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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07-24 10:48 浏览次数:7782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审判长答记者问 备受社会关注的开阳县“花梨帮”黎庆洪涉黑一案,7月23号上午,经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宣判黎庆洪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开庭审理,小河区人民法院认定:1999年,被告人黎庆洪纠集被告人杨松、何菊建、蒙祖玖等20余人,在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金都宾馆举行“滴血结拜”仪式,共饮血酒,成立“同心会”,推举黎庆洪为“大哥”。 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利用其所掌控的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所经营的矿业提供非法保护、垄断一方矿业经营,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3年,被告人黎庆洪逐步介入开阳县花梨乡境内马口磷矿的经营活动,并于2004年通过转让马口磷矿部分股权,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又以此为依托,先后成立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磷都典当行,先后投资和平煤矿、涌鑫电玩城等,通过经营公司、矿业、聚众赌博、有组织地暴力非法“护矿”,攫取经济利益,聚敛了大量钱财。 小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黎庆洪在成立“同心会”的基础上,纠集被告人何菊建、李相建、黎猛等人,在当地形成非法势力,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为黎庆洪等人所经营的矿业提供非法保护、聚众斗殴、开设电玩城赌场聚众赌博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危害一方,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黎庆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首要分子。何菊建等38名被告人先后加入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陆松涛等1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受贿、赌博、开设赌场等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小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黎庆洪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相建等49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或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刑罚;被告人潘明华因犯赌博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第二被告人黎崇刚等5名被告人因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不成立,被宣告无罪。对黎庆洪等人犯罪所得和作案交通工具依法追缴、没收。7月22号,小河区法院还以受贿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潘立新判处刑罚。 依法审判 不枉不纵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审判长——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黄敏接受记者采访,就该案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黎庆洪案无论是在1月份庭审期间,还是6月份恢复庭审后,都有辩护律师提出小河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小河区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答:案件庭审中,有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依法予以驳回。本案曾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案件重新移送到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本案被告人由17名增加到57名。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指定由小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因此,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问:该案在1月份庭审的时候,4名辩护律师被驱逐出法庭,此事一度引起热议。请问,你当时作出这个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1月10日上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有三名律师未经审判长许可强行发言,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再予训诫均无效,为使庭审正常进行,必须依法指令法警先后将三名律师带出法庭。1月12日上午,又有一名律师未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经法庭训诫,竟无理声称“警告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只能依法指令法警将其带出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可以强制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拘留。由于这四名律师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法庭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有一名律师在法庭突然“昏厥”在辩护席上,审判长当即通知医务人员跟随法警进入法庭,将该律师送到医院。 问:在1月份的庭审中,有的辩护律师利用手机微博直播庭审情况,这引起了一些争议。律师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答:目前法律对微博播出庭审尚无明确规定。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由于当时没有出现微博这一事物,故没有也不可能对微博播出庭审作出规定。但从该规则的本意来看,律师未经许可利用微博播出庭审的行为是不能允许的。何况律师出庭履行的是为被告人合法利益辩护的职责,庭审中对外直接报道庭审,与其应当尽职尽责履行的法定职责无疑也是有违的。出于这种考虑,法庭对辩护律师用手机拍照和进行微博播出庭审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无不当。 问:此案在1月份和6月份以后的庭审中,都有个别辩护人、少数被告人申请审判长或合议庭回避,他们的申请理由成立吗? 答:在1月份的庭审中,个别辩护人提出“审判长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公正审理,应自行回避”的申请,要求审判长回避。这一理由律师也应当知道并非法定的回避事由,法庭依法当庭驳回了该申请。考虑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复议申请,合议庭还是休庭请示了本院院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法定事由的规定,小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审判长回避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故依法予以驳回。 6月份恢复庭审期间,有三名被告人以法院工作人员曾要求他们解除与外省律师的委托关系为由申请合议庭回避,合议庭遂宣布休庭。小河区法院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结论是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故小河区法院院长作出了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三被告人随即提出复议申请,小河区法院院长依照法定程序,再次依法作出了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问:有传闻说法院做工作解除部分律师委托关系,是否有此事? 答:委托或者拒绝律师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本案延期审理后,有13名被告人向小河区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出解除与部分律师的委托关系,拒绝他们继续为其辩护。小河区法院接到申请后,及时通知了被告人家属和相关律师,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这有被告人书面申请、部分被告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为证,况且被告人有解除外省律师委托关系的,也有解除本省律师委托的情况。所以,不存在法院做被告人工作使他们解除与部分律师委托关系的问题。 问:据了解,延期审理后小河区法院为部分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法院指定辩护人是否有依据? 答:本案被告人多达57人,其中33名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24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延期审理后,部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为充分保障其余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小河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之规定,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这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问:本案恢复庭审前,小河区法院派员坐飞机给外省律师送达开庭通知,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方式? 答:在本案1月份第一次开庭之前,我们曾就出庭通知送达的问题,与律师作过沟通。当时,很多律师认为,依通常做法,电话通知更为方便、准确一些。同时,律师如果单独为了领取出庭通知而来法院一趟,很麻烦,而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律师本人可能不能及时收到。因此,在第一次庭审时,通知辩护人出庭都是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且律师都准时出了庭。 黎庆洪案确定恢复开庭时间后,6月4日上午,书记员电话通知了本案的6名外地律师开庭时间及地点,其中上海某律师提出,他要在开庭前三天收到书面的出庭通知,否则拒绝出庭。为了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法院在已给该律师传真出庭通知的同时,又分别派专人分三组乘飞机给外地律师送达了出庭通知书。 其中,第二组工作人员在去机场的路上给上海某律师打电话说明身份和意图。该律师回答,他在17:30下班后休息,不工作,也不同意法官将开庭通知书送到他住所,让第二天送到其单位。第二天上午,法官将开庭通知书按该律师要求送到他的律师事务所,但该所工作人员拒收并说该律师出差。后经法官再次电话联系,该律师才同意由他人代收。 问:在1月份的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何时启动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为什么这次恢复庭审后辩护律师又同意集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答:本案在1月份庭审时,有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法庭随即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公诉人建议法庭在对全部被告人讯问结束后再集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认为,本案被告人众多,对全部被告人讯问完毕后再集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更有利于依法查明事实,也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依法公正审判,故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这既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并没有剥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次恢复庭审后,我们与辩护律师就这一问题进行沟通并取得了一致。 问:为何要对本案被告人潘立新不公开审理?
答:黎庆洪等人涉黑案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潘立新的指控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其不公开审理,但对其宣判仍依法公开进行。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情况。 答:这次庭审是依法公开进行的。为维护庭审秩序,提高司法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法院给被告人亲属发放了旁听证,应要求也给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职工、社区群众发放了旁听证。庭审中期,法院根据市民群众要求和部分被告人亲属未来旁听的情况,允许群众出示有效证件后进入法庭旁听。法庭内还设置了记者席,有8家中央及省内媒体到庭旁听庭审,本案恢复开庭这些媒体都发布了消息,新华社和金黔在线还对庭审进展情况作了连续报道。 问:此案开庭审理为什么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答:这个案子实际开庭审理时间前后加起来历时一个多月,据我所知应该是创下了贵州省法院系统刑事案件庭审时长之最。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为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我们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比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用了三天半,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阶段就用了16天,法庭辩论用了5天。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该案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 答:本案公诉机关举证阶段,法庭根据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申请,依法发出出庭通知书传唤321名证人。但一些证人因外出务工、联系不到或不愿出庭作证等原因,没能到庭。本案先后共有9名证人和1名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履行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问:在法庭审理中是怎样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 答: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本案除3名被告人没委托辩护律师又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而自行辩护外,其余被告人要么自己委托辩护律师,要么法院依法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集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了三天半的非法证据排除调查,对一份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法庭先后传唤了9名证人和1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辩论阶段,给予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充分的辩解、辩护时间;在最后陈述阶段,给予各被告人陈述其要求的机会。 问:请介绍一下本案的判决情况。 答: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办案,不枉不纵,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被告人。本案有5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有35名被告人法院认定的罪名比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减少,有15名被指控有涉黑犯罪的被告人法院没有认定涉黑。本案的处理做到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又坚决贯彻执行刑法规定的罪责自负、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原则。 问:有人说本案是“黑打”,以你的切身体会,到底是“打黑”还是“黑打”? 答: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利用其所掌控的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所经营的矿业提供非法保护、垄断一方矿业经营,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黎庆洪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黎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这些事实都有大量证据证实。另外,经过认真审理查证,法院对被告人黎庆洪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6万元、开设涌鑫电玩城的赌博机以及用于犯罪的交通车辆、枪支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缴,并依法对相关的被告人处以罚金,说这是“黑打”,或者尚不了解真实案情,或者是置事实法律于不顾。广大人民群众对本案判决拍手称快最能说明问题。 问:谢谢你接受我们的采访,还有什么话要对大家说吗? 答:最后,我要感谢各方诉讼参与人对该案审理的配合支持,使我们顺利审结此案,也要感谢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客观报道。
可悲的是,律师团内部也有这种情绪和声音,以致一些网民观察者提出了公权力“两桃杀三士”挑拨离间律师的分析。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律师团内部有一个人向我们表示的祝贺,也没有一个律师对黎崇刚重获自由、小河法院判决中的积极方面,有一句肯定,听到的全是骂声。 这种无端臆测,既否定了体制内一些良知法官和其他参与协调者的艰苦努力,同时制造了律师内部的窝里斗和不团结,说明了律师业中现在存在的一些非常不健康的没出息心态。相反,社会上各界的评价倒体现了一种理性和见仁见智,很多网友都真诚地祝贺我们辩护的成功,祝福黎崇刚重获自由,同时期望全体律师再继续做好二审无罪辩护。 小河案有很多的辩护过程内幕,有很多的权衡和思考,包括成立法律专家顾问团和律师观察团的努力。辩护策略上的分歧,也使律师团在具体辩护中产生了一些误解,但是我们的无罪辩护的总目标从来没有改变过。我正在写《站在高高的小河边》,对这场审判折射出来的中国刑事司法现状和律师辩护现状,作一个深层的剖析。对国家司法改革,也会从这个案例出发作些微观上的思考。包括对律师业中如何正确履行辩护职责的一些思考。签名事件后,斯伟江和杨金柱两位好友,都对我不赞成网上公布《侦查终结报告》、公开点贵州省政法委、公安厅领导的名,对我提出网上公开批评,我一直没有说话回应,是因为大局当前,怕影响辩护和干扰审判。没有必要为这种事去争论。现在案件已经一审审结,可以进行适当的澄清。 这里先将我今天回答网民的微博观点作一汇总,算是一个初步的观点展示。
7月23日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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