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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兴邦”非法集资案 发布时间:2014-11-19 11:43 浏览次数:12803
人民网亳州11月14日电(记者叶琦 苗子健)曾经轰动全国的安徽亳州“兴邦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主犯吴尚澧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最高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11月1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吴尚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14年11月1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亳州中院一审判决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廖开祥等19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2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石峰、孙祥云还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董正国有漏罪,分别被数罪并罚。 1998年11月,被告人吴尚澧、石峰、董正国等人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兴邦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蚂蚁、土元养殖和供种回收业务。2002年初,兴邦公司引进种植仙人掌,利用仙人掌生产食品、日化用品、保健品等产品,加工了仙人掌干粉,并在中央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等媒体投放大量产品广告。2002年下半年至2008年12月,兴邦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开发推行仙人掌种植、欧莎丽代理、万店工程等十一个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数额达355,743.18万元。 法院认为,兴邦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吴尚澧等16人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李新珍等6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峰、孙祥云还分别利用担任兴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法院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兴邦案”始末 该案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6日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3月15日,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安徽高院重审,安徽高院又将案件发回亳州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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