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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人身
 

谷开来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14-05-30 11:59 浏览次数:21183 

         谷开来故意杀人罪案判决书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article/hits.asp?pkid=61151">undefined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谷开来,曾用名谷开来、开来、开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5811153104,汉族,北京市人,研究生文化,注册律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住重庆市委大院三号楼。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7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余浩,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晓军,男,1979年1o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7910220035,汉族,山西省古县人,初中文化,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薄谷开来家中勤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所一段中山四路81号,住重庆市中山四路江都怡园小区a座32—7。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贺正生,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薇、代理检察员王继军、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辩护人蒋敏、周余浩,被告人张晓军及其辩护人李仁厅,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贺正生,鉴定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处研究员于忠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被害人heywoodneilpercivalpateystancombe(以下称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威胁到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害。2011年11月13日晚,薄谷开来在尼尔‘伍德入住的重庆南山丽景度假酒店(以下简称南山酒店)16栋1605室与其饮酒、喝茶。趁尼尔•伍德醉酒呕吐后要喝水之机,薄谷开来向张晓军要来事先交给张晓军携带的毒药,倒入尼尔•伍德口中。2011年11月15日,尼尔•伍德在房间内被发现死亡。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尼尔.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的供述,证人王立军、魏先曼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核查意见、现场方位图、现场核查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结论,碎药瓶、药丸等相关物证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采取投毒手段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薄谷开来是主犯,张晓军是从犯。

  被告人薄谷开来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杀害尼尔•伍德系因其子薄某某卷入尼尔•伍德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并受到尼尔•伍德威胁,并非其与尼尔•伍德之间的经济纠纷,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起因不准确。

  被告人薄谷开来的辩护人提出:1、薄谷开来作案使用的毒药来源不明,作为关键物证的被害人心血流转程序不清,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害人有过错;3、薄谷开来检举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宽处罚;4、薄谷开来控制能力弱于常人,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晓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张晓军的辩护人提出:1、薄谷开来作案使用的毒药来源不明,作为关键物证的被害人心血流转程序不清,认定张晓军明知携带的是毒药证据不足;2、被害人有过错;3、张晓军系胁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尊重法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对薄某某进行言辞威胁,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后决意将其杀害。

  应薄谷开来要求,被告人张晓军在北京邀约并陪同尼尔•伍德于同年11月13日来到重庆市,将尼尔•伍德安排在南山酒店16栋1605室入住。当日,薄谷开来在自己住处准备了玻璃瓶盛装的含有氰化物的毒药和药瓶盛装的毒品胶囊、药丸,并将毒药交给张晓军,告知其系毒药。

  当日21时许,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携带上述物品以及酒、茶等物来到尼尔•伍德入住的酒店,薄谷开来进入1605室与尼尔-伍德饮酒、喝茶,张晓军在外等候。后尼尔•伍德因醉酒倒在卫生间,薄谷开来叫张晓军进入房间并要去其随身携带的毒药,张晓军将尼尔•伍德扶到床上,薄谷开来趁尼尔•伍德呕吐后要喝水之机,将毒药倒入其口中。之后,薄谷开来又将事先准备的毒品胶囊等物倒在房间地面上伪造现场,造成尼尔•伍德吸毒的假象。离开房间时,薄谷开来将“请勿打扰”的提示牌挂到门把手上,并叮嘱酒店服务员不要打扰客人。返回自己住处后,薄谷开来让张晓军将作案时所用盛装毒药的玻璃瓶等物品丢弃。

  11月15日上午,尼尔•伍德在南山酒店1605室被发现死亡。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尼尔•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核查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核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酒店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核查照片及顾生、代国新、鄢毅等现场勘查工作人员的证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山酒店16栋,该栋别墅共3层,中心现场位于第2层的1605房间内,外围无明显攀爬痕迹。现场环境相对较为平和自然,未见明显打斗及暴力破坏痕迹。尸体俯卧于床上。靠近床头一侧沙发地面上有两个垫子,下有一个破碎的玻璃药瓶及绿白胶囊和药丸。卫生间门口地面上有大量呕吐物,地面上有卫生纸团,马桶内有1个胶囊壳。床头北侧地板上有43cm×18cm大小的不规则呕吐物。除上述物证、痕迹外,在现场还提取了酒瓶内液体、烟灰缸内烟头、茶杯、指纹及鞋印等。

  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当庭辨认无异议。

  (二)相关物证及照片

  现场提取的碎玻璃片、瓶盖、绿白色胶囊、蓝色药丸和橘黄色药丸、“皇家礼炮”酒瓶,地面呕吐物及现场勘查人员抽取死者心血的照片经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当庭辨认无异议。

  (三)鉴定结论

  1、关于心血和呕吐物的鉴定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989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所检3份塑料试管中血样和1份圆口塑料瓶中血样(保存在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心血)的dna分型相同,经与重庆市公安局渝公鉴[2011]直1号dna检验报告比对,所检4份血样与死者的dna分型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988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所送检的四管被害人心血中均检出氰离子(cn-),其含量分别为:0.42μg/ml、0.64μg/ml、0.53μg/ml、0.63μg/ml。

  出庭鉴定人于忠山就鉴定结论的方法、程序、结论及四管心血氰化物浓度等作出了解释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990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从所送检的l号检材(1605房间床头北侧地面上的呕吐物)中检出氰离子(cn-);从所送2号检材(1605房间进屋门口处呕吐物)、3号检材(23呕吐物擦拭物)、4号检材(2呕吐物)、5号检材(1605房间卫生间地面上的卫生纸一团)中未检出氰离子。

  2、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1800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载明:尼尔•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1801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载明:推断尼尔•伍德死亡时间为首次尸温测量时间(2011年11月15日13时17分)之前24小时以上。

  3、关于瓶盖边缘、平面、碎玻璃片及茶杯盖上dna的鉴定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1420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经与渝公鉴(dna)[2012]直3号dna检验报告比对,从现场沙发旁地面上提取的瓶盖平面上、瓶盖边缘和大玻璃碎片上检出的混合dna分型包含薄谷开来的dna分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1419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经与渝公鉴(dna)[2012】直1、3号dna检验报告比对,大玻璃碎片上和电视柜上茶杯盖上检出的混合dna分型包含张晓军的dna分型。

  4、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禁(毒检)[2011]4559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1号检材(从现场沙发旁地面上提取的绿白色胶囊)检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检材(从现场沙发旁地面上提取的蓝色药丸)、3号检材(从现场沙发旁地面上提取的橘黄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da和mdma成分,4号检材(从现场沙发旁地面上提取的白色胶囊)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1979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经与渝公鉴(dna)【2011】直1号dna检验报告比对,死者与王璐的子、女符合亲子遗传关系。经与公物证鉴字【2012】989号物证检验报告比对,3份塑料试管中血样、1份圆口塑料瓶中血样的所属个体与王璐的子、女符合亲子遗传关系。

  6、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2】精鉴字第1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鉴定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薄谷开来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视听资料及相关鉴定结论

  1、被害人所住南山酒店监控录像光盘及合肥市公安局《视频观看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1月13日21时许,薄谷开来、张晓军等乘车来到南山酒店16栋别墅,当日23时38分许,薄谷开来一行离开。至11月15日酒店服务员发现尼尔•伍德死亡,除服务人员外,未见其它人员进入该别墅。

  2、王立军录制的谈话录音证实被告人薄谷开来2011年11月14日向王立军复述作案经过。薄谷开来当庭无异议。

  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1968、2035、2036号物证鉴定结论证实:两段谈话录音中未发现剪辑处理现象,录音中说话人a与薄谷开来为同一说话人或倾向是同一说话人,说话人b与王立军为同一说话人。

  (五)书证

  1、尼尔•伍德与薄某某往来的电子邮件证实:尼尔•伍德因一起土地工程项目(实际未开发)等向薄某某索要报酬,双方发生矛盾,后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对薄某某进行威胁。

  2、薄谷开来书写的求助信证实薄谷开来为保护薄某某的安全而请求公安机关对尼尔•伍德采取措施。

  3、物证移交清单、检材清单等证实本案现场提取的被害人心血、呕吐物、碎药瓶、毒品胶囊、药丸等物证的提取、移交情况。

  4、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火化委托书、火化证领取登记本证实被害人尸体于2011年11月18日在重庆市被火化的情况。

  (六)证人证言

  1、证人夏泽良(重庆市南岸区原区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左右,薄谷开来让其帮助寻找毒药。同年1o月份,其通过汤宏伟找了两支内藏毒药的红色蜡烛交给薄谷开来,并告知薄谷开来毒药内含有氰化物,俗称“三步倒”。11月13日左右,薄谷开来电话询问其毒药中的氰化物能否检出。证人汤宏伟的证言与夏泽良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2、证人徐明(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的证言证实:尼尔•伍德和薄谷开来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其听薄谷开来说尼尔•伍德威胁她儿子薄某某,薄谷开来因此非常气愤。2011年11月12日,薄谷开来让其找王立军商量对策,其就与王立军商议以毒品栽赃的方式在重庆控制尼尔•伍德。之后,其让王季倬匿名向重庆警方举报尼尔•伍德贩毒并给王立军手机发短信举报。当其回到重庆市委三号楼时,薄谷开来提出能否在抓捕的过程中开枪打死尼尔•伍德,又给郭维国打电话讲要让尼尔•伍德有来无回,捧着骨灰盒走。11月20日,其到三号楼时,薄谷开来向其讲述了毒杀尼尔•伍德的过程。

  3、证人王季倬(徐明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的一天,根据徐明的要求,其匿名向重庆市公安局及王立军举报一英国人在北京长期吸毒、贩毒且近期到重庆与西南地区的贩毒网络联系。

  4、证人王璐(被害人妻子)的证言证实: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在英国期间,尼尔•伍德给予很多帮助,为薄谷开来及其家人做过一些事情。尼尔•伍德曾抱怨付出没有得到薄谷开来家庭的回报。

  5、证人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原局长)的证言证实:薄谷开来和尼尔•伍德之间可能存在经济纠纷,听说尼尔•伍德威胁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薄谷开来因担心尼尔•伍德会伤害薄某某,多次给重庆警方写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尼尔•伍德采取措施。2011年11月12日,徐明说尼尔•伍德吸毒、贩毒,其让徐明报警。11月13日中午,薄谷开来告诉其尼尔•伍德来到重庆。当晚9时许,其在三号楼送薄谷开来上车去与尼尔•伍德见面,怀疑薄谷开来去报复尼尔•伍德。当晚12时,薄谷开来在电话里向其告知她与尼尔•伍德见面、喝酒的情况。11月14日中午,薄谷开来对其讲述了毒害尼尔•伍德的经过,被其暗中录音。

  6、证人郭维国(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0日左右,薄谷开来向公安机关写求助信,反映尼尔•伍德威胁薄某某,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王立军遂让其对尼尔•伍德采取监控措施。11月12日左右,徐明对薄谷开来说尼尔•伍德是毒贩,其当即表态可以在重庆抓捕。后薄谷开来给其打电话说让尼尔•伍德有来无回,捧着骨灰盒回去。11月13日,其得知尼尔•伍德即将来重庆,遂安排人在机场给尼尔•伍德拍照,并安排王鹏飞实施监控。当晚12时许,薄谷开来打电话告知其她和尼尔•伍德见面、喝酒、离开前曾给尼尔•伍德测量脉搏等有关情况。11月15日晚9时许,薄谷开来在三号楼对其说南山的事情是她干的,她是为民除害。

  7、证人王昊(被告人薄谷开来家中原勤务人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3日上午,听薄谷开来对李纯刚说有名外国客人最近在骚扰薄某某。中午,薄谷开来让其找李斌安排客人住处。晚上张晓军让其穿上军装陪薄谷开来去南山酒店。薄谷开来和外国客人进入房间,其和张晓军在外等候。后来,薄谷开来叫张晓军进入房间。一段时间后,一行人离开酒店。

  8、证人李纯刚(重庆市委办公厅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郑伟(被告人薄谷开来家中原司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1年11月13日下午,薄谷开来指令张晓军购买红酒,张晓军找到李纯刚,李纯刚遂让郑伟到希尔顿酒店购买了一瓶“皇家礼炮”酒。郑伟还证实当日其在重庆机场接张晓军和一名外国人并驾车去南山酒店,当天晚上其开车与薄谷开来、张晓军、王昊一起去南山酒店。

  9、证人李斌(重庆警备区教导大队原副政委)、陈文峰(重庆警备区教导大队大队长)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2011年11月13日入住南山酒店系薄谷开来安排。

  10、证人魏先曼、卢茂、刘华云、李科、林伟、王军、陈会芬、孔恩琼(均系南山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1年11月13日,被害人入住南山酒店16栋1605室;22时许,三男一女来到酒店16栋,其中一女子进入1605室,23时30分许离开酒店时该女子交待不要打扰客人休息。11月14日一整天没有看见被害人,11月15日9时许,酒店服务人员发现被害人在房间内死亡。自被害人入住至发现其死亡,除上述三男一女外没有其它访客进入1605室。

  11、证人周林、徐伦山、王旭开、张猛、谢扬惠(均系重庆大坪医院医护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1年11月15日9时许,他们接指令到南山酒店对一外国人进行抢救,赶到时发现该外国人已无生命迹象。

  12、证人敬静(重庆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初,王立军让警令部工作人员封存一部黑色手机。1月29日,王立军让工作人员将手机录音资料整理成文字,手机上的文件显示“20111114”数字。1月30日晚上,王立军让工作人员将手机里的录音资料复制出来,存入u盘中。

  13、证人李阳(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总队长)、王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原常务副局长)、王鹏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原局长)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i年11月15日现场勘查、提取物证及抽取被害人心血的经过等情况以及2012年1月底按照王立军要求,重新整理尼尔•伍德死亡案证据材料的情况。

  14、证人代国新、喻永敏、薛海斌、任飞、郑经、王绘军、龙黎、杨柳、谢建江、马志国(均系重庆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及证人李阳、王智、王鹏飞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1年11月15日薛海斌从现场死者身上抽取了心血后交给代国新,代国新将心血交理化科民警任飞做常见毒化检验,任飞又将心血交王绘军作氰化物检验,王绘军检验后交还任飞,任飞将心血交龙黎放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事后王立军要求整理尼尔.伍德死亡案证据材料时,根据李阳、王智的要求,郑经和王绘军从物证鉴定中心取出心血分为四份,其中两份仍存放在物证鉴定中心,另外两份送到谢建江办公室密封后交王智带走由王鹏飞放入冰箱保存。之后,王鹏飞派人将心血送回物证鉴定中心,后又取走,又再次送回物证鉴定中心。2012年3月7日,杨柳及谢建江在物证鉴定中心将四份密封完好的心血交公安部复查人员。此节亦有移交清单印证。证人郑经、王绘军、王智、王鹏飞、杨柳、谢建江等人的证言亦能对心血的密封完好一节予以证实。

  15、证人薛海斌、杨剑林、喻永敏、傅颖、左林、夏鹏、蒋强国、杨柳(均系重庆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1年11月15日薛海斌在现场提取了呕吐物等物证后回到重庆市公安局交给杨剑林。杨剑林将上述物证交给傅颖做dna鉴定,次日傅颖做完鉴定后还给杨剑林。杨剑林存放到薛海斌办公室柜子里,之后被喻永敏、夏鹏、蒋强国取出存放于物证鉴定中心。2012年3月7日,杨柳及谢建江在物证鉴定中心将呕吐物等物证交公安部复查人员。此节亦有移交清单印证。

  16、证人薛海斌、顾生、汪昌丽、王凯(均系重庆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及证人王智、李阳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薛海斌从现场提取了碎玻璃瓶、胶囊、药丸等物证后交王智保管。2012年1月30日,王智将上述物证交给顾生,顾生交汪昌丽鉴定后由王凯保管。2012年3月20日王凯将物证交公安部复查人员。此节亦有移交清单印证。

  (七)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薄谷开来供称:其与尼尔•伍德系旧识且以前关系良好。其和薄某某曾介绍尼尔•伍德参与一公司的中介代理以及一起土地项目的前期策划(实际未开发),后尼尔.伍德索要报酬,从而弓l发其和薄某某与尼尔•伍德的矛盾。当其从电子邮件、有关部门、王立军及薄某某处获悉尼尔•伍德威胁薄某某后,其认为危险已迫在眉睫,但公安机关对外国人无能为力,遂决定用“三步倒”毒药作为武器对付尼尔.伍德。

  2011年11月11日,徐明到三号楼说要以吸毒、贩毒为由整治尼尔•伍德。其打电话问郭维国能不能在抓捕时当场击毙尼尔’伍德,并说让尼尔•伍德有来无回,捧着骨灰盒回去。之后,其通知在北京的张晓军以其名义邀请尼尔.伍德到重庆。13日,其让张晓军安排尼尔•伍德入住南山酒店16栋1605房间。张晓军回到三号楼后,其让张晓军去买酒,自己在家里准备了三个玻璃瓶,其中两瓶装上舒缓剂,另外一瓶装上夏泽良给的毒药,交给张晓军带在身上并告知是毒药。另外,其还把毒品胶囊等装到药瓶中,出发前让张晓军把药瓶摔碎。

  13日21时许,其和张晓军携带上述物品与王昊、郑伟一起前往南山酒店,其进入尼尔•伍德的房间,张晓军在外等候。其将两瓶舒缓剂混在酒中与尼尔•伍德共同饮用。后来,尼尔•伍德醉酒并呕吐,其让张晓军进入房间,把尼尔.伍德扶到床上躺下。这时,尼尔‘伍德要喝水,其向张晓军要毒药,倒入尼尔.伍德口中,然后用小壶给尼尔•伍德喂水。其还把碎药瓶、毒品胶囊等扔在墙角边,并用沙发靠垫盖上。其用随身携带的电子血压计给尼尔•伍德量血压,又测量了脉搏,之后离开房间。离开时,其还挂上了“请勿打扰”的提示牌并叮嘱服务员不要打扰客人。在回家路上,其给郭维国打电话述说了与尼尔•伍德见面、喝酒等情况。回家后,其让张晓军将作案时所用的盛放毒药的玻璃瓶等物品丢弃。次日,其在家里向王立军详细述说了杀害尼尔•伍德的经过。

  2、被告人张晓军供称:2011年11月13日,其按薄谷开来指示从北京把尼尔•伍德接到重庆,安排入住南山酒店16栋1605房间。17时许,其在三号楼看见薄谷开来向绿白色胶囊里装白色晶体时,向其示意旁边三个玻璃瓶,说:“里面就是氰,也叫‘三步倒’,一会我装一瓶,你备一瓶,到酒店后我要时再给我。”薄谷开来还说尼尔•伍德是大毒贩,要为民除害。另外,薄谷开来还让其去买酒。出发前,薄谷开来拿出一个装满胶囊的药瓶,让其摔碎后交给她。后薄谷开来交给其一个装有透明液体的玻璃瓶,让其带在身上。21时20分许,薄谷开来让其带上酒和茶,一同前往南山酒店。薄谷开来和尼尔•伍德进入1605房间,其在门外等候。

  23时30分许,薄谷开来让其进入1605房间,其看到尼尔•伍德躺在卫生间地上。尼尔•伍德被其扶起来,在卫生间门口呕吐。此时,薄谷开来向其要去装有“三步倒”的玻璃瓶。其将尼尔•伍德扶上床。薄谷开来把玻璃瓶里的液体倒进小壶,向小壶里加水给尼尔-伍德喂水,又倒水涮玻璃瓶,把水倒进壶里继续给尼尔•伍德喝。之后,薄谷开来从包里拿出碎药瓶和胶囊,倒在墙边并拿沙发靠垫盖在上面。其还看见薄谷开来用随身携带的电子血压计给尼尔•伍德测量血压。离开1605房间时,其看见薄谷开来把“请勿打扰”的提示牌挂在门上。

  回到三号楼后,薄谷开来叫其把作案时携带的手提包里的物品处理掉,其看到包里有一个小壶、两个玻璃瓶等物品。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指定管辖资料等证实案件的来源及指定管辖情况。

  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系被抓获归案。

  3、户籍资料、履历表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被害人的护照证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5、有关部门出具的函证实被告人薄谷开来归案后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初步查证属实。

  6、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关于被告人薄谷开来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起因不准确的辩解,经查:薄谷开来供述其和薄某某与尼尔•伍德结识后,曾介绍尼尔‘伍德参与一公司的中介代理以及一起土地项目的前期策划(实际未开发),后尼尔•伍德因索要报酬等问题,与薄谷开来及薄某某产生矛盾并对薄某某进行人身威胁;证人徐明的证言证实薄谷开来与尼尔•伍德因经济纠纷发生过矛盾,薄谷开来告诉其尼尔‘’伍德威胁了薄某某;尼尔•伍德与薄某某往来电子邮件亦证实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尼尔•伍德因此对薄某某进行威胁。故薄谷开来的此节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薄谷开来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张晓军的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作案使用的毒药来源不明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夏泽良关于其为薄谷开来提供含氰化物毒药的证言与薄谷开来供述相互印证,且有证人汤宏伟等人的证言、薄谷开来与王立军的谈话录音予以证实,薄谷开来当庭亦供认毒药来源于夏泽良。故薄谷开来的辩护人和张晓军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薄谷开来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张晓军的辩护人所提作为关键物证的被害人心血流转程序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代国新、薛海斌、任飞等人的证言及移交清单等书证证实,公安人员从现场死者身上抽取心血进行常见毒药检验及氰化物毒化检验后,将死者心血存放在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2012年1月,因王立军要求重新整理尼尔•伍德死亡案证据材料,根据李阳、王智等人的要求,郑经和王绘军将死者心血分为四份,其中两份一直存放在物证鉴定中心,另外两份密封后由王智带走交由王鹏飞放入冰箱保存。后王鹏飞派人将该两份心血送回物证鉴定中心时,原密封完好。公安部核查尼尔•伍德死亡案件时从物证鉴定中心调取了上述四份心血。综上,心血提取、流转、保存、移交过程清晰,其中两份心血始终严格按照相关物证保管规定留存于物证鉴定中心,取出流转的另两份心血亦封存完好。故薄谷开来的辩护人和张晓军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薄谷开来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张晓军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尼尔•伍德确实通过言辞方式威胁过薄某某,使双方矛盾激化,但无证据证实其对薄某某有实际的侵害行为。故薄谷开来的辩护人和张晓军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薄谷开来的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检举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后核实,薄谷开来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了他人违纪、违法线索,尚不构成立功,但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故对薄谷开来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薄谷开来的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控制能力弱于常人,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薄谷开来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故薄谷开来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晓军的辩护人所提认定张晓军明知携带的是毒药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薄谷开来与张晓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薄谷开来将毒药交给张晓军时已明确告知张晓军是毒药,对此张晓军当庭亦供认不讳。故张晓军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晓军的辩护人所提张晓军在共同犯罪中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晓军虽系薄谷开来家中勤务人员,但其实施犯罪时并未受到薄谷开来的胁迫,其在可完全支配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参与犯罪,不属胁从犯。故张晓军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晓军的辩护人所提张晓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庭审后核实,张晓军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业已被办案单位所掌握,不能认定张晓军具有立功表现。故张晓军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晓军的辩护人所提张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张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告人薄谷开来共同实施杀人犯罪的详细经过,此后供述稳定且当庭亦供认不讳。故张晓军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谷开来采用投毒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晓军明知薄谷开来准备毒杀尼尔•伍德而陪同前往,帮助其携带、传递犯罪工具,为薄谷开来实施杀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薄谷开来经事先预谋投毒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被害人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薄谷开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开来在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薄谷开来当庭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张晓军在共同犯罪中受被告人薄谷开来指使,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故对其可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薄谷开来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胶囊、药丸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权明

                                   审判员陈华琳

                                   书记员赵勋凤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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