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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从辩护到辩道
  发布时间:2012-05-04 00:10 浏览次数:12359 
杨矿生:从辩护到辩道
2010-8-29 23:27:47

张昊/摄 

作者:本刊记者 唐姗姗/文 日期:2010/08/26 来源:方圆律政杂志  2010年8月1日 转载:正义网

    在中同所的办公室里,记者再次见到了杨矿生律师。
    已经有一个月了,杨矿生一直处于沉思的状态,他说重庆打黑之后,有许多问题萦绕在脑海之中,需要时间静下心来,沉淀、过滤和思考。
    在重庆打黑进行时,“律师怎么可以为坏人辩护”响彻云霄,赵长青、周立太因发表“不合时宜”的观点险些被唾沫淹死,杨矿生和其他外地赴重庆为涉黑案代理辩护的律师一样,也纷纷遭到了网民的漫骂、指责。重庆打黑案结束后,与此相对的是“律师根本就是个摆设”的议论也出现了,许多人还认为,律师业已陷入低谷。
    老百姓为什么不理解律师为“坏人”辩护?社会上应当怎样看待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刑辩的作用到底何在?刑辩的道路应当怎样走?杨矿生也在反思。
   “我们必须思考这些问题,必须向社会传达理性的声音,因为这关系到刑辩事业的兴衰。”
杨矿生希望社会应当有一个正确的刑辩观,刑辩律师应当以正确的心态看待刑辩并学会刑辩,“这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社会如何认识律师
   《方圆律政》:您如何看待律师业是否进入低谷的问题?
    杨矿生:我无法判断是否进入了低谷,如果这个所谓的“低谷”确实存在,也不是律师业发展的自然状态和应有状态。舆论谴责律师为黑社会和贪官辩护,甚至声称应该取消律师行业,这种舆论对律师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也给律师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这让律师们担忧刑事辩护的环境会恶化,律师不愿从事刑辩的现象可能会加重。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律师行业一直在发展。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了以田文昌老师为领军人物的一批刑辩律师,但是后来很多刑辩律师逐渐转向其他业务了。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大案要案的增多,锻炼成长了一大批中青年刑辩律师,形成了一个群体,他们一直在坚持做刑辩工作,这是一种进步。我一直坚信,尽管刑辩的道路艰难曲折,但是刑辩事业的前景仍然乐观。

    《方圆律政》:现在,刑辩律师备受诟病也是一种社会现实。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杨矿生:律师给“坏人”辩护受到老百姓的不理解和责备,这是个老问题了。在田文昌老师为刘涌辩护时,社会上出现了一次批评质疑的高潮;在重庆打黑期间,网络上又纷纷掀起了质疑的高潮,特别是李庄案发生后,甚至有人质疑整个律师制度。
    老百姓对个案或者对律师的某个做法的议论或批评是正常的,但是在法治社会推进这么多年的情况下,老百姓为什么还会对律师为“坏人”辩护产生这么强烈的责备?赵长青说是普法失败,除了这个还有什么因素呢?
    说到底还是社会大众对刑辩律师没有认可,对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对刑辩律师的社会定位没有真正的理解。
    我觉得舆论导向也是一个因素。正面宣传律师尤其是宣传刑辩律师积极作用的报道较少,而个别律师一旦出现错误,媒体的报道就铺天盖地。公检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也有犯错误的,但媒体的关注度要小得多。
    就如同这次重庆打黑一样,李庄案一出,尚且不论报道是否真实,所有媒体都在跟风,让老百姓都认为律师是“坏人”,是来施行“潜规则”和“捞钱”的,“为黑社会辩护”、“为贪官辩护”是丧失了良心。对律师的正面宣传和评价被批评李庄的声音淹没得几乎听不见了。

   《方圆律政》:您认为律师刑辩的社会价值是什么?老百姓应当怎样看待律师为“坏人”辩护?
    杨矿生:律师在服务经济建设领域的作用受到了大众的认可,但是,对刑辩律师的社会价值的理解仍然模糊。我认为,刑辩律师的社会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刑事辩护是制约公权力,保护公民人权的重要制度。
    尽管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辩护制度的具体设计模式与其他国家不一样,但是,现代法治社会有着共同的基本的法治理念。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对公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公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不当侵害,刑辩律师代表的是私权利,用以对抗公权力的滥用。
    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刑事追究意味着剥夺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坏人”也是人,他的基本人权也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当他的这些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机关追究的时候,便派生出了另一项基本人权即辩护权予以对抗。这是宪法规定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中设立了公检法三个机关,就是为了分权互相制约,但是仅有公权力机关的自我制约是难以有效保障私权利免受不正当侵害的,而且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为了追诉,三机关中并没有一方的力量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嫌疑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仅靠被告人弱势的自我辩护是无法抗衡公权力的,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便延伸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需要刑辩律师的加入,共同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形成对抗,制约公权力。
    2. 刑事辩护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辩护更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这个最后防线的要求更加严格,需要一系列的诉讼程序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过程,恰好是有助于查清事实,防止错案,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过程。通过刑事辩护,让嫌疑人“罚当其罪”,追求法律的公正并向社会证明法律的公正。
    3. 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司法不公,遭受司法不公的群体就会对社会产生不满甚至敌对,刑辩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所发挥的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遗憾的是,刑辩律师的这些社会价值,老百姓并没有真正理解。
    还有我们的一些国家官员和执法机关的人员也是这样,并没有真正理解法律设立刑辩制度的意义何在,落实到工作上,就认为律师在捣乱,在吹毛求疵。
    我们要让老百姓明白的是,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成为他人眼中的“坏人”,如果法律不赋予他一定的辩护权,他就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如果连“坏人”的权利都受到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则全体公民的权利就会受到更好的保护。


律师如何认识自己
    《方圆律政》: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律师根本没起到作用,或者是在服务打黑的大局下,律师不可能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杨矿生:这种观点确实存在。让人诧异的是,这种观点有的居然来自律师界内部,这种观点不管来自哪里,都是对律师职责和定位存在着模糊认识的一种表现。
很多人认为,当事人被指控判死刑最后没有判处死刑,指控有罪而被判无罪,律师的辩护才是真正起到了作用。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其实,律师的作用有时能够通过案件结果体现出来,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则不能通过办案结果体现出来,刑辩律师的作用和办案结果不能画等号。对于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正确理解。
    尽管我们希望办案机关采纳我们的意见,希望案件有一个好的结果,但是,审判权在法院,我们掌握不了审判的进度,更控制不了案件结果。许多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不应该这么判,但最后法院还是这么判了。这并不表明律师没有起到作用。
    我认为,律师的作用应当体现在办案的过程中。作为刑辩律师发挥自己的专业水准,把案情吃透,把存在的问题找出来,该说清楚的道理说清楚,抓住一切机会,坚持自己的观点,争取说服办案人员,在每一环节尽心尽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律师职责所在,只要做到了这些,就应当认为律师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社会大众看不到刑辩律师在刑辩中的作用,主要是他们不知道律师做什么,这里还涉及到法庭审理公开的问题,法庭审判越公开,老百姓对律师在做什么就越了解,现在很多法庭不愿意太多的人旁听,门票发的很少,限制当事人家属一家来两个人,可能有客观条件限制,也有主观因素。而且对媒体不开放,对电视不开放,如果放开,把庭审直播当作一种宣传,那就既能够加大普法宣传,也能够让老百姓了解刑辩律师。
    很多专家建议法院把判决书全部公开可查,这也是公开法制教育,你这个案子判得好不好,对老百姓来说,对一些法律专家来说都有一个评判,历史检验不是法院自己检验自己,是社会检验。
我们常说,律师应当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个基本观点是对的,但是对此也应作全面的理解。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当事人的利益是第一位的,但它并不是刑辩律师的唯一的职责要求。
    第二个层面,当事人的利益追求中既有合法的内容,也有不合法的,当事人提出一个违法的要求,甚至是一个涉嫌触犯刑律的要求,这也是他的利益诉求,律师肯定不能接受。刑辩律师的职责要求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层面,刑辩律师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律师的委托关系与民事案件中的委托关系完全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委托人和当事人与律师有利益相同的一面,但也有完全不同的一面,双方不是利益共同体,律师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立场,律师不能作为被告人、嫌疑人和其家属的代言人,不能听命于委托人。
    律师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各个环节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办理,不能有任何逾越法律的底线。
    有些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关系时,往往拿捏不好分寸。把自己当成了当事人的代言人,就有可能在家属或被告人的再三请求下,做出一些出格的行为。

    《方圆律政》:您认为除了对刑辩律师职责定位的理解之外,刑辩律师是否也存在能力问题和态度问题?
    杨矿生:律师本身也确实存在着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这关系到律师的尽职和诚信问题,律师应当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大功夫。
    有些律师对于案件事实把握不全,发现不了证据的瑕疵,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或者不深入不透彻,这些都体现了专业能力不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积累,需要老律师的指导和同行间的切磋。
刑事辩护对于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是无止境的。刑辩的特点是永远达不到完美,如同拍电影一样,是一门遗憾的艺术,你再努力,还有很大的空间。
    另外一方面就是敬业精神的问题。有的律师可能会觉得反正案子就这样了,怎么辩都没用,简单走过场了事,甚至有的律师连卷都没有看全,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没意见”,简单发表辩护意见就过去了。这是一个执业操守的问题,我想大多数律师都不应犯这个错误。


如何让律师冲出低谷
    《方圆律政》:您认为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改变社会对刑辩律师的认识?
    杨矿生:因为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中缺乏法律意识,法律是舶来品,特别是刑事辩护更与中国的传统观念相冲突,所以,改变社会大众对刑辩的认识,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过程。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抓住一切机会,逐渐扭转社会上对刑辩律师的不正确的认识。首先在律师业界和法学界要发出一种强大的声音,其次要取得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赢得党政领导理解和支持,媒体要加大对刑辩律师的正面宣传,相关法律要进一步明确刑辩律师的定位职责,加大对刑辩律师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最后才能争取社会大众对刑辩律师的广泛认可。

    《方圆律政》:您认为刑辩工作应该怎样争取获得办案机关的尊重和支持?
    杨矿生: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也是我们一再关注的问题。
    我认为首先要解决的还是观念问题。一个是公检法等机关的办案人员和律师之间应当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大家都是学法律的,有共同的教育背景,面临着同样的社会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是大家相同的历史使命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大家应当在这个观念的支配下,建立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理性关系。应当树立的另一个观念是,办案中不存在着谁输谁赢的问题,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就是法律的胜利,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就是法律的失败。
    如果警方一抓人,或控方指控就一定有罪,律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律师一辩护就必然无罪,社会上也就不存在犯罪了,公检法等机关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必胜”的心态都是一种误区。我赞成田文昌老师的这个观点。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正确认识刑辩律师的价值和作用,改变“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非常重要,这个观念改变了,侦查人员与律师的关系就理顺了。
    建立新型的理性的控辩关系显得尤为必要。律师最主要的对手是控方,目前的问题是律师不愿意跟控方交流,控方也不愿意跟律师交流。其实很多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解决,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我有以下几个设想:
    在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之前,检察机关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并在其中规定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向检察机关进行开示。待时机成熟后,可将律师调查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开示作为一种制度在立法上予以规定。
    公诉机关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反馈的机制,告知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有针对性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对律师意见作出反馈。
    公诉机关还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审查律师意见的制度,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后应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

    《方圆律政》:除了控方以外,您认为律师和法院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关系?
    杨矿生:审判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应当真正地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应当改变“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现象,应当更加重视保障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给予控辩双方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在审理期间更加重视律师的意见,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增加说理性,如果不采纳律师意见要详细说明理由,以理服人。但是很多法院做得不够,总是以“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一句话就带过了。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判决一旦生效,我们再对这个判决说三道四就是对法院不尊重。但是,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判,不采纳律师观点的理由是什么,应当作出足够的说明。否则,辩护律师不服,又何以服众,法院的判决又怎样树立权威性?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现象如此严重,不能说与此没有关系。

    《方圆律政》:听说您一直赞成建立一个专门的刑辩律师学院的设想,用来提高刑辩律师的水准?
    杨矿生:刑事辩护中需要研究的问题非常复杂,有具体操作方法和技巧方面的问题,有规则方面的问题,更有观念、理念和认识上的问题。如:刑辩律师的社会价值,刑辩律师的作用体现,刑辩的职业伦理,刑辩的基本规律,风险防范意识问题,如何定位刑辩律师与诉讼中各方的相互关系,等等。这些都是关系到刑辩律师生存的基本认识问题,刑辩律师要在这些方面达成一种共识,形成统一的辩护观。刑辩律师不仅要关心个案的辩护问题,更要关注刑辩中的这些基础认识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辩道。观念理念上的问题搞清了,方法和技巧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
    所以刑辩律师需要一个平台互相交流,共同提高。刑辩光靠一小部分的刑辩律师是不行的,优秀的刑辩律师必须要带出一大批人。这样,就可能把刑辩工作做得更好。
    这个平台到底怎么弄?律协,还是学校?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的人数有限,北京律协现在有两个委员会跟刑事有关,一个是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一个是刑法专业委员会,人员也有限制,每个委员会也就七八十个人,多数活动就是这些人,是一个小圈子。刚出道三年五年的想做刑辩的律师,要交流没有合适的平台,比较分散,而学校还没有专门培养刑辩律师的地方,所以我们都在寻找这样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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