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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化冰:为药家鑫律师“激情”辩护
  发布时间:2011-03-25 14:56 浏览次数:11556 

为药家鑫律师“激情”辩护

                
                         周化冰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于
323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药家鑫为“激情杀人”,不料竟招致网上骂声一片。浏览着网上的留言,顿觉悲凉,慢慢的我不再移动鼠标了……十多天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还特别展示两本书,一本是1984年版《法律汇编》,另一本是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藉此让大家从一个侧面看到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更是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只要看一下针对药家鑫辩护律师汹涌的留言,你便会觉得其实这么多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并未提高多少。

在有一些人看来,被告人都是“坏人”,为“坏人”辩护的人也好不到那里去,至少有些反感。问题是深陷牢房、势单力薄的“坏人” 在遭到强大的国家机关指控时的需不需要辩护,应不应该辩护?其实,辩护权并不是律师的权利,而是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律师不过是帮助被告人更好的实现自己的辩护权而已。有没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这已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民主正义的标志。试想,如果一个国家制度变成一无所有的人、穷凶极恶的人,或者有钱有势的人认为是这样的人都被剥夺受辩护的权利,你会作何感想!时下许多人常常把伏尔泰的这句话挂在嘴边:“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这无疑是民主社会公民实现自己话语权的自然状态。那对于关乎人的生命与自由的辩护律师的话语权我们又为何不能尊重呢?过去,即便是祸国殃民的江青也要指派律师为她辩护,即便是灭绝人伦,人神共愤的日本战犯也有律师挺身而出。辩护是法制社会题中应有之意。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运载正义的过程中收取对价,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在药家鑫案中,其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他的当事人作“激情杀人”的量刑辩护,其辩护策略是否得当,辩护观点是否成立,法官是否采纳我们姑且不论,但辩护是法律赋予被告人不折不扣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对其辩护我们应予足够的宽容与尊重。

“要我决定接受这个案子,摆在面前就只有一个日程——就是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这是美国哈佛大学终身教授德肖微茨的辩护取向。当然,德肖微茨的辩护取向不符合我国国情。“三个至上”是我国司法的指导思想,律师在办理一些所谓敏感的案件中往往也要顾全大局,以构建和谐社会。且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更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行业最具风险的职业,这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自1997年至今,已有几百名律师因此锒铛入狱,特别是李庄案件后,许多律师更是对刑事辩护望而却步。

但在法治社会中又必须由律师去对抗公权力以保持司法系统生态平衡。而且,律师的社会地位往往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的程度,如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竟遭受许多公众的不满及铺天盖地的暴力性语言的攻击,那么,即使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然不能列为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正因如此,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积极推进法治化进程,任重而道远!

辩护是律师行业的生态。辩护观点的对错,辩护技巧的高低是律师执业能力和水平问题,律师在法庭上依法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应受到追究,更不应遭受偏激的口诛笔伐。说实在,律师也是普通公民,也有七情六欲,同样对被告人的罪行深恶痛疾,对被害人遭受的不幸深表同情,但不管如何大家都应尊重被告人依法享有受辩护的权利。药家鑫案中,律师在履行职责所作的“激情”辩护并没有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其“激情”辩护并没有超越刑事辩护的界限,不应招致公众的苛责。

律师,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胡乔木如是说。也许,这也是目前对辩护律师最好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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