供了电话卡等技术支持类帮助行为而判刑,占比3.91%,有4件案件的被告人因提供了广告推广类帮助行为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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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在帮信罪中最为常见。需要说明的是,帮信罪中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既包括提供个人银行卡,也包括提供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提供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平时常用到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五)

帮信罪的量刑情况

01

量刑情节的适用

在检索到的1173件样本案例中,主要的量刑情节及适用情况为:具有“自首”情节的361件,具有“坦白”情节的173件,具有“悔罪”情节的115件,具有“退赔退赃”情节的43件,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情节的385件。有77名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被认定为从犯,有6名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02

人身刑量刑情况

分析1173件样本案例,共计1599名被告人以帮信罪定罪量刑,剔除39人因未公开裁判文书无法进行数据分析,剩余的1560名被告人的量刑总体偏轻:有13名被告人未处以人身刑,即有0.8%的被告人单处罚金刑;207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占比13.3%;964名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61.8%;337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21.6%;仅有2.5%的被告人被判处两年以上至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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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一情况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方面是帮信罪案件的法定刑较轻;另一方面,帮信罪案件的被告人有较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帮信罪案件的被告人自首率、坦白率及自愿认罪认罚率较高,部分被告人主动在判决前退赃等。

03

适用缓刑情况

帮信罪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不高,可查明量刑结果的1560名被告人中,仅106名被告人适用了缓刑,缓刑适用率仅占6.8%。






(六)

帮信罪的二审情况

01

案件上诉率较低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至2021年的帮信罪案件共计1173件,其中,一审案件1166件,二审案件7件,帮信罪案件的上诉率仅为0.60%。

相较于其他侵犯国家安全、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帮信罪案件上诉数量较少,分析其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与帮信罪的犯罪客体及判决结果有较大关系。因帮信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通常不直接涉及人身安全,故帮信罪的法定刑比侵犯人身安全犯罪的法定刑轻;根据上述审判数据分析,75.9%的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容易接受刑罚较轻的判决结果,故帮信罪案件的上诉率较低。

02

改判可能性较大

在1173件检索样本中共有7件上诉案件,其中,1件上诉案件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3件上诉案件的二审结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判,改判率为42.86%,改判结果包括减少有期徒刑的刑期、撤销退赔部分及扣押物品处理部分的判决等。另有3件上诉案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在二审改判了前述罪名,但因案件仅有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故未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此可见,帮信罪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法定刑更重的罪名,需要综合案件情况全面判断。被告人家属可以尽早委托律师以确定辩护方案或判断是否上诉等。






(七)

帮信罪的案件审理期

通过对1173件样本案例的审理期限进行分析,可发现帮信罪71.01%的案件可在30天以内审理结案,23.59%的案件在31至90天内可审理结案。相对于其他罪名的刑事案件,帮信罪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

帮信罪较其他网络犯罪而言,客观证据较容易查明、固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事实部分的争议较小,故审理期限较短。帮信罪被告人家属可在合适时机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尽早从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方面争取较好的辩护效果,部分案件甚至可在一审法院审理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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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帮信罪争议焦点问题

虽然,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均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适用仍存在诸多争议,比如主观明知的范围、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其他罪名的区分等。

01

何为“明知”

在我国《刑法》中,“明知”是对犯罪主观内容的表述方式之一,属于犯罪主观方面中的认识因素,是故意的一般构成因素,而在分则罪名中具体适用时,“明知”则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特定构成因素。通说观点认为,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类型,无论是电信诈骗,还是网络赌博、洗钱等,只要具有“概括的明知”即可。概括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售卖的银行账户等将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虽然不能确定该种信息网络犯罪的具体类型,但仍明显违反审慎注意义务,放任他人使用其售卖的银行账户、电话卡等。

在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采用推定规则。《帮信罪解释》第十一条列举了可推定为明知的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除《帮信罪解释》所列举的情形,在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是否明知的认定,应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文化水平、操作次数和时长、具体方式手段、既往经历等审慎推定。

02

何为“情节严重”

构成帮信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外,还要求其为犯罪所提供的帮助行为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帮信罪解释》第十二条列举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二》)第九条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帮信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03

如何区分帮信罪与其他罪名

帮信罪的本质是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定罪量刑,自“断卡”行动以来,涉“两卡”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帮信罪与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的区分问题。

在涉“两卡”刑事案件中判断被告人构成帮信罪还是其他罪名,应从其具体犯罪行为综合考量。一是如被告人除了向他人出售银行卡或者电话卡外,对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是否形成了通谋,如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与他人通谋了其他犯罪且参与了后续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仅构成帮信罪。二是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等且收取相应费用的,则可能成立其他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是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具体参与了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包括与他人通谋、直接参与、分工负责部分工作或分赃的,则可能以他人所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若有证据查明被告人向不同对象分别提供了多张银行卡或电话卡,并被他人分别用于实施不同的用途,可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综合评价,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以帮信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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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帮信罪刑事判决的参考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及相关案件激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犯罪中难以彻查犯罪链条各环节的现实难题,同时又使网络犯罪各环节的行为人均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2019年至2021年广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决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广西帮信罪的被告人群体呈低龄化、低文化水平等特点。目前,广西帮信罪案件的判罚总体较轻,有期徒刑的量刑刑期均不高,且认定自首的比率较高,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量刑结果,使帮信罪案件呈现量刑轻量化的特点,这与全国其他省份的判罚尺度大致相同。我国《刑法》虽就帮信罪设置了单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此罪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

目前,帮信罪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仍较低,律师应结合被告人是否初犯、有无前科、文化程度高低等,为确无再犯罪危险的被告人尽力争取缓刑,以期在每个案件中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整体效果。

广西近三年帮信罪的判决数据突出反映了一个现象——涉“两卡”类帮助行为在帮信罪案件中的占比较大,99.65%的被告人因提供了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或电话卡而涉嫌本罪。有的被告人认为自己的支付结算账户或电话卡与其他私人物品无异,可以随意“租借”给他人并赚取一定费用;有的被告人则是碍于亲友情面、无法抵御蝇头小利的诱惑,而招致牢狱之灾。此类社会问题的突显,反映出我国在厉行“断卡”行动的同时,应注重对帮信罪的普法宣传教育。有计划地针对农民工、在校学生、社区居民等群体开展普法宣讲活动,充分强调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抵制违法利益的必要性,将有利于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帮信罪的法律认识从而降低本罪的发生率。

现阶段,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现象依然严峻,我国将继续保持对涉“两卡”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不排除司法机关日益从严、从紧处理帮信罪的可能。帮信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需要辩护律师基于每个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如犯罪嫌疑人因涉帮信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家属不可因帮信罪的法定刑较低而掉以轻心,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尽快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律师的尽早介入有利于案件后续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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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皮勇:《新型网络犯罪独立性的教义学分析及司法实证》,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0

2.方玉杨隽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及量刑》,载《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35期;

3.陈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适用问题》,载《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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