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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认罪”背后的真相 发布时间:2011-12-25 10:29 浏览次数:6663
陈有西:李庄“认罪”背后的真相 2011-12-24 11:30:45
陈有西:李庄“认罪”背后的真相
[陈有西按]李庄终于说出了真相。 李庄第一季的时候,北京就有一些“高尚”律师说不齿于与李庄为伍。二审认罪时,李庄是声誉最低的时候,有的人斥他为软弱,有的领导称其为咎由自取。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们坚定地为他辩护,李庄认罪当天我就发文说了李庄认罪是假的。是一场戏。但是我们当时没有权力说出真相。 李庄二季的时候,李庄再次被起诉,我知道他们的意图。他们害怕李庄出狱后会说出认罪交易的真相。因此,我要打破他们的计划。不让李庄说,我来说。我在《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基本上透露了李庄认罪的真相。斯伟江律师没有看懂意图,以为我真的不想练了。写了《李庄案,不要轻言放弃》,结果我们请他勇敢地站到了前面。斯杨没有辜负大家的期望。通过二季的广泛公开化的揭露,李庄认罪的真相基本已经揭开,但是很多话,我们还都是欲言又止的。各地演讲中,我很少谈李庄。我当时只说,总有一天,李庄自己会说出真相的。 今天,他说了。同时,我把一直没有公布的《悔罪书》原件,也公布出来。在今天,我要迟到地表态,佩服《潇湘晨报》的记者的关注和这种高超的职业敏感性。如果没有华龙网根据法庭录音的整理公布,没有《潇湘晨报》记者的通宵发疑解读,这封信不会这样有戏剧性地当时就引起全国的轰动。 李庄应该给全国律师一个交代。因为这个错误的技巧,虽然换来了二审的开庭的公开化,但却曾经如此之深地伤害了全国律师的形象。李庄自己已经有了深刻的反思。这除了策略因素,公权力的无耻,还因为李庄个性的过于自信和强悍,过于相信自救的能力。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下,他还想玩弄重庆的公、检、法。结果把自己的声誉玩进去了。我当时是既愤怒、又充分理解他的。我一直在所有场合为他的声誉辩护,但是内心一直无法原谅他的错误决策。 如果没有他的认罪,全国政协有关部门、全国律协、司法部,当时都可能公开为他说话了。也不会有后来高层对他的不利的示意,也不会有司法部的全国负面通报,不会有最高法院领导的表态,也可能不会有他的最终定罪和律师执照的吊销。 但是,当时他的信息完全被封闭了,他以为已经没有人能够帮他,以为重庆真能够一手遮天。以为只有自己能够救自己。他不知道我和高子程已经把他的事情向全国公布,不知道全国有那么多人在关注帮助他。所以我当时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连李庄这样精通法律、如此精明强悍的人都会这样上当,我们国家的法律,真的是无法保护一个被故意冤屈的普通人的。 今天,李庄已经以篾视强权的大无畏精神,交出了他的一份完美的人生答卷。他是最终人格的胜利者。历史对弄权者的清算,早晚会到来。因为中国的法治洪流浩浩荡荡,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我们一定能够看到这一天。
受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会议精神的鼓舞,今晚向大家说说
“认罪”背后的真相 ——一篇不应删除且删不掉的博文
李庄 “李庄事件”,大家最关注的,甚至也是很多法学家想急于搞清楚的,可能就是二审“认罪”背后的玄机了,即“藏头诗”的由来。其中的秘密也到了该说、非说不可的时候了。出狱后,没有马上讲,主要是一些特别重要的证据还没有到手,若提早暴露,怕打草惊蛇,功亏一篑。现在好了,能搞到的证据都搞到了,没有搞到的,也希望不大了,起码,短时间内无法搞到。 来日,国家机器一旦启动,“李庄事件”中那些应有的、客观存在又无法抹灭的、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的一切证据,均可轻而易举归案。那时,“李庄事件”、以及引发该事件产生的真正“诉辩交易”的全部内幕,也就彻底大白于天下了。 一、完全中国特色式的“诉辩交易” 外界所称的“诉辩交易”,其实是西方国家的一种刑讼制度,它是指开庭前,控方掌握被告证据来定罪的铁证较少甚至没有,如继续搜集,又很困难,为了指控不被法庭驳回,控方向律师保证,与法院协商,被告人认罪可得到从轻处罚,其主要方式是控方与律师在庭外达成妥协。 但“李庄事件”中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目的等,与上面描述迥然不同。其实,真正值得回味,令人瞩目的应当是抓捕本人之前,那个完全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 早在我被抓当天,交易就已开始,且这种交易贯穿于“李庄事件”的不同诉讼阶段。 从被抓现场,与警方争辩,警方就告诫:端正态度,可从轻处理。押往重庆之后,专案组连夜审讯:大三长(市公检法领导)已经开会拍了板,必须定你罪!……就凭你这态度!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警察就不干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开动起来,可以将任何人碾的粉身碎骨……你记住,在中国,没有警察做不了的笔录……但只要态度老实,也可以从轻处理……”。 一审开庭前,高子程、陈有西律师第一次会见我,高就转达了法庭的交易条件:只要态度好点,认个错,配合庭审,可以建议北京司法机关内部处理,免于刑罚。我当即让高律师转告法庭:我不但无错,而且有功,往大了说,为法制进步,往小了说,提醒他们,以后刑讯逼供悠着点,不要把人家打出外伤。这些话,在接受中青报采访时对记者说过,“奇文”发表后,对专案组说过;在法庭上也说过。由于拒不认错,“诉辩交易”失败,才有了一审时的“咆哮公堂”。 二、认罪真相 2010年1月8日宣判后,回到看守所,我一气呵成了近万字的《上诉书》,对一审判决逐字逐句地进行了驳斥,当时愤怒之情皆化作文字烙印在纸上。 2010年1月17日是个星期日,一审审判长来到看守所,催促递交上诉状,我说,最后一天的期限不是18号吗?你们明天再来吧。但看守所领导在一旁帮腔:人家大老远来了,今天就给他吧。审判长也恳请,既然都写好了,现在就交了吧。审判长还给了我两盒重庆最贵的“天子”香烟,犹豫之后,我交了《上诉书》。 由于与世隔绝,高度封闭,没有任何人可以商量,一切只能凭我一个人去分析、判断、决定。回到监室,我考虑了很多: 1、按目前重庆速度,肯定一周之内书面审理,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迟超不过10天; 2、要紧的是,被抓当天,我将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和两部手机(诺基亚、酷派),藏在了龚刚模妻子程琪就医的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它们可是我无罪的铁证啊; 当时的程琪,乳腺癌晚期,术后已扩散到肝,我清楚记得,抓我之后,进入电梯前,听到她一声惨叫:你们这是干什么啊!难道录像被发现、发生争抢?程琪生死未卜,录像设备是否被发现?影音资料是否已复制?是否已经送交有关领导和有关机关? 3、高子程会见时告诉我,他曾携公证处人员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寻找程琪和录像,但人去楼空,程琪生死不明,去向不清,录像及设备无从查找。 4、假如继续像一审那样强烈对抗,最终结果无非是“大三长”早已书面审理好了的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绝不会开庭,绝不会再给我一个揭露真相的舞台。也绝不会再上演证人不出、证据不出示的闹剧了。一定要打破他们既定的“八字方针”; 5、整个一审的司法程序完全乱了,所有机关和人员都不按套路出牌,都是为了急于完成一个既定任务。自己必须改变一审战术,这是唯一选择,一切应围绕着“尽快出去找到录像”而行,唯此,冤案不攻自破; 6、已递交的上诉书,坚决不撤回,另用“藏头诗”的形式再写一份认错的“检讨”,立此存照,出去可以凭此说明真相,也给自己、给案件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战争年代、反右、庐山会议、文革,不是有很多这样以退为进、低头认罪的例子吗; 7、“低头诈降”,能够极大地挽回法院一审中失去的面子,也能诱发二审开庭,法院定会公告天下:“李庄认罪了”,这样,既彰显抓捕律师无错,还可使我名誉扫地;又赢得舆论支持; 8、如二审开庭,肯定会弥补一审漏洞,马晓军及其他证人甚至都有可能出来,通过询问证人,还原事实真相,或许还能打动有关高层动了恻隐之心,起码宣判缓刑,(甚至无罪)尽快出去找到录像,是当务之急; 9、“低头诈降”,名誉肯定受损,但从长远看,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是第一要务,否则,程琪死亡,录像将石沉大海;(半年后得知,程琪在我被抓后不久,即已离开人世,陪床女也下落不明) 10、最终,促使我痛下决心的动力是刑诉法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否认错与是否有错,是两个概念,先出去拿到录像再说。 以上,是我那几天围绕着录像,寝食难安思考的主要问题,也是我最终做出“诈降”决定的心理变化轨迹。 事不宜迟,一定要在二审书面维持原判之前行动,2010年1月22日,即着手写《检讨》——“藏头诗”,同时,向警方传递信号:愿意继续商谈一审开庭前法院提出的条件,“承认错误免于刑罚”。在交谈时尽量流露出二审不愿开庭,怕声誉受损的心态。 马上,这一消息引来警方高层浓厚兴趣,公安局一位主要负责人立即来到看守所,对不起,要为这位领导名字保密,因为,二季后,押送我去南川监狱当天,他来看我并为我送行,还带来一箱子熏肉让我吃,看着我狼吞虎咽的样子,他留下了眼泪,哽咽着说:李庄,是条汉子!陪同前来的监管总队领导为他递上了纸巾,甭管这位领导当时是出于同情还是惭愧,我答应过他,为他的名字保密。我觉得,我们应当对事不对人,他也是为了工作。 言归正传,他看了我写的大而空的“检讨”后说:你只写会见时受到监视怎么呵斥警察、如何大吵大闹、如何增强了被告人的对抗心理、如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认罪啊,如果想尽快出去,认识要再深刻一些,把起诉指控的事实写上,另外,你上次写的《上诉书》太尖锐,要修改一下,语言再平和一些,如果我们相互配合,缓刑应当不是问题。 一不做二不休,改!时至2009年1月23日深夜,看守所、监管总队、公安局三级领导都在办公室等待,我回到监室重新修改,共计修改三次,来往于管教办公室和监室之间。 经反复修改,将《检讨》变为《悔过书》,再变为《悔罪书》,将“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变为“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判决……”,最后,又将起诉书指控的四起所谓犯罪事实,照葫芦画瓢抄在“藏头诗”第三条之中。但万变不离其宗,首尾第一个字不变。 最终定稿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宣判,经过了几个刑事诉讼程序,对我思想触动很大……缺失了一名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给打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浪费了极为宝贵的司法时间。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是靠伪证可以推翻的……非常明显的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对我来讲“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是一个人应当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上述六条,首尾相连“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 三、二审开庭前 警方(还是那位领导)反复看过修改后的“悔罪书”,没有发现任何破绽,终于同意了,在管教办公室,双方再次开始谈判: 警方:你写了《悔罪书》,说明了你的态度转变,但判你无罪,我们没有绝对的把握,判缓应该没什么问题。 李庄:我们还是按一审法官原来说的办吧“免于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内部处理”。 警方:一审时本来是想给你这么办,可你在一审的表现太嚣张了,你哪里是在受审啊,简直是在审我们,全国人民对你意见可大了,法学家们都批判你,原来不是给你看了吗(下载了17份指责我的匿名网民评论)。 李庄:你们能不能再找出17份以外的评论让我看看。你想啊,任何一个没罪的人被抓起来,态度能好得了吗? 警方:一定要认清大形势啊,你一审的表现太恶劣了,还有那个陈有西。 李庄:我和我的辩护人所说的一切,都经得住法律检验,可你们的一审漏洞太大。 警方:李庄啊,你知道为什么人没有老,牙齿先坏了,可舌头到死也是完好的吗? 李庄:你说的对,咱们可是有言在先,不管什么方式,得出去, 警方:没问题,实在不行,我们给你办“保外就医”。 李庄:那你们现在就给我办吧,不用二审了,只要尽快出去。 (看守所领导插话:现在办理保外就医很严啊。我说得了吧,我在全国各地办了很多保外就医,很多公安局知道错了,逼着当事人办,而且还协助当事人伪造病历呢,不就是抓错了人,自己找个台阶下嘛。) 警方;外界都知道有二审了,程序还是要走的。 李庄:好吧,尽快结案,宣布缓刑,立即释放,你们转告法院,可以用最重的缓刑,判三缓五也无所谓。 警方:好吧。实在不行,再“保外就医”,这个我们说了算。 李庄:如果判缓,二审就不要开庭了,耽误时间。 警方:好,我回去协调一下。 李庄:看来,在重庆,还是公安说了算啊。 警方带走了“藏头诗”,天亮后,这个消息不胫而走,迅速传遍了相关单位,检察院、法院等。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来到看守所,争相向我核实“认罪”事宜,他们同时扛来了摄像器材,有的要求给我同步录音录像,有的要亲眼目睹我当面再写一遍《悔罪书》,我一一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三天后,二审法院果然送来了开庭传票。此时,我已经完全明白了他们要通过公开审理,炫耀“胜利”的意图,后来听说,他们确实在欢庆“胜利”的宴会上喝的酩酊大醉。 当天在提讯室,检察官(隐去姓名)与我正式谈“诉辩交易”的具体步骤。 重庆检察一分院公诉处,一正、两副三名处长(既二审出庭的一男二女):主谈手是二审出庭的第一公诉人(女)。 公诉人:你是不是也让你的律师为你做有罪辩护? 李 公诉人:如果他们不同意做有罪辩护,你能不能换其他的律师。 李 公诉人:你既然想达到出去的目的,咱们就应当相互配合啊。 李 公诉人:要不你自己给自己辩护吧,二审不用律师了。 李 公诉人:这个绝对不可以!要不,你干脆撤回上诉得了。 李 上述四项劝解无效,公诉人征求我意见,是否可以录像,我对录像大加赞赏:好啊,即使你们不说,我还想提出录像呢。 录像开始,我对首尾第一字刻意抬高音调,乘公诉人不备时,对着摄像机镜头反复录口型“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有时激动的发出了声音,引起公诉人警觉,他们一看我,我就马上闭嘴。录像终于完成。目前,存放于重庆公检法档案库的“认罪”录像资料,就是这么形成的。 四、“藏头诗”被秘密带出 后来,法院提讯,尚未结束时,高子程律师也匆匆赶来会见,为照顾远道而来的高律师,法院提讯提前结束,让我和高律师先行会见。 我前脚一进律师会见室,趁跟随监视干警不注意,将早已捏成纸团的“藏头诗”扔给高律师,他压在档案袋下面,监控发现之后,跑进来假装问高:你刚才是否将一个什么手续在前台误拿了,借故翻看高律师的会见桌,高机智的将档案袋从桌上拿起至半空,“藏头诗”掩藏在档案袋下面,那个干警翻看了一下桌面上摆放的东西,没有发现异样就走了,我让高律师快将“藏头诗”藏起来,高迅速将其藏于贴身的衬衣口袋,不一会儿,刚才那个干警又回来了,让高律师把档案袋打开,将里面的文件全部倒出,再次翻查,仍无所得,就这样,“藏头诗”被秘密带出,分手前:我告知高律师:二审采取认罪的战术,他们已经答应最低是缓刑,弄好了还可以免于刑罚,甭管怎么着,先出去再说,只要拿到三次会见的录像,就不怕翻不了案。我同时提醒高律师,回去详看悔罪书的首、尾第一字,高回答:明白。 回到监区,我将检察院的四条建议转告了看守所领导,他当即向上做了汇报,不一会看守所领导传回上级的表态:检察院是胡闹,不要搭理他们。其实,警方的意思我非常明白,他们是愿意将“胜利”的喜剧演下去。 五、二审开庭后 2010年2月2日上午9九点开庭,庭审一开始,我就抛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诉理。之后,我等待法庭反应,是宣布取消二审,押我回看守所交付执行;还是讯问新的上诉理由,之后继续开庭。结果,二审既未宣布取消二审,亦未讯问新的上诉理由。而是闷头继续开庭,急于完成既定任务。 2月3日,庭审最后陈述,我重复了事先反复演练的藏头诗第一稿,刻意加上了原先划掉的“政治挂帅、思想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语句,虽然我有意放慢速度,但记者们在忙乱中没有一个将“藏头诗”完整的记录下来(详见影印件)。 2月4日,也就是庭审结束第二天,早晨上班后,警方拿着藏头诗质问我:李庄,你这是玩的什么把戏啊,这不是把我们(公检法)全耍了吗,边说边用手做扇耳光的动作,我当时假装不知道:什么藏头诗啊,你们这不是搞文字狱啊,我书写无意,是你们看者有心了,不信,你把《人民日报》拿来,我用上面的文字,可以给你组合成任何意思。后来得知,庭审结束的当天夜里,《潇湘晨报》的一名记者破解了陈述六条的“藏头诗”玄机,舆论哗然。致使双方“各怀鬼胎”的交易再次流产,二审骑虎难下,匆忙做出了“认罪、减刑一年”滑稽而又矛盾的判决。 现在总结上述战术,在判断上存在的失误有,第一,我的助理马晓军在看守所办理了监视居住,出来之后就人间蒸发了(仍被警方控制),依然没有在二审出庭作证;第二,龚刚华等所有出庭证人,都经过了控方的严格训练。第三,我们的证人朱明勇律师,马晓军岳父,被拒绝出庭。 但是,控方训练后的证人们出庭时,眼睛直勾勾盯着公诉人,不敢与我对视。甚至,我们以前交流的非常流利的普通话,也统统不会说了,只说当地土话,故意不让辩方听懂。因而上演了在中国的法庭上,在北方语系的汉人之间,配备了普通话翻译的闹剧。面对我以及我的辩护人所有要害提问,关键证人全部都回答:不晓得、不清楚、不知道、记不清、脑壳痛……为此,我当庭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他们背信弃义。法庭为稳定我的情绪,当即休庭。这一切,凡是参加庭审的都有目共睹。(详见庭审录像)。 然而,以上这些,都被对外发布的“李庄认罪了”的通稿所掩盖。 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前“诉辩交易”的发起人是我,二审公检法欣然附和,被逼认罪的“逼”,是当时为了急于出去拿到录像,实为程琪病危的情势所“逼”。并非外界传闻“给李庄动了酷刑,被屈打成招”,这一点,应为重庆公检法正名。 六、出狱之后 出狱第四天,我见到了我国律界泰斗,他希望我就“认罪”一事尽快发一个《告全国律师书》,将以上情况说明,但在当时,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找到录像,我岂敢对外宣告。 现在,申诉程序启动,到了不得不对最高院说出真相的地步。虽然,“藏头诗”不是一次非常成功、完美的策划,虽然,此举给各界造成了很大误会。但,我对当时无奈又急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上述决断,至今无怨无悔。其在战术上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未来战略上的深远历史意义,我相信大家迟早会明白的。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藏头诗”方式的口头认罪,难道不是对法院在执行刑罚中“口供适用原则”的考量吗?难道不是对刑诉法四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实际检验吗?惟愿,不要向民众渲染:“只要认罪就等于有罪”的荒谬刑罚理念。 回首往事,认罪“藏头诗”的现实意义在昨日没有完全显现,但它为今天的申诉,提前做了一个绝佳的、历史性铺垫;也是一个强有力的撤销二审“认罪、减刑”判决的法定理由;它更将二审(程序)以及二审判决推向了多个两难境地,即:二审的庭审是继续还是终止,李庄的悔罪是受还是不受,时值今日的终审判决是撤销还是不撤,对龚刚模的立功是认还是不认。如此这些,都被当时的认罪以及“藏头诗”所打乱。正如法学家江平、贺卫方后来撰文所指:一纸“藏头诗”,无疑对二审以及二审认罪减刑的判决来了个釜底抽薪。当然,“藏头诗”也为我实实在在地减去了一年牢狱之灾。使我提前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 坦诚讲,一审之后,亲眼目睹了没有证据的“空壳定罪”的黑暗,除了尽快出去找到证据,推翻有罪判决,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揭开无视程序正义肆无忌惮的黑幕呢? 我承认,“藏头诗”是伴随着内心的愤怒和焦虑,而孕育出的一只“以乱制乱”玩世不恭的怪兽。它的出生,引起了许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的评论。当时确实给一些正义、真挚而激动的情感带来了伤害,我愿意向付出这些情感的朋友说一声:对不起,请大家原谅,原谅一个身陷牢笼与外界高度隔绝的人,在没有任何他人可以相助、可以商量的情况下,做出的“草率”决定。 说出这些,可能再次将某些人的权力逼到无路可走之境地,也极有可能再次引火烧身(新的漏罪),但,忠于事实是法律人心中永恒的情结。 谢谢大家! 李庄
2011-04-03 1 共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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