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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张扣扣案:关于复仇的前世今生 发布时间:2018-02-23 20:11 浏览次数:11699
张扣扣案:关于复仇的前世今生 张伯麟 万益说法 杀母之仇、大年三十、手刃仇家,在戊戌年的春节里,紧扣这几个关键词的一起杀人案,瞬间引发了网络媒体的狂欢。一心要报杀母之仇的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在大年三十将被害人王自新、王正军、王校军父子三人杀害。而事件的起因,则是22年前,他亲眼目睹自己的母亲被上述三人打死,从此埋下了仇恨的种子。故事一路进展,如同武侠小说一样的构架:“含冤”复仇、从军习武、苦觅良机、“大仇得报”。 这个血淋淋,又快意恩仇的故事,对于在酒桌与牌桌边昏昏欲睡的人们而言,如同一碗酸辣的醒酒汤,使得本来普通而慵懒的春节,气氛忽然畅快淋漓起来,网络上一片叫好声,张扣扣也从一名犯罪嫌疑人化身为“仁义礼智信”的“侠客”。对此,不少网络大v和法学巨擘们纷纷批判:这不过又是一场愚民的狂欢。在此,笔者无意拾人牙慧,下此论断,却更属意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为本案追本溯源。
人们为什么会赞美复仇
1. 复仇是人类文学和历史的永恒主题 复仇,在人类文学和历史故事中是一种现象级的存在。在西方,从古希腊的《阿伽门农》、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好莱坞动画《狮子王》)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在中国,从古代的《赵氏孤儿》、《水浒》到现代的《棠棣之华》、《白毛女》、《射雕英雄传》。复仇的叙事主线始终感染着古今中外的一代代受众,至今余音绕梁。
例如在《赵氏孤儿》中,屠岸贾假借君主的名义杀了政敌赵朔,赵朔的妻子是晋国公主,怀孕隐匿在宫中,赵朔一家300多人被杀,而赵朔妻子生下一男婴,门人程婴、公孙杵臼不惜性命维护赵氏孤儿,20年后赵氏孤儿终于复仇,杀了屠岸贾及其一家300多人。还有大家耳熟能详的哈姆雷特的故事,哈姆雷特的叔叔克劳狄斯谋害了他的父亲,篡取了王位,并娶了国王的遗孀乔特鲁德,哈姆雷特王子因此为父王向叔叔复仇。又比如在金庸的代表作《射雕英雄传》,也是由发生在牛家村的,完颜洪烈掳走杨康之母,段天德杀害了郭靖之父等事件引发的复仇之旅。 2. 复仇是生物的本能。
人们为什么如此热衷于复述和赞美复仇的叙事?毋庸讳言,复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着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根源。甚至从一定角度来看,复仇是在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因为,如果仅仅是愚民的自嗨,复仇就不会在诸多不同社会中持续出现,乃至各国统治者长期的严刑峻法也难以彻底禁止,持久的意识形态宣传也难以改变。 正如培根所言,“复仇乃一种原始的公道。”追本溯源,复仇并不是人类野蛮、不文明的产物;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复仇是一方博奕者对于不合作者做出的符合理性的反应。因此,制度化的复仇,恰恰是文明、理性的产物。复仇源自于受侵犯的生物个体的报复性反应,可以想见,如果没有这种反应,听任其他个体掠夺自己或后代的生存资源和配偶,这种生物个体的基因就不可能延续下去。人类同样承载了这样的本能,报复或者复仇,是人们受到侵犯后的一种本能回应,其社会作用是给侵犯者施加某种痛苦,使对方不敢继续或不再侵犯,从而保存自己,维护一定的社会规则。否则侵犯者将持续侵犯,直至受害人的利益被蚕食殆尽或受害人根本消亡。 3. 复仇制度曾是有效的法律制度。
社会安全和秩序作为人民孜孜以求的一种公共服务产品,在历史上并非仅仅由公权力所维系,复仇制度就是提供这种公共服务产品的“竞争者”。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其确定性与及时性,而不在于严峻程度。”由于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的公权力(包括国家的财政、司法和行政的力量)不足以满足社会对于安全和秩序的实时需求,复仇就起到了与公权力几乎一致的效果。相对强大的社会个体对于复仇制度的敬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全与和平;相对弱小的社会个体也可以借复仇制度的存在,攫取和保有一定的生存资源;复仇机制的存在还提升和维护了社会成员获得生存资源的价格,促使社会个体不再通过相互掠夺而是扩大生产来满足自身需求,进而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所以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伤害有多残酷,复仇就有多快意。复仇制度甚至在主流社会也得到歌颂传扬,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在《礼记·曲礼上》,就评价了复仇的正确姿势:“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惧辱亲也。父母存,不许友以死。”:父母在世时,必须奉养父母;父母不在,才可以按照“从父兄弟”的标准为友报仇;在《史记·游侠列传》中,司马迁赞美敢于复仇的侠客“言必信,行必果”;汉章帝则制定了《轻侮法》,肯定为父报仇的合法性。在西方,公元501年,勃艮第国(现在是法国著名的红酒产区)颁布法律,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同样是复仇的一种形态)来取“证”,掀开了司法决斗的历史,并在以后约600年中被日耳曼诸国普遍仿效。
复仇制度必然走向衰亡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甄别信息成本的逐步降低,国家公权力渐渐强大和完善,成为了一家独大的社会安全和秩序服务的承包商,复仇制度则在竞争中逐渐落伍,开始衰亡。正如培根在“复仇乃一种原始的公道”后面接着的那句话:“人之天性越是爱讨这种公道,法律就越是应该将其铲除”。
复仇制度的衰亡源于其无可救药的弊端,例如毫无程序与救济手段可言;信息甄别方法的落后和高错误率;报复手段残酷;复仇后果和规模的不可控性等等。而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和刑事诉讼制度,虽然也有种种因素导致结果不公,但总好过私力救济。正如鲁迅所言:“我总觉得复仇是不足为奇的,……但有时也想:报复,谁来裁判,怎能公平呢?便又立刻自答:自己裁判,自己执行;既没有上帝来主持,人便不妨以目偿头,也不妨以头偿目。”《史记•游侠列传》里就有记载,有一位儒生闲谈的时候说大侠郭解违法乱纪,算不上贤人。郭解的门客立刻杀了这位儒生,还割了他的舌头;另有一位杨姓的官吏因为执行皇上的命令迁徙郭解家,则被郭解的侄子砍了头,如此“布衣弄权”,终于触怒了汉武帝,诛灭了郭解翁伯的家族。 因此,主流社会也口风渐转,《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认为复仇制度仅仅是司法制度的补充;韩非子认为:“侠以武犯禁”;班固《汉书》说游侠“窃生死之大权”。
汉唐后的主流理念更加明确以礼法治国的正当性,严格限制复仇的强度和范围。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论述了礼、刑制度优于复仇制度:“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贬斥刺客聂政的复仇为无视君臣大义的“盗杀”;王安石的《复仇解》则强调,国家的良治,已经解决和超越了复仇的“乱世之义”:“复仇非治世之道也……盖仇之所以兴,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获也。” 复仇正义论之余绪
“白日不到处,青春恰自来。”每当公力救济无法满足社会秩序与安全的需要,或者公权力畸形化,导致被侵害方不能诉诸公权力,私力救济就会如约而至。“千年的仇要报,万年的冤要伸”,经典的样板戏,以及上世纪50—70年代的多次运动,除去意识形态的外衣,也多在宣扬通过私力救济重构社会秩序,求得公平正义。 因此,各路大v先不要着急洗地,批判复仇论的“法不可恕,礼不可容”,仿佛我们早已法治民主文明了好几个世纪。其实每个人都有复仇即正义的心理,就连法律制度也在依赖人的复仇本能,正如受害者或其家属最愿意协助警方破案,甚至有的受害者血亲会几十年如一日地去追捕警方也找不到的逃犯。如同陈颀教授在《复仇与礼法》一文中提到的:“现代法律可以通过强大的中央集权和严格的程序主义禁止任何形式的私人复仇行为,但是复仇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律禁止或不禁止,而在于复仇背后的伦理观念及其生活实践。”简而言之,复仇心态和行为,如同食色性,植根于人性和历史,没有那么神圣,但也没有那么不堪。在一定的社会发展状态及历史时期内,司法力量作为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注定不能泽被万方,也必然会有复仇文化生长的土壤。担忧和恐惧自身利益无法得到公权力确定且及时的保护,才是赞美复仇者的痛脚。
结语 21日晚间,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政府官方微博宣布,陕西省高院已经委托汉中市中院合议庭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案再次合议,张家和王家的恩怨情仇仍未落幕。尽管在网传的(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判决书中,存在着诸如作案工具“木棒”及张母所用“扁铁”是否随案移送并做司法鉴定情况不明;对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未作详细分析和说理;现场是否还有其他人员等情况不明等种种问题,但根据当时的法条和目前媒体披露的王家经济状况来看,网友所猜测的王家让尚未成年的王正军顶罪,以及法院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证据予以印证,可信度不高。且念及21年前中国的法治环境和彼时公安部门“命案必破”的重视程度,想必这已是当时当地司法能力的最高水准了。在笔者眼中,张扣扣的所作所为,实难当个“侠”字。 以前读《基督山伯爵》,我看不懂为什么逆袭为高富帅的唐泰斯复仇成功,其三个仇人一个被杀、一个自杀、一个身败名裂,面对恋人梅塞戴斯的挽留,明显将是部皆大欢喜的贺岁片,伯爵却要远行,自我流放。现在明白了,所谓快意恩仇,快意的只是捡到有趣素材的作家、只是无关痛痒的看客,“怨毒之于人甚矣哉!”让仇恨充满自己的内心与人生,如同吸自己的血而活,注定只能写一出残酷而自虐的悲剧。 观诸张扣扣其人的一生,复仇二字如荆棘背身,无时无刻不耿耿于怀,不断揭开自己的创伤,使之新鲜如初,并籍此获取继续煎熬下去的勇气。他的处心积虑,他的奔波流离,他略显坎坷的命运,未尝不像是执着地用悲惨的过去捉弄自己。复仇的快意,不过是网民们的欢腾,于念念不忘复仇者而言,恰如培根所说:“欲报私仇者过的是巫魅一般的生活,他们活着时于人有害,死去则可叹可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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