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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欺凌:说说施暴者、监护人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来源: 作者:周化冰、庞雅迪  编辑:周化冰、庞雅迪   发布时间:2024-05-05 02:33 浏览次数:992 

近日,网络视频疯传广西南宁发生的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引起全国关注,群情愤概。视频内容为2024年4月18日下午放学后,南宁某中学初中部的两名学生以归还手机为由,带另一名学生至附近一公园,协同多名外校学生对该学生进行欺凌,并录制视频。该事件引发后,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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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事件频频发生,屡禁不止,时刻牵动着人们紧张的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校园欺凌的定义,可能涉及的罪名,校园欺凌中施暴者、监护人及学校的法律责任方面,对校园欺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有益的进路。

一、校园欺凌现象概述

在南宁某中学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前不久,河北邯郸也发生过校园欺凌的恶性事件。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名初一学生王某某遭到了三名同班同学的杀害,并被掩埋在一处废弃的蔬菜大棚内,网传被害者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欺凌。三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均在12至14周岁之间,目前已被刑事拘留,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此前,还发生过“山西介休13岁男孩被逼吃粪便事件”、“四川绵阳13岁女生被扇耳光事件”、“安徽省歙县女生厕所欺凌事件”等校园欺凌事件。

2017年,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中南大学社会风险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指出,语言欺凌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按照校园欺凌的方式进行分类,语言欺凌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关系欺凌、身体欺凌以及网络欺凌行为,占23.3%。

201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数字背后:结束校园暴力和欺凌》报告指出,校园暴力和欺凌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报告发布前的一个月内,约有32%的学生遭到至少一次的欺凌,其中约33%遭到身体欺凌。

该报告指出,遭受过校园暴力与欺凌的儿童,在自我认同上感觉更像是一个外人。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时常会产生孤独感、无力感,并且频繁缺课、受教育效果差、考试成绩不理想、过早辍学。遭受校园暴力和欺凌的儿童甚至会产生报复心理,既是校园暴力与欺凌的受害者,又是实施者。

校园欺凌现象高发,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遇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对生命缺乏敬畏。有的未成年人意志薄弱、自控能力差,容易受到同龄人的影响,成为校园欺凌的帮凶;还有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善于模仿、容易在暴力色情作品的影响下,成为欺凌同学的不良少年。遏制校园欺凌现象,刻不容缓。

二、刑事法框架下的校园欺凌

(一) 校园欺凌的定义与类型

“校园欺凌”又称“校园霸凌”,一般指在学校环境中发生的,学生之间的一种故意且具有伤害性的行为。“校园欺凌/校园霸凌”和“校园暴力”均可以对应英语中的School Bullying,但在指代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校园暴力”一词的指代范围更广泛,既包括殴打、残害、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又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或心理暴力。有的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既可以发生在学生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师生之间、在校学生与校外人士之间,而“校园欺凌/校园霸凌”一般指学生之间发生的欺负、凌辱行为。

校园欺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欺凌者带有恶意,是故意为之;2.欺凌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力量/权力不对等;3.欺凌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校园欺凌的主要类型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和性欺凌。身体欺凌指直接的肢体攻击,如殴打、推搡;言语欺凌指当众恐吓、辱骂,给受害者起带侮辱性的外号的行为;社交欺凌指对人际关系的操纵,孤立或排斥受害者、散布谣言、暗中贬损受害者的声誉或社会地位的行为;网络欺凌指利用互联网及社交媒体来传播谣言、八卦,发送辱骂或侮辱性信息;性欺凌指对他人的性别特征、性取向进行贬低、攻击或威胁,“开黄腔”、“造黄谣”、“荡妇羞辱”是典型的性欺凌。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就是专门为了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及校园欺凌中的性欺凌而制定的重要文件。

(二) 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罪名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校园欺凌恶性事件,校园欺凌施暴者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诽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而施暴者的监护人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窝藏、包庇罪等。

01 殴打或故意伤害、杀害他人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2 侮辱、谩骂他人、开黄腔、造黄谣的,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03 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强奸、猥亵妇女或儿童的,可能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明知孩子犯罪而帮助其藏匿、逃跑或作假证明包庇,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对于监护人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校园欺凌中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不加制止的校园欺凌极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欺凌中的施暴者常为未成年学生,其在实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欺凌行为时,很有可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总结如下:

1.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对所有类型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2.年龄介于十四至十六周岁之间的人,若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3.年龄介于十二至十四周岁之间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即使校园欺凌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施暴者也有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因校园欺凌行为导致正常教学秩序被扰乱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采取多种方式威胁、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的,如“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施暴者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权,如名誉权、肖像权等,受害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四、校园欺凌中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中施暴者的监护人负有对其加以管教的法律责任。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也要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若施暴者的欺凌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监护人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校园欺凌事件中施暴者或被害者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则有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改)》(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若校园欺凌行为是监护人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的,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若施暴者构成犯罪,而监护人帮助其藏匿、逃跑或作假证明包庇,则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监护人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参与到校园欺凌中来。

五、校园欺凌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学校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若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则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满八周岁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筑牢防线,守护明天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伤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3286人,起诉侵害未成年被告人67103人,对涉罪未成年人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一体落实“保护、教育、管束”理念,对于罪行较重、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批准逮捕26855人、提起公诉38954人;对罪行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依法宽缓处理,不批准逮捕37854人、不起诉39930人、附条件不起诉3.1万余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及治理的重视。尽管不是所有的校园欺凌都会演变为违法犯罪,但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现象对催化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面对当下校园欺凌的严峻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表现为学生之间的冲突,但校园欺凌的根源往往更为复杂。它可能涉及到家庭环境、社会文化、学校氛围以及个体心理状态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应对校园欺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库和从业禁止制度、推进法治副校长制度和加快建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等多种方式进行防治,结合社会各界的力量,筑牢防线,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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