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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周化冰: 别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31 19:17 浏览次数:8007
别了——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意见》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但会见难一直是律师的心头之痛。2008年6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据此,律师凭上述“三证”即可无障碍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不被监听。新《律师法》施行后,广西桂林、柳州的执法环境较好,律师的会见权基本上得到尊重,但广西大部分地区的律师会见却困难重重,有的侦查机关偏执的认为新《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因此,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委托,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办理了委托手续,看守所仍拒绝律师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如何能委托律师呢?无奈,律师只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办理的委托书邮寄给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后再回寄给律师,律师据此才能会见。如此一来,快的也要一个星期才能会见,慢的有的竟在开庭后才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寄回的委托书,严重的侵犯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有的地方侦查机关认为他们只执行刑事诉讼法,对新《律师法》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不予认可。他们还是按老规矩执行,即一般的案件由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但在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推托,律师极少能在四十八小时内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且侦查机关一般都派人在场。会见难,随着新《律师法》的实施仍是困扰律师的大问题,严重的阻碍律师事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广西欲出台《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该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通知书。对此,很多律师纷纷反对,一是新《律师法》的重大进步是我们律师好不容易才争取得来的,不能出台与新《律师法》相抵触的规定,二是办案机关会如之前一样以各种借口推托不安排律师会见。因此,广西刑辩委在征求各委员的意见时,我对这开倒车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但令人遗憾的是,该规定不知为何还是被通过了。事实证明,该规定的出台伤害了律师的自尊,各地律师怨声载道,无奈的等待着办案机关安排会见 幸运的是,十八大清新和煦的阳光已普照大地,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新《刑诉法》即将实施,新《刑诉法》吸收了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即律师凭“三证”就可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届时,《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意见》也将寿终正寝。但侦查机关真的会不折不扣的执行新《刑诉法》吗?我不知道。只能拭目以待!
附本人当时向广西区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就《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附:附:反馈意见简表
理由: 我同意xx市政法委对该意见的意见。 另,我区部分地市已不折不扣的执行新《律师法》,律师会见权已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一切来之不易!作为律师我向这些地市的执法人员及律师致以崇高的敬意!作为刑辩委委员,我没能力争取全区都向这些地市学习也就算了,但我决不同意开倒车,不同意让上述这些依法执业,已享受新《律师法》带来好处的同行重新陷入委屈、麻烦和困惑当中。 因此,我不同意施行该意见。 周化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