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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述评: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发布时间:2011-04-23 12:05 浏览次数:5159
陈有西述评: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2011-4-22 11:25:49
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陈有西 李庄案终于阻击成功。这是法治中国和人类良知的胜利。 感谢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出庭律师,感谢全体辩护律师顾问团的专家和律师。我们组织的这场法治战役,没有辜负广大人民的期望。 清晨我从上海办公室驾车回杭州办公室,车过嘉兴,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从北京来电,他说控方撤诉了。他告诉我是大哭一场后才给我来电的。我一边驾车一边流泪。不去管不断响起的手机来电。我们是为法治中国而哭。 其实更要感谢的是,重庆的一些良知未泯的法律人。法院和检察院最后守住了中国法治的底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去掉了一个合同诈骗的罪名。法院听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他们发出了中国法官应当有的正义的声音。中国的司法站起来了。 有的朋友担心他们还有什么名堂,还会补充侦查其他漏罪。不会。重庆专案组和公安局已经再也没有机会了。李庄去重庆只办了一个龚刚模案,只去了三次五天,已经判了一年半的冤案,他们再也找不到任何的借口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检察不得重新起诉;法院不得重新立案。中国已经有法可依。重庆不是独立王国。 必须追究重庆公安局故意构陷冤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必须追究他们专案组的决策者和李军等承办人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平反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不应当再如此麻木和熟视无睹。否则无以惩戒那些违法乱纪者。他们以后还会继续荼毒百姓。这种现象不只是重庆有,其他地方照样有。安徽池州我现在在办的另一冤案,受政府安排,公安查私刻公章不成立,就查合同诈骗,诈骗不成立就起诉挪用资金,我们辩护后挪用资金不成立,二审检察院连忙要求休庭,一审的公安居然来查隐匿会计账册罪。我们的公权力的裸奔,早已经是肆无忌惮。中国的法律原则,早已被强权蹂躏成破布。 这是一场捍卫法治的大战役,这是检查中国二十多年启蒙和普法成就的大考试,这是未来中国走什么路的重要抉择的关口。朝野的人们,都要认真思考这个大问题。 谨以一个中国公民的身份呼喊: 中国法律人的良知万岁! 中国法治万岁!
李庄漏罪案法庭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2011年04月22日10:26华龙网张一叶 等
4月19日,李庄在庭审现场。新华社发 4月19日,李庄在庭审现场。当日,备受关注的原涉黑案律师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李庄被指控涉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新华社发 华龙网4月22日9时33分讯 (数字记者 张一叶、阙影、庞可)今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检方的撤诉申请进行评议 。 华龙网4月22日10时25分讯 (数字记者 张一叶、阙影、庞可)经过近一小时休庭后,10时21分,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布,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10时21分,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10时23分,法庭宣布闭庭。
李庄案撤诉 检方如是说 华龙网4月22日15时50分讯(数字记者张一叶、阙影、庞可) 今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宣布准许检方撤回李庄漏罪案的起诉。为何撤回起诉?今日下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据我们了解今天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被告人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的起诉,是否属实? 答:属实,我院于2011年4月22日上午当庭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交了撤回对被告人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起诉的决定,合议庭已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问:请问撤回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准许后,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问:既然你院已经对李庄漏罪案提起公诉,为何又撤回起诉? 答:我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问:对辩护方提供的新证据,你们是否进行了核实? 答: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们对该新证据已发表质证意见,并在休庭后再次认真核查了该证据。我们发现该新证据与原指控李庄有罪的证据产生了矛盾。 问:你院将本案撤回起诉,会有什么影响? 答:我院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1 共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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